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论文~谁可以帮我搞一篇大约3000字左右的论
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广泛存在,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探寻法律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问题,已经引起普遍的关注。
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本文作如下探讨: 一、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的必要性 拖欠民工工资的问题一直不能得到根治,原因有多方面。
我国实行城乡隔离的二元户籍制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行业违规操作、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部门监督不力;保障措施不到位;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不强等原因。 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立法对拖欠工资行为缺乏强力制裁措施、执法部门监督不力和保障措施不到位是导致拖欠民工工资问题非常重要原因。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仅在于损害了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到农民工家庭的生活。随之而来的危害是,此类纠纷易引起农民工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有的甚至导致了恶性案件的发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的危机。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社会的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建立。在以往农民工工资清欠行动中,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而仅依靠行政手段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顽症”,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有法律的保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是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根本途径。
二、通过立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我国尽管通过行政手段为农民工清回数以亿计的被拖欠工资,取得了一定效果,而立法相对滞后的现象应该引起反思。“有法可依”凸显了立法在建构法治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事实上立法也的确一直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心所在。
我国立法对农民工工资的保护力度不够,主要依据的仍是劳动主管部门的部门规章,虽然国务院有关部门先后下发了一些个文件、规范,现有待提高立法层次。目前,应将各地好的创新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吸纳为国家立法,通过立法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运用立法手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法律法规体系上来遏制源头的拖欠问题,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保障。为此,应采取以下法律措施: (一)制订《劳动合同法》立法。
由于农民工有其特殊性,用工单位和农民工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是导致频频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原因。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明确有效的规定。
因此,劳动监察部门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依据,查处难度较大。为规范用工行为,严格劳动合同管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制定《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具备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形 式、支付时间、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条款。
(二)修订《建筑法》的法律条文。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顽症需要涉及修订《建筑法》。
重点增加和修改以下条款:(1)制定“建设单位开工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条款。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一定比例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
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开发商与承包商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条款。
制订以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承包商共同提供履约担保函,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
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
并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4)加大和细化法律责任处罚力度。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拖欠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处罚条款,难以有效制约拖欠行为。为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位因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在《建筑法》中法律责任部分增加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最高可处30万元的罚款的规定。
(三)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
根据这一规定,为“周薪制”的推行奠定了法律基础。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可以规定对农民民工工资改“月薪制”采取“周薪制”。
并且,还应规定用人单位出现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时,给予严重惩罚性法律责任。制定《工资支付条例》是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法律措施。
(四)《刑法》将恶意拖欠工资确定为犯罪行为。对拖欠民工工资部分人认为是一。
2.求关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论文,最好标明出处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及解决对策摘要:文章结合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分析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保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健康、快速发展。关键词:农民工工资;劳动关系;劳动保障;劳动合同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逐步深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他们为加快城市建设、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与此同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愈演愈烈。这个问题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证,势必会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稳定。
现结合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及处理拖欠工资争议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谈几点看法,探讨解决该问题的有效途径。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一般有以下特点:一是从用人单位角度看,拖欠工资的问题大多数出现在建筑行业,其他行业相对较少。
据统计,中国经济连续13年以年均9.3%的幅度增长,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越来越严重。其中,以房地产开发工程和政府投资工程最为突出。
据新华社的一项调查统计,在接受调查的农民工中,有72.5%的受访对象表示,他们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其中28.8%的人反映,从未按时拿到过工资;二是从企业的性质看,私营企业明显多于国营、集体企业;三是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呈现时间长、纠纷集中、涉及人数多、处理难度大等特点,且争议发生的时间比较集中,大多集中在年终。二、拖欠原因及在处理拖欠工资争议中存在的问题(一)拖欠工资的主要原因一是故意拖欠或克扣。
这种情况大多发生在私营企业,往往以企业效益不好为由,不能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而且一拖就是几个月,到了年底则千方百计找借口克扣工人工资。更有甚者,少数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逃之天天,把工人的血汗钱统统卷走,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兑现。
二是被迫拖欠。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建筑行业或经营困难的企业。
建筑行业的特点是多层承包,开发商把工程发包给某个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再发包给某个包工头,包工头再雇用一些农民工进行施工。三是拖欠工资的案件具有群体性、复杂性。
案件双方的对立情绪一般都大、矛盾易激化、社会广泛关注等特点。及时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劳动保障部门的重头戏。
(二)处理拖欠工资争议中存在的问题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应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努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确定用工主体难。由于现在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大量违反劳动法和建筑法规定的不具备用工资质的主体或个人进人了建筑市场,鱼龙混杂,且用工主体变化大。
最常见的就是有资质的建筑承包企业把工程全部或部分转包给所谓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有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包工头来做,包工头又分包转包,农民工一旦讨要工资,各路承包人纷纷拿出转包合同来,一个推一个,谁也不愿负责。二是选择处理依据难。
现行的法律规章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的规定不相一致。由于规定的不统一,案件的处理方式“五花八门”:有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支付工资的直接责任,转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由转包方承担支付工资直接责任,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则将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执行兑现难。在案件处理和执行阶段,被处理人或用人单位因财产情况发生变化,或财产灭失,导致农民工工资在做出行政处理后仍无法兑现。
四是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定的不完善以及有关部门处理手段也存在着不完善之处。
如: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中对拖欠工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劳动监察部门也很难操作。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一)从立法角度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的支付主体《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程承包企业作为用工主体单位,将工程分包或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后,仍保留用工主体资格,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实际上是受用工主体的委托来管理劳动者,因此造成的工资拖欠,应该由工程承包企业即用工主体来承担,从而约束用工单位在用工上加强管理。
而《劳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本意是防止个人承包经营者在承包经营过程中,急功近利侵害劳动者利益,或者损害劳动者利益后没有能力或逃避承担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的,由发包组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既可以要求个人承包经营者全额或者部分赔偿,也可以要求发包的组织即个人承包经营者所承包的单位全额或者部分赔偿。
因此,需要专门对此类问题作出规定、确定其用工主体,明确用工主体责任,便于案件处理。(二)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罚力度因违法成本太。
3.关于农民工工资拖欠的论文综述怎么写啊
北京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上,无疑带了个好头:对携款潜逃的“黑包工头”留下的农民工工资“窟窿”,责成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共同“埋单”,这既务实,也具操作性。
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基本解决,北京规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最大间隔不得超过60天。
另外一些非建筑领域的农民工,散布于各个单位,因为近两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在增强,拖欠问题随时可以得到解决,可以肯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不论是从组织措施上、还是经济管理的角度都具有了历史性的进步。
这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各级政府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关注分不开。
二、能否按时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任务问题
尽管 温总理带头替农民工讨债 ,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新的办法,及早堵塞欠薪的根源。但是距离国务院下达的任务问题要真正完成还是存在许多实际问题的。
对于组织建设机制比较好的建筑施工单位,可以说完成国务院下达的任务问题基本没问题。
问题出在非正规用人单位,假挂靠包工头单位,零散的非法人用人单位,由于追究起来的难度比较大。有的对农民工是呼之即来,挥之即去。农民工感到拖欠了工资,往往找不到雇主、形成告状无门。老的拖欠解决了,新的拖欠还在发生,“完成”只能是相对的。
三、为什么长效机制解决不了欠薪问题,是制度问题还是执行问题
“恶意欠薪”有两种情况,需要区别看待。一种是建设单位将工程款如数拨给了劳务企业,而纯粹是包工头心太黑的缘故,私吞农民工血汗钱,溜之大吉。这样的包工头和劳务企业,不仅应被逐出首都建筑市场,而且应被驱逐出全国建筑市场。不然,即便他不在北京坑蒙拐骗,还有可能到其他省份重操旧业,祸害农民工。另一种情况是,建设单位不按期将工程款付给劳务企业,造成劳务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使雇佣的农民工无法按时拿到工钱。也就是说,不是包工头存心不给农民工工钱,而是上源没水。这样的欠薪,还应该是制度措施不利的问题。 现在,国家对建筑单位的开工准备金定额过低,只要有工程款30%至50%左右的资金就能动工,对开发企业的政策更宽松。如此一来,“钱不够,拖欠凑”,建设单位欠劳务企业,劳务企业欠原材料供应企业货款、欠农民工工钱,则成了家常便饭。预先垫资、层层转包是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层层转下来,一个工程可以转四五个圈。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靠转包牟取暴利,出现问题就一走了之。而农民工是“工程金字塔”的最底层,一旦承包商出现资金困难或携款逃跑,最终倒霉的还是农民工。
四、有否新的清欠思路及方法
在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顽症上 ,对那些雇佣农民工的企业而言,今后招兵买马时,肯定要掂量一下几个月后会不会因为付不起工钱而丢了“营业执照”。对建筑单位,政府职能部门一定要把好关,确保在开工前,建筑单位准备好足够的建设资金,不拖欠工程款。这才是最关键的。
治病先治本,要解决日益突出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遏制愈演愈烈的层层转包现象,对工程的承包商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此外,有关部门应出台相关法规,强制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签订公平有效的劳务合同,让欠资遭遇不再重演。
另外,农民工求职心切、法律意识淡薄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很多农民工在被雇用时没有签合同或合同不规范。待到索要工资 ,甚至劳动合同、工资单、欠条、人证等一应俱无。想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工资都很难找到雇主
4.关于农民工问题的论文,2000字左右
给你提供些相关内容,作为参考!!!!!!!!!!! 珠海市农民工市民化问题的探讨 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劳动就业权益保障问题。
和谐社会视野下农民工与城市社会的融合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初探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夹缝中求生存,风雨中见彩虹——浅析农民。 关于城市外来打工者的调查报告 农民工权益受损,是制度供给不足还是执法。
示例: 法律应当对拖欠和卷走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严惩——对解决农民和农民工问题的几点反思 原文: 在推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迅猛发展的今天,几乎每年都有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因失去土地而拥向全国各大中小城市打工就业。这些入城打工的农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集中在房地产开发、修桥筑路等建筑行业,而且大部分打工者每月领取的工资或薪水仅比部分城市下岗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高出一、二百元,而且大部分企业或单位都没有给这些农民工办理劳动、医疗或失业等社会保险。
就是这些靠出卖廉价劳动力本应获取的难以维持他们和他们子女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也不是每个人都能幸运地按月拿到手的,有的甚至要拖上一年半载才成。目前有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早已不是什么重大的新闻事件,农民工工资被“包工头”非法卷走的事也是常有的。
至于这些生活无法保障的农民工是否会对社会产生不满、是否会导致犯罪率上升等影响社会安定的事情发生似乎没有多少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单位去关心它。 最近,北京市部分区县建委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举办“农民工维权月”活动,试图通过实施建筑等行业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专项整治活动来解决其行政区县内存在的一些农民工权益遭受侵害的社会问题。
此农民工维权活动消息刚一公布,便有八方农民工纷至沓来,有的甚至是从河北、天津等地赶来。原来这些在外地打工不识几个字的农民工竟然“天真地”以为北京区县的行政部门也可以解决北京市以外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真不知他们是“走投无路”了呢?还是“有病乱投医”?从另一方面讲,北京部分区县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如此关心民生疾苦和维护广大农民工权益的举措无疑会对“和谐社会”之构建工作产生深远的影响,对解决当前面临的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和避免影响社会安定事件的发生也不失为一张“良好处方”。
北京市的执业律师们也积极报名参与本次有关农民工维权的咨询活动。可以说,维护农民工权益活动短期内搞得“轰轰烈烈”。
但仔细想一想,这种缺乏相关具体法律制度保障、不考虑有关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而仅靠实施专项整治活动的方式究竟能在多大层面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呢?为什么有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年年重点强调解决而又年年变得更加严重突出呢?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否应从更根本的角度或采用些“标本兼治”的方式来解决呢?本文在此不惧浅陋,愿对有关农民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社会根源和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做几点反思,希望能引起当局者们的重视。 。
以上内容均摘自 更多详细内容 请登录 刨文网 ”,这里的文章全部是往届高校毕业生发布的原创毕业论文,内容详细,符合自身的专业水平。
5.欠薪问题研讨论文
拖欠民工工资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本文在分析欠薪问题产生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制度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的思路。 [关 键 词] 欠薪 制度建设 外出务工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渠道。
但是近几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欠薪)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欠薪问题引起了媒体和社会乃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
特别是每到年终岁末时,各级政府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清欠风潮”。这样的“年终关怀”也的确为一部分农民工讨回了血汗钱,但是“风潮”过后,旧帐未清,新帐又添,欠薪之势愈演愈烈,出现了“年年清欠年年欠”的局面。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为了不至于以后每年年底都来一次“清欠风潮”,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就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规避拖欠的长效机制。
市场经济中,付出劳动后获得报酬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最根本权利;与之相应的,从他人劳动中获益的一方必须向劳动者支付报酬,这是不言而喻的公理,也是劳动力市场秩序得以维持的基石。然而,为什么在持续几年大力整治欠薪问题的情况下,仍有那么一些人一再重演这种毫无新鲜创意的无赖行径呢?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当前民工就业的劳动力市场格局没有改变。
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分布在全国各地的进城民工有上亿人。劳动力市场仍然是买方市场。
劳动力严重供大于求。在这样的市场格局下,雇主占绝对的支配地位,有更多的选择权。
对于处于弱势的民工来说,能够找到一份工作已实属不易,根本不可能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主动要求与老板签订劳动合同以寻求法律的保护。民工们明知会吃亏,但也只能委曲求全。
雇佣双方地位的绝对不平等导致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很不乐观。据报道,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浙江,去年上半年,非公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为40%,其中,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龙湾等地这一比率仅为百分之十几。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也是解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的一个重要凭证。由于没有劳动合同,一方面民工在投诉时很难提供全面、正规的证据,举证困难极大地限制了对民工的保护;另一方面雇主基本上受不到约束,欠薪者更是肆无忌惮,从而导致欠薪现象屡屡发生。
法制不完备,执法不严,对欠薪者的威慑力不够。对于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劳动法》只作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的罚则。
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盲区:缺乏用工合同的劳动纠纷如何合理举证;因建设单位层层发包造成“连环债”,小包工头无偿还能力时,执行主体如何确认;什么样的欠薪案由劳动监察部门直接查处,什么样的欠薪案需移交劳动仲裁部门,劳动执法工作如何细化;老板恶意逃薪“蒸发”后采取什么样的法律手段对其追究等等,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少法律依据,让执法者在查处这类案件时无所适从。
如果企业欠薪了,劳动监察部门没有更多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因为劳动部门无权查封企业财物。公安部门也不能扣人扣物,因为拖欠工资不属于可以拘留的行为。
一些地方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执法不严,履行职责不到位;劳动监察人员严重短缺,监察力量往往顾及不到每个企业,不可能深入到每一个用人单位去检查督促用工合同的签订和落实,难以对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即使有效的监控。欠薪事件发生后,劳动监察部门一般是“民不告、官不究”,极少积极主动地介入,而是迫于舆论和媒体的压力不得不“作秀”式地应付一下,之后一切照旧。
政府的这种消极作为和不作为助长了欠薪者的为所欲为。 在发达国家,比如新加坡、美国等,拖欠员工工资是非常严重的事情,欠薪老板不能到高档场所消费,不能有自己的私家车,甚至还要坐牢等。
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欠薪行为处罚太轻,一般只是要求企业整改,稍严重的也只是罚一点拖欠工资的补偿金而已,这对企业而言,根本就是无关痛痒。当违法成本相比较而言小于违法获利时,恶意欠薪也就有了足够的利益驱动力。
拖欠者难受法律和经济制裁,给不良经营者提供了随意拖欠、损人自肥的机遇,而拖欠者得利,客观上又产生了一种逆向的示范效应,使相互拖欠行为越来越多。 建筑市场的混乱局面没有根治。
据全国总工会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占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70%,建筑领域是欠薪的“重灾区”。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失衡,施工企业众多而工程有限,许多施工企业为了争揽工程,自垫资金入场承包工程,造成建设领域负债经营、拖欠成风;部分建设单位还利用施工单位接工程心切的心理,签订“霸王条款”,不认真履行合同。
一些建设单位有意拖延工程决算时间,有钱也不按期拨付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流动资金异常紧张,最终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此外,相当多的施工企业仍然存在非法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现象,层层"剥皮",使工程款严重“失血”,最终导致工资拖欠。
建筑市场的这种局面短期内不会改变。 政府扮演了一个不光彩的角色。
一些地方政府也成了拖欠主体,甚至是成了“债务链”的首。
6.拖欠劳务费应该怎么办
拖欠劳务费,员工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或者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等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案例:包工头拖欠劳务费 法院判决维权益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廖某劳务工资2万余元。
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曾某雇请原告廖某为其承包工程从事粉刷、砌墙以及其它零工工作。工程完工后,双方协商被告曾某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剩余工资款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廖某多次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曾某雇请原告廖某为其承包的自建房工程从事劳务,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对于劳务工程量及工程项目单价均无异议的情况下,原告在完成自己的工作量后,被告需要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于原告廖某要求被告曾某支付劳务工资2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安源区法院网--包工头拖欠劳务费 法院判决维权益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拖欠工程劳务费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