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绿大地”事件
今年3月17日,绿大地公司发布公告称,董事长何学葵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罪经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3月17日由云南省公安局执行逮捕, 有可能成为国内首例IPO欺诈发行股票罪案例。
4天后,中国证监会在其官网上表示,证监会在2010年3月就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立案稽查,发现公司存在涉嫌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虚增利润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
继公司前董事长何学葵被捕之后,绿大地近日再曝危机,公司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已于2011年4月7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折戟IPO。2007年12月21日,二次闯关终成功,登陆中小板,成为A股唯一一个绿化行业的上市公司。
2.绿大地财务造假为什么时隔三年才被揭开
绿大地上市三年多来,连换二任财务总监,三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四次变更业绩预告、高管频繁离职。在绿大地事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高管、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中介机构如果不知情没有查出绿大地造假,属于重大过错责任;如果是知情故意出具虚假法律文件,就涉嫌犯罪,这需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鉴别。
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进入市场,就能在市场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
3.绿大地财务造假为什么时隔三年才被揭开
绿大地上市三年多来,连换二任财务总监,三次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四次变更业绩预告、高管频繁离职。
在绿大地事件中,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始股东、高管、保荐人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义务。中介机构如果不知情没有查出绿大地造假,属于重大过错责任;如果是知情故意出具虚假法律文件,就涉嫌犯罪,这需要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鉴别。
造假成本低、收益高一直是诱惑经济犯罪的关键要素,绿大地上市造假再次暴露出我国证券行业的三大问题:一是发行审核制度弊端,证监会承担了交易所本应承担的发行审核责任,又缺乏监督机构,无疑增加了其中的寻租空间;二是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由于缺乏退市制度,只要成功进入市场,就能在市场里“混”;三是惩罚力度过小,震慑力不足,我国针对金融尤其是证券市场重大违规操作罚款微乎其微,不利于创建良好的、基于投资而非投机的资本市场环境。
4.急!急!毕业论文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会计信息通常采用的造假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一是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如假餐费发票、假销售收人发票,虚列劳务费,特别是临时工工资尤为普遍。二是夸大或缩小会计事项,采用多开发票、大头小尾等方式非法谋利。三是采取偷梁换柱的方式,在费用中列支公款行贿、私人购物等非法事项,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人记账程序,使记账凭证失真。
2.在会计账簿和报表中造假。有的单位将销售收人、预算外收人、租金收人、返利或收回外单位欠款等不按规定存人开户银行,设置“账外账”,存人其经济实体或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有的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会计核算上造假。一是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折旧和摊销年限自我调节,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自我调节。将已支付应计人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其他应付款”账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投人工程成本,或将当期费用转人“等摊费用”、“递延资产”等账户,随意调节利润。二是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的企业将当年的收人挂在账上或采用压单方式转到下年度清算;有的企业为偷逃增值税,竟购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有的企业为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等。三是调节股权投资比率,视其盈利水平自行调节子公司股权持有比率,进而根据“需要”选择采用成本法核算或权益法核算,以达到调节母公司收益的目的。
舞弊审计的内容包括:
1.制定审计方案,检查相关文件、协议,了解机构的设置、管理、程序和实务,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内控制度的强点与弱点。
2.根据已确认的内部控制的弱点,确定舞弊可能存在的领域,了解过去曾发生过的舞弊类型,在会计政策上,审查舞弊者是否使用了不当的会计政策,隐匿亏损,夸大业绩及偷逃税款等,或蓄意披露与经济现实不符的会计政策,误导解读会计资料,掩盖事实真相等。
3.测试各机构的工作目标和道德环境,思考舞弊当事人的动机,分析在何种环境和状况下,员工会利用手中权利通过串通转移、支取挪用等手段侵占各种资财,营私舞弊。
5.近几年有哪些典型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案例,请把具体案例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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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例分析:
案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揭秘
下面是3个 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案例
1、万福生科
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收1.88亿元。这意味着,这家于2011年9月27日挂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计虚增收入,已高达9.28亿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特点,更因为其账务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点遮盖。“农业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业绩造假,单看调整后的业绩报表也不容易识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有保荐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存在难以被发现的虚假采购模式:公司将已实际入库的粮食运出,以农户的名义再次卖给粮食经纪人,后者再卖给公司,即一批粮食多次入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入库记录。
比较久的两个案例:
2、紫光古汉
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
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更多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其关联公司湖南紫光药业、衡阳中药公司在紫光古汉虚增营业收入的不归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绿大地
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
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6.关于2011年——2013年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事件
1、万福生科:最近被发现的一个典型例子,当数万福生科(5.940,0.18,3.13%)(300268.SZ)。2012年10月25日晚间,万福生科公告称,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业收入1.88亿元、虚增营业成本1.46亿元、虚增利润4023.16万元,未披露公司上半年停产事项。
但其造假显然不仅存在于2012年上半年。2013年3月2日,万福生科又公告称,公司自查发现,2008年至2011年累计虚增收入7.4亿元左右,虚增营业利润1.8亿元左右
虚增净利润1.6亿元左右。此前,公司披露其2012年半年报中虚增营收1.88亿元。这意味着,这家于2011年9月27日挂牌上市的公司,目前披露的累计虚增收入,已高达9.28亿元。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的特点,更因为其账务被农业公司的行业特点遮盖。“农业公司交易方式有的很原始,即使真的业绩造假,单看调整后的业绩报表也不容易识破。”一位接近深交所人士告诉记者。
有保荐人士认为,万福生科存在难以被发现的虚假采购模式:公司将已实际入库的粮食运出,以农户的名义再次卖给粮食经纪人,后者再卖给公司,即一批粮食多次入库,每次都有实际的入库记录。
2、紫光古汉:而更让市场震撼的,无疑是与万福生科同属于湖南地区的上市公司紫光古汉(000590.SZ)。3月12日,公司披露其财务造假等多项违法事实及证监会的处罚决定——2005年至2008年间,紫光古汉连续四年累计虚增利润5163.83万元,占其对外披露利润累计额达87.04%。
公司遭证监会警告并处50万元罚款,前董事长郭元林等7名时任高管被证监会警告并处累计39万元罚款。紫光古汉的财务造假手法更多是通过关联企业实现。其关联公司湖南紫光药业、衡阳中药公司在紫光古汉虚增营业收入的不归路上扮演了重要角色。
3、绿大地:绿大地于2007年12月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亿元。2004年至2009年间,绿大地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况下,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实际控制或者掌握银行账户的关联公司。
并利用相关银行账户操控资金流转,采用伪造合同、发票、工商登记资料等手段,少付多列,将款项支付给其控制的公司组成人员,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虚增收入。
其中,在上市前的2004年至2007年6月间,绿大地使用虚假的合同、财务资料,虚增马龙县旧县村委会960亩荒山使用权、马龙县马鸣乡3500亩荒山使用权以及马鸣基地围墙、灌溉系统、土壤改良工程等项目的资产共计7011.4万元。
绿大地还采用虚假苗木交易销售,编造虚假会计资料,或通过绿大地控制的公司将销售款转回等手段,虚增营业收入总计2.96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上述虚假内容。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经济日报:多管齐下防范公司财报舞弊
7.绿大地案件注册会计师主要违背了哪些条款
一、案例介绍 (一)绿大地事件概况 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ST大地,002200)始建于1996年,2001年完成股份制改造。
绿大地早在2004年就开始计划实施上市,2006年冲刺资本市场,只可惜IPO首度闯关失败。2007年12月21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绿化行业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
从上市至今,绿大地的管理层就不断以各种不规范行为“挑战”着监管部门。从2009年10月至次年4月,公司对2009年三季报及年报的业绩预告进行了多次修正。
证监会在2010年3月份因绿大地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而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结果尚未公布之前,深交所对其业绩频繁改变和信息披露问题作出了公开处分。2011年3月17日,绿大地董事长何学葵被逮捕,被捕的主要原因是“涉嫌欺诈发行股票”。
4月7日,绿大地的董事、财务总监李鹏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其实自2007年底挂牌以来,绿大地历经三任财务总监、三次更换审计事务所,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间曾五度反复变更业绩预报。
加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何学葵持有的股份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等事实早已说明这是一家“问题公司”。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概况 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
其前身为深圳市审计局的深圳市审计师事务所,擅长于国有企业审计领域,业务涉及不同类型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鹏城所2010年审计业务收入1.5亿多人民币,居全国前列。
(三)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与绿大地的“特殊”关系 2011年12月3日,绿大地公布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在获刑的所有人员中,只有庞明星为注册会计师,即原四川华源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在此案中以外聘财务顾问的身份出现。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从四川省财政厅2005年一份公示文件中可以看出,庞明星其原在的事务所正是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后者是华源的密切合作伙伴,也正是当年绿大地上市时的审计机构。其早在2001年就与绿大地建立了合作关系,已有默契。
然而该案的蹊跷之处在于此案并没有作出对中介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任何的处罚。 二、案例分析 (一)一般分析 从严格意义的角度讲,一个虚假IPO过程,如果少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配合”,是难以成就的。
根据调查,在绿大地上市的时期,保荐代表人资源十分稀缺,签哪个项目由证券公司安排,签字人往往与实际做项目的人不一致。正如何学葵所说,绿大地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中介机构的责任就是没有深入查证材料的真实性”。
在上市的利益链条中,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等收取不菲的中介费,是受益者,但也同时肩负着保证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充分的重任。然而,这些有着专业能力、又与企业只有零距离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造假行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其出谋划策,“贡献”造假智慧。
而其造假成本却极为低廉,如绿大地案中,全部责任人的集体缓刑,显然这样的代价在其高额的收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二)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 1.鹏城所应对其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本案中,据检察机关起诉书显示,2004—2009年间,绿大地公司在不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的情况下,为达到上市目的,经过被告人何学葵、蒋凯西、庞明星的策划,由被告人赵海丽、赵海艳登记注册了一批由绿大地公司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采用伪造合同、发票等手段虚构交易业务,虚增资产、收入。鹏城所已与绿大地合作长达七年,而注册会计师仍在2007年的审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这无疑是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2.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负有的监督和对审计质量负有的监控责任。对业务人员而言,会计师事务所负有相应的监督责任,事务所一旦获知违反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应当立即将相关信息告知有关项目负责人,以便他们采取适当的行动。
而本案中,鹏城所与绿大地本身就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其独立性就受到威胁。庞明星在鹏城所的时候,就帮助绿大地造假并出具审计报告。
鹏城所作为庞明星曾经的东家,可以说其甚至不是没有监督,而是故意隐瞒。另外,事务所也应对其质量控制制度进行持续考虑和评价,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以达到监控的目的。
但很多事务所为争取客户不但没有做到质量监控,往往还不惜降低审计质量出具虚假报告。然而在本案中,庞明星在接受审计业务后并没有告知事务所其获知的有关绿大地的某些消息,使得客户关系和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并没有得到遵守。
直到2008年绿大地为了掩盖更大的财务漏洞,才主动要求与鹏城所解除合作关系。 3.鹏城所未尽到对其业务人员职业道德负有的教育责任。
绿大地在2006年11月首度闯关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006年其披露的负债为1.04亿元,实际负债则是1亿元等有许多迹象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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