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方支付该如何监管?
第一,业务职能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平台日常业务的监管者。
可以取消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中间账户,化解沉淀资金和虚拟货币风险隐患。 根据目前的支付系统能力,完全可以通过取消第三方支付平台所设立的中间账户,通过支付系统的第三方授权、第三方授权确认付款等功能组合实现为买卖双方所提供的信用担保,付款客户的资金根本无需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则从根本上解决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沉淀资金问题。
此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还可以接入央行反洗钱系统,监控非法交易的不法行为,将可能存在洗钱、套现、欺诈等不法行为报告相关部门,通过支付系统及时监控并制止违法、违规现象,有效实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日常监管问题。 第二,管理职能的创新——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利益主体协调者。
一是关系协调职能。 支付系统作为监管者,可以通过加强第三方支付企业和银联等参与者间的合作协调,支付系统需要为参与者间的协作提供便利条件,并合理解决其之间的冲突;利用清算支付平台,提供参与者间集中交流的平台,从而增强互相之间的了解,增加合作机会。
二是利益协调职能。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手续费的分配存在诸多矛盾,主要表现在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之间针对利润比例的分成存在争议。
线上支付定价机制的不完善直接影响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对支付清算市场效率的提高带来掣肘。 因此,作为管理方的支付系统应考虑行业链条各方的实际成本,立足于有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长远发展的角度,制定合理的定价方案。
三是运营协调职能。 支付系统作为整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的中心,可以参考美国和欧洲的方式,在系统规范发展的基础上,利用各种手段吸引更多参与主体进入平台服务,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要。
总体的思路是,为促进和繁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支付系统需要在完善技术平台的前提下,给予参与者较宽松的运营氛围。
2.如何加强对第三方支付业务的监管呢?
一是巨额沉淀资金风险。
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客户在网上购物所缴纳的备付金是先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到客户收到货物后才转付到卖方账户。这样,巨额的客户备付金至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停留3~7天,形成大量的资金沉淀。
随客户数量的急剧增加,沉淀资金的规模非常巨大。 由于支付与结算之间存在时滞,参与者若在资金滞留期内故意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完成最终的结算,则将引发信用风险。
在极端情况下,小范围的信用风险可能引发支付系统大范围的流动性风险,进而引发整个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 二是信用卡套现。
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后,使得信用卡套现行为更加容易,为信用卡套现提供了非法的便利渠道,使得相应的监管更为困难。 三是洗钱与非法交易。
第三方支付大都通过网络系统进行交易,支付公司和客户并非面对面的交易,在某种程度上有可能存在虚假交易的情况。同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没有权限监督网上交易者的款项用途,这就给非法资金流动提供了可能。
而且,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不属于银行系统,无法跟踪和监测资金的流向。 这给金融监管部门带来资金流向监管的难度,也给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目前而言,日益增长的交易范围和交易额为金融监管带来一定的困难,犯罪分子可利用虚拟交易或转移定价等方式实施资金转移以合法化其非法资金。 四是虚拟货币发行。
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虚拟货币”或“电子货币”。 现实生活中,虚拟货币对实体货币也造成了一定冲击。
因为虚拟货币的发行与基础货币的组成部分“流通中的通货”存在一定的替代关系。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扩张基础货币的功能。
因此,随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蓬勃发展,势必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造成更大的影响。
3.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是什么?
国内第三方支付的有关监管政策 从国务院107号文、央行5号文,到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及虚拟信用卡、79号文暂停新增银行卡收单业务,再到近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10号文,在中国第三方支付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第三方支付首次被如此逐渐加码的监管,下面将重新梳理监管部门的各种文件和监管措施,以便理解监管措施、理清框架和顺序。
2014年1月13日,国办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跨市场理财业务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协调。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主体和职责。
3月13日,央行支付结算司发出《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意见的函》。 3月14日,原本还处于内部小范围讨论的《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版本流出,对支付转账限额的管理引起热议。
3月22日,建设银行便迅速下调了快捷支付限额,至此工行、农行、中行、建行等四大行均收紧了快捷支付限额,其中,工行还统一了快捷支付接口。 4月10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发出《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4〕10号),从保护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出发,对有针对性的问题细化了规范,涉及客户身份认证、信息安全、交易限额、交易通知、赔付责任、第三方支付机构资质和行为、银行的相关风险管控等。
4.第三方支付怎么监管?
监管措施一:备付金集中存管 根据央行1月13日印发的《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7〕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件),自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应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
据业内人士估计,在新规实施的第一个年头,全行业至少要损失原本出自于备付金利差的16亿纯利润。但从长远角度看,建立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目的是纠正和防止支付机构潜在违规行为,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引导支付机构回归业务本源。
央行有关负责人同样认为,新规的逐步实施不会影响支付市场平稳发展。 该文件要求的首次交存的平均比例为20%左右,具体到每家支付机构的交存比例,根据其开展的业务类型以及分类评级结果的不同而不同。
2017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交存客户备付金执行以下比例,获得多项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从高适用交存比例。 网络支付业务:12%(a类)、14%(b类)、16%(c类)、18%(d类)、20%(e类); 银行卡收单业务:10%(a类)、12%(b类)、14%(c类)、16%(d类)、18%(e类);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16%(a类)、18%(b类)、20%(c类)、22%(d类)、24%(e类)。
从长远角度看,监管部门最终将实现支付机构全部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也对支付机构非利差盈利能力提出了挑战。 监管措施二:“网联”启用取代“银行直联” 在酝酿半年之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网联”于3月31日启动试运行,首批接入了部分银行和支付机构。
2016年之前,第三方支付行业长期缺乏沉淀资金风险管理监管,客户备付金被支付机构以自身名义在多家银行开立的账户分散存放,实际形成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变相”开展跨行清算。所导致的信息不透明、标准不统一给监管带来了很大难度。
网联平台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应运而生,其目的包括了规范备付金管理,同时也是对支付机构清算业务进行了整顿。 央行有关负责人早在2016年11月便对“网联”的筹建和功能进行了阐述:“网联平台旨在为支付机构提供统一、公共的资金清算服务,纠正支付机构违规从事跨行清算业务,改变目前支付机构与银行多头连接开展业务的情况,支持支付机构一点接入平台办理,以节约连接成本,提高清算效率,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也有利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实时监测,”。
据了解,在股权方面,网联平台除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入股,央行也将入股,以保证央行对这一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控制权和决议否决权。
5.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应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一是监管的加码始终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创新,第三方支付的爆发式增长,行业无论从体量上还是业务上,都正在从银行的一个辅助、补充,走向与银行可以对话的阶段,部分业务甚至出现了“银行化”的趋势。
二是监管央行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于“小额、便民、银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就第三方支付的规模和行业发展趋势来看,第三方支付已经不仅仅是小额便民,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2014年的监管文件虽然很多,整体上还是没有改变以往监管的大方向,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业务的合规,均是从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去做一些监管。
四是监管部门正在参照银行的标准来对支付企业进行监管,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已经从原来的草稿进入细则阶段。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处于成长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要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制定弹性政策,在发展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
一是要有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和系统的行业规则。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原则性要求,制定详细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支付体系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三是要有高效的问题查处机制。
对部分问题的查处将可能遇到困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提出充足的依据。 可见,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
6.第三方支付的风险,应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一是监管的加码始终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创新,第三方支付的爆发式增长,行业无论从体量上还是业务上,都正在从银行的一个辅助、补充,走向与银行可以对话的阶段,部分业务甚至出现了“银行化”的趋势。
二是监管央行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于“小额、便民、银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但就第三方支付的规模和行业发展趋势来看,第三方支付已经不仅仅是小额便民,而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2014年的监管文件虽然很多,整体上还是没有改变以往监管的大方向,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前提下促进相关业务的合规,均是从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去做一些监管。
四是监管部门正在参照银行的标准来对支付企业进行监管,对第三方支付的管理办法已经从原来的草稿进入细则阶段。 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发展处于成长期,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要采取动态监管的方式,制定弹性政策,在发展中求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
一是要有一个权威的行业协会和系统的行业规则。这就要求行业协会能够根据监管部门的原则性要求,制定详细的指导性文件。
二是支付体系内第三方支付机构要具有较强的自我约束和内部控制能力,保证第三方支付机构能够自觉遵守行业规范。 三是要有高效的问题查处机制。
对部分问题的查处将可能遇到困难,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体系提出充足的依据。 可见,未来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统性风险的主要方向是加强对其实施宏观审慎监管,将第三方支付的监管纳入宏观审慎监管的框架中。
7.急需论文相关资料
其一,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停留,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
但是,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当买方把资金划入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人,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接受付款后,所有权转为卖家。
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保管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
根据结算周期不同,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而利息的分配就成为一大问题。 其二,在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的风险。
其三,第三方支付可能成为某些人通过制造虚假交易来实现资金非法转移套现,以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工具。比如,据一位网友介绍,如果信用卡持卡人利用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在网上开店,然后用自己的信用卡去店里买东西,第三方也无从查证该笔交易是否真实,全凭买家和卖家在网上的确认而进行付款。
因此,用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实现信用卡的套现而不花任何费用。 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在法律、资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
但是,第三方支付方式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目前最适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支付方式。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66.7%的商户认为第三方支付公司能够有效地帮助他们处理交易流;另有30.1%的商户认为,与之合作省去了与多家银行谈判的麻烦。
商户、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支付市场这个舞台上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三方是市场的共同培育者,缺一不可。第三方支付方式应该受到社会和政府的普遍关注,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为这种新型模式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经济、法律和政策环境,使整个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健康、快速地发展。
8.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政策法规有哪些
人民银行《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 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远程开立人民币账户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10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保监会《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证监会《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人民银行《非银行机构网络支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改委《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征求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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