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有民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2.请问民法的学士论文写什么题目和内容比较好我毕业了,要写学士论
我这里有一篇,请参考。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
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
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
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
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它是由法律规定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
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
3.关于民法通论的论文怎么写
搜索结果如: 古代民事诉讼制度通论被引次数:20次 张晋藩 文献来自:法制与社会发展 1996年 第03期 没有民法一样,长期以来对于中国古代诉讼法是否也是民刑不分。
是否只有刑诉而无民诉,同样是众说纷坛,而且持怀疑态度者多。十年前出版的一本以(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为题的专著,在洋洋洒洒十余万字中,竟无一字提及历史上的民事诉 。
2。 相邻关系的民法调整 被引次数:21次 张鹏 曹诗权 文献来自:法学研究 2000年 第02期 相邻关系所有权扩张说现似乎为通论 ,但在实质上是不科学的 ,未能揭示相邻关系的本质 ,尚需我们进一步研究。
三、相邻关系民法调整方法的多元性相邻不动产利用过程中所生关系 ,纷繁复杂 ,多种多样 ,以所有权扩张说定义的相邻关系根本不能包含、解 。 。
3。
民法上的人及其理性基础 被引次数:13次 李永军 文献来自:法学研究 2005年 第05期 一、民法上的人的形式结构(一)民法上的人的表现形式我们常常将民法上的人称为民事主体。而民事主体则是那些在民法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并将权利能力的拥有作为民事主体地位的标志与象征。
〔1〕作为民事主体地位之标志的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的形式结构具有极大的关。
4。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应当设立优先权制度 被引次数:14次 郭明瑞 仲相 文献来自:中国法学 2004年 第04期 《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65页;陈本寒:《担保法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0页 。
5。 我国民法的基本性质探讨 被引次数:4次 王利明 文献来自:浙江社会科学 2004年 第01期 大都是从公法与私法分离与对立的角度来界定民法的性质的 ,如拉伦茨在《德国民法通论》中开宗明义地指出 ,“民法是私法的一部分” ,“德国民法典是德国私法的基础”。
①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也大都持有相同的看法。②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最初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 。
6。 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设置财产权总则编的理由和基本构想 被引次数:9次 马俊驹 梅夏英 文献来自:中国法学 2004年 第04期 权利是民法无可争辩的核心概念。
没有这个概念,将会引起很多困难,对此人们的意见是一致的。①在以形式理性和体系建构为特征的近现代民法中,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成为民法最基本的工具,若缺少其中之一,传统民法体系便很难建立。
事实 。
7。
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人役权——兼论民法典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被引次数:8次 关涛 文献来自:法学论坛 2003年 第06期 德国民法通论(上册)[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09-414。 [7]陈华彬。
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M] 。
8。
论财产权体系——兼论民法典中的“财产权总则” 被引次数:6次 吴汉东 文献来自:中国法学 2005年 第02期 《德国民法通论》,王晓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10页。 ③ 参见日本《民事法学辞典》,岩井万龟:《财产权》条,转引自谢怀??《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
④ 广义的物, 。
9。
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需要解决的若干问题 "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讨论问题辑要及评论(一) 被引次数:9次 杨立新 文献来自: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 第06期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山东省荣成市召开“中国民法典制定研讨会”。 参加会议的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郭明瑞教授、房绍坤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王轶副教授、张谷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尹飞,中国人 。
10。 关于近代民法移植问题的一点思考 被引次数:2次 冯引如 文献来自: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5年 第02期 通过对晚清以来旧中国民法近代化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出,民法近代化主要是通过法律移植方式完成的。
实际上,整个旧中国法制的近代转型走的就是一条移植之路,因而很有必要从法律移植的理论层面对民法近代化做一审思。一、民法近代化过程与法律移 。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下一页 您可以去以下网站找资料,然后提问索取全文: ★WWW。 CNKI。
NET 是个收费网站,而且很贵!!!!但是你可以去那里查资料然后问我要全文,因为CNKI的资料很全,有3400多万篇文章。 当然你在任何论文网站或数据库下载全文遇到收费时,都可以向我寻求帮助! 中国知网 ,你上去输入关键词,搜索一下就有了 索取全文参看 。
4.写民法方向的论文有什么好的题目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view.asp?id=590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view.asp?id=2112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5.急求一篇《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论文
论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的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体现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德立法准则。民事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基本立法,为民法制度的确立和民法规范的制定提供指导思想。
其次,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准则,还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后,民法的基本原则,在法律的使用中,处于客观解释准则的地位,具有解释和协调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本身不得单独援引作为直接判决依据,但是可以被当作解释规则运用。
特别是对某个法律规范的理解有歧义时,可以引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1.平等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志愿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其中平等以独立为前提,独立以平等为归宿。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平等原则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体体现,是民法最基础、最根本的一项原则。现代社会,随着在生活、生产领域保护消费者和劳动者的呼声日高,平等原则的内涵正经历从单纯谋求民事主体抽象的法律人格的平等,到兼顾在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中,谋求当事人具体法律地位平等的转变。
我国民法明文规定这一原则,强调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意在以我国特殊的历史条件为背景,突出强调民法应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 2.自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思,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愿确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
自愿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以平等原则的存在和实现为前提。只有在地位独立、平等的基础上,才能保障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
自愿原则同样也是市场经济对法律所提出的要求。在市场上,准入的当事人被假定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因此,民事主体自愿进行的各项自由选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障,并排除国家和他人的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应以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指导自己的民事活动,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处理当事人间的纠纷。 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
它对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国家处理民事纠纷起着指导作用,特别是在立法尚不健全的领域赋予审判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纠正贯彻自愿原则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弊端,有着重要意义。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是针对当事人间的合同关系提出的要求,是当事人缔结合同关系,尤其是确定合同内容时,所应遵循的指导性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指要求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要诚实,讲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近代以来,作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法上,又普遍承认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该原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5.等价有偿原则:指民事主体在实施转移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取得一项权利应当向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不得非法侵害他方的利益;在造成他方损害的时候,应当等价有偿。它是公平原则在财产性质的民事活动中的体现。
6.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
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我们要学习民法,首先就要熟知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意义。
因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民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之中,从根本上体现了民法所调整的商品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本质要求,是民法精神实质之所在。
6.对民法的认识,急需,1020字论文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
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
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
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
《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在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
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
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关於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国、法国、二战前的日本,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
现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还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项的法律,称为特别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由於近代市民社会是以平等契约为基础,而与封建社会的阶级身分关系为基础者大为不同,因此司法上乃以「自由平等」为理念,基於此一理念演变成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主条目:契约自由原则它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
其意义为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又不仅契约如此,即使单独行为,如遗嘱,亦是如此。因而此一原则遂发展为「私法自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主条目:过失责任原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若非出自故意或过失,纵使有损害他人,亦不负赔偿责任。换言之,即唯有对自己故意或过失行为,始负赔偿责任。
至於对他人之侵权行为,则绝对不负责任。故亦称「自己责任」原则。
7.写民法方向的论文有什么好的题目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view.asp?id=590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view.asp?id=2112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论民法典毕业论文(谁有民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