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法律学专业的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2.诚求法律本科8000字论文 论题是“论公民的法律意识” 十分感谢!!
论公民的法律意识1.公民法律意识的涵义及作用1.1 公民法律意识的涵义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法律现象的一部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可以从多个角度做不同层次的划分而加以理解。人们的法律意识是相对比较稳定的,具有一定的延续性,在法的演进的过程中起着传承的作用,但法律意识可能先于法律制度而存在, 也可能滞后于法律制度的发展。
1.2 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作为“现代化的人”所必须具备的素养, 是推行法治理念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可靠支撑。因此, 必须正确认识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注重塑造和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1)公民的法律意识为国家的立法工作提供精神指导:“观念是制度的灵魂, 是法律得以产生和正常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立法者进行立法活动, 往往根据的就是自己的法律意识,并会自觉不自觉地受该种意识左右。
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与状况对立法的指导作用十分突出。(2)公民的法律意识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重要保证:司法、执法人员在办案中, 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做出歪曲理解,甚至用个人意志代替法律,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
因此, 司法、执法人员也要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3)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思想基础公民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才能提高守法的自觉性,包括积极行使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正确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 法律意识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 是守法品质的关键。2.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成因2.1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目前,随着我国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与新时代法治建设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且由于法律意识本身发展所具有地复杂性、多样性, 现只对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作一个大致的归纳:教育不到位, 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权利意识淡漠;公民法律意识层次不高。
2.2 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的成因(1)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产生于商品经济,而我国一直是自己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 窒息了法律的生机。尤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刚起步,商品经济还不是很发达,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 采取的是跨越时空的自上而下的变革方式, 存在者先天的不足。
与其相适应的物质和心理准备,尚不充分,从而导致人们尚未形成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伦理、人文思想、思想观念,特别是法律意识,还需要一个漫长的适应过程, 不能一蹴而就。(2)传统文化的影响: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意识、心理、习惯, 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中。
法律文化传统则是从过去沿袭传承到今天还在发挥作用的某种法律精神和文化。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主体的法律实践和法律行为。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还有许多糟粕成分沉淀于人们的法律观念当中。(3)法律制度不完善,对生活调控不能充分发挥作用:近二十几年来, 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使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为建设法治国家初步奠定了基础。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表明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保障方面无法可依或恶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一些部门法律缺乏基本法或程序法,缺乏宪法配套法律法规。
各部门法的规定不尽完善, 部门法之间不协调的情况突出。特别是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法律制度在贯彻和落实时,由于种种原因又遇到重重阻碍, 难以保证法的实效性。
3.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1)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培育法治的根基和土壤:市场经济在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对法律规则的需求大量增加,需要法律确认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同时市场主体对权利的意识觉醒和主张,都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成长和培养准备了土壤。这充分说明了经济发展对培养公民现代意识的重要性。
没有高度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就不可能推毁小生产方式及传统法律思想对公民意识的消极影响, 更不可期望社会正义制度化。(2)推进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发展和扩大基层民主:首先, 在国家制度安排上的权力结构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应是分工制约的关系,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制止各种破坏民主政治的行为。
其次, 要发展和扩大基层民, 要发展和扩大公民的知情、参与、监督权, 让公民参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公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只有和谐稳定的政治环境, 才能推动法治建设,才能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提高他们的法律技能。(3)加强法制及相关制度建设,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近年来,尽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为我国法律生活的协调和法治国家的建设起到了保障的作用,但仍需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完善各个领域中的立法工作,使法律法规更加严密化系统化,使之更具有操作性。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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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看是不是可以借鉴,记得给我好评 谈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 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充分解决程序、效率方面的问题之后,着重解决证据方面的问题,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措施就是强化“举证责任”,举证责任一向是民事诉讼中的重要问题,举证责任的分配则是举证责任的核心。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对举证责任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从而为民事审判适用证据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举证责任的分配及转换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操作中,自然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有待进一步的研究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转换。 一、举证责任的性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做两项工作: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其中认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是整个民事诉讼的中心,我们常说的“以事实为根据”实际上就是“以证据为根据”,事实的认定则是通过证明活动来实现的,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由此认定案件事实,进而才能正确的适用法律。 近年来,法院把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作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积极加以推行,在引导当事人举证,强化当事人举证意识方面有了重大进步。
但是应当看到我们对举证责任的认识还停留在“向法庭提供证据”这一浅层次上,对于举证责任的本质及功能还缺乏正确的认识,特别是还不能有意识地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解决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定案这一实际问题,使改革在很大程度上还留于形式,未能达到强化举证责任,提高审判效率之目的。 举证责任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间内,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向法院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的义务。
它是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服责任的统一,其本质是一种义务,举证责任是广义的概念,其中包括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前者是指在诉讼开始时,或在审理、辩论过程中,对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责任,当事人有义务把他所掌握的全部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在审判阶段加以提出,否则法院认为当事人已放弃了利用这项证据的权利,不能在以后的司法审查中再提出该证据。 后者是指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为使法官信服其提出的全部事实而承担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范畴、规定的方式内完成。
提供证据仅是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一种外在表现,证明案件事实才是最终目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当事人仅仅提供证据后,不能说已履行了证明义务,还要在法庭上说明证据与所证事实之间的联系及证据本身的合法性、真实性,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疑,并就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向法庭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以充分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真实,这种责任称为“说服责任”。 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然真伪不明时,法官按照真伪不明的事实应由哪方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作出判断,从而对该方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不予认定的裁判,这种责任是由于当事人未履行提供证据责任和说明责任所导致的客观结果。
举证责任的主体是当事人,而不是人民法院,举证责任分配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是公正、中立角色。 当前,许多法官不能认清法院在证据制度中的职能转变,在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上,仍以传统的审判方式,对不清的事实习惯代替当事人调查取证,自己总觉得不进行调查取证心里没底,无法保证正确审判案件。
法官必竟不是医生,医生必须热情帮助患者,为患者服务,法官是居中裁判者,讲公正,打官司必然要有一方败诉,法官介入调查取证这种做法其实质也是暗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对别一方当事人也是不公正的。 我们在举证责任方面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尽量压缩法官调查取证的空间,绝不是说人民法院不进行任何调查证据,相反,人民法院根据需要,认为审理案件符合以下情形的证据可依职权调查。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规定了法院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大大限制和削减了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对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有限列举的方式作出了较严密的规定,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两种情形:(一)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关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取证范围以有限列举加以概括性规定。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要解决案件的证明问题,首先要搞清诉讼主体中谁负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义务,即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法律在强调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承担义务的同时,并不排除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相反证据加以证明的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变化,包括举证责任的倒置和举证责任的转换。
前者取决于实体法对争议事实的规定,后者则是由诉讼程序的动态特性决定,并以此为基础。
4.怎样写法学毕业论文 宪政和法律大革命
【论文标题】论古典自然法思想对近现代宪法与宪政的影响 【作者简介】周叶中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胡 伟 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英国学者劳特派特曾指出:“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 有今天这个样子。
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进入近代的制度。”〔1 〕的确,尽管 导致近代宪法与宪政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如果从思想渊源上考察则可发现,古典自然法思想居于极为重要的地 位。
自然法哲学可追溯到柏拉图的理念论、亚里士多德的自然正义论以及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而系统阐述 理性主义自然法理论的则是西塞罗。
其基本观念在于,认为存在一种普遍的、永恒的自然法则,而且一切个人 、国家和制定法都必须遵循。这一理论模式一直为后来的自然法哲学所继承。
在此基础上,以格老秀斯、霍布 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结合当时欧洲各国的政治现实,形成了一整套具有崭 新政治法律内涵的法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以自然状态为起点,以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原则为理论核心,以社会契 约和宪政国家为其政治结论,将新兴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论证为自然法的普遍原则,并据此对封建专制主义进 行无情的批判,对未来宪政社会进行天才的设计。
正因如此,古典自然法思想在17、18世纪的欧美国家得到了 广泛传播,并作为指导理论在资产阶级革命及其成果的巩固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从近代宪法与宪政的产生 和发展来看,这种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自然法的许多主张在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得到了反映。
本文试图 从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三权分立以及最高法等六大方面对此进行一些分析。 一、天赋人权:宪法与宪政的起点和归宿 近代自然法学家认为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享有自然权利并受到人类理 性所演绎出的自然法的尊重。
这些天赋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平等、财产和反抗压迫等内 容;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制定宪法组成政府以保护这些天赋的人权。毫无疑问,自然权利理论的真正意 义并不在于它描绘和论证了自然状态下人类的权利状况,而在于它从所谓人的理性出发,提出了一种崭新的政 治观念,从而为宪政国家的产生和公民政治权利的保护提供了哲学基础。
第一,天赋人权论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神学世界观和君权神授说,从而在理论上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前提 。众所周知,奴隶制、封制国家不可能产生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
〔2 〕虽然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形式的原 因在此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在世界观和政治思想方面也存在着不可回避的障碍。在西欧封建社会,基 督教神学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
其他政治思想则以神学的形式表现出来,其基本特征就是以上帝为中心来构 建国家权力体系。而以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政治论者更是强调维护“上帝创造”的社会秩序,即封建的奴役制 度和等级制度,而这些制度与宪法所要求的平等、自由等价值以及民主政治制度格格不入。
因此,不否定神学 世界观的统治地位,宪法也就无从产生。尽管在天赋人权论出现以前,也曾有各种理论对其加以批驳,但都由 于没有摆脱神学的哲学框架而不能触动其根基。
而古典自然法认为,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直接从人的共同本性中 推导出来,并不依赖于神学。这种观念的提出,完全从人的理性而不是神的意志出发来构建政治理论体系,以 法学世界观代替了神学世界观,从而最终将神权逐出法学领域,推翻了神学政治论赖以存在的哲学基础。
从此 ,“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 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
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3〕 第二,宪法产生的另一障碍是封建专制主义。
资产阶级革命前夕,君权神授理论维护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 的权力,认为国王是唯一的主权者,人民对其必须无条件地服从,权利只不过是主权者对臣民的恩赐。而自然 法学者则针锋相对地指出,人人拥有的自由、平等权是一种与人的本性联系在一起的天赋权利,在这种天赋人 权受到专制的侵害时,人民有权以暴力推翻暴君。
这样,自然法学者通过倡导尊重人们普遍享有的生命、自由 、平等和反抗压迫的权利,从而不仅预言了封建奴役制度和等级制度的灭亡,而且也为消灭封建专制主义提供 了法哲学依据。 第三,天赋人权理论不仅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哲学和思想基础,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对宪法和宪政社会提 出了内在要求。
首先,人的天赋权利不仅应该受到自然法的尊重,在政治社会中也理应得到切实的保障。而该 点是任何形式的专制政治都无法做到的,这就必然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民主制度;同时,由于天赋权利的神圣地 位,所以必须将这种保障天赋权利的民主制度法律化、制度化,并将其提高到特别崇高的地位,这样,确认民 主形式普遍化的宪法应运而生。
其次,天赋人权表达了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古典自然法学派发现了法律 与自由、平等价值之间的某。
5.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论文求毕业论文提纲: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谢谢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
关注并探寻西方法治产生的深 层历史根源及其发展变化和面临的时代挑战,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 在西方法律史家那里,无论是注重教皇革命的力量,还是注重资产阶级兴起的作用,亦或 是强调多元集团与自然法的结合,都不得不以西欧11世纪史实为起点,至少也要追溯中世纪 西欧历史的多元性。
[10][16][11]这表明,近代法治的历史根源在于中世纪西欧的“独特性 ”。 众所周知,中世纪开始后形成了一种多元权力景观,进而造成了特有的权力均势与张力。
[ 1] (P22—23)首先,王权需要教权的支持和正名,教权则需要王权的封赐和保护,同时,王权 和教权又在为争夺社会统治权而斗争。 尤其是教权窥伺王权,以至后来以“双剑论”和教权 至 上思想,凌架于王权之上,并在11世纪格里高利七世和德王亨利四世之间的“主教职权之 争”中达到高峰。
其次,以契约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制,相互有忠诚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但同 时,封君总是凭其优势地位,想方设法巩固和扩大其王权,并加强对封臣贵族的控制。 而封 臣贵族总是竭力维护自己的传统权力和契约权利。
这种斗争是中世纪一幕重头戏,并促进 了 代议制的产生和发展。[2](P438)再次,教权与贵族权在利益冲突和权力分割中,既有合作 也有对立,即有时二者联合起来反对王权,有时其中一方与王权联合起来反对另一方。
[3]( 第四章)可见,这种多元权力的斗争与妥协造成了一种特有的均势与张力,普遍争取特权的 斗争不仅使特权本身受到了消解,[4]而且导致“一切政府都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并 “反对绝对权威”,[5](P10)从而抑制了专权的滋长。“既然? 膊荒芟鹚蔷捅匦肴?nbsp;各色各样的原则一起存在——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订立某种协定。
大家都同意各自去进行可 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发展。在别处,当某一个原则占优势产生了暴政时,在欧洲,自由已成 为文明因素多样性的结果,已成为它们经常所处的斗争状态的结果。”
[1](P24)正是这一特 有的多元权力土壤,为城市兴起及城市自治权的发展创造了优越条件,从而提供了城市市民 社会生长的良好空间。 而“作为一个自由的、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城市,是中世纪欧洲的一个 新的政治和社会有机体”,[6](P427)其重要性不仅是经济上的,而其关键则“在于取得了 政治权利”。
[7](P35)因此,中世纪欧洲城市发展的历史是一部权利斗争史,也是一部城市 文明的扩张史。 它“作为特殊的权力中心加入到中央政权、地方领导与居民之间政治力量的 角逐之中”,“正是这种角逐推动着新兴的封建国家的向前发展”。
[8](P106)即从个人君 主制到民族君主国,从城市市民社会到近代市民社会,并在宪政历史过程中,形成国家和市 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 [9]这样,属于欧洲旧社会的一切因素和特点就转化为两大事实:自 由探索和中央集权。
“一个表示精神领域里推翻了绝对? Γ硪桓鋈词蔷匀υ谑浪咨?nbsp;会中的胜利。”[1](P203)然而,这种中央集权的胜利是比较脆弱的,因为一旦以新兴资产 阶 级为主角的、日益自由化的近代市民社会,发觉王国悖离公共秩序、普遍公道和共同利益 护卫的承诺,就会起来反抗甚至摧毁它,何况王权集权化进程是与市民社会自由追求进程相 伴的。
因此,就展开了两个取向共生共进的历史运动,即一个是市民社会力图使国家权力复 归其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一个是面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维护和保障其自由权利。正 是 在这种权力与权利的界分与冲突中,确立了近代法治精神与原则。
很长,发不了,我上传了,你看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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