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国家赔偿法的毕业论文(帮我写篇关于国家赔偿的论文)

1.帮我写篇关于国家赔偿的论文

完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两种方式。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92年到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19083件。

从1995年至2002年,共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2853件,决定赔偿5072件。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司法赔偿案件3016件,决定赔偿1065件。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案件的实际赔偿率不足40%。 国家赔偿法实施9年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一些国家机关碍于“面子”“该赔不赔”,对国家赔偿案件抱有抵触情绪;(2)有的国家机关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缩手缩脚,有的甚至放弃职守;(3)相当一部分公民赔偿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依然淡薄,应该申请赔偿而不敢或不愿申请赔偿。

例如,近几年,人民法院每年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3000余件,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不足300件;(4)《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如未对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行政不作为损害、国家补偿、精神损害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无法可依,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就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与各位同行共勉。

一、关于公共设施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案例1:1994年8月,重庆市綦江县政府决定在綦河上架设一座人行桥,作为连接新旧城区的人行通道。 工程于1994年11月开工,1996年2月竣工,同年3月投入使用。

工程造价400余万元。该桥因形若彩虹而被人们亲切地称为“虹桥”。

1999年1月4日,该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消失在滔滔江水中,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0余万元。 事后,关于是由綦江县政府还是由建筑商对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直争论不休。

綦江县政府认为,虹桥事故是由于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引起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由直接责任人即建筑商赔偿。而多数学者认为,按照国外的通常立法,因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赔偿属国家赔偿,应由国家出钱赔偿。

该案虽然最终是以綦江县政府为稳定的需要由县财政出资对死难者进行了赔偿而告终,但它暴露了我国完全将该类损害置于国家赔偿法之外的做法的缺陷。 对于应否将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情形纳入国家赔偿,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否定说。

认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不违法则不担责。认为桥梁、道路等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不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是肯定说。认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将该类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因为,建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功能上能引导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共负担平等的法律原则。 其次,将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有利于增加设置者或管理者的责任观念。

最后,实践证明,国外相应立法是科学的,其做法是成功的,可资借鉴。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项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存瑕 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韩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国家将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达到了强化政府部门法律责任,促进公用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本人赞同肯定说,认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规定由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 二、关于行政不作为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案例2:2000年6月1日,千岛湖畔的浙江省建德市某小学的学生们向杭州市中院递交2份诉状,状告浙江省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和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厂环境污染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害费1725万元。

此案的过程是这样的:2000年4月4日,离学校几十米远的化工厂飘出难闻的气味。上午10:30,师生们闻了6年多的气味突然浓烈起来,让人难以忍受。

放学回家的孩子开始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持续腹病、剧烈咳嗽等不良反映。4月9日,864名学生住进医院,诊断为苯乙烯中毒。

4月12日,专家们经实地调查、取证后一致认为:学生中毒系由学校附近的化工厂苯乙烯泄露引起的。但是,针对学生诉环保局不作为的起诉,杭州中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将学生们的赔偿请求拒至门外。

杭州中院之所以对学生诉环保局不作为的起诉不予受理,缘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未就行政主。

2.哪位大侠能提供一篇关于《我国国家赔偿法特点》的一篇毕业论文呢

我国司法赔偿所具有的特点表现如下:1、司法赔偿采用特殊的规则原则,它和行政赔偿的违法归责原则不同,司法赔偿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辅,而且司法赔偿中的违法归责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

我国司法赔偿的原则是有限违法原则,兼采无过错原则。 在司法赔偿中,违法原则的适用是有限的,刑事赔偿中,对有罪的人不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使对有罪的人实施了某种违法侵权行为,如轻罪重罚,或虽然有罪但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予以逮捕,国家也不赔偿。

但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错判行为不适用违法归责,即错判行为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①民事审判中的错判,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二审法院审理后改判。

二是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和二审判决、裁定错误,这里的错判可以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在这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障,无须由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一审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改判的情形中,一方当事人因一审判决或裁定错误所遭受的损失,如二审法院改判,都由对方当事人承担。在错判经审判监督程序被依法撤销的情形中,一方为此所多支出的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予以赔偿。

因此法院在民事错判中都不承担赔偿责任。②在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一种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判违法而被撤销,这种错判改正后,该具体行政行为继续有效,需要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可以强制其履行,对象对人来说不存在损害赔偿问题;另一种是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判决合法而予以维持,这种错判纠正后,违法行为被撤销,行政相对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可以以行政赔偿程序向行政机关求偿,而不需要人民法院给予赔偿。

2、司法赔偿的范围比行政赔偿要窄,实行有限赔偿原则。在刑事损害中,只对无罪羁押者给予赔偿,而对轻罪重判、有罪的人超期羁押都不予以赔偿。

其次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只对违法采取妨碍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等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而对错判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 3、司法赔偿适用独特的程序,既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程序,也不适用行政赔偿的程序,而是采用非诉的途径来解决司法赔偿争议,这一程序上的特点是由我国的司法体制所决定的,具体说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设置及其权限分工所决定的。

3.本人想写一篇国家赔偿法中关于刑事赔偿中的像错误拘留,错误逮捕,

好题材,支持楼主,希望能引起立法关注!!!

不过找了下,这方面出书的还真不多,能找的也就下面几种资源了。

伊毅、王静雯、张琼. 中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问题研究.

熊培云. 国家赔偿不能不包括精神赔偿. 东方早报

马怀德、张红.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思想网

马怀德. 国家赔偿法的理论与实务[M]. 北京. 法制出版社 1994

陈春龙. 中国司法赔偿[M].北京. 法律出版社

国家统计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刘莘.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J]. 人民公安. 2001,9,9

4.被害人国家补偿法的探讨

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的提案

台盟网 日期:2009-03-09

台盟中央党派提案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均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多数暴力伤害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无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经济状况较差,或是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无法创造赔偿财产,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尽管作出了予以赔偿的判决,但实际上却得不到有效执行。由此导致的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缠诉、上访,甚至冲击国家机关的过激事件也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切实全面履行国家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义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在立法过程中,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

1、。并专款专帐专用、救济的裁定机构和程序,建议尽快制定并出台《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具体管理筹集的刑事被害人专项救济基金、一次性补偿和分期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并由被害人被侵害的犯罪案件审理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在裁定对被害人的救济金额时应考虑被害人被害的性质,由于多数暴力伤害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无稳定职业和固定收入,建议对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予以重点关注、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建议设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基金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受损害的程度,在设计国家救济具体方法时可以根据被害人及其他受益人的具体情况,同时可以广泛吸收社会各界的捐助,或是被告人在监狱服刑无法创造赔偿财产。

3,确立不同救济金额标准和最高限额救济金标准。由此导致的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属缠诉,经济状况较差,刑事被害人受到的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

4。建议确定最高限额救济金制度,同时由各省;其二,主要是为使被害人及依靠其生活的人摆脱生活困境;被害人在被害过程中有无过错,救济的裁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5;其三。国家救济基金的主要来源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救济的模式,因此对于刑事被害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应明确救济的对象即刑事被害人应满足下列条件的才予以国家救济。

为切实全面履行国家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义务、救济基金的来源及其管理,甚至冲击国家机关的过激事件也时有发生。在立法过程中;被害人是否通过法律程序得到赔偿,其一。被害人救济金额的发放由民政机关负责:

1、救济的金额,被害人或其家属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或者凭证到民政机关领取救济金额,法院尽管作出了予以赔偿的判决,但实际上却得不到有效执行,裁定后应当允许被害人提出上诉,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无法从罪犯或者相关人得到充分赔偿的(如赔偿数额不及其损失的三分之一的)关于制定《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法》的提案

台盟网 日期、上访、救济的对象:2009-03-09

台盟中央党派提案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保护刑事被害人权益均有明确规定,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刑事被害人因犯罪侵害使其本人或者依靠其生活的人陷入生活困境,在实践中采用现金补偿和实物补偿。基于考虑到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但是在审判实践中

5.有关国家赔偿法 的文献,本人高分悬赏

1、《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主编 出版日期: 2005.72、《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作者: 高景芳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第1版3、《论行政补偿制度》 作者: 夏军著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第1版4、《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著 出版日期: 20085、《国家赔偿常用法律法规手册》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出版日期: 2004年08月第1版6、《国家赔偿实用核心法规(第二版)》作者: 《实用核心法规系列》编写组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第2版7、《国家赔偿案件诉讼策略与实例点评》 作者: 胡肖华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第1版8、《国家赔偿指导》 作者: 江必新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第1版9、《法律帮助一点通:国家赔偿》 作者: 赵汝琨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10、《向国家索赔》 作者: 王新 出版日期: 2006年1月11、《立案指南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卷》作者: 罗书平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P.S: 其实03年之前还有一些《国家赔偿法》方面的教程,鉴于你要04年以后出版,就不再罗列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1995年就开始实施了,其实在基础方面作为文献参考也不用过于拘泥于出版时间,关于2010年4月的修改也可逐步了解(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祝一切顺利。

6.求论文一篇《死亡赔偿金的城乡差别》能具体说明这种赔偿制度的不妥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差别问题,不仅仅表现在这个问题上,以前在綦江彩虹桥的赔偿上也是这样,同样在一个桥上发生的事故中造成伤亡后果,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却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真的让农民兄弟感到气不忿。

认真说起来,城乡赔偿标准不同,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这就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和支出确实存在不同,既然农民与城里人的收入和支出有所不同,那么在赔偿问题上也体现出这种不同,就好像是理所当然的了。 但是,问题并不如此。

在人身损害赔偿上,赔偿的是人的身体的损伤以至于生命的丧失。如果造成的是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的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

在生命权损害的赔偿上,死亡赔偿金并不仅仅是赔偿的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是对死亡人没有享受生命的损失的赔偿。 对于这样的赔偿,坚持城乡差别,城里人与农民的赔偿就要相差三倍,显然是不尊重农民的生命权,是在蔑视农民的生命,实际上体现了生命权的不同价值。

这样的结果,我们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价值,都是最可宝贵的,它对于人都是一次。

而强调农民与城里人的生命权价值的不同,确实有些反动。因此,应当坚持人身损害赔偿的同等标准,不能有歧视,特别是不能歧视农民。

至于其他,尚有另说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体现差别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们对农民的歧视,并不是在今天,在这个问题上开始的。

几十年来,我们每天都在口口声声地说,要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剪刀差,要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可是在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在过去,农民挣工分,城里人挣工资,农民没有任何社会保障,而成立人却有各种不同的社会福利。即使在今天,城里人已经征得了很多的福利,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农民的改善并没有如此明显。

显然,剪刀差并没有缩小,而是扩大。在人身损害的赔偿金标准上,这种剪刀差也同样存在,并且大家习以为常,认为是合理的。

这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不公平,是对农民的不公平。 湖北的做法是值得赞许的。

取消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是缩小以至消灭城乡差别,减少以至消灭剪刀差的一个重要举措,是十分重要的。 我想,在不久的将来,全国也都会实行这样的改革,这样就会促进城乡一体化,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就会把农民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实现人人平等。

在这样的政策的面前,仍然坚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城乡差别,是没有道理的,是对这种改革的阻碍,是对人权平等的阻碍,是应当坚决反对的。 因此,我认为: 第一,立法机关在制定侵权行为法的时候,应当慎重对待这个问题,不能坚持这样的立场,歧视农民。

第二,司法机关,尤其是最高司法机关,应当检讨所做的司法解释和判处的案例,实行城乡差别的赔偿制是不适当的,应当改进和改革,不能坚持歧视农民的做法。 第三,农民作为受害人,有权利主张自己的平等权利。

在讨论的这些案例中,不仅在城里打工的农民应当理直气壮地主张城市赔偿标准,就是死亡后迁移户口的不当做法,也说明了农民坚守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的积极要求。对此,我们不应当认为是违法行为,而是保护自己的权利,对抗错误做法的一种反映。

第四,作为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就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论你侵害的是城里人还是农民,他们作为受害人,都是平等的人,他们有同样的权利,如果你认为他是一个农民,你就坚决主张他无权获得城里人的赔偿数额,那你也是在歧视农民。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城乡差别问题,不仅仅表现在这个问题上,以前在綦江彩虹桥的赔偿上也是这样,同样在一个桥上发生的事故中造成伤亡后果,但是在赔偿问题上却出现两种不同的结果,真的让农民兄弟感到气不忿。

认真说起来,城乡赔偿标准不同,也不是一点道理没有,这就是城乡之间的收入和支出确实存在不同,既然农民与城里人的收入和支出有所不同,那么在赔偿问题上也体现出这种不同,就好像是理所当然的了。 但是,问题并不如此。

在人身损害赔偿上,赔偿的是人的身体的损伤以至于生命的丧失。 如果造成的是身体健康的损害,赔偿的是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失多少财产,就应当赔偿多少。

在生命权损害的赔偿上,死亡赔偿金并不仅仅是赔偿的受害人的收入损失,而是对死亡人没有享受生命的损失的赔偿。对于这样的赔偿,坚持城乡差别,城里人与农民的赔偿就要相差三倍,显然是不尊重农民的生命权,是在蔑视农民的生命,实际上体现了生命权的不同价值。

这样的结果,我们都是不愿意看到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一样的价值,都是最可宝贵的,它对于人都是一次。

而强调农民与城里人的生命权价值的不同,确实有些反动。因此,应当坚持人身损害赔偿的同等标准,不能有歧视,特别是不能歧视农民。

至于其他,尚有另说的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体现差别的必要性。 事实上,我们对农民的歧视,并不是在今天,在这个问题上开始的。

几十年来,我们每天都在口口声声地说,要缩小农村和城市的剪刀差,要保护农民的权利和利益。可是在实际上,我们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在过去,农。

7.有关国家赔偿法 的文献,本人高分悬赏

1、《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主编 出版日期: 2005.7

2、《行政补偿制度研究》 作者: 高景芳 出版日期: 2005年01月第1版

3、《论行政补偿制度》 作者: 夏军著 出版日期: 2007年09月第1版

4、《国家补偿法律制度专论》 作者: 姚天冲著 出版日期: 2008

5、《国家赔偿常用法律法规手册》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定 出版日期: 2004年08月第1版

6、《国家赔偿实用核心法规(第二版)》作者: 《实用核心法规系列》编写组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6月第2版

7、《国家赔偿案件诉讼策略与实例点评》 作者: 胡肖华 出版日期: 2004年05月第1版

8、《国家赔偿指导》 作者: 江必新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4月第1版

9、《法律帮助一点通:国家赔偿》 作者: 赵汝琨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

10、《向国家索赔》 作者: 王新 出版日期: 2006年1月

11、《立案指南 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执行卷》作者: 罗书平主编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第1版

P.S: 其实03年之前还有一些《国家赔偿法》方面的教程,鉴于你要04年以后出版,就不再罗列了,我国的国家赔偿法1995年就开始实施了,其实在基础方面作为文献参考也不用过于拘泥于出版时间,关于2010年4月的修改也可逐步了解(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祝一切顺利。

2019国家赔偿法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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