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防控1500字作文题
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队伍的日益壮大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又一个严峻的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文化日趋多元,福利制度不断改革,老年人犯罪本身及其变化也引起了各界的重视。在中国,老年人犯罪一般被理解为年龄在60岁以上(包括60岁)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
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轻视。目前,虽然我国老年人犯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但是各地的老年人犯罪数量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并且违法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由此,老年人犯罪不容忽视。
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不可被忽视的社会现象,也必须从社会内部来探寻其发生原因。 从个人原因来说,老年人身体机能的不断衰退使他们倍感无助,再加上晚年与子女聚少离多,感情和距离逐渐疏远,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封闭自我,心灵的空虚和孤独逐渐使其中一些人在心理上产生极大变化,甚至走向极端,选择犯罪道路。
另外,有些老年人曾高爵显赫,昔日“风光无限”,退休之后“人走茶凉”,社会角色的巨大落差使其砸心理上无法接受。更有些老年人昔日位高权重,退位后依然利用曾经的关系网为后人铺路建桥,“努力关心下一代”,从而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利益需求尤其是精神需求得到满足。
从社会原因来说,一方面,寂寞的外在环境催生了老年人的犯罪心理,尤其是农村老年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市化的步伐越来越快,走出农村、走向城市的青壮年越来越多,留守家乡的则大多为老人和孩子;同时,国家教育水平的提升,教育面的扩大化,使得农村学生走向大都市,绝大多数人都扎根于都市工作,而农村老年人不习惯都市生活,叶落归根的思想强烈支撑他们留守家乡。
对于这些留守老人来说,子女离开家乡,远走他方,留下的是孤寂和凄凉,不免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偏激者还可能通过犯罪形式来引起家人的关注或排解孤独的情绪。其次,传统的尊老、爱老、敬老思想遭到破坏。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外来文化的猛烈冲击下,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变得支离破碎,尤其是在当今金钱几乎可以支配一切的时候,这些优良的传统美德逐渐被年轻人淡忘或者有意识地淡化。思想的代沟越发使老年人手足无措,面对作为家长的威严,老人为图生计,只能言听计从,尊严都逐渐被磨平,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心理变异,进而可能诱发犯罪。
再次,外来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对老年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老年人的思想比较传统和保守,面对新的生活理念和方式的侵袭,难免有些手足无措,稍有不慎,就可以产生极端心理,进而诱发犯罪情绪。
最后,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老年人老无所养、并无所依、人无所靠。“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
老年人也不例外。老年人身体机能的衰退不能保证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无法满足老年人对生活的基本需求。
在这种情况,老年人为了生存,极其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老年人犯罪有其固有的特点,也有其固有的原因。
在了解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之后,我们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尤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和养老,使老年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同时,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惠及农村和城乡,尤其是要加强农村新型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自立的经济基础。
第二、增加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在单位或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和机会,增加老年人与他人以及社会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帮助他们保持良好的心态,减少孤独感、失落感。
同时加大社会传统美德的宣传,倡导尊老、爱老、敬老的优良风尚。 第三、加强情感纽带,改善生活环境。
针对社会结构乃至家庭结构的分化,子女与老人间空间距离加大,为减少老年人孤独无助情绪的产生,一方面社会在尽可能减轻年轻人社会压力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子女与老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工作再忙,子女也应常回家看看,陪父母聊天,如果实在走不开,也可通过网上聊天、电话谈心等方式加强与父母心灵上的沟通,从而消除父母心理上的孤寂和凄凉感。
第四、转移老年人的注意力,改变原有生活方式。针对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而产生的情绪差异,可通过转移其注意力、改变其生活方式来减少心理情绪的变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例如,在农村可以广建戏台、经常邀请马戏团、唢呐队等,同时运用农村基础组织力量来多组织、多开展让老年人走出家门、享受公益娱乐,增强老年人的集体感和依靠感。 第五、加强基层管理势在必行。
农村村委会、居委会应组建治安联防队,加强治安巡逻。另外,应加强对本村(居委会)治安环境的监控,并在犯罪的死角区域安装电子监控装置,有效预防有犯罪心理偏向的老年人实施犯罪。
第六、继续完善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对老年犯罪人实行轻刑化。老年人犯罪大多为轻微的非暴力犯罪,较其他主体。
2.怎么写论 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相关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摘要」:在21世纪我国面临着迈入老龄化社会,与此同时经济发展造成社会生活环境日益变化,老年人犯罪现象也变得尤为突出。
老年人与一般的成年人之间存在诸如生理、心理等方面的许多区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都规定了相应的从宽处罚的制度,我国古代及近代的立法都对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我国现行刑法对此问题都存在重大的疏漏,没有相关的规定。结合老年人自身的特殊状况、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现状以及当前国际刑事立法的现状等诸多方面,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的立法势在必行。
「关键词」:老年人 犯罪 刑事责任 2002年6月22日,湖南省衡阳市汽车配件厂88岁的韦有德因杀死邻居刘文军而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案件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人们纷纷对“老年人犯罪能不能网开一面”和“要不要在刑法中规定犯罪年龄上限”发表自己的看法。
由此,也引发了法律从业者对老年人犯罪的问题的一系列思考。 一、老年人犯罪概述 进入新世纪,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超过总人口的10%,人口年龄结构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年人口还将以较快速度增长,到2015年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2亿,约占总人口的14%,到2040年60岁以上人口将占到总人口的25%,每4个人中就有一个老年人。 在21世纪,不仅我们国家面临着迈入老龄化社会,世界上许多国家亦是如此。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世界的发展日新月异,老年人在这种社会条件和生活环境里,必然会产生一些新的社会矛盾。按照传统的观点,人到五六十岁就步入老年期。
按照老年病理学家的观点,则将老年人区分为年轻老人(50-60岁)、中年老人(60-80岁)、老年老人(80岁以上)三个时期。这个时期,老年人的精神和身体方面开始衰退,感官功能逐渐降低,常常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甚至与儿童心理有某些相似之处,故有人称老年期为“第二次儿童期”。
正因为老年人身心发展所呈现出的这些特点,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一些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二、国内外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沿革 人的责任能力不仅是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年龄阶段,其责任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的过程,因而各国刑法对犯罪的老年人往往设有减轻刑罚或其他从宽处理的特别规定。
(一)、国外刑法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正因为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特殊性,在外国刑法的历史沿革中,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中,都有一些关于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以下一些: 1、从宽处罚。
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48条规定:“对超过70岁的犯人从轻处罚”。 限制适用某刑种。
如1961年《蒙古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第19条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 2、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
例如:194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 (二)、我国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 1、西周时期。
《周礼。秋官。
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礼记。
曲礼》上对这两赦解释说:“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老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周礼。秋官司寇。
司厉》还在盗窃罪中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 2、春秋战国时期。
《法经》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
3、唐朝。 《唐律。
名例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
作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
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 4、宋朝。
元朝时期的重要法典《大元通制》中,也有关于老年人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规定。据《元史。
刑法志》载,元朝时,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不任杖责,听赎。可见,元朝时期对老年人犯罪也是设立了上限的。
5、明朝。 明代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处理,实行宽刑。
洪武元年,令禁系囚徒,“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散收,轻重不许混杂”。明律中规定:“凡诬告人罪,年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者,依律论断,例应充军嘹哨口外为民者,仍依律发遣。
若年八十以上笃疾有犯应永戍者,以子孙发遣;应充军以下者,免之”。又规定凡年七十以上,犯流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盗及伤人者,亦收赎。八十九犯死罪,九十事发,得勿论,不在收赎之例。
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亦不加刑。 6近代。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当时苏维埃政府赣。
3.一篇关于刑法犯罪的论文(有案例),2000字以上,还要有个人分
案例;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
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关于网络裸聊是否构成犯罪一直是近年来争议很大的问题。2007年4月,北京曾出现一桩近似案件,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先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来又主动撤诉。
其理由是无法依据《刑法》找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没有处理。为什么方某的案子可以定罪而北京张某裸聊的案件没有定罪?这里涉及到刑法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刑法才可以将之评价为犯罪行为。
刑法是什么?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在社会中的活动规矩和准则。
法律、宗教、伦理和风俗习惯都是社会规范,其有的是约定俗成,有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制定,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刑法与宗教、伦理、风俗习惯有什么不同呢?刑法的产生是否是必要的呢?以宗教为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宗教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崇拜一个或多个神 第二,有自己的教义,即成熟的信仰体系;第三,有一定的仪式 第四,要求教民顺从。
在现代社会,宗教依然成为人类社会思想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宗教具有教化和心理安慰的功能。但是,仅有宗教是不能维持现代的社会关系的,因为是否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程度如何,教民对宗教的依赖程度是宗教起作用的关键。
对于不信仰宗教或伪信仰宗教者,宗教是无法对其起作用的。此外,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教义,在同一国家甚至同一地区常常存在信仰不同宗教的教民,不同的信仰信仰体系教化出不同思想的教民,但是,在现实的物质世界里,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的最低标准是什么?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在不同的宗教里是不同的,而且界限是模糊的,仅靠宗教无法让国民明确自己行为的界限,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预测,当然无法有真正的自由。
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同样具有这种缺陷。即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虽然也可以影响国民的思想和行为,也可以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影响,但是其内容本身不明确,不稳定,无法调整所有的国民,因此,统治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必须由作为国家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来充当此角色。
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刑法的第二个特征是最强的强制力。 各个部门法由于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因此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比如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违反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重婚。但是,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刑法的强制力是最大的,也就是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式会对行为人产生最大的痛苦,可以剥夺行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
这比如教育一个孩子,绞尽脑汁用尽一切方法后还是无济于事时,只能采用暴力威吓和强制。而合法运用这种恶的根据,就是通过合法机关合法程序制定下来的规则。
因为人人都明白,在社会中要生存必然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刑罚就是这种公权力的行驶的表现。因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刑罚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即刑罚要具有谦抑性。
这种谦抑性要求刑法只能是保障法和补充法,只能是足球比赛场上的守门员,而不能充当前锋、中锋或后卫。即刑法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调整所有国家与个人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止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包括这些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需要国家公权力规范国民或单位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仅从调整对象来区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不同,是无法区别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其调整对象,而在于其调整方法,刑法是采用刑罚这种包含最强烈痛苦的方式来影响人的选择的。
因为刑法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因此自古以来刑罚最容易被统治集团滥用,从保障人权和追求民主的现代精神来看,限制刑罚权滥用,实行罪刑法定成为必然。通过罪刑法定,明确刑罚的界限,从而保障国民行动的自由,也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全世界人民都会赞同的选择。
问题是,刑法即使通过法条明文规定,其界限依然是模糊的,不稳定。因为要将调整无限的法律现象的规范要通过有限的文字表述出来是十分困难的。
有的术语,在一段时期,我们能够通过解释达成共识,使其界限明确,但随着时代发展,更新形式的现象会冲击这种解释,使得其界限模糊不定。比如,财物,强奸,卖淫,这些词的内涵和外延立法时没有很大争议,而今天来看,其外延则很难确定。
而有的表述,从一开始就是界限开放的,这使刑法的边界无法确定。这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何解释就决定了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比如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网络上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但是适用。
4.最近在写论文,关于老人摔倒的法律论文,请大家帮我提供一些老人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个公交站台等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彭宇则称自己下车时看到老太跌倒赶忙去扶她。
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判彭宇给付受害人适当补偿共45876.6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后以和解撤诉结案。
此案中,网友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并感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例2:天津许云鹤案 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却被王老太指认为撞伤自己。后被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8月22日二审开庭,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听的群众,他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许云鹤。当王老太走出法庭时,一家人打算打车回家,但被的士拒载,司机声称怕被碰瓷。
案例3:武汉老人倒地死亡 2011年9月2日,武汉88岁的老人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起。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爷的亲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难道现在老人倒地后,就真的没人敢扶了吗?难道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丢失了吗?”对于李大爷子女的悲情泣问 。
最近,又有一起 搀扶跌倒老人就医被法院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判罚7万赔偿金的事件,发生地在浙江金华,涉案人士一个90后的年轻人,名叫吴俊东。 交警现场勘验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是吴俊东的三轮车撞到了老人的摩托车。
金华中院判决依据(原文): 1,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2,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3,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4,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我们知道,交警的现场勘验结论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唯一的法定依据。
当然,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重新进行勘验;但是,法院的勘验的有一个必备的前提:现场仍然存在并保存完好。中国案件中,中国前提条件显然依据不存在了。
这也说所有交通事故转移到法院诉讼阶段的一个规律;他是,也说立法上把交警勘验结论作为法院诉讼阶段唯一法定依据的出发点。 既然交警在第一时间的勘验结论都无法证明责任的性质或者责任的分配,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院应当按照“衡平原则”充其量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法院按照轻重或者主次分配责任都是不适当的;换言之,是错误的。
我们再逐一剖析法院的这四个判决依据,在证据学理论上是不是站得住脚: 1,关于“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这是非常典型的超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心证”。A,“超车后听到有人喊”有二种可能:一种是撞人了;另一种是并没有撞人(“喊”的原因很复杂)。
B,“给父亲打电话说出事故了”完全符合90后这个年龄段遇到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做出判断的心理特征。不具有诉讼证据学上的证明力。
C,如果法院以这种“真实可信性”作为诉讼证据是轻率的,也是错误的。 2,关于“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
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这个叫戴某的唯一“目击证人”在后来的“证词”中又说自己“没有看见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前后矛盾,不足为证也。
3,关于“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这是一个重要情节和细节。
戴氏老人均为左腿受伤:A,如果吴俊东的三轮车在左侧,如果直接擦挂了戴氏老人,左腿必然存在严重的皮外伤和肌肉损伤;然而,这个法医鉴定并没有这方面的结论。B,如果三轮车是在老人的右侧,说明这些伤是老人的摩托车向左倒地后造成的。
那么,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又会出现二种可能:a,撞了;b,没有撞(完全有可。
5.犯罪学论文
1 浅论网络犯罪概念特点及其预防 2 新生代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其控制 3 经济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其防治对策 4 激情犯罪探析 5 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初探 6 当前娱乐场所隐语的特点 7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8 浅谈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对策 9 对中心城区侵财类刑事案件的思考 10 论制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策略 11 我国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问题 12 当代大学生犯罪根源浅析 13 基于灰色理论的青少年犯罪预测模型及其应用 14 我国洗钱形态探析 15 恐怖主义资金揭秘 16 社会转型与反邪教 17 地下钱庄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18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防治 19 试析网络犯罪 20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新论 21 新时期经济类案件的文件欺诈特点及对策 22 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 23 论犯罪心理学的科学基础 24 论我国团伙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与对策 25 浅析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26 论社区警务对抑制有组织犯罪的作用 27 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处置研究续 28 心理学关于影响犯罪因素的研究进展 29 与“智能犯罪”的较量 30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范对策 31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32 当代犯罪的文化学解读
433 对绑架劫持人质犯罪分子心理因素的初步分析
434 略论我国的金融反恐
435 论对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防治
436 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场
437 完善中国反跨国洗钱犯罪体系之我见
438 析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
439 论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对策
440 论高等院校职务犯罪及其防控措施
441 职务犯罪成因调查分析
442 防范金融犯罪问题研究
443 云南 犯罪现状浅析
444 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现状及对策探讨
445 跨国 犯罪的形势与对策研究
446 论贫困对犯罪的正效应
447 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调查访问
448 大学生犯罪及对策研究
449 邪教犯罪人员社会化缺陷的再社会化
450 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451 论“一把手”腐败犯罪的预防
452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453 重庆地区 犯罪的现状和对策建议
454 城市化与犯罪
455 短信犯罪初探
456 金融监管与洗钱犯罪控制
457 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防范对策
458 试论女犯拘禁性心理障碍及其矫治
459 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原因及其对策
460 转型期女性犯罪原因探究
461 抢劫犯罪的被害预防
462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危害及其防治
463 家庭伦理与女性违法犯罪原因探讨
464 论金融领域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465 犯罪的新形势及应对
466 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哲学分析
467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防范机制
468 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的原因力分析
469 新形势下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其对策
470 信用卡欺诈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
471 论都市犯罪与都市管理互动的防控模式
472 女大学生犯罪心理探析
473 洗钱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474 预防职务犯罪刍议
475 惩治跨国贩运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困境及对策
476 “黑哨”现象犯罪成因的主体分析
477 当前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公安机关的对策
478 高智能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479 网络金融侵财型犯罪及应对机制研究
480 腐败与职务犯罪研究
6.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
预防老年人犯罪 (一)加强对老年人法制教育的宣传及性观念的疏导 农村地区的老年人因本就缺乏文化知识,在进入老年阶段时会更缺少辨别是非的能力,大部分人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到未成年人的水平,而目前的法制宣传对老年人犯罪问题则少有提及,越来越壮大的老年人群体应该成为犯罪预防的宣教对象。
针对涉性犯罪尤为突出的问题,老年人由于在性方面很难得到社会尤其是家庭成员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农村地区年龄稍长的人再婚都要承受较大压力,长期被忽视、被压抑的生理需求爆发时就会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我院审理的老年人强奸罪中,70岁以上被告人有5人,1人已达84岁高龄,对老年人性观念的疏导应是犯罪预防的重点。
(二)媒体宣传加强对青年人的道德教育。预防老年人犯罪,家庭环境是一个相当大的因素,生活安稳、心理满足的老年人没有犯罪动机,“空巢老人”更容易犯罪。
在政府和社会的关怀之外,不论是对老年人的生活赡养、还是“常回家看看”的精神赡养,都更依赖青年人尽到自己的义务。 善用媒体的力量宣扬传统道德,唤起人们的道德反思,也能从道德层面督促子女对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关心和保障。
(三)村镇基层组织的保护及监管作用 从我院民事赡养纠纷的调解特点反映出,相比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村镇基层组织对辖区内老人的生活有更大的参与度,更容易获取当事人的信任。 加强他们对老年人生活的保护和监管责任,不管是对预防老年人犯罪预防还是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都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四)政府、社会应承担起保障老年人养老基本需求的社会责任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社会保障、社会服务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这些规定及政策要落到实处。 财产犯罪的被告人全部来自农村,且大多数无儿无女,犯罪所得主要为家禽、油米等维持生活的必须用品,这也说明农村地区老年人在基本养老方面还需要政府及社会给予适当的倾斜和照顾。
(五)打击与教育并重,对社会危害性大的被告人依法惩处 我院审理的老年人罪犯中曾经犯罪8人,占总人数的15。 7%,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并非没有认知,纯粹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且在尝到甜头之后还有继续犯罪的可能,对这部分人则应坚持打击与教育并重的手段,该惩罚的不能姑息,视其社会危害性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7.论文:老年维权工作的特点及做法
建立健全老年维权体系 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我市为辽西朝阳市经济欠发达县级市,总人口63万,老年人口7.1万,占总人的11.7%,是辽宁省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之一。
针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新变化、新问题和涉老案件逐年增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犯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情况,市委、市政府在重视和加强老龄工作的同时,将老年维权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坚持从实际出发,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老年维权体系,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收到明显成效。 一、建立老年合议庭,运用司法手段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随着人口老龄化形势的不断发展,老龄化带来的社会问题也越来越严峻,以赡养纠纷为主的涉老侵权问题尤为突出。
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学习外地经验做法的基础上,2003年市老龄委积极协调市人大、法院等有关部门,首先在北票市法庭尝试建立老年合议庭。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对老年人有爱心、耐心的审判员担任老年合议庭成员,聘请市老龄办工作人员和辖区内有知名度的人士和有影响力的老年人参加陪审。
北票老年合议庭成立当年就公开审理涉老案件37起,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为推广这一做法,市老龄委与市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涉老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要求全市所属16个法庭全部挂牌建立老年合议庭,到2004年底16个基层法庭均建立了老年合议庭,初步形成了老年维权网络。
老年合议庭成立以来,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形成一整套涉老案件的审理原则和办法。 (一)审理原则。
一是涉老案件的标本兼治原则。注重宣传调研及案前调解。
每季度定期到乡、镇、街进行一次调研,掌握和了解关于涉老案件的特点及规律性。同时,坚持每年到乡、镇、街进行一次法制宣传教育课。
截止到目前,已向群众讲解了《老年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十余部法律,结合案例进行宣传,增强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敬老意识;老年合议庭人员还经常对老年人的子女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进行敬老养老传统道德教育,把赡养老人义务上升到法律高度,使那些不赡养老人的子女提高了认识,主动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二是“三优先”、“两快”原则,即立案、审理、执行优先和快审快结。
涉老案件与其他案件不同,老年人往往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走上法庭起诉自己的子女亲属。而且,老年人体力精力和财力处于劣势,时间等不起也拖不起。
我们在立案、审理和执行各个环节都坚持优先和快审快结原则。桥北街道一位年近九旬的老人来到北票法庭,诉说其儿子不尽赡养义务,不照顾其生活,工作人员主动把老人扶到立案庭,免费为老人立了案,并安排老人在法庭食堂用了午餐,下午合议庭人员立即到老人家中调查取证。
几天后,在老人家中审理了此案。这一案件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了7天时间,审判结果和办案速度都令这位老年人非常满意。
同时,也影响了其他老年人,解除思想顾虑,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坚持特案特办的审理办法。
一是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老人采取减、免、缓交诉讼费的办法,让有困难的老年人打得起官司。二是针对体弱多病、高龄、行动不便老年人实行“三不传”(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高龄当事人、身体行动不便的当事人和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不传唤到庭)而采取上门服务、现场开庭审理的办法,到案发地(老年当事人家中或村委会等)办案,这种特殊服务方式,方便了老年人,使他们在家里甚至在炕头上或医院病床上就打赢了官司。
三是对有社会影响的案件采取公开审理。例如,北四家乡老年人张某与其子赡养纠纷一案中,被告张某儿子以种种借口拒绝赡养原告,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扩大教育面,老年合议庭全体成员来到原、被告居住地进行公开审判,不仅使被告服判息诉,也使当地群众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法制教育。四是对审结的案件进行定期回访。
凡是涉老案件审结2个月后,合议庭成员都要到当事人家中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到目前为止共回访37人次,解决问题15件,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到目前为止全市老年合议庭已审结涉老案件700余起。
其工作得到了辖区及各乡、镇、街党委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好评,受到了广大老年人的称赞。 二、设立老年维权“四员”,充分发挥老龄组织的维权主体作用 市、街(乡)各级老龄部门作为老年维权主体,要承担起贯彻落实《老年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和责任。
我们从实际出发,尝试在各级老龄组织中设立老年维权“四员”:从实践情况看,老年维权“四员”确实对发挥老龄组织作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一)老年维权信息员。
处于村、社区层面。赡养纠纷、涉老案件最初一般都处于隐形状态,受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影响,老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时,不愿对外人说,村老年协会根据信息员反映的问题,首先做思想工作,不能解决的就通过信息员,及时上报到乡老龄组织或乡老年合议庭以及乡(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目前我市的367个村(社区)设立信息员1101名,成了全市老年维权阵地的“前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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