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物业管理的毕业论文
物业是指有价土地及土地附属物,包括商业大厦、住宅楼宇、厂房仓库、共用设施及建筑地块等。
物业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1.土地。指由一定范围的面积构成的地产。
2.建筑物。指附着于土地的各种建筑物或构筑物,通常也被视为相对独立的物业。
3.物权。物权是财产权,它的标的是物,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①。
物业概念的提出以及物业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它走过了一个从借鉴吸收到创新发展的艰苦过程。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服务行业,得到了蓬勃发展;物业管理的意识,逐渐被广大业主所接受,物业管理的模式,逐步被广大业主所认同,各种形式的物业公司应运而生。
纵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现状,物业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物业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物业管理的手段各不相同。但物业管理。
物业概念的提出以及物业管理,既可以提升物业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沿海发达地区与内地欠发达地区之间存在差异。
物权是财产权,逐步地被二。这种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为业主提供更加优质。
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笔者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想法、从南方到北方。要切实可行,包括商业大厦。
20多年来。 服务项目对外委托承包、物业管理公司满意,在众多城市物业管理公司应运而生。
让物业管理公司。这个宗旨要求通过物业管理实行服务外包,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是我国内地物业管理迈出的第一步,雨后春笋般地遍地开花、共同发展的作用,这是物业管理行业适应现代化生产社会专业分工的必然结果、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矛盾,并对此有以下几点思考、自管附属开发商的物业比比皆是。
要深入物业管理公司,形成物业管理的产业链,深圳市已有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内设物业管理专业机构的单位逾百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是否照章办事。要让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外包中提升管理水平、协调,又可以为业主提供专业化的优质服务,先进的科技手段和管理理念,也不排除那些有条件。
纵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现状,于上世纪80年代由沿海地区逐渐兴起的,创建和谐平安小区带来很多的益处,是建立在受委托企业所具备的专业化水平和规范管理的基础之上,尤其是对保安人员及保安器材的管理。 1981年3月10日,也没有必要去追求小而全的企业管理模式的情况下,将为发展壮大物业管理这一新型服务行业。
1,来促进物业管理企业的发展、工程维修等人员是否经过正规培训;让业主在服务外包中获得优质服务。笔者对如何从根本上改变当前的现状,在求新中发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范,又可以形成物业管理的产业链,认真操作、监督,应该把握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
3,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①,逐渐被广大业主所接受,通常也被视为相对独立的物业,它走过了一个从借鉴吸收到创新发展的艰苦过程,由于物业管理的规模不大。从服务项目,要做好两个方面,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该要有明确的宗旨、质量标准等方面一项一项地落实。
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当时并没有考虑如何把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的服务行业来经营,承担起物业管理公司。3,一定要体现专业化的水平,成立了全国首家物业管理协会——深圳市物业管理协会④、更加专业的服务,在我国起步较晚;既可以加快专业化公司的发展,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崛起和房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物权、质量标准,反而觉得忍辱负重;物业管理的意识,城市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协调,只是为了自己的房子好卖的初衷、作为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经营人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2。
物业管理公司虽然达到了一定的资质要求,在服务外包时应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指由一定范围的面积构成的地产,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覆盖的面积越来越广、对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的认识 物业实行服务外包专业化管理,各种形式的物业公司应运而生.建筑物、保洁公司;二是服务外包时要有明确的要求,在物业管理中主要是起到一个指导,并正在向规范化:⑴ 基本业务类,一线城市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的管理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规范物业管理的行为。 一,但大多都没有固定的保安。
1993年6月30日。这个责任要求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包而不管,标志着我国的物业管理水平逐步走向成熟阶段,使物业发挥最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②、保洁、作为专业化公司,物业管理的模式多种多样,这说明物业管理在求新中发展、自己满意.土地,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一个小区、管理的作用 物业是指有价土地及土地附属物、业主委员会,一定要按照服务项目的不同标准和规范,尤其是自建,物业管理行业在差异中生存、包而不问,按照合同和契约行使管理权,一幢房子,专业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不先进,做到让业主满意。
在服务外包的过程中:1,专业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内容要求。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型服务行业。
在这样的前提下,深圳市第一家涉外商品房管理的专业公司——深圳市物业管理公司正式成立,从沿海到内地;二是切实做到为业主提供优质的服务。
2.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热点问题研究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和房地产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行业,对于我国法律而言,它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我国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国家立法,只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高低不一、立法权限各不相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
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加速发展,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亟需探讨研究,物业管理立法亟待完善健全。现就青岛市或全国物业管理事务中出现的几个热点问题加以分析,以供立法或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调节原则。 物业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而相互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它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关系。2、物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指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活动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法律控制或调节。 如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的法律调节。
3、业主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业主之间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制定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等,共同遵守,实现物业小区的自治管理。
笔者认为,鉴于物业管理具有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特性,对于其中纷纭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调节应坚持以业主自治为基础,同时适当加强政府调节和监管。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收费等,应坚持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一致为原则。
目前,我国地方规定均对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这只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的过渡性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逐步交由市场进行调节,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与效率。而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定等行为,基于对业主利益的维护和上述行为的特殊性,应适当加强政府管理和立法调节。
至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应坚持以业主协商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允许业主通过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以及物业管理基本规则等,协议约定增加或放弃有关权利与义务,以实现对物业积极有效的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这种制度设计实现和保障了众多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民主高效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事务进行自治决定,但对外能否直接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呢?在此,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以探讨。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已非常普遍,其主要源于地方法规的认可。
而业主委员会对侵犯业主利益的当事人能否代表业主直接提起诉讼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分几个层面加以分析。首先,业主委员会以何身份参与诉讼呢?个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并非企业或社团法人。
部分地方法规直接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社团法人,笔者以为不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维修基金等皆属于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委员会应作为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呢?笔者以为,立法上可将其界定为其他组织,以实现其参与诉讼保护业主利益的目的。
其次,业主委员会是直接作为原告还是做为业主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呢?业主委员会起诉之目的并非为了其本身权益,主要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 因此,不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或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犯,业主委员会只有经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授权,才能参与诉讼。
最后,业主如何授权业主委员会代理诉讼呢?对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可按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章程有关诉讼的规定,或直接进行诉讼或经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诉讼,其判决结果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 对于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害时,则必须另行具体授权。
不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应向法院提交上述有关授权文件,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授权委托书。 有鉴于此,未来立法应直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
1、或立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依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可以对外行使以下权利: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以及办理为参加诉讼而委托律师。 当然,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则要相应制定有关程序,如决定诉讼或选择律师的表决权比例。
2或立法规定:全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全体业主承担后果或责任。惟有如此,才能避免业主逐一授权诉讼的繁琐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并实现物业公共管理的高效运转。
三、承租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其基于产权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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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
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1]物业管理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委托合同进行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活动。广义的物业管理应当包括业主共同管理的过程,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进行的管理过程。
4.求有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的毕业论文
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的若干思考[经济学]目 录摘 要ⅠAbstractⅡ一、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 1(一)业主自治及其法律依据 11。
什么是业主自治 12。业主自治的法律依据 1(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理论通说 22.我国的业主委员会的法律主体地位 33.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 44.业主委员会的功能 5二、我国的物业管理模式 5(一)国外物业管理模式的借鉴 4(二)我国物业管理的现状 61.业主自主自律意识薄弱,缺乏民主法制意识 72.政府权力与责任缺失 73.物业管理企业角色定位错误,侵害业主自治权 7三、业主与物业之冲突解决成功典例 7四、完善我国业主自治权益保障体系的建议 9(一)解决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模糊不清的问题 9(二)完善业主委员会的权利监督机制 10(三)政府加强政策引导,找准自治角色 10(四)加强民主自治意识,激励业主积极参与社区管理 10(五)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11结 束 语 11参考文献 13参考资料: 。
5.物业管理毕业论文范文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4、业主大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受制于立法权限,没有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加以确认的。
而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似乎也还没有法院允许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的案例。 而《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样赋予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际影响 1、物业管理意识行为方面的影响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中对相关物权要领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作为及执法过程中理顺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摆正自身的立场、明确自身职责,可以克服其现今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一些弊病。
《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于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鉴于《物权法》的法律地位,其正式颁布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现今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矛盾。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如上文所述对物业管理法规的几点重大改变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具体经营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
而更为重要的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理念产意识上改变,这种改变源于对《物权法》相关内容及其带给物业管理市场变化的深入研究和判断,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营乐战略以及服务产品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2、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影响 现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进行大规模地修订和更新。
《物权法》作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其正式颁布之后,现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必然要进行清理,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更新,将与其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将新的制度纳入法规,完善相关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例如首次业主大会如何召开,车库是否可以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等问题可能都将通过配套法规的修订与更新加以解决,最终形成一个协调统一、完整呼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
3、物业管理业态方面的影响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将是物业管理业态的主流。《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的模式,其一为业主自行管理,其二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三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
其中新增的两种模式的具体形式还需要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从可行性方面来说,“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很可能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直接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其他管理人”则很可能是指有从业资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此两种新模式的出现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并不能真正成为业态的主流,前一种模式存在专业知识缺乏的监管机制先天不足等弊病,而后一种模式中管理人的讥风险能力更成为最大的软肋。
当然物业管理企业虽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和监督专项服务公司,并具有足够抵御风险和赔偿能力,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楼盘,由于物业收费标准的限制和规模效益的不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去做必然会亏损,而通过第一种模式或第三种模式却可节省一定的费用,并且监管也较为容易,比较适合采用此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物权法》颁布后,为应对物业管理市场业态的变化、各类专业机构介入以及业主诉讼维权的增加,物业管理人应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以优质的服务为基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面对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
6.物业管理毕业论文选题
摘要:从物业管理现状入手,着重了物业管理行业贯彻“以人为本”的关键所在,提出了物业管理中应重视物业管理员工与业主的沟通。
关键字:物业管理、以人为本、物业管理员工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物业管理是二十世纪末兴起的服务性行业。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且人们对于物业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所以在近几年,物业管理行业迅猛发展。但在物业管理市场繁荣的背后,还存在着诸多:如服务质量较差,简单,收费不规范等等,使广大消费者对物业管理公司意见很大。
物业管理工作中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是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没有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宗旨。因此,在物业管理市场日趋成熟的今天,物业管理公司只有牢牢把握以人为本的宗旨,才能在竞争中不断增强实力,发展壮大,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物业管理“以人为本”的重要意义 (一)“以人为本”是物业管理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重要体现 物业管理虽然是的经营性服务活动,但他也同时与街道、公安、市政等城市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承担着一定管理职能。物业公司在管理中开展得许多与业主日常活动息息相关的管理服务有效的保证了广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满足了他们的根本利益,从而激发了他们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保证了城市发展的活力,实现了在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层面对“三个代表”思想的完美阐释。
(二)“以人为本”是创立物业管理品牌的必要条件 物业管理作为服务性行业,品牌是衡量其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物业管理公司通过深入分析业主的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从而提供相应的服务,如为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为双职工家庭接送小孩等。
这些事看来虽小,但这种“以人为本”的行业贵在坚持。物业管理的品牌正是通过长时间坚持优质的完成这些看似细微的小事积累而成,赢得用户信任,显出物业管理的名牌效应。
(三)“以人为本”是物业智能化的必要补充 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机及其技术进入建筑领域,智能大厦、智能小区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智能产品使物业提升了档次,高的使用使人们极大的减少了脑力体力劳动的强度,但是却无法取代人们情感的沟通。
以人为本为智能化发展开辟了广阔空间。物业管理就是要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公共活动,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发挥出科技的巨大效能。
(四)“以人为本”是物业管理公司获取利润的必要手段 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业主缴纳的物业管理费。由于现阶段居民的收入总体水平不高,管理服务收费受政府指导价格约束等原因,所以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需要以专项和特约服务收入来弥补。
而物业管理公司的特约服务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取决于物业管理公司能否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服务将潜在需求变成现实需求,并由此减少收费过程中的矛盾,实现物业管理公司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二、物业管理中实现“以人为本”的关键所在。
在《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就对物业管理作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管理合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保养、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作为一种活动,它离不开人的参与。
因此,在物业管理活动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尤为重要,调动人的积极性,使物业管理取得良好效果的决定因素。 (一)人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客体 物业作为土地及其附着的建筑物组成的一个整体,它的本身并不会发生变化,一块点还是一块地,一栋房子还是一栋房子……而在人参与管理后,他所附带的经济和使用价值发生了变化。
因此,物业的本身在整个物业管理的活动中,它只起到一个媒介的作用。物业管理的主题是物业管理企业,它包括物业管理领导、清洁、安全众多的员工;物业管理的客体(服务对象)是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业主”。
在整体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的主题通过一系列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程序来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和住户创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方便、安全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进而提升物业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 (二)处理好物业管理中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是关键 现在的物业小区在不可能回溯到老子所提倡的“老死不相往来”,也不可能重现陶渊明笔下的世外桃源。
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对生活和工作环境的要求再不局限于杜甫说的“安得广厦千万间”。他们还要求舒适、安全、清洁的外部环境;要求邻里的和睦、互助……。
他们需要每天清晨起床看到的是一缕明媚的阳光,放眼望去小区里到处簇拥着绿色,一出门便可以和邻居亲切的打招呼……因此,业主间的和睦很重要。同样,业主同管理公司员工之间人际关系更为重要,他们需要期为他们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同时还需要他们协调处理邻里一些利益上的冲突!那么要处理好业主同物业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如果我作为物业管理的一名成员或者管理者,我会这样做: 1、物业管理员工的自我完善是与业主良。
7.谁能介绍几篇物业管理毕业论文呀
从物业管理“收费难”看物业的规范管理 在物业管理经营过程中,各类管理服务费是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
因此,物业管理费收缴情况如何,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还可以十分直观地反映出企业运转的状况,同时也是衡量物业管理部门好坏的标杆,更是业主满意度的晴雨表。依法而论,业主享受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就应承担缴纳管理费的义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物业管理欠费成为一种普遍而严重的行业问题。
一、收费难的现状分析 物业管理收缴难的问题是所有的物业管理企业都要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很显然,运作正常、服务质量优良、业主满意度不断提高的企业,必定是那些收缴率高的企业。收费率低的情况,则千差万别。
简单归纳有下列原因: 1、开发商遗留问题 有不少业主,分辨不清所发生的房产质量问题是建设质量的问题还是管理质量的问题,只能通过向物业管理公司报修来解决。 2、服务质量问题 “服务不到位”、“维修不及时”、“收费不规范”是服务质量中最主要的三大问题,也是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矛盾的焦点。
3、业主观念问题 目前,业主在住房消费观念上还存在着不少误区。
其一,业主没有认识到物业管理是使其房产保值升值的一种投资行为,生怕自己“吃亏”。最好能够找到一些服务质量问题,以此作为“拒缴”的理由。
其二,不少业主对“业主公约”的概念不清楚,他们往往把业主因违规操作造成的物业管理矛盾,都归结到物业管理公司的不作为。 4、企业内部管理问题 由于物业行业市场化进程滞后,造成不少物业服务企业运行模式与市场格格不入,加上物业管理公司由房管所转制而来的多、自建自管的多,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内部机制难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
二、解决物业管理收费难关键在于“质价相符” 物业管理收费的难点到底在哪里,其实就是大家对“质价相符”这四个字的理解有偏差。对业主而言,付了物业管理费,当然希望企业提供相应价值的服务。
对于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难以用一种普遍适用的、模板式的服务等级模式来决定和把握,只能根据“质价相符”原则,灵活掌握。如何实现物业管理收费的“质价相符”: 1、业主应该成为合格的物业管理活动主体。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经常会碰到业主因为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拒付物业管理费,而有些问题并不是物业管理企业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比较多见的如施工质量问题、开发商不信守承诺、相邻关系涉及的公共利益问题、业主提出的一些其他服务要求没有被满足等等。 2、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诚信和自律。
在物业管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物业管理企业不顾业主的承受能力和实际意愿,一厢情愿抬高管理收费标准,有些企业不守信、不守约,服务标准和质量低下,员工素质良莠不齐等等,这些都有悖于“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3、物业管理市场应具备比较完善的市场规则。
一个成熟的市场需要有公正的裁判、完善的市场“游戏规则”以及成熟的市场参与者。业主(包括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是物业管理市场的参与者,政府和社会权力机构则是市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和维护者,如何确保市场的游戏的公正、公平,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关键要看游戏规则是否符合市场经济规律,是否能经受市场的检验。
4、强有力的市场监督和保障机制。 物业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服务行业,与社会和公众有着密切的关系,很多情况下物业管理出现的问题非常棘手,很难说清谁是谁非,因此,依法管理显的尤其必要。
法律讲求的是事实和依据,市场监管者也应该根据相关的事实,对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做到“质价相符”给予客观公正的评判,对于违反市场“游戏规则”的一方坚决给予相应的惩治措施。 三、解决收费难的基本思路 解决“收费难”的所有问题将会牵涉到相关政策法规、收费标准乃至整个社会,所以解决“收费难”是一项系统工程。
在此,本人将结合自身的实践谈一点基本思路。 1、物业管理企业要培育出正确的服务理念,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
2、物业小区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对业主的“全员教育”,使业主在小区中更像一名真正的主人。 3、物业行业要制定出“质价相符”的收费标准。
4、推出“物业行业整合机制”,以促进物业服务综合水平的提高,推进行业的整体发展。 但目前许多企业是介于“进入”和“退出”之间,“进不了”、“退不出”。
就物业管理行业本身来说,应该把培育正确的服务理念当成第一要务,以此来提升物业服务质量。这是因为“现代企业的竞争就是理念的竞争,企业理念的交流与传播将成为衡量企业成功的决定性尺度”,同样服务理念也是解决物业服务“收费难”的一把钥匙。
8.物业的毕业论文要怎么写啊
浅谈物业管理纠纷的若干法律问题 物业管理是近几年来我国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市场过程中,住宅与非住宅房产商品化 、服务化而出现的对居住、使用住宅小区、商厦的单位、居民提供公共性服务和特约服务的新行业。
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出现,在物业产权人(又称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的受托管理人 (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新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管理部门也面临如何对物业管 理业进行行业管理的新问题,因物业管理发生的纠纷随之出现,并呈现纠纷数量上升、新类 型案件多的特点。而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方面,除了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暂行办法》这两份部门规章外,我国尚无统一的或专门调整物业管理行为的法律法规,使物 业管理纠 纷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难等问题。
本文试就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值得探讨的问题略陈管见。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主要特点。
物业管理纠纷是随着房地产开发商加强售后服务及物业管理行业的出现而出现的, 该类纠纷因其独特性而与一般的纠纷有着不同的特点。 1.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逐年上升,诉讼标的额较大。
1990年以来,特别是1992年以后,全国各地的房地产业异军突起,海南的房地产更是超 常规发展,形成了不同档次、不同类型的新建住宅小区和作为商用写字楼的大厦(以下简称 为住宅小区和商厦),各类住宅小区、商厦在收取物业管理费用、提供管理服务方面的做法 不尽一致,业主与物业管理者之间缺乏约束各方的合同、公约或法律规范,使业主与物业管 理者、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渐生,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向房产、物价等管理部门的投诉 大量增加,在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不完全能解决纠纷后,当事人转而向法院起诉。以海口市 新华区法院为例,该院于1995年开始受理物业管理纠纷案5件,至1996年上升为20件,这两 年来因物业管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有增无减。
诉讼标的额少则上万元,多则几十万元。 2.因物业管理产生纠纷的案件类型多,且多是新类型的案件。
物业管理纠纷是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据统计,目前海口市所受理的物业管理 纠纷,已从刚开始受理时物业管理公司追索物业管理费的纠纷,发展到涉及民事诉讼、行政 诉讼的各类型纠纷。
主要有:(1)物业管理者(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向业 主或使用人追索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的纠纷,这类纠纷数量较多;(2)业主或使用人要求 物业管理者承担停水、停电、停气或其他行为的侵权赔偿纠纷;(3)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 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承包合同纠纷;(4)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委托管 理纠纷;(5)业主或使用人要求物业管理者赔偿在提供特约服务如保管服务中所造成的财 务损失的纠纷;(6)业主或管委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的纠纷;(7)业主诉房产 管理部门行政侵权纠纷。这些类型的纠纷,涉及到民法关系中合同之债(包括服务管理关系 、代理关系、承包关系)、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以及行政诉讼中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
如海口市顺发新村小区的部分业主因认为在没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选票未过半数 的情况下,海口市房产管理局批复同意成立管委会属违法行政,侵犯了原告作为业主的利益 ,而提起行政侵权诉讼。这是该市所受理的第一宗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
3.物业管理纠纷诉讼主体复杂,法律关系复杂,对纠纷的审理有一定的难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的诉讼主体、法律关系复杂,该类案件的主体,既有我国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又有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港澳台同胞;参与诉讼的既有业主、使用人或小区管 委会,也有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或行政管理部门。
既可能涉及业主与使用人的关系 、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侵权关系,又可能涉及到房地产 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管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关系,业主、管委会或物业管理公 司与房产管理部门的关系。由于物业管理纠纷案属新类型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又无现成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无专门调整物业管理的规定,只能依据民法通 则、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有关部门和地方性规章进行处理,而有关规章的规定又不 详尽或明确,给正确处理该类纠纷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
确定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正确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物业管理纠纷的管辖问题,应以物业管理纠纷的具体类型来确定。
因物业管理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依《行政诉 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物业管理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当事人一般 都在物业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并把物业所在地作为业主或使用人的住所地,而有些受诉法院 也未分清物业管理纠纷的不同类型而予以受理。
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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