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家帮帮忙,我要写关于醉驾入刑的毕业论文,谁有好的资料可以提供
有调查显示,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确实,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此次刑法修改前,交通肇事罪仅适用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犯,而对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将其设定为犯罪,只能给予行政处罚。而德国、美国、加拿大、英国、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把严重酒后驾驶行为列为犯罪,可能被处以6至12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甚至要处3年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现行酒后驾驶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增设“危险驾驶罪”,加大对酒后驾驶、飙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从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遏制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成为现实的迫切需要。“醉驾入刑”的实施,其所能起到的警示效应和社会效果,是多少次的严查、多少次的从重判决都难以比拟的。
我国逐步对于交通法规更加重视了,5月1日的“醉驾入刑”就足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对民众的慈爱、是体现了社会对民众的关爱以及理性的选择。这种庸俗的酒文化并不是“醉驾入刑”能根治的,它需要社会道德和文化的逐步熏陶和重塑。在物质不断丰富的情况下,提高国民的素质,强调自律、爱心、社会责任感以及对生命的敬畏,这些或许才是最终的根本。
2.求小论文一篇,,《论醉驾的量刑》急
近年来的成都"孙伟铭案"、南京"张明宝案"、广东"黎景全案"等因醉驾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频曝光,屡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醉酒驾车违法行为面临的,从过去的行政处罚,上升到更为严厉的刑事处罚,是一个值得肯定的尝试。
酒后驾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驾驶员心存侥幸。刑法的严厉性和威慑力,有助于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如果醉驾有可能蹲大狱,再有"酒量"和"胆量"的驾驶员在以身试法前也会有所顾忌。醉驾入刑提高了驾驶者的违法成本,有效震慑了醉酒驾驶者,无疑将有效治理酒驾。
当然,仅仅靠法律还是不够的,要从根本上杜绝醉驾,还有待于全社会文明素质的提高。堵的同时辅之以疏,提高国民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并将打击酒驾的关口前移至家庭、单位、娱乐场所等,在全社会树立起"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思想观念,才是治本之策。
此外,有关法律法规能否严格执行,交管部门的执法水平能否跟上,如何避免"人情关系"的影响,这将是"醉驾入刑"下一步人们关注的重点。醉驾行为之所以刺痛人们的神经,还因为在近年来的一些恶性醉驾事件中,醉驾者往往凭借其在社会资源上的优势,表现出对受害人的冷漠。"醉驾入刑"落到实处,方可让违法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3.写一篇如何规制酒后驾车的论文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
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
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
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
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
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
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
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
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
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受骗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
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
[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
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
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
4.分析醉驾入刑的利弊
醉驾对人生的影响
—袁孝冲—
从今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开始实施。根据最新的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主观是否恶意、情节是否恶劣、后果是否严重,都将按“危险驾驶”定罪。这将给醉驾人员打上终身的“犯罪前科烙印”,无疑将给他(她)的人生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我国1997年《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该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的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就是说,有犯罪前科的人具有报告前科的义务,正是由于这种报告前科义务的存在,导致有前科的人在一定期间丧失或永久丧失某些权益、机会和荣誉。自然,因醉驾被判刑者也难逃此劫。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人对有犯罪前科的人普遍存在着排斥和歧视心理,致使有前科的人身份被降低、前途被阻挡,很难得到和普通人一样的待遇。更何况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有犯罪前科的人在某些行业或特定领域的任职权利作了永久性剥夺或法定期间的禁止。
2007年4月4日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录用或报考公务员。这就意味着因醉驾被判刑者将终身不得进入公职人员行列。
我国《律师法》第9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资格证书,但过失犯罪的除外。《教师法》第14条规定,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驾者一律吊销驾照,并在5年之内不得重新取得,酒后驾车肇事者终身禁驾。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第9条规定,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如今一些知名企业招工,也有一条比较普遍的入职条件: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我国《劳动法》第25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给予经济补偿金。2011年宁波市委组织部的《公开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公告》第2条第3款规定,选聘人员须具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基本条件。劳动模范、优秀务工人员等荣誉称号也会因受到刑事处罚而被取消……这就是说,醉驾入刑将会使醉驾者失去一份令人羡慕的职业或一份来之不易的荣誉,无形中也给其新的职业生涯设置了一道障碍,其以后的日子将是“命乖运舛”了。
综上所述,醉驾入刑不仅将使醉驾者付出“高额”的违法成本,而且还将深深地影响醉驾者一生。
5.谈谈醉驾入刑体现的哲学道理
1、(唯物论)物质决定意识,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2、(认识论)认识对实践反作用(唯物论)意识反作用 3、(辩证法)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人们对酒驾认识发现 4、(同上)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5、(辩证法)矛盾是普遍存在的,要树立矛盾观点,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交通发展,但也存在酒驾现象 6、(辩证法)主要矛盾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要抓主要矛盾。酒驾危害…,要及时治理 7、(唯物史观)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具有反作用
9、(唯物史观)人民群众是社会历史的主体,是历史创造者,要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酒驾入刑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
6.醉驾入刑的背景简介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行为定为犯罪,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据资料显示,在中国,每年有近10万人被车祸夺去生命,而其中60%的车祸都是由于醉酒驾驶引起的。特别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酒后驾车事故数及死伤人数上升较快。此外据统计,有46.1%的驾车人有酒后驾驶的经历。
应该说,这次修改《交通安全法》是对于醉驾者的行政处罚。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做出的处罚规定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前后比较,本次修改将加大对醉驾的处罚力度,大大提高犯罪成本,对于酒后驾车行为罚金方面,处罚金额从原来的200元起罚变为1000元起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