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帮我写一篇 对外贸易中信用证欺诈案例的问题研究 论文 2000字左
一般情况下,基于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性,法院是不宜以发布止付令的方式阻止开证行或付款行履行其义务的。
原因在于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 信用证的基本法律性质。
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泛指一项约定,由银行(开证行)根据该约定主动或应客户(开证申请人)邀请并循其指示承诺,在完全符合L/C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他被指定方(如付款行、保兑行或议付行等)付款、兑付或议付。L/C独立抽象性原则是L/C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并贯穿L/C法律关系的始末,对各L/C当事人的行为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首先,独立抽象性,即L/C与基础合同彼此独立。根据UCP500 第3条规定,“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他合同,均属不同的业务。
即使信用证中援引这些合同,银行也与之毫无关系并不受其约束。因此,银行的付款、承兑并支付汇票或议付及或履行信用证下任何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提出的因其与开证之间或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在任何情况下,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第3 条的含义即在于说明L/C与基础合同以及相关的其他文件彼此独立,即使L/C提及这些合同,银行也不受其拘束,对此可不与理睬。
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中介银行都不得利用单据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开证行。同样,开证行也不得利用单证不符以外的抗辩对抗其他L/C当事人。
其次,L/C的表面相符或文义性,即证下单据必须与L/C的要求表面相符。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凭单据,不问货物,它只审查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
UCP500第4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履约行为”。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应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如果进口人付款后发现货物有缺陷,则可凭单据向有关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而与银行无关。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根据UCP500第13、14条规定,银行虽有义务“合理审慎的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但这种审核只是用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只“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汇票的单据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汇票或议付……。”
同样,开证人也根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接受单据并对履行以上责任的银行进行偿付的义务。出于同样的理由,UCP500第15条又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任;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人、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
L/C的独立性原则与抽象原则互为条件,相辅相成,两者合成为独立抽象性原则。该原则要求:(1)银行的地位和责任是独立的、第一性的,银行无权援引单证不符以外的任何抗辩拒付。
这与普通立法意义上担保人的从属地位和第二性责任具有本质的不同。(2)L/C 独立于基础合同或其他合同,L/C当事人(包括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及其他中介银行如通知行、议付行、偿付行等)不得援引后者对前者进行修改或作补充解释,也不得援引后者的抗辩解除银行的付款责任和开证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或者因此强制银行付款和开证申请人补偿。
(3)各L/C当事人仅处理单据而非单据之关联事务,只要受益人交付相符单据,银行付款责任和开证申请人的补偿责任是确定的。反之,即使基础合同得到完全履行,受益人亦无权自银行获取货款,而此条件下兑付了不符单据的银行也无权获得偿付或补偿。
L/C独立抽象性原则确立了开证行兑付证下相符单据的绝对责任,它禁止以单据不符以外抗辩拒付。所以,任何基于基础合同违约或相关争议的抗辩,即使涉及基础合同中的根本违约、合同落空、事实或法律的履行不能等事实,都不能免除证下银行的付款责任申请人的偿付责任。
这作为一项国际贸易惯例,已为世界各国所接受。 信用证欺诈及相关立法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支付领域一项成熟的商业制度,从其产生至今,一直在该领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由于银行信用的优越性,它为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安全保证,同时,银行还可借助L/C向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注:吴百福主编《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第281—283页。)等。
这些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根源,乃是对L/C的独立抽象特性的尊重与执行。离开了这一点,作为中介组织的银行将不可避免的被纠缠人买卖双方的具体交易纠葛当中,整个信用证制度也将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消亡。
但是不幸的是,恰恰是独立抽象性原则本身,产生了对其自身进行否定并进而侵蚀整个信用证制度后果——信用证欺诈。信用证欺诈的一般表现形式。
2.大专论文,题目是《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求提纲要怎么写
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及思考
【摘 要】信用证已成为国际贸易领域普遍运用的支付手段,但在运用中其欺诈的行为也越来越严重。本文以本人实习单位涉及的二则信用证欺诈案例为背景,对信用证欺诈原因的产生进行分析,并就如何防治信用证欺诈,降低信用证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充分发挥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优点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信用证使用的可靠性,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信用证,欺诈案例,分析,思考
目 录
一、企业信用证欺诈案例二则………………………………………………………… 1
1、案例一:“软条款” 欺诈案例………………………………………………………1
2、案例二:“独立抽象性原则”欺诈案例…………………………………………… 2
二、信用证欺诈案例原因分析………………………………………………………… 2
1、商机不纯………………………………………………………………………………2
2、信用证体系本身存在缺陷……………………………………………………………3
3、从业人员素质低………………………………………………………………………3
4、法律制度缺陷及滞后…………………………………………………………………4
三、防范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4
1、慎重订立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4
2、严格审核信用证,认真缮制单据……………………………………………………4
3、选择正确合适的国际贸易术语………………………………………………………5
4、加强出口信用保险……………………………………………………………………5
5、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
四、总结………………………………………………………………………………… 5
参考文献………………………………………………………………………………… 6
3.求关于跟单信用证的欺诈和防范的论文
跟单信用证使用中的欺诈行为和相应的防范措施 摘要: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中,普遍采取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的方式。
由于信用证所具有的表面真实性、独立抽象性等特点,为国际贸易带来了相当的便利和发展,但是同时也给信用证制度埋下了隐患,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实施针对信用证的诈骗行为,给贸易中的参与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文章主要介绍信用证欺诈相关的一些常识及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信用证概念;跟单信用证欺诈;防范措施 信用证付款方式具有汇付、托收等其他国际支付方式所不可比拟的优点,从事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以及作为付款人的银行都可由此获得方便。因此,自其诞生以来,日益受到各国贸易商的青睐,甚至被誉为“国际贸易的生命血液”,一去干预会令血液无法畅通即会对国际贸易带来无可估计的损害。
但因为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在信用证交易中是两个毫无瓜葛的环节,信用证欺诈往往由此应运而生,尤其是围绕提单展开的欺诈活动不胜枚举。 一、信用证的概念 根据UCP500第2条的定义,所谓信用证,“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根据此约定,一家银行(开证行)按其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跟单信用证,只要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向卖方支付规定数额的款项。银行决定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及单据之间是否相互一致,即“单证相符”。
二、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种类和特点 从提单本身的性质来看,提单是承运人对货物出具的收据;证明货物已经收到,同时也证明托运人(或货主)已经把货物装在船上。提单也是一张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据;它是由提单背面的条款所决定的。
根据这些条款,约束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提单还是一张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法律上称之为“物权凭证”。
目前,利用提单诈骗比较普遍,曾有犯罪学权威说过:“提单与名画同样价值不菲,但要伪造提单却比伪造蒙娜丽莎像容易得多”,也有人形容提单是“一把打开浮动仓库的钥匙”。由此可见,提单诈骗容易得逞,后果非常严重。
如果货物不存在而伪造提单或者废物冒充好的货物是一种很“显性”的欺诈,是“大假”,比较容易察觉,但本文更关注的是以下这3种“小假”。 第一,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
这种情况是提单的签发日期在形式上与信用证相符,但却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预借或倒签提单,从而对收货人(买方)构成欺诈行为。一是预借提单。
在货物实际并没有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内全部装上船付之运输的情况下,承运人本不能签发的提单或只能签发备运提单,但他却签发出已装船提单。二是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所规定的装船日期,托运人为了顺利结汇,往往会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填上符合信用证规定的签单日期, 即倒签提单,以逃避违约责任。无论是《海关规则》、《汉堡规则》还是我国的海商法都明确规定承运人在实际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同时要求签单日期与实际装船日期必须相符。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行为篡改签单日期,直接违反了国际条约和法律的规定,更与“诚实信用”的商法原则背道而驰,构成了对买方的欺诈。这种行为在美国会触犯刑法,坐牢时间高达5年。
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欺诈案的特征主要有:所谓的出口商要求进口商开具的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出口商凭单即可要求议付行议付;船公司、船只、起港均由出口商负责指定;品质证书由出口商所在地有关机构签发;收货收据不构成信用证下改付所需单据的组成部分。
第二,卖方用保函换取承运人签字的虚假的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有关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语的提单。
反之,如承运人加注了货物表面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语的提单,称为不清洁提单,例如提单上批注“渗漏”、“3件损坏”等。由于外表不良的货物在海运中极易受损,因此收货人开出的信用证一般规定以清洁提单作为结汇条件。
根据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13条6款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接受其表面上注有诸如‘发货人装载和记数’或‘内容据发货人报称’条款或类似词语的运输单据”。所以持不清洁提单到银行办理结汇手续,必遭银行拒付。
实践中,当托运人提供的货物外表状态不良,且又无法更换包装或修复货物时,他们不希望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因为这样不便结汇,所以托运人通常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中表明:“承运人未将货物不良状况批注到提单上而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由托运人负责。”通过这种形式,承运人将本来该签发的不清洁提单改为清洁提单签发出去。
虽说收货人事后可向承运人索赔,但这已使他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由此可见用保函签发清洁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串通欺诈第三者收货人的行为,应视为非法。
三、针对。
4.本科论文《信用证欺诈与防范》 参考书籍 资料
1,李金泽,《ucp600适用以及法律风险防控》,2007年出版的。
2,金赛波有一本书《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出版,很多的案例。(各个国家基本都有涉及)
3,写本科毕业论文,还有两本书应该读一下,杨良宜的《信用证》法大出版社1998年。徐东根的《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大出版社2005年。
上面介绍的书基本上都大篇幅的涉及到了“信用证欺诈以及防范”。因为我也在写信用证方面的毕业论文,所以读了一下,如果想要更多的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博士或者硕士论文,可以加我QQ。
5.我今年的论文是 信用证得诈骗及防范 请问该怎么写
个人建议
1)说说信用证出现的原因
一直按照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完善和修正的发展历史
到今天的终极形态
2)目前使用信用证的都是那些人
他们使用信用证的目的是什么,为了防范什么,规避什么,得到什么保障,
3)UCP500到UCP600的演变,理论和实务的差别,举出实际的例子。
也就是说,理论和实际操作上的未能完全接口,让很多时候,让有些人可以有机可乘,进行诈骗,针对每一点进行分析,如何防范。
以上。
6.求写“信用证欺诈”论文的资料主要是想要一些案例,最好是2008
宁波东方董事长诈开信用证骗取逾3亿一审判无期 时间: 08-02-10 17:31:03 来源: 检查日报 近日,由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陈行玮信用证诈骗一案,经西安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陈行玮无期徒刑。
被告人陈行玮,系香港公民,除担任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董事长外,还担任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香港雄昌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董事长。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陈行玮以自己在内地和香港的公司有所谓贸易往来的名义,先后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骗开信用证139份,将信用金从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足额套取,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发现异常停开信用证,致使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最后开出的20份信用证实际形成承兑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自己承担,而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承兑的信用金37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亿零6百多万元,最终被陈行玮成功骗取。
经营受困想出歪招 1997年下半年,宁波东方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东方)面临银行贷款到期、企业发展资金短缺的局面,被告人陈行玮便决定通过虚构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单证,在银行骗开信用证的方式给公司融取资金。为此,从1997年9月至1998年2月,被告人陈行玮以宁波东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经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某负责人商议,以宁波东方给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的下属公司陕西金达实业公司中参股60%的方式合资成立了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1999年6月,宁波东方又受让了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实际持有的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其余40%的股份,使该公司成为其全资子公司,并将公司名称变更为陕西颐康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颐康)。 从1998年2月开始,被告人陈行玮以其在香港注册并实际控制的香港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下简称香港国际)伪造了多份提单,开始依信用证形式进行所谓代理进出口贸易。
以信用证代理进出口贸易的一般程序是:国内公司购售货物如需与境外公司或香港、澳门等特别行政区域公司交易,得先行找一家国内外贸公司代理,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协议,需明确价格、交货期、开证时间、开证保证金、代理费等,在收到国内公司的开证保证金(信用证金额的15%)后,外贸公司通过当地中国银行向外开出了远期信用证,由中国银行承兑支付信用金,这样的话议付银行可先行支款,随后议付银行可在信用证到期后向承兑银行要求给付,由中国银行再向外贸公司,外贸公司向国内公司要求偿还信用给付款。
信用证交易,一般规定有宽限期。 从1998年2月起陈行玮以陕西颐康(1999年6月前为陕西金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根据代理合同,委托陕西电子进出口公司(先期曾委托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代理从香港国际购进货物再销售给香港讯业公司和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
由于香港讯业公司和香港雄昌企业有限公司均为宁波东方或被告人陈行玮设立并实际控制,上述所谓转口贸易并无实际的货物交付与货款支付。同时,陕西颐康根据陈行玮指示,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了上述虚假的货物购销合同,并以陕西颐康为实际申请人,以香港国际为受益人,申请开立信用证。
然后被告人陈行玮以香港国际的名义通过信用证议付行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向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了根据需货方即陕西颐康虚假需货信息伪造的信用证项下所列要求的提单,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据此向有关信用证议付行进行了承兑确认,所开立信用证成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通过以上手段,从1998年2月至2001年3月,宁波东方从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共计骗开信用证139份,开证总额为281744171。
76美元。由于上述信用证从开证到付款分别有88天、90天和330天不等的期限,在被告人陈行玮的安排操作下,139份信用证下的款项均被以香港国际的名义在意大利商业银行香港分行等议付行贴现并将所套取资金用于循环开证,流动操作。
同时还有大量资金被套取用于偿还宁波东方先前债务、项目投资和公司运转开支;部分资金还被用于开证和贴现等费用支出。陈行玮就这样用自己“连体”“双胞”“多胞”公司玩起了特别的“信用证游戏”,用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承兑的钱,为自己缺血的公司补血。
真相败露 烧出3个多亿资金“黑洞” 2001年3月,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及上级管理部门终于发现数笔与陈行玮有关的交割异常,停止为其开立信用证,陈行玮循环资金断裂,致使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己经由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开立的最后20份信用证形成由承兑行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向议付行不可撤销性支付,而陈行玮己经将这些用信用证套出动用,最终骗取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3700万美元,当时折合人民币?3亿零6百多万元。 在日前的庭审中,陈行玮承认自己的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套取的资金己在经营中耗损掉,无力归还,为中国银行陕西省分行砸出了一个3亿多元的超级黑洞。
案后思考 在采访中,担任此案公诉人的西安市检察员公诉二处检察员马向国告诉记者。
此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信用证诈骗案。
7.急求关于“信用证欺诈”论文的相关资料如题,最好是近期的,能提供
以下10篇已经商船到我的共享资料,请下载,PDF格式,均为2010年的 1 试论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行为与防范措施 邓艳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10-07-25 期刊 2 浅析金融危机下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欺诈的防范 李冰 特区经济 2010-07-25 期刊 3 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宋俊兰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7-08 期刊 3 4 信用证欺诈例外制度的衡平法律思考 张帅梁 商业时代 2010-06-10 期刊 5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欺诈风险与防范 易明 现代商业 2010-05-15 期刊 6 由UCC5看我国信用证欺诈例外豁免中善意第三人的重构 徐金丽 黑龙江对外经贸 2010-04-25 期刊 15 7 “信用证欺诈”结算技术探秘 张明伟 中国外汇 2010-04-23 期刊 8 信用证欺诈风险的防范 吴玉亮 铁路采购与物流 2010-01-25 期刊 137 9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 田果 中外企业家 2010-01-20 期刊 10 论信用证欺诈例外 安一丹 陇东学院学报 2010-01-15 期刊 104。
8.浅谈信用证欺诈与防范问题论文研究的难点是什么
1,李金泽,《ucp600适用以及法律风险防控》,2007年出版的。
2,金赛波有一本书《信用证法律》法律出版社出版,很多的案例。(各个国家基本都有涉及)
3,写本科毕业论文,还有两本书应该读一下,杨良宜的《信用证》法大出版社1998年。徐东根的《信用证法律与实务研究》北大出版社2005年。
上面介绍的书基本上都大篇幅的涉及到了“信用证欺诈以及防范”。因为我也在写信用证方面的毕业论文,所以读了一下,如果想要更多的关于“信用证欺诈”的博士或者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