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指,由雇主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一定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遭遇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根据法律规定应该由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转嫁保险的一种有效手段。是社会工伤保险的一种有效补偿。
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转的一种有效途径。对稳定社会,支持企业发展起到很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由于体制原因,雇主责任险的投保面还不广。投保较多的是一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营企业。
近年来,由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趋势,投保雇主责任险的企业越来越多。
2.什么是雇主责任
所谓雇主责任是指在雇佣活动中,雇员致人损害或雇员遭受损害时雇主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法律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主要有《民事诉讼法意见》第45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雇主是当事人”。《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9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对雇主责任承担规定的是法定的严格责任。不管雇主有无过错,对雇员都应担责。这种责任是替代责任,也就是说法律明确了雇主对雇员的归责原则是法定的严格责任。
3.雇主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2、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雇主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人身关系的从属性。即致害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
2、义务主体的分离性。一般侵权责任的侵害人与责任人为同一主体,但雇主责任的责任人并非侵害人。责任人和侵害人相分离,只是基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特的法律关系,才由雇主对外承担责任。
3、经济利益的关联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雇主是这种利益的享有者。雇员虽然按约定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少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
4、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是雇员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管理、监督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崔德海的案件中,如何看待雇主责任
在我国法律层面上,对雇主的概念始终没有明确的规定,2003年12月26日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提到了雇主、雇员的概念,并对相关责任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也成为审理雇主损害赔偿案件及雇员受害赔偿案件的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里虽然没有明确提到雇主、雇员的概念,而是采用了“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该法实质上是以“提供劳务一方”、“接受劳务一方”、“劳务”、“劳务关系”等术语分别取代了“雇员”、“雇主”、“雇佣”、“雇佣关系”等术语,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二者的含义其实是相通的。(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款中的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这种劳务关系实质上应理解为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指雇员,接受劳务一方指雇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三十四条均属于对雇主责任的规定,但第三十五条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第三十四条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文所探讨的是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产生的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以雇佣关系为前提的一种民事责任。雇主责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受损害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是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第三人损害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多数学者将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称为替代责任,也称为转承责任(转替代责任),以区别于自己责任,即雇主是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非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虽然雇主并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未授权雇员实施侵权行为,但由于雇员与雇主之间存在着一种特定的关系,即雇佣关系,雇员实施的侵权行为与雇主之间有特定的利益关联,雇主应当以义务主体之身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雇主责任险
合法。
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的是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该被保险人负责的也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
雇主责任险责任范围:
在保险合同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法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包括:
一、死亡赔偿金;二、伤残赔偿金;三、误工费用;四、医疗费用。以及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
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是除外责任。
交通事故非工作必须,无论车主是否全责,均不在雇主责任险的赔偿范围。只是保险专员未解释清楚。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雇主责任毕业论文(雇主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