1.电大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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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论共同犯罪
目录
一、论文摘要……………………………………………………1
二、论文正文……………………………………………………2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2
(二)单位共同犯罪……………………………………………4
(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的理论……………………………5
三、参考文献…………………………………………………………8
论共同犯罪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共同
2.大学毕业论文(刑法)选什么题目才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对消费者权益进行倾斜性保护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然而经营者具有信息偏在的优势,与消费者处于事实上的不平等,在现实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会因为赔偿主体难以确定、霸王条款的存在。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2、浅谈物权公示的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效力贯穿于物权法的始终。物权公示是物权权利的公示,而不是通说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公示,其通过典型或非典型的公示形式将物权的变动状况加以展示。物权一经公示,。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3、行政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若干法律问题
内容摘要: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中,精神损害的后果有时会比物质损害的后果更为严重。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这不仅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建设法治国家。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8-03-13
4、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人类智力成果的表现形式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日趋明朗,所谓“商战无不秘密”,掌控商业秘密是取得国际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9
5、关于性骚扰的若干法律问题思考
内容摘要:目前,性骚扰问题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反性骚扰行动已在不少国家得到立法、司法与政府部门的支持。但现行中国法律对性骚扰的概念举证责任及法律救济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导致性骚扰行为得不到及时有。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9
6、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的不当得利制度是从罗马法的返还之诉发展而来,经历二千多年的发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本文通过通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论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历史渊源、理论基础、构成要要。
类别:毕业论文 日期:2007-12-17
信用卡诈骗
网络犯罪
3.求刑法论文一篇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
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
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
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
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
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
自这一规定以后,死刑核准权不断下放,下放的范围也越来越大,严重违背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有最高人民法院行使。”造成了死刑案件审理上的严重弊端。
三、我国现阶段保留死刑制度的原因 至今为止,死刑一直在我国保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从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看,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程度还不够达到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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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5.求刑法论文一篇
论死刑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及思考 [摘要] 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刑罚,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最极端的手段。
当今许多国家都废除了死刑制度,但是在我国仍然保留了死刑。本文从死刑的产生、在我国法律中的情况等几个方面记叙了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以及我国今后是不是继续保留死刑,死刑制度该怎样改革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 死刑;保留;废除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对犯罪分子具有威慑力,但死刑不同于其他刑罚,死刑剥夺的是一个人的生命,在当今的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如何?基于我国目前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我国应该保留死刑制度,但是应严格限制,并逐步废除。 一、死刑的概念及在我国的产生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为内容,因此又称为生命刑。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又称之为极刑。
(二)死刑在我国的产生 死刑的产生可以追溯到法产生的年代。最早的刑罚记录中就有有关死刑的记载。
死刑在人类历史发展中,作为原始的血族复仇、同态复仇的替代物而出现。在原始社会,氏族之间的矛盾通过血族复仇来解决,往往带来了氏族混战,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破坏。
国家产生以后,建立了刑罚制度,其中也包括死刑制度,从而使无节制复仇得以终止。在我国历史上,最初的刑罚方法只有墨、宫、大辟,死刑(大辟)占了重要一席,此后几千年的历史发展,死刑一直存在。
二、当今我国的死刑制度 目前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已经完全废除了死刑制度,其中包括欧盟各国和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每年都有多个国家在废除死刑。
而发达国家仅剩美国和日本。但仍然执行死刑的国家中,仅对谋杀罪等严重暴力犯罪判死刑。
我国是世界上保留死刑的绝对数量最多的国家。下面介绍我国当今的死刑制度: (一)法律规定的死刑 我国1997年《刑法》的413个罪名中,规定死刑的已经达到68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有7个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有14个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有15个罪名;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有6个罪名;侵犯财产罪有2个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有8个罪名;危害国防利益罪有2个罪名;贪污贿赂罪有2个罪名;军人违反职责罪有12个罪名。1997年《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二)我国死刑适用的特点 我国1997年《刑法》中死刑适用具有以下特点 : 1、死刑适用的范围广、罪名多 目前,我国死刑适用的范围比1979年《刑法》多了更多的罪名,在刑法分则的十章中有九章都或多或少地规定有死刑,共涉及到刑法条文52条,约占刑法分则条文数的15%;规定死刑的罪名也较多,约占刑法罪名总数的17%。 2、死刑选择性罪名多,绝对死刑罪名数较少 在我国理论界,关于选择性罪名的认定,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行为选择性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二是对象选择性罪名,如拐卖妇女、儿童罪;三是行为和对象同时选择性罪名,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在刑法分则中关于选择性罪名太多了,反而绝对死刑罪名就比较少了。 3、经济犯罪规定的死刑多 在刑法分则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共有17个罪名,排在刑法分则各种犯罪的死刑罪名之首,如果再把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广义的经济犯罪加起来,就使刑法中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罪名至少达到20个。
(三)我国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的条件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犯罪客观危害及后果特别严重;犯罪人主观恶性特别巨大。
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重大刑事犯罪中判处死刑的,必须是“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特别严重的”。 2、从适用的对象上,我国1997年《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3、从死刑适用的程序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死刑案件只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从死刑执行制度上看,我国1997年《刑法》第48条第1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四)死刑复核程序 自从1983年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只有在“必要的时候”,才可将部分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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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急
以人性为支撑的刑法学思考摘要“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的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离得多么远,它们总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
①“人道源于人性,又高于人性”。本文指出从“人”字支撑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审视刑法中的人性、人道,从中沉淀理性,升华理性,完善刑法,这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人类情感人性刑法构建一、关注人性——刑法之理性基础贝卡利亚在其旷世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这样写道,“道德政治如果不以不可磨灭的人类感情为基础的话,就别想建立起持久的优势。任何背离这种感情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战胜。”
②贝氏的话告诉我们:任何外在与人的规则、制度如果要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同,都必须以人类最基本的感情为基础而不能背离它,而对人类感情的考察归根结蒂是对人性的诠释,刑法作为关系人们财产、自由甚至生命的法律规范当然也不例外。刑事立法的基础也只能是出自人心、合乎人性的人类基本感情为基础,真正的法治是人心之治,人性之治,人情之治。
翻开历史我们发现“:作为或者本应作为自由人之间公约的法律,往往只是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这种法律已不是由冷静地考察人类本质的人所制定得了的,这种考察把人的繁多行为加以综合,并仅根据这个观点进行研究——“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
③当现实的法律不是“体现全体或最大多数自由人意志的公约,即不是按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的原则制定,而沦落为“少数人欲望的工具,或者成了某种偶然或临时需要的产物”的时候,它就不是“以不可磨灭的人性为基础”,因而“背离了这种人性的法律,总要遇到一股阻力,并最终被其战胜。”一部法律存续的时间同其背离人性的程度成反比,一旦这种背离达到了人们忍受的极限,那座“少数人的吝啬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成的王位和宫殿”便会轰然倒塌,任何制度的构建如果背离人心、违反人性的话,是注定要失败的。
从人性的视角展开刑法学研究,对于得出正确的结论,提升刑法学的理论品位,为刑事立法提供导向具有重要意义。任何重要问题的解决关键,无不包括在关于人的科学中间,而这个基础也正是一切科学唯一稳固的基础。
二、审视刑法中的人性美特征刑法作为人的一种现实生活规范,人们通过它感受到了做人的尊严,做人的保障,还可以感受到生活的和谐与秩序,在此基础上追求一种人的生活理想,所以刑法是一种美,审视刑法领域,我们发现刑法正闪耀着一种人文关怀与人性理念,其意蕴深远,也是刑法追求美的应然选择。(一)刑法之必然,人性使然就个体而言,每个人的需要都是无止境的,都呈现无限膨胀的趋势,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这便产生了(每)人的无限需要与有限社会资源之间的紧张关系。
因而,每个人若想生存下去的话,在满足个人需要的同时不得不照顾他人的利益——即以他人能够容忍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否则,整个社会也就无从存在。为了调整各种利益的冲突,减少人们之间的相互摩擦和无谓的牺牲,必须有个规范加以约束,寻求社会秩序的平衡安定,法律即以此而设,其中,那些超过适当限度,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刑法规定制裁,于是刑法应运而生,刑法是人类文明社会为防止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保护法益而设的一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有意识的一种生命活动”的产物,体现了人类对幸福的追求向往,是人类审美意识的载体。
因此,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人决定着法,法必须体现出人文关怀,人才能在法中“诗意地栖居”,进而步入人生的澄明之境。(二)刑罚之设置,人性所求避苦求乐是人的本能,人有追求快乐逃避痛苦的本能,是因为不快乐是和他的本性相矛盾的,人就不能不逃避它。
这样为了防止犯罪就必须抑制行为人的感性冲动,即科处作为恶害的刑罚,并使人们预先知道因犯罪而带来的痛苦大于因犯罪所能得到的快乐,才能抑制其在心理上萌生犯罪的意念。这种立法威慑不同于司法威慑,而是主张威慑必须通过刑罚文本,在有事实犯罪发生时,法律上的威慑变成现实的威慑,也就是说,刑法文本的预告是基于人能趋利避害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理性从而对其形式形成心理上的强制,“社会上潜在的犯罪人酝酿犯罪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对作为犯罪代价的受刑之苦产生联想,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或舍小求大的权衡而对受刑之苦产生畏惧感,进而为避免受惩罚而放弃犯罪。”
④这种威慑论本于心理强制说,而心里强制说渊源于人趋利避害的功力本能,而功利本能承认人能基于自由意志做出理性选择。无论任何理论的产生都离不开人,刑罚的设置亦是如此,刑罚立足于人的本能、本性,顺乎人性地制定相应的刑罚阶梯与其相匹配,设置的科学性,构建的合理性,犹如勾勒出的一幅巧妙的刑罚阶梯图,美轮美奂,是刑法又一大美的特征体现。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是人性的渴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是人类千百年来梦寐以求的目标。亚里士多德曾经常说过“不公正即不平等”对平等孜孜不倦追求。
8.求 09 年 刑法论文 毕业论文题目
1. 论犯罪的概念 2. 论罪刑法定原则 3.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 4.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 5.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6. 试论刑法的谦抑性 7. 论刑法与人权保护 8. 论刑事责任与刑法价值的实现 9. 论私营企业的刑法保护 10. 论我国刑事判例制度的建设 11. 论刑法的解释 12. 论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 1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模式 14.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 15. 大学生犯罪的刑罚研究 16.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借鉴 18. 不作为犯若干问题研究 19. 罪过的若干问题研究 20. 间接故意若干问题研究 21. 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辨析 22.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辨析 23. 犯罪中止基本问题研究 24. 犯罪未遂基本问题研究 25. 正当防卫研究 26. 论无过当防卫 27. 紧急避险的认定研究 28. 共同犯罪的认定 29. 论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问题 30. 教唆犯若干问题研究 31. 论牵连犯的定罪与处罚 32. 论死刑理念及中国死刑立法 33. 论刑罚理念的转变 34. 论刑罚的预防功能 35. 社区矫正制度研究 36. 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37. 累犯制度研究 38. 缓刑若干问题研究 39. 自首问题研究 40. 罚金刑研究 41. 资格刑研究 42. 假释制度研究 43. 论前科消灭制度(与罪犯的再社会化) 44. 持有型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45. 交通肇事罪若干问题研究 46. 论合同诈骗罪 47. 信用证诈骗罪研究 48. 有组织犯罪问题研究 49. 论洗钱罪 50. 我国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立法检讨 51. 论绑架罪 52. 抢劫罪研究 53. 盗窃罪若干问题研究 54. 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55. 侵占罪探究 56. 贪污罪疑难问题研究 57. 受贿罪共同犯罪问题研究 58. 挪用公款罪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5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若干问题研究 60. 渎职罪若干问题研究 61、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系统 62、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 63、试论改革开放后犯罪的新特点 64、论市场经济对犯罪的影响 65、论有组织犯罪的治理对策 66、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防治对策 67、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68、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69、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 70、计算机犯罪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 71、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 72、当代大学生犯罪之剖析 73、对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现象的几点思考 74、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 75、智力、气质、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 参考资料: 。
9.写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刑法,想写关于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说的东西,
1、论共同犯罪 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 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 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 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论过失危险犯 9、犯罪中止研究 10、间接正犯探析 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2、论单位犯罪自首 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14、论持有型犯罪 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 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 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 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 29、论单位犯罪主体 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31、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 32、论片面共同犯罪 33、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34、论刑罚个别化 35、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36、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 37、论假想防卫行为 38、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39、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0、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41、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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