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为题目,写一篇论文
在道路交通非常发达的今天,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人类生命和财产的巨大损失,让人震惊。人们在震惊之余,进行着深刻的反思。
人们不断的总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断的完善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控。人们对调整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争议不断,难以形成一致的看法。
作者将采用历史、比较等研究方法依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进行研究。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有其独特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虽有一般侵权责任的共性,但更多的是特性。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有其特殊的归责原则。
作者认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相结合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所以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特殊归责原则体系。作者认为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一般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行为违法性、损害事实与行为的违法性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过错。特殊构成要件包括道路要件、车辆要件和运行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有缺陷、有待完善。
2.写一篇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论文,1000字左右
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 的过错,造成缔约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责任。
纵观合同立法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 固然是合同法中主要的责任形式,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具 有实践意义和探讨价值,因为前者尚可通过合同当事人约定来 解决,而后者则不然,它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且,缔 约过失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是合同责任完整性的标志。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 最早系统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 1861年其在自己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的《缔 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深刻地 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他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 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 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 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因此,当事人因自己的 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 赔偿基于信赖产生的损害”。
耶林所创的缔约过失理论可以说 是合同法理论发展中的创举,它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因订立中的 瑕疵而产生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其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合同责任体系更为完整,从而能为合同当 事人提供更全民的保护。正是基于此,该理论的创建在各国立 法中产生的重要影响。
此后,德国、意大利、日本、希腊等国的民 法典都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规定。我国民法对缔约过失责任 的规定,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
其后制定的《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 条规定表明我国承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但 对合同不成立及合同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未作规定,应当说 还是不完整的。 为维护交易安全,1999年出台的统一《合同法》于第42、43、58条进一步完善了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 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对合同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 失责任仍未涉及。
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虽然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的问题,但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急 需合同履行的结果而不主张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仍然 赋予当事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力才公平合理。因此,我国 合同法对此问题应对进行补充规定。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侵权 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原则说等。其中法 律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合同订立之际当事 人之间存在默示契约或基于当事人其后订立的契约。
这本身在 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为此种说法在理论上混淆了缔约过失责 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法律规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 法律的直接规定,这其实是所有法律责任的共性,不是缔约过 失责任特有的。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侵权行为说和诚实信用原 则说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侵权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产生的,因此是侵权责任的一种。
该学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如 在责任的构成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侵权责任是完全吻合 的,都要具备有致损失行为;当事人存在损失;行为与损失二者 存在因果关系;且当事人有过错。但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与一般 侵权行为不一致的地方:如较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对当事 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原因事合同订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一 定程度的信赖,而侵权责任一般发生在事先没有任何联系的人 之间;同时,侵权责任在过错举证及时效方面都有限制,受害人 要获得法律的保护较之合同责任更加困难等。
诚实信用原则说是目前较为流行的通说,该学说认为缔约 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当事人违反了先契约义务,而先契约 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负 有的通知、协力、保护、保密等义务,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 诚信原则产生的责任。该学说的合理性在于它抓住了先合同义 务的特殊性,使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开来。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宜吸取以 上两种学说的合理成份,即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 特定当事人(合同协商双方)之间的特殊侵权责任,因此立法上 应当基于此特殊性,在一般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规定特殊的 诉讼规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
缔约 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发生在契约成立 前,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前契约义务,而后者发 生在契约成立后,违反的是契约所约定的义务。这在理论上虽 然能很好区分了,但其中还有一些细节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明 晰:这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前契约义务。
3.网约车平台应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吗
据报道,5月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召开促进网约车安全消费座谈会,针对消费者反映较为强烈的“人车不符”等问题,呼吁采取措施杜绝“马甲车”,保证乘客预约的车辆和司机与实际情况一致。
报道称,对于网约车平台来说,只要提供商品和服务,就应该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提到“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打车并不是因为认识司机,而是通过网约车平台联系到司机。
中消协相关负责人也指出,安全权是消费者的首项权利,保障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依法承担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同时,付费和服务标准也是由平台决定的。因此在实际判决中,网约车平台负连带责任是比较普遍的。
中消协呼吁强化入网审核,对于各种业态的网络预约车辆服务,应当对司机的驾驶经历、交通责任事故、暴力犯罪记录等情况采取标准一致的审核要求,进行严格核查,严把人员准入关。
文章来源:央广网
4.缔约过失的论文提纲
试论缔约过失—及在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表现 摘要缔约过失制度建立在对契约自由原则的适度控制的基础之上。
本文主要论述了缔约过失制度的产生、历史发展以及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并对缔约过失理论体系进行了介绍,同时对于目前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频繁出现缔约过失的产生背景及表现形态作出了论述及分析。为了阐明缔约过失的有关问题,本文在分析缔约过失理论的基础上,运用语义分析、历史考察、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及经济分析等方法,展开缔约过失有关问题的讨论,特别对于缔约过失在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中的表现进行了关注。
本文共分为六章。前言部分简要提出了缔约过失,列举了其在商业银行个人存贷业务上的两个案例,并对其进行简单分析,从而引出下文缔约过失制度的产生、发展及概念。
第一章介绍了缔约过失制度的历史发展,提出缔约过失的概念,对其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分类进行了总结。第二章较为完整地介绍了缔约过失的理论体系,对缔约过失理论的法律基础、法律特征以及其价值、表现类型作了逐一阐明。
该章的最后一节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允诺禁反言制度,并将其同缔约过失制度进行了比较。第三章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并特别介绍了中断交涉之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
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较为频繁出现的缔约过失即是此中断交涉之缔约过失。第四章将缔约过失责任同违约责任、侵权责任逐一进行了比较。
第五章论及缔约过失的法律后果,指出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并分为损及固有利益及变动利益分别作出介绍,末尾简要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的竞合。第六章讨论了我国民法中的缔约过失制度,对合同法中以及台湾地区债法修,并对我国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提出笔者个人的修改意见。
最后,本文认为,法律建立缔约过失制度是对传统缔约自由原则的修正,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现有立法虽已部分涉及缔约过失问题,在立法上有所进步,但相关规定并不尽合理,有继续完善的必要。
AbstraCt ., develoPmentandembod加 叭 iele..Meanwhile, . ' illpaineonirahendo, 1usethemethods aboutmeaninganalyses,histo珍revi早w,'co哪arean吻ses,10915'ic叫ys邻则econo而 canalysesfor' 岭150军.州ys;” theory.EsPeeially, . . 田刀 .I , ineontrahendosystem. eonirahendosystem, .I ,ineluding thelegalbase, legaleharacter, .叩 一 . .It15 .I .hithefifthParagraPh, 1treatoflegal , includingford田卫age让 .1Introdueeliability 叩 h.1diseuss .1Presenithe 幻以 .Ib血g 卫ct. hieonehision,IU五 nkbulldinguPeulPain system15to、坛 doetrine.七 币ng .目录言前第一章缔约过失理论的历史发展。
..……,。
.……5一、缔约过失理论的产生。
..……5二、缔约过失的概念。
.……7三、缔约过失理论在各国立法中的体现。
一。
……9第二章缔约过失之理论体系。
..。
5.关于自考法律毕业论文《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不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归责原则的区别。许多国家有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1]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采纳了此种做法。 2.举证责任不同。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人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根据大陆法 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法中,虽然不存在无偿人合同,但当事人的义务程度也与对价充分与否有关。但是,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4.将效的区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如德国)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1]还 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国)法律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和规定了同样的时效,只是对某些特殊的案件规定了短期时效。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人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第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权之日起计算。”可见,两类责任适用的时效期限是有区别的。 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6.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它计算简便、追索方便。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7.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合同的损害赔偿来说,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如我国《涉及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以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不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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