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效婚姻的毕业论文

1.我国无效婚姻制度论文选题目标和意义及该课题的主要内容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

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

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

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

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

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

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二、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1、事实婚姻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该《解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则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未补办,按照解除合同关系处理,即视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

《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原则处理。”而按第5条当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证书时,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时关进行婚姻登记,但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是无法进行登记的。

《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绕了个大圈子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可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婚姻事实要件,2月1日后才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确认为有效婚姻。

但一方面双方争议严重到需要法院解决,说明补办登记的可能性已是非常微小,另一方面,补办登记后就有了结婚证,不再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了,因此,我国婚姻法基本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呈上升之势,而且范围广泛,既有受教育程度高的知识分子,又有程度较低的一般社会青年,通过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对个人身份、财产、子女亲属等都有影响,而新婚姻法却给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留下空白。

2、近亲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并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明确加以区分。在养子女相互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间属于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他们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遗传障碍的。

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也不存在伦理道德的障碍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对婚姻关系确立以前的结婚行为做出禁止,如这种婚姻关系已经确立,那么可根据该法第10条中“有禁止结。

2.毕业论文,无效婚姻制度,国内外研究现状怎么写,老师书是代表人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 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

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 2.1.1单轨制 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

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

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

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 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

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

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

2.1.2双轨制 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

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

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 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

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

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

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骗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 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

3.急求“关于建立中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思考”学年论文

关于建立我国婚姻无效制度思考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确立的婚姻无效制度,是一个进步。

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还不能使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正当权益得以充分保护。我国立法和其他国家有很大差异,这必然引起与其他国家法律冲突。

因此,应对此进行思考。关键词:无效婚姻制度 自始无效婚 可撤销 思考一、我国无效婚姻制度的建立我国在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中未明确规定有“无效婚”,但从中可推导出,未取得结婚证而同居的,属无效婚姻。

得不到法律保护。此后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首次明确提出“无效婚”概念。

其第24条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公民,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此后,我国在2001年4月28日修正的《婚姻法》正式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有医学上认为不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41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另外,2001年12月7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包含的34个条文中就有16个涉及婚姻无效。

从后二者中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中比较系统地规定了无效婚姻制度。它有利于法官在判决时有明确的规定可遵循,有利于当事人在较早阶段参照法条推知自己的诉讼结果,有利于调整婚姻秩序,通过判决不合法婚姻无效的方式来维护法律威严。

这无疑是一个很大进步。此外,《婚姻法》第12条还规定了“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和弱势方的保护。这实际上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贯彻。

但是,这一原则并没有在无效婚姻制度中得到彻底地贯彻。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照该无效婚姻制度的处理,则自始无效和被撤销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不是夫妻,双方无权依法继承对方的无遗嘱死亡财产;一方没有义务扶养一直与他共同生活并采信他们已婚的另一方。

但在现实生活中,新婚姻法所归纳为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况里面,存在着恶意当事方采取种种手段对善意当事方的欺诈、利用以及对责任的逃避等现象,在此情况下,新婚姻法规定的双方不存在任何婚姻关系这种制裁方式并不能真正达到对恶意方的制裁,反而帮助了恶意方逃脱婚姻责任,实际上让恶意方推脱应承担的责任,而善意方却无辜受害。同时,也不能很好地保护无过错方和弱势当事人的应有权利。

二、我国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具体表现1、事实婚姻新婚姻法第8条规定应补领结婚证,《解释》第5条进一步加以具体化“未按婚姻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士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1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依该《解释》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应告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后,则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未补办,按照解除合同关系处理,即视为从未存在过婚姻关系。

《解释》第6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5条原则处理。”而按第5条当法院告知其补办结婚证书时,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时关进行婚姻登记,但因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单独是无法进行登记的。

《解释》第6条规定的情况实际上绕了个大圈子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从上可看出,在1994年2月1日以前不符合婚姻事实要件,2月1日后才符合实质要件但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在补办结婚登记的前提下,确认为有效婚姻。

但一方面双方争议严重到需要法院解决,说明补办登记的可能性已是非常微小,另一方面,补办登记后就有了结婚证,不再是典型的事实婚姻了,因此,我国婚姻法基本上是不承认事实婚姻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未婚同居现象呈上升之势,而且范围广泛,既有受教育程度高的知识分子,又有程度较低的一般社会青年,通过这种社会现象形成的社会关系直接对个人身份、财产、子女亲属等都有影响,而新婚姻法却给这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留下空白。

2、近亲婚《婚姻法》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但是,并没有血缘关系的自然血亲和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明确加以区分。在养子女相互间、养子女与养父母之婚生子女间属于无血缘关系的拟制血亲,他们的婚姻是不存在的遗传障碍的。

如果解除收养关系,那么也不存在伦理道德的障碍了,并不会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婚姻法》第7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一规定对婚姻关系确立以前的结婚行为做出禁止,如这种婚姻关系已经确立,那么。

4.求关于婚姻(或婚姻法之类)的论文 800——1000字左右(标准格式论

浅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问题 内容提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也表示我国的法律在发展中不断的健全,每个人都会经营一段婚姻,在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照成了离婚率的上升,希望人们在不断的生活学习中, 。

浅谈我国婚姻法的相关问题 内容提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这也表示我国的法律在发展中不断的健全,每个人都会经营一段婚姻,在农村,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照成了离婚率的上升,希望人们在不断的生活学习中,加强法律知识的把握。本篇论文将从婚姻法的特点,结婚条件的构成与完善,重婚的概念及构成要件、重婚过错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重婚引起的纠纷处理,几个方面结合案例论述了我国婚姻法对重婚的认定问题及处理方法。

要害词:婚姻法概念:特点:条件:重婚:法律责任:财产纠纷 现如今,随着改革开放,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生活质量一直是人们的追求,外出就业的人员在不断的增多,也致使两地分居的夫妻人员数量大为增加,使人们生活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增加:加上婚姻中的不稳定因素,同时,西方文化中的两性观念通过文化传播涌进开放的国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致使人们的观念、欲望和追求不断的发生变化。由此引发我过得近年来离婚率逐年递增,其中因重婚而引发的离婚纠纷更是成逐年上升趋势,大约占到离婚纠纷的10%~20%,有的地区高达20%~30%左右,成为新的一大社会问题。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他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都会经历的,这不仅要夫妻双方来维持,还需要用法律来保护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特点是: 1、普遍性。婚姻是适用范围及广泛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

2、伦理性。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关系;家庭关系是血亲关系。

它不仅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而且还要受政治、道德、文化、风俗、习惯等因素影响,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婚姻法所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就是以这个社会中的伦理道德为基础的。

3、强制性。婚姻法作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而且大部分规范是强制性的。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

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

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新婚姻法(2001版)与1980年《婚姻法》比对,新婚姻法增补、修改了很多内容其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不失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里法之空前。

从修改的内容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总则中,在保留原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和四个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内容:一是补充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二是体现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在结婚制度中,在肯定原婚姻法关于结婚条件和结构登记程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了五项内容:一是鉴于我国在防治麻风病方面已取得伟大成就,从文字上和形式上删除了“患麻风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规定,实际上将其纳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二是维护婚姻登记制度,补救事实婚姻,补充了“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的规定;三是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确认夫妻平等的住所选择权和决定权,将原条文修改为“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删除了“也”字;四是补充了婚姻无效规立,正式确定了无效婚姻制度;五是创设了可撤销婚姻制度。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七项内容:一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 。 第三,在家庭关系中,凸现夫妻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提升司法解释中行之有效的内容,加强亲属关系的法律调整,修改、增补了七项内容:一是修改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模式,较为明确地规范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三类财产关系的静态构成和动态运作;二是在父母子女关系中补充了“禁止弃婴”的规定;三是将父母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修改为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四是将“非婚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全部或一部分,直至子女能独生活为止”修改为“不直接抚养非婚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

5.求一篇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

6.写一篇关于 婚姻 方面的论文 字数3000~5000

从前有个书生,和未婚妻约好在某年某月某日结婚。

到那一天, 未婚妻却嫁给了别人。 书生受此打击, 一病不起。

这时, 路过一游方僧人,从怀里摸出一面镜子叫书生看。书生看到茫茫大海, 一名遇害的女子一丝不挂地躺在海滩上。

路过一人, 看一眼, 摇摇头, 走了。又路过一人, 将衣服脱下,给女尸盖上, 走了。

再路过一人,过去, 挖个坑, 小心翼翼把尸体掩埋了。 僧人解释道, 那具海滩上的女尸,就是你未婚妻的前世。

你是第二个路过的人,曾给过他一件衣服。她今生和你相恋, 只为还你一个情。

但是她最终要报答一生一世的人, 是最后那个把她掩埋的人,那人就是他现在的丈夫。 书生大悟。

和一个人牵手的时候,就以为会是一生一世的相守。 等到隔着太长的一段心路望回来,才惊讶的发现, 虽然彼此都那么熟稔的活在彼此的身边, 却连相互述说的欲望都已经没有。

是的,冷眼旁观着,彼此都在不知不觉中成了河川。 而河川,永远都只会觉得是对方这座桥在走。

前世,究竟是谁埋的你? 金岳霖找到了林徽音。他用一生的孤独来回报林这位前世埋了他的人。

徐志摩找到了谁?“我将于茫茫人海中访我唯一灵魂的伴侣, 得之,我幸;不得,我命。如此而已。”

这是他在追求陆小曼时说的话。 他轻轻的从林徽音的身边走了,正如他轻轻的来,他轻轻的挥手, 没有带走林身边的一朵云彩。

为了满足陆奢靡的生活, 他频繁的往来于南北授课,在碧蓝的天空中, 他把他34岁的生命回报给了前世埋他的陆小曼。人们从奈何桥上匆匆走过。

孟婆说:“行路的人,喝碗孟婆汤解解渴。” 口渴的人心急的喝了。

于是,那个前世埋他们的人,在他们头脑中渐渐模糊了。 他们开始惊惶的四处张望,妄图在茫茫人海中寻找今生的爱人。

众里寻它千百度,蓦然回首, 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 其实,你拉起她的手时, 就是前世残存的记忆在提醒你了,前世埋你的人, 就是你身边与你相濡以沫的爱人啊。

月光下的大海,泛着粼粼的波。 朋友说,和你的爱人去看看月光下的大海吧, 在大海的最深处,也许就藏着你前生的记忆呢。

我在屏幕前轻轻的笑了。 三生石上的旧精魂,真的不是一个美丽的传说么? 与前世埋过我的爱人,携手在银色的沙滩, 那该是今生最完美的一种幸福了吧。

我从奈何桥上走过。孟婆说: “行路的人,喝碗孟婆汤解解渴。”

不,不不,我不喝, 我宁愿在忘川河边忍受水淹火炙的磨折, 我也要留些残存的记忆好让我在来世拉起你的手。

7.《论婚姻自由》的毕业论文该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8.浅析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差别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2、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

(1)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2)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

9.谁能帮我写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毕业论文8000字左右 谢谢《

今天儿女结婚,最好提醒当事人,你们结婚的目的何在? 如果是为了两个人相爱,这个婚姻是非常脆弱的。

为什么呢?到哪一天不爱就完了。他的婚姻寿命也就死亡了。

这是最危险的。今天社会离婚率为什么这么高,就是结婚的目的错了。

至少结婚的目的是有共同的愿望、共同的志愿、共同的生活目标,这样它才能维持长久,这必须要考虑到的,所谓是志同道合。双方的兴趣相同、志愿相同,在社会上愿意从事某一种行业,有这样相同的志趣,维持这个婚姻就会久一点。

这是在现实状况之下,讲道义,说不上了,道义现在没人懂啊。 所以希望这个小孩婚姻美满,必须提醒他不能够纯粹为感情。

要为前途,要为事业真正找到志同道合、互相帮助,这样的结合,比较上好一点。 恋爱与婚姻 净空老法师 未结婚前,所看的对方很好,看到对方很可爱。

一结婚之后,天天看毛病,看这个也不顺眼,互相都看不顺眼。好!搞了几天离婚了,成什么话呢?你要懂得佛一句话:“永远保持”专看对方的好处,专记对方的优点。

对方的不好、缺点,通通不要放在心上,忘得干干净净,你的夫妻才百年偕老,一辈子和爱。所谓家和万事兴。

你这一念间,这个讲关系最密切的。把这办法用在一家,家庭美满;用在社会,社会和谐;用在国家,国家团结;用在世界,世界和平,这是“宝珠”。

这个我们不能不学,学会了家庭美满,身心愉快,你就过着佛菩萨的生活。明白了吗? 净空老法师开示: 从前的婚礼非常繁杂,为什么要这样子繁文缛节?就是告诉你结婚不容易,千万不可以离婚。

你这个家好,国才好,家是国的基础根本。 结婚,这不是你们两个人的事情。

说实在地,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兴衰,与你结婚都有关系,因此草率不得,要慎重其事。 1 俗话说得好:“不是冤家不聚头。”

2 世间人迷惑颠倒,年轻相爱、恋爱,爱得不得了,没几天就要打架,要闹离婚,搞得焦头烂额。可见得当时谈恋爱的时候,甜言蜜语全是假的。

3 谈恋爱的时候,那些甜言蜜语不是真的,你不把它当真,那你就有智慧了。你要把那些恩恩爱爱都当真的,那叫迷惑颠倒! 4 与世间人往来,大家不要对人太信任;太信任对方,那是你愚痴,是你迷惑颠倒,没有那个道理的。

5 没有一个靠得住的,世间人的心一天到晚在那里变,一天到晚胡思乱想,今天说给你爱,明天就跟你分别,分手了。 6 你要晓得世间人心不真,他心是假的,都是假的。

说得再好,姑妄言之,我们也姑妄听之,不要认真,你认真决定要上当。 7 不管人给你讲什么话,不要信以为真,就很自在了,信以为真那你就要吃大亏,要上大当!假的,统统是假的。

8 不要说别人对我们的感情,我们要觉悟,逢场作戏,不要当真,我们自己对别人也是假的。今天跟他好了,明天又恼了。

9 世间人,虽然你们觉得爱很可贵,但都是假的,虚情假意,不是真爱,是假爱。爱的时候结婚了,过两天听说又离婚了,那不是真爱,它会变的! 10 好得不得了的时候结婚,结婚十几年,小孩都养几个了,还要闹离婚,反目成仇,可见感情这东西是假的,不是真的。

11 现代夫妇的结合是感情、是迷惑,不是理性的,不是为了一生当中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共同的方向而结合的,因此离婚率就非常之高。 12 如果没有小孩,离婚还好,如果有小孩,受伤害最大的是那些无辜的孩子,这些孩子将来长大,他没有感受到家庭的温馨,没有父母之爱,他的发育、他的长成就不是正常的。

13 父母离婚,小孩变成单亲,从小他就有个很不正常的心理。他没有爱心,心里面是忿恨,这样的小孩长大,岂不是变成社会问题? 14 离婚这个罪业相当重,特别是有儿女,儿女变成单亲家族,这个对他的伤害非常非常之重,做父母的人没有想到。

15 离婚的罪比什么都重,如果夫妇之间彼此伤害,甚至于还有谋杀的案件发生,那不是造地狱业是造什么业? 16 从前的婚姻是道义,现在的婚姻是乱爱,把伦理道德全部都破坏了。基础动摇了,社会哪有不动乱的道理? 17 今天社会动乱,每个人感觉得身心不安,真正原因在哪里?你每天在报纸上看,离婚率这么多,这怎么得了! 18 教育里面,圣贤教育,最重要的教育、基本的教育就是伦理的教育,伦理里面的核心是夫妇,有夫妇才有父子、才有兄弟、才有君臣、才有朋友,这怎么能疏忽?但是今天世人普遍疏忽,不晓得这个道理。

19 从前夫妻讲“恩爱”,现在没有恩,也没有爱。现在这个社会讲什么?讲利,争利、纵欲。

仁义道德没有了,恩义情爱也没有了,社会怎么会不乱? 20 尤其是现在,男女婚姻非常淡薄,离婚率高。离婚之后,你怎么能对得起你的儿女?你要知道,你的儿女所受的伤害多大? 21 他受伤害,身心发育不正常,将来危害社会、危害国家;换句话说,你就害了国家、害了社会。

22 现代的社会,离婚率非常之高。你只看到这个社会离婚率高,这个国家快要亡了,就好像看一个人,这个人身上的细胞,许多细胞都坏了,这人快要死了。

23 这一个社会里面离婚率超过百分之五十,准死无疑。我们中国古人讲,“家不家,则国不国”,这不是开玩笑,不是儿戏的事情。

24 由此可知,轻易离婚的夫妻,两个人都会堕地。

关于无效婚姻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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