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知道(论文)海运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港口作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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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过程中保险常识
1、物流过程中哪几个环节会涉及到货物保险?有什么样的险种?
答: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理赔后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弥补。其次,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取得与代位求偿及诉讼的一切相关证据,并应取得货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物流保险合同往往标的较大,必要时需要行使财产保全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所以在事前与事后法律咨询上要选择物流、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3 如何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答:在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办理保险索赔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赔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单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手续,交付单据后,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如何赔付。如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则最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2.关于海运的论文
申请扣押船舶具备的海事条件
作为扣押船舶的实质条件之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经过最广泛认可的。因为根据有关扣船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条文的规定,诉前扣船的唯一依据就是海事请求,诉前扣船的原因就是海事请求权。
所谓海事请求,广义的来说就是指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而提出的请求,狭义的海事请求则是指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而所谓的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求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关于哪些海事请求权能够成为船舶被扣押的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与争议。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请求人可因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扣押其任何船舶。最典型的代表是希腊,在《希腊海事法典》中有规定,基于任何的海事请求和其他请求都可以扣押船舶。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则认为只有根据对船舶提出的某些特定海事请求才可以扣押该船舶。例如英国的《司法行政法》中规定了18项允许扣押船舶的具体海事请求。
为了在国际上使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得到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52扣留海运船舶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1952,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公约第1条就将海事请求明确限定为以下17种具体海事请求:
(1) 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 由于任何船舶造成的或因任何船舶的操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 海难救助;
(4) 关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5) 关于在任何船舶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6) 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和损害;
(7) 共同海损;
(8) 船舶抵押借款;
(9) 拖带;
(10) 引航;
(11) 在任何地方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 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及规费;
(13) 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 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 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6) 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舶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收入方面的争议;
(17) 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tuzidemianju
3.谁知道(论文)海运保险的相关知识和港口作业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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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过程中保险常识
1、物流过程中哪几个环节会涉及到货物保险?有什么样的险种?
答:在物流作业过程中,只要涉及货物作业、监管的运作环节都有可能涉及货物保险问题。一般保险最受重视的环节有仓储作业、空运、海运、陆路运输作业阶段。很多情况下港口作业过程的保险是作为运输保险的一部分投保的。海运过程中的险种分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又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陆路运输过程中的险种主要有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航空运输过程中的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2、保险公司在货损或货物灭失时行使的代位求偿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在物流保险法律关系中,物流合同的一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在非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货损或货物灭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先向货物利益方进行赔偿,而后取得货物利益方的地位,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此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在事前确定货物利益方没有私自放弃任何有关损坏货物的任何权利,这是为确保保险人理赔后权利能够得到充分弥补。其次,保险人理赔后,应当取得与代位求偿及诉讼的一切相关证据,并应取得货物利益方的配合。再次,注意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物流保险合同往往标的较大,必要时需要行使财产保全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最后,物流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专业性很强,所以在事前与事后法律咨询上要选择物流、海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3 如何办理保险索赔程序?
答:在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办理保险索赔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赔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单据: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手续,交付单据后,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如何赔付。如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则最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4.求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好心人帮帮我吧···不知道怎么写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1.海运货物保险
2.陆运货物保险
3.空运货物保险
4.邮包运输保险
5.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6.案例分析
一.海运货物保险又分为:海运货物风险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1.海运货物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海上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由于特殊原因引起的风 险
2.海运货物保险中的损失:全部损失:运输中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损。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未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它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3.部分损失:共同海损:指船舶在海运提制途中遇到危害,船方为了挽救船、货,使得船舶继续行驶,有意地采取某些合理的措施并为此付出某些额外牺牲和费用。
单独海损: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利用进保险货物遭受海损后。
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
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附加险别: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货物遭受自然灾害前后,又遭受意外事故的部分损失;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遭海难后,发生的特别费用。
2.水渍险: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和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4.一般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包装 破裂险和锈损险。
5.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战争险和罢工险
三.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A )I CC (A )
协会货物条款(B )I CC (B)
协会货物条款(c )ICC (C )
协会战争险条款
协会罢工险条款
恶意损害险条款
1.ICC(A)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一切险
2.ICC(B)相当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规定的水渍险
3.ICC(C)仅承担重大意外事故的风险
四.陆运货物保险:
1.陆运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2.陆运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别: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水渍险相似,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同海运一切险相似。
五.空运货物保险:
1.空运风险与损失: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各种外来风险而导致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2.空运货物保险的险别: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
3.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的责任起迄采用“仓至仓”条款
六.邮包运输保险:
1.邮包运输风险与损失
2.邮包运输保险的险别: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
七.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的订立:
1.保险投保人的约定
2.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的约定
3.保险险别的约定
4.保险金额的约定
5.保险单的约定
八.案例分析:
某外贸公司按CIF 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以向保险公司按发票总植110%投 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2100美圆,数日厚意,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有遇到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圆。
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是否赔偿,为什么?
这只是个引子,太多了。你要是有心的话够用了。
5.关于海运方面的论文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
〖提要〗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
粹的运输代理人,
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
在集装箱
FCL
整箱货情况下,
承运人一般无法在
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
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
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
〖案情〗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
年
11
月
18
日,
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
3
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
交货方式为
FOB
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
2001
年
12
月
24
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
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同年
12
月
27
日,
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
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
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
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
收货人
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
2002
年
1
月
11
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定,原告支付被
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
9
,
415
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
运输至目的地吴江。
事实上,
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
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
(以下
简称“吴淞公司”)
实际运输,
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
8
,
900
元运费。
同年
1
月
21
日货到
目的地后,
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
货物严重损坏。
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
江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
向原告进行追偿。
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
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
11
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
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
/
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
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
运达目的地破损”,
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
要求被告支
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
11
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要点〗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
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
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
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
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
其与被
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
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
输合同,
合同有效成立,
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
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
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
货损属于货物运输
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
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6.关于海运方面的论文
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定性及多式联运中集装箱货损区段的确定〖提要〗货运代理人的真实身份应根据其从事的业务来具体分析,不能一概地界定为纯粹的运输代理人,也有可能是承运人身份;在集装箱FCL整箱货情况下,承运人一般无法在装货时检查箱内货物的状况,箱内货物损坏的确定通常是通过集装箱进出场时设备交接单的记载情况及铅封完好与否来推定。
〖案情〗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苏州公司 2001年11月18日,华映公司与特灵台湾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冷水机组的贸易合同,交货方式为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吴江。2001年12月24日,买方华映公司就运输的冷水机组向人保吴江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责任期间为“仓至仓条款”。
同年12月27日,原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国际多式联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三个集装箱的冷水机组经上海到吴江。原告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发货人为特灵台湾公司,收货人为华映公司。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2002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以传真形式约定,原告支付被告陆路直通运费、短驳运费和开道车费用等共计9,415元,将提单下的货物交由被告陆路运输至目的地吴江。事实上,被告并没有亲自运输,而由上海吴淞汽车运输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吴淞公司”)实际运输,被告向吴淞公司汇付了8,900元运费。
同年1月21日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两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收货人依据货物保险合同向人保吴江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向原告进行追偿。
原告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已向保险公司作出11万美元的赔偿。之后,原告根据货物在上海港卸船时的理货单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完好”,以及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出场联和进场联)对比显示的“集装箱出堆场完好,运达目的地破损”,认为被告在陆路运输中存在过错,要求被告支付其偿付给保险公司的11万美元及利息损失。
〖裁判要点〗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货物从美国运至中国吴江,经过了海运和陆路运输,运输方式属于国际多式联运。原告是多式联运的全程承运人,也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其与被告之间的传真事涉运费等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订立的合同应属国际多式联运的陆路运输合同,合同有效成立,被告应按约全面适当地履行运输义务。
涉案两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上海至吴江的陆路运输区段,故被告应对货物在其责任期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买方也即收货人华映公司与人保吴江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货损属于货物运输保险单下的保险事故范畴,保险公司对涉案货损进行赔付符合情理和法律规定。
7.关于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
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
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
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
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
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
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
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
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
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
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
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
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
8.关于海运的论文
申请扣押船舶具备的海事条件
作为扣押船舶的实质条件之一,“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经过最广泛认可的。因为根据有关扣船的国际公约和法律条文的规定,诉前扣船的唯一依据就是海事请求,诉前扣船的原因就是海事请求权。
所谓海事请求,广义的来说就是指基于海商法调整的运输关系或船舶关系而提出的请求,狭义的海事请求则是指可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而所谓的海事请求权,是指与海运船舶建造、买卖、租赁、营运、操作、求助以及船舶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优先权有关的或者由此产生的赔偿请求的权利。
关于哪些海事请求权能够成为船舶被扣押的原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存在着非常大的分歧与争议。多数大陆法系国家认为,请求人可因对船舶所有人提出的任何性质的请求扣押其任何船舶。最典型的代表是希腊,在《希腊海事法典》中有规定,基于任何的海事请求和其他请求都可以扣押船舶。与此不同的是,一些英美法系学者的观点则认为只有根据对船舶提出的某些特定海事请求才可以扣押该船舶。例如英国的《司法行政法》中规定了18项允许扣押船舶的具体海事请求。
为了在国际上使船舶扣押的法律问题得到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召开的第九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签订了《1952扣留海运船舶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1952,以下简称《1952年扣船公约》),公约第1条就将海事请求明确限定为以下17种具体海事请求:
(1) 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 由于任何船舶造成的或因任何船舶的操纵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 海难救助;
(4) 关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5) 关于在任何船舶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契约或以其他形式出现;
(6) 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和损害;
(7) 共同海损;
(8) 船舶抵押借款;
(9) 拖带;
(10) 引航;
(11) 在任何地方因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 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及规费;
(13) 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 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 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16) 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舶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收入方面的争议;
(17) 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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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求海运货代论文一篇
国际货运代理是服务性行业中的一种类型,1926年5月31日在维也那成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作为联合国的常设顾问机构和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最大的非政府和非赢利机构,其对国际货运代理的定义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人并不是承运人,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集货、报关、报验、收款。”
我国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对其定义为“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可见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为当事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国际货运代理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精通业务,熟悉国际货运市场的供求变化,航线运价的季节变化,熟悉各种运输手段及相关法律规定,与承运企业、贸易方、以及保险、银行、海关、商检、港口等有着广泛的联系和密切的关系,从而在较大范围内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提供较好的服务,并在国际贸易运输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虽然已经有百年以上的历史,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基于国际互联网的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当代物流行业的发展和逐步形成,传统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作为国际化的服务行业,中国年轻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一样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种挑战和冲击。其实中国的国际货代行业在2000年已经走向分化,2001年我们将看到已经开始的分化所带来的更明显的效果,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将感受到更加巨大的生存和发展压力。
在此背景下,必须从战略的角度去分析研究中国货代业的形成、结构、走势与前途。货代企业也必须重新思索自己的定位与归宿。
一、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形成及演变 综观我国货代业短短几年的发展,以下几个阶段可以反映货代行业的阶段性兴衰与变化: *国家垄断阶段,1993年以前,由中国外贸运输总公司暨业内常说的中外运(SINOTRANS)在国家政策保护下高度垄断外贸运输业。 *1993-2000承运人控制的货运市场阶段。
前期:货代市场由垄断走向开放经营(但对外资企业依然严格限制),目前国内的大部分货代企业都是这一时期设立和发展的,目前总数已经在2000家以上,市场空前繁荣。由于在这一时期航运市场并没有完全开放,但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增长带动进出口贸易猛增,中国航运市场的需求大于供给,按照经济学的规律,供给方占据了更有利的谈判地位,货运市场的控制权转移到承运人一方,有些基本的现象可以证明以上的分析,例如目前中国至欧洲航线的运价水平还没有90年代中期的水平;那时因船舶舱位不足而甩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等。
在这一阶段,航运市场供给不足、运价信息不透明、由于政策的保护而很少有外资企业的竞争、承运人货运网络不完善而对货运代理的依赖等原因,使国内贷代企业用简单的经营手段却赚取了超额利润,享受了短暂的“黄金时代”,完成了一定的资本积累,也形成了行业的初期规模。 后期:这一阶段是货运市场分化的前导,国内中国远洋运输公司(COSCO)中国海运公司(CSCO)等大型承运人企业纷纷设立自己的货代机构,航运市场的开放使外资船公司-这些大型全球承运人开始直接向国内的货主企业揽取货载(目前交通部批准的已有15家以上外国船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另有270处以上的代表机构,全球20大班轮公司无一例外进入了中国市场,OOCL东方海外班轮公司不但介入了12条内支线,还同铁路部门合作,开出了郑州-香港等6条铁路集装箱干线专列)在舱位与订舱回佣决定着传统货代业经营与利润空间的市场里,货代中间人的身份受到挑战,经营环境日趋恶化,老牌的SINOTRANS也无力阻挡市场的规律。
例如上海航运交易所的设立及运价指数的公布使运价市场信息公开化,可以标志着货代暴利时代的结束:2000年6月以来,上海9家班轮公司以市场变化为由,先是取消上海至东南亚各地区的到付运费佣金,接着到欧洲、澳、新航线的到付佣金由2.5%降到1.5%,虽然经各方交涉而有所抵制,但佣金制度已经动摇。船公司在其自身已经具备货代功能的前提下,对公共货运代理的依赖性显著降低。
承运人一体化销售的成熟,并不仅仅威胁到眼前的代理佣金,而是作为中间环节的传统货代企业面临被淘汰的威胁,货代企业在这一时期比前期明显衰落,如果继续在市场中生存必须寻找新的利润空间,构筑新的核心竞争能力。这也是我国货代市场走向分化的动因。
*2000年开始的分化时期。国际航运、国际贸易市场的规范和完善使货代企业面对严峻的生存市场环境,开始反思与探索,靠出售提单、倒卖差价、套取佣金牟取暴利的时代已经过去,货代业在特定的社会经济背景条件下经历了畸形的不正常时期而开始自我调整,在服务创新、企业转型等方面开始战略思考,正在向提供增值服务,创造市场价值的新经营群体转化寻找突破。
货代行业的最初结构,很大程度上是由行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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