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谁有法理学的论文,请给我一篇!谢谢!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
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
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 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
一。
2.法律毕业论文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李鹏亚法律专科毕业论文范文【篇一: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开放教育法学专科毕业论文题目:“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姓名:学号:学校:河南省直电大指导教师:写作时间:2012年3月小产权”房及其买卖的法律困境与解决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小产权”房基本持否定态度。
“小产权”房买卖过程中,涉及城镇居民、村民、集体组织、国家等利益主体,通过利益分析可知“小产权”房买卖对于利益主体各方是利大于弊的,故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不宜一概认定无效,而是应当将“小产权”房进行分类,并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和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的最新政策来讨论买卖合同的效力。在一定期限前没有获得相关补正手续,或者不能满足可以认定合同有效情形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无效。
通过建立法定租赁权制度,可解决“小产权”房买卖不能办理物权登记的障碍。从根本上解决“小产权”房买卖问题,需要建立完备的农村土地流转机制。
关键词: “小产权”房合同效力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着近年来城镇住房房价高涨,“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备受市场青睐。然而,政府部门却“叫停”“小产权”房屋;法院也统一司法标尺,在审理此类买卖纠纷中一般确认合同无效。
甚至在某些地区,程和政府担保。该项改革指南强调:(于侵犯被告人第四修正案权利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的情况。
按照第。
3.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毕业论文范文毕业论文格式范文[摘要]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mm)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天头)为:30 mm;下边距(地脚)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10mm;页眉:16mm;页脚:15mm。
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专科毕业论文(设计),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
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x页共x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5号宋体。题目采用黑体二号居中,题目下空一行写摘要,摘要(包括关键词)、参考资料用宋体5号。
前置部分从中文题名页起单独编页。 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
正文中的小标题用三号黑体.[关键词]毕业论文,免修免考,社会实践为加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促进广播电视大学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的相互沟通,推进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的深入开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制定了《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现就文件中有关问题问答如下:一.《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免修免考课程管理办法(试行)》何时实施,以往中央电大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符者,将如何执行?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往中央电大所发文件与本规定有不符者,废止。二.免修免考课程内容有何要求? 作为免修免考替代的课程,其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应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专业层次、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三.免修免考对象?免修不免考的对象? 免修免考对象为电大课程、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合作高等学校课程、国家外语等级证书;另外,对于公共基础课程(15年有效),允许已获得相应科类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者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学分,如:数学专业毕业的学生可申请非数学专业的高等数学课程免修免考。免修不免考的对象为其他高等学校课程。
注:开设专业与合作高校一览表专业名称合作高校专业名称合作高校会计学北京工商大学英语北京外国语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清华大学工商管理东北财经大学金融学中国金融学院法学中国政法大学汉语言文学北京大学数学与应用数学东北师范大学土木工程天津大学机电哈尔滨工程大学公共事业管理(卫生)北京大学医学部小学教育上海师范大学公共事业管理(教育)东北师范大学水利水电工程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四.现修专业所有课程只要符合条件均能被免修免考吗? 现修专业并不是所有课程只要符合条件均能被免修免考!因为考虑到课程开放的特点,课程开放专业所有课程暂不考虑学分替换和免修免考问题;反之,对于已获得课程开放专业的合格课程可免修免考电大其它非课程开放专业的课程。五.免修免考课程学分如何记载? 经审核允许进行学分替换的课程,学分按现修专业中被替代课程规定的学分记载;对批准免修免考课程的成绩,按“合格”记载。
六.如何理解文件中的专业层次? 专科段层次的课程只能替换相同或不同专业专科段层次的课程,即使其它条件符合免修免考要求,也不能用它来替换本科段层次专业的课程。例如:某生在专科段学了经济数学课程,在本科段学习时又必修相同内容和要求的该课程(且教材相同),可它仍然不能被免修免考。
但是中央电大对英语课有特殊规定,对于在低层次(如专科段)所学的,并记入毕业总学分审核的英语(1)(2)课程,在高层次(如本科段)学习中只给予免修免考,但不能获得学分,其学分必须通过选修同层次课程获得;在同层次中予以免修免考,并获得本课程学分。相反,某生在本科段学了经济数学课程,在专科段学习时又必修相同内容和要求的该课程(且教材相同),那么该课程允许免修免考,并获得相应的学分。
七.只要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要求的课程都能免修免考吗? 不是。作为免修免考替代的课程,除了考虑其教学内容、教学要求不低于现修专业被替代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要求外,还应考虑其有效年限、课程所在院校和专业层次等等。
八.所有免修免考的课程均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吗? 不是。中央电大对英语课有特殊规定,对于在低层次(如专科段)所学的,并记入毕业总学分审核的英语(1)(2)课程,在高层次(如本科段)学习中只给予免修免考,但不能获得学分,其学分必须通过选修别的课程获得;在同层次中予以免修免考,并获得本课程学分。
九.如何理解文件中的有效年限? 有效年限是指已获得的毕业证书、单科结业证书、国家外语四、六级证书签发日期到电大注册日期。如6年有效这样理解:如果你是合作高校97年7月毕业生,02年入学注册,注册时离毕业时间只有5年,不到规定年限6年,那么你将有权利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并且此门课程保留八年学籍有效。
假如你是03年秋季或之后前入学注册,注册时离毕业时间已到规定年限(6年),那么你将没有权利申请免。
4.法律本科论文 写作提纲 如何写
毕业论文格式标准1.引言1.1制定本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统一规范我省电大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的格式,保证毕业论文的质量。
1.2毕业论文应采用最新颁布的汉语简化文字,符合《出版物汉字使用管理规定》,由作者在计算机上输入、编排与打印完成。1.3毕业论文作者应在选题前后阅读大量有关文献,文献阅读量不少于10篇,将其列入参考文献表,并在正文中引用内容处注明参考文献编号(按出现先后顺序编排)。
2.编写要求2.1页面要求:毕业论文须用A4(210*297mm)标准、70克以上白纸,一律采用单面打印;毕业论文页边距按以下标准设置:上边距(天头)为:30 mm;下边距(地脚)25mm;左边距和右边距为:25mm;装订线:10mm;页眉:16mm;页脚:15mm。2.2页眉:页眉从摘要页开始到论文最后一页,均需设置。
页眉内容: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居中,打印字号为5号宋体,页眉之下有一条下划线。2.3页脚:从论文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开始,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页,页码编写方法为:第x页共x页,居中,打印字号为小5号宋体。
2.4前置部分从内容摘要起单独编页。2.5字体与间距:毕业论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字间距设置为标准字间距,行间距设置为固定值20磅。
3.编写格式3.1毕业论文章、节的编号:按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3.2毕业论文的构成(按毕业论文中先后顺序排列):前置部分:封面中文摘要,关键词英文摘要,关键词目次页(必要时)主体部分:引言(或绪论)正文结论致谢(必要时)参考文献附录(必要时)4.前置部分4.1封面:封面格式按浙江广播电视大学财经类本科毕业论文封面统一格式要求。
封面内容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其中论文题目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毕业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论文题目所用每一词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论文题目一般不宜超过30字。
论文题目应该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写词、首字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论文题目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具体内容依次列示如下内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小二号黑体,居中)论文题名:(二号黑体,居中)学生姓名:(********三号黑体)学 号:(********三号黑体)指导教师:(********三号黑体)专业:(********三号黑体)年 级:(********三号黑体)学 校:(********三号黑体)4.2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
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封面页后。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
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4.3目次页:目次页由论文的章、节、条、附录、题录等的序号、名称和页码组成,另起一页排在摘要页之后,章、节、小节分别以1.1.1、1.1.2等数字依次标出,也可不使用目次页5.主体部分5.1格式:主体部分的编写格式由引言(绪论)开始,以结论结束。
主体部分必须另页开始。5.2序号毕业论文各章应有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1****(三号黑体,居中)**********************(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1.1****(小三号黑体,居左)*********************(内容用小四号宋体)。1.1.1****(四号黑体,居左)********************(内容用小四号宋体)。
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a.****(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5.3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2.1、表3.2、公式(3.5)等。
5.4注:论文中对某一问题、概念、观点等的简单解释、说明、评价、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现,可采用加注的形式。注应编排序号,注的序号以同一页内出现的先后次序单独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标示在需加注处,以上标形式表示。
注的说明文字以序号开头。注的具体说明文字列于同一页内的下端,与正文之间用一左对齐、占页面1/4宽长度的横线分隔。
论文中以任何形式引用的资料,均须标出引用出处5.5结论:结论是最终的,总体的结论,不是正文中各段的小结的简单重复,结论应该准确、完整、明确、精炼。5.6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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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 【开场白】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对象】 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
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 【立论基础】 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
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例外考量】 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 【核心观点】 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
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 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 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
为什么? 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 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 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
【结论】 “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引申】 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
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感叹】 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
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 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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