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REITS与集合投资信托计划之比较?
作为金融产品,REITS对于中国还十分陌生,很多人将REITS与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集合投资信托计划等同,简单地将REITS归结为信托产品。
这种等同其实存在很大误差,甚至容易因为这种误差而将一个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市场优势的金融产品扼杀于摇篮之中。 REITS与信托计划有着某些联系,但他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REITS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集合信托投资计划也主要是投资于房地产,都可以理解为房地产金融产品,两者都属于信托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中占有重要的法律主体地位,这是这两个金融产品的相似或相同之处,但是,两个产品之间,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首先,REITS是信托投资行为,是信托基金持有人通过持有信托基金而间接拥有REITS所投资的不动产,是权益买卖行为;而目前国内大部分的房地产集合信托投资计划实际上是债权融资行为,信托持有人并不拥有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不动产。另有一些房地产租赁收益权信托计划,虽然不是直接的债权融资,但是信托持有人获得的通常是一个固定收益的优先受益权,并且由于回购承诺的安排,实质上仍是一种融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投资。
其次,REITS具有基金性质而且可以转让,可以在公开资本市场交易但没有持有期限,不可以赎回;而信托计划不具有基金性质,不是一种标准化的金融产品,缺乏流动性,有本金偿还的安排,设定了偿还期限。 第三,REITS发行后,将产权与资产管理权进行彻底分开,真正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并且REITS设立后,将由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
而信托计划则是房地产开发商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获得信托贷款后,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并没有专业的资产管理机构。 第四,收益途径和收益方式的区别:REITS的收益途径主要来源于REITS持有不动产的出租收益,收益与经营管理水平直接联系,而且至交易发生之日起,不动产的收益就已经产生了;而信托计划几乎与开发商的经营成果无关,只与风险相关。
也就是说,开发商用信托融资赚了再多的钱,信托持有人也只能获得固定收益,而一旦开发商偿还不出本息,信托持有人却要承担风险,因而,收益与风险是不对称的。 第五,还有更为深层次的区别是:REITS与股票相似。
股票作为资本市场的交易工具,是庞大的资本市场的浓缩,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表现终端,是全球产业进步、产业重组和产业整合的钥匙。 而REITS则相当于是房地产的资本市场终端,房地产行业整合与资源配置的工具。
而信托计划却完全不具备这样的能力。 因而,无论从产业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安全性、流通性还是功能性来比较,信托计划最多是一个低层次的初级金融产品,并且有严重缺陷。
美国REITS发展历史上,曾经也经历过信托计划这个阶段,经历了一些失败后,才发展到今天成熟的REITS产品与完善的市场体系。 对于中国来讲,我们一旦分清了REITS与信托计划的区别,就应当迅速结束目前这种低层次的信托计划的发行,逐渐调整改造、升级,以免重蹈美国早期的覆辙,少走弯路。
2.请教两种药品是否具有协同效应的统计
应该使用析因分析,设置3个变量,
a.是否使用药物A,2个水平50ppm或不用.
b.是否使用药物B,2个水平60ppm或不用
c.响应变量即增重
分析过程:
Analyze->General Lineal Model->Univarate
Dependent List:c
Fixed Factor:a,b
运行即可.
如果结果 a*b的Sig.P值小于0.05就说明有协同作用.
3.PB有什么用
PE(F)作为一种金融工具,早在1990年代末期就在我国出现,由于其生生死死的曲折发展过程,目前应当说是其复兴的时期,但总体上还属于新生事物。
人们对其内涵的理解还不够深刻,甚至存在很多误解之处。人们一般习惯于根据称谓而“望文生义”,所以,为PE(F)取一个不易诱导人们产生歧义的称谓,有利于避免误导,促使人们正确理解PEF的内涵,从而既能促使政府出台正确有效的政策,也有助于PEF的健康发展和有效运行。
PE是PrivateEquity的缩写,主流的观点一般理解为以私募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而形成的私人股权。PE(F)则是PrivateEquityFund的缩写,主要强调所形成的基金是PrivateEquity特征的基金。
如果以企业形态理解投资对象,则从生命周期来看,广义的私募股权投资涵盖了企业的各阶段: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Pre-IPO期及Post-IPO期。 相对应的资本称谓则可以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如bridgefinance)等。
这种较为主流的观点将PE(F)的投资对象定位在企业组织形态层面上。实际上,PE(F)的投资对象还可以表现为项目形态和资产形态,这样就不应该将PE(F)理解为是一种仅仅“投资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而应当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将其理解为投资于非证券类对象而形成的股权。
其称谓也不应当非直观地命名为“私募(人)股权基金”,而应当直观地称为“实体(资产)投资基金”,实体资产的组织形态自然包括企业形态、项目形态和纯资产形态三种类型。“实体(资产)投资基金”的称谓和现行的“产业投资基金”称谓和“私募(人)股权”称谓相比较有几个好处,表现为:其一,“产业投资基金”称谓下,容易带来两大误导:一是容易误导人们将其和产业政策联系在一起,似乎是为支持某一产业而发起的基金,致使政府过度介入;二是容易误导人们将投资对象限定在某一产业范围内,最近待批的很多基金都是以某一产业或行业命名,这样会不利于分散风险。
其二,国内主流的分类观点认为,产业投资基金中除“风险投资基金”、“企业重组基金”,还包括“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这种“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就无法归并到“非上市企业”中去。
事实上,基础设施是一种项目形态,而不是企业形态。“实体(资产)投资基金”就可以涵盖“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其三,“证券投资基金”是我国投资基金的重要一支,“证券”作为一种资产形态,强调的是资产的“虚拟性”。PE(F)作为与之相对应的另一支投资基金,在命名上也应当强调其资产形态的“虚拟性”。
而“产业投资基金”、“私募(人)股权基金”、以及“未上市企业”的称谓,都不能与“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惟有“实体资产投资基金”可以对应。 其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称谓下,容易误导人们将PE(F)与“私募基金”相混淆。
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和PE(F),但都强调了基金形成的私募性。事实上,PE(F)有两个资金募集环节,一个是基金形成募集环节,一个是基金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的募集环节,这两个环节都可以表现为私募和公募两种形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容易从两点误导人们,一是认为私募性指的是第一环节,二是即便是指第二环节,也有失偏颇,因为尽管EF的第二环节不能完全排除公募的形式。比如,IPO后却没有上市,或上市后私募增发投资(),即PIPE,或者,指特别并购上市,去年在美国流行,被称为公开募集的私募基金。
其五,“实体投资基金”有利于将EF和实体资产的证券化(比如REITS)在某种程度上统一起来。统一可以促使“经济人”更深刻地体会纷繁复杂的金融工具间的相通性,更高效准确地理解金融事物。
从终极投资者来说,实体资产的证券化,正是对实体资产的投资过程。 二者的不同主要是起点和终点的不同、投资风险的差异、金融组织形态的称谓和内容不同(一个叫SPV,一个叫基金)。
如果能在PE(F)发展的初期普及对其内涵的正确理解,并统一其称谓,中国PE(F)会迎来一个健康、持续、高速发展的热潮。
4.REITs的该如何理解
REITs是英文的缩写,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与我国信托纯粹属于私募性质所不同的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少数属于私募,绝大多数属于公募。REITs既可以封闭运行,也可以上市交易流通,类似于我国的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
REITs不仅资金来源广泛,而且由专业的人员进行房地产项目的投资选择及运作管理,因此在管理和投资策略的制定上都具有先天的优势。1%〇年,世界上第一只REITs在美国诞生,和20世纪60〜70年代的其他金融创新一样,REITs也是为了逃避管制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