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权诉讼时效最近看到一个论文说:股东知情权诉讼的期间,应当使
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是这样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在存续期间,公司的股东可以随时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财务报表,主张自己的知情权,并不像您说的只能查阅两年以内的财务报表或账簿。 至于股东的知情权诉讼时效问题,法律并未做明确的规定,您提的某论文中关于诉讼时效适用侵权案件的两年诉讼期间,我个人认为若适用侵权案件的两年诉讼时间,也应当理解为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时效,而不是固定的两年限制。
2.股东知情权包含哪些内容
Error loading player: No Flash Player, please install 根据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能够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限于“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可见,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被限定在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内。修订后的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三条和第九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股东知情权的简介
股东知情权 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因而,世界各国在制定公司法时都对股东的知情权做出一定的规范。中国修订后的公司法中,关于股东知情权立法上作了完善。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股东知情权并非是股东所享有的单一权利而而是一个权利体系。由查阅公司章程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权、查阅公司会计报告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权等一系列权利构成。现代公司实行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股东不直接营运公司事务,股东要对公司事务参与和监管,首先要获取公司经营的有关信息,只有在获取了公司经营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和重大经营决策上,以维护股东的终极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利益所以可以说股东知情权是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4..股东知情权的理论依据是什么?
股东知情权的理论依据如下: (1)股东为公司的最终所有者。
对公司相关信息的知情,是与股东的所有者身份相伴而生的一项权利,该权利产生的基础是股东是公司的财产的真正所有者。公司的账簿不是公司董事或者管理者的私人财产,而是他们作为股东的信义受托人代理股东进行交易行为的记录。
通常情况下只有查阅公司账簿后才能发现公司管理层是否存在违反信义义务的欺诈行为,所以,只要股东身份继续存在,就应该保证他们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股东的知情权。即使现代公司法的理论越来越认识到公司和股东相互独立的主体地位,而且股东出资的财产在法律上属于公司所有,但不管理论还是实践,股东仍然是公司资产的最终所有者。
(2)股东平等原则。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凡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之决议,均不得违反此原则,否则无效。
但是股东平等不同于股份平等,股份平等以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数额为标准来分配权利和义务,强调资本平等,在股东之间实现一种量化的比例平等,必然要求少数资本服从多数资本,容易导致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 大股东通过享有的表决权对股东大会进行控制,选举董事及经理层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操纵,制造公司的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进而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股东平等原则的贯彻可以防止多数表决权滥用进而保护中小股东权益。赋予不参与公司内部事务的中小股东知晓公司相关信息的权利,是实质意义上的股东平等原则的体现。
(3)股东和公司管理者之间存在的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代理理论认为,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多数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作为委托人将公司的经营委托给经营者即代理人,经营者接受所有者的委托,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其经营行为的风险由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来承担。
委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 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之前,代理人己经掌握某些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可能是对委托人不利的,代理人利用这些有可能对委托人不利的信息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合同,而委托人则由于信息劣势而处于对自己不利的选择位置上,为逆向选择,同样道理在股东与经理签订合同之前,股东也会由于处于信息劣势而做出对自己不利的选择行为嘲。
5.股东知情权产生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呢?
首先,股东的公司主人翁地位要求法律赋予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并决定公司知情权在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的作用。
公司作为一个享有独立人格、独立存在的经济法人实体,其合法产生和存在的基础是是由各个股东投入的资本。作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才是公司真正的主人,其自然要为自己的利益而设置公司的运行机制,而维护股东的相关合法利益的实现,法律或者通过股东之间的约定要赋予股东享有实现其利益的相关权利。
这些通过法律设定和股东约定的相关权利构成一个权利体系,即股东权。股东只有知道公司的股本构成的成分、比例后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只有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公司有无重大担保后等情况后,才能判断投入资本的安全性;只有了解公司的成本利润率、股票的市盈率等相关财务指标后,股东才能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情况进行决定,股东并以此决定为依据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并通过对公司获利能力的分析,决定是否增加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相关市场行情后,才能正确的选择管理者、决定公司的经营思路,才能正确行使提案权;股东只有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后,才能主张股东代表诉讼权、建议监督的权利。
由此可见,股东权中的资产受益权的实现需要其他股东权的保障,而其他股东的行使和实现均要求股东必须对公司"知情",因此,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是客观必需的,而且公司知情权在整个股东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是其他股东权实现的前提。 其次,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公司知情权。
公司股东虽然在出资比例、对公司的实际影响控制上有较大的区别,但股东作为公司中的一员,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即股东的权利受到平等的保护。法律和章程不得因为股东出资的多少而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厚此薄彼,即不得对在公司中只保护大股东的利益,而忽视小股东利益的保护,相反,也不能"劫富济贫",过分苛责大股东,而不切实际的对小股东加以保护。
法律和章程在保护股东利益上必需恪守公正,要严格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设定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如我国公司法中同股同权和同股同利(第130条)、一股一表决权(第106条)、按股份分配剩余财产(第195条)的规定等。 再次,股东的利益的相对冲突性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
股东通过出资或者购买股份(股票)组建公司或者加入公司中成为公司整体机构中的一员,整个公司在法律上和市场竞争空间中被视为一个独立人格的法律主体和经济利益主体。在公司中,各个股东由于对公司的投资不同,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是明显不同的。
这样,控制公司的股东便常常在游戏规则之内或者之外侵吞中小股东的利益。 当然,大股东的明抢明夺必然要激起中小股东的强烈反对,因此,大股东采用的最多的办法是制定公司的虚假信息,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信息来蒙蔽中小股东。
这种获取公司信息的不对称性,导致中小股东的利益即使受到侵害,其一般是毫不知情,或者是不知自己的利益究竟受到了多大的侵害。 因此,公司中这种股东利益的相对冲突性必然要求股东要享有对公司知情的权利。
最后,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法律赋予股东的公司知情权。在现代社会中,对社会最有影响力的经济主体就是公司,一个国家的公司制度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这个国家经济水平甚至政治力量。
公司的社会责任的问题越来越为广大学者研究的重点。 但我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的研究必须要解决公司的治理问题,"一个成熟的企业家,是国家的财富"的说法反映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影响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不仅要设计出高效科学的管理体制,而且要强化公司的内部监督,最重要的是要加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监督。 中小股东在行使监督权的同时,必须要使股东首先了解公司,知悉公司的经营信息。
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必需诚实守信的公布应当公开的信息,要求赋予公司股东的公司知情权。
6.什么是知情权
“知情权”一词是现代法治、民主国家的公民之所以为国家一员所必须享有的权利。
“知情权”作为一种权利主张的法学概念,由美国的一位编辑肯特·库柏(Kent Copper)首先提出来。他针对当时美国政府权力不断膨胀的状况,呼吁官方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并建议将知情权推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公民的知情权作为抑制国家权力的产物,它的最大威胁始终来自国家权力的过度膨胀。因此,知情权成为当代国家公民权利建设过程中一个重要的、不容漠视的认识主题。
从宪政民主制度的角度讲,知情权是指公民接受、寻求和获取官方所掌握的情报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知情权能契合于现代社会并且其重要性日益突显的原因在于该权利之客体的“情报”、“信息”的巨大价值。
公民是否占有以及占有信息的多少直接影响其参与管理国家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因此,知情权的客体应当包括国家机关所掌握的一切关系到公民权利的利益、公民个人想了解或者应当让公民个人了解的各种信息。
从内容上讲,知情权包括公民信息接受权和信息获取权;而后者更包括了不受公权力干涉以妨碍其请求权的权利,与要求政府机关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而且当公民的信息获取权遭到不当否决时,有权请求法院给予救济的权利。
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不言自明的权利,“人民有权知道他们的代表正在做什么,已经做了什么”。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已被视为评价一国民主化程度的标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