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会计法律责任论文范文
略论会计法律责任摘要: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编造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对改进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有很大的裨益。关键词:会计制度;法律责任;误区;承担我国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其基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完备和运转灵活的市场经济体系。
会计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会计工作越重要。然而,在《会计法》贯彻实施的过程中,一些会计人员在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误区,以至于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加之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在为公司出具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时,不实、虚假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法律实施的障碍。
如果会计信息虚假、失真现象得不到有效的遏制,尽管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缺乏有力手段予以保障,也将使规范会计工作、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立法宗旨无法落实。一、明确会计法律责任是时代的要求财会工作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经济与社会事业越发展,财会工作越重要,作为“反映、监督与控制”财务运行的主体———会计人员责任十分重大,尤其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的法律责任更加突出。
有根据最近的调查研究与分析,即使在新《会计法》全面实施的今天,会计信息失真、财务管理混乱、财会基础工作薄弱化的现象仍较普遍存在,甚至有少数会计贪污挪用、严重违法犯罪。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⒈认识误区。
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的时期,传统观念受到巨大的冲击,这种客观存在的历史必然,引发了一部分人的思想混乱,而财会领域又成了重灾区之一。其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二,一是“机遇观”。
这几年财会领域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其政策法规和制度安排不断朝着“自主”的方向变化和调整,因而,相当一部分会计认为,抓住这一过渡时期的“机遇”大搞一把无碍,等到规范定型后再循规蹈矩不迟。二是“依附观”。
随着各地企业民营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特别是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财会人员与企业的关系已由过去的半独立型转为依附关系,为“老板”的服务已经到了无所顾忌的程度,因而造假账、偷漏税、提供失真会计信息已成为公开的秘密。⒉素质低下。
诚然,在我国的财会领域确有不少优秀的“内当家”,他们忠于职守,遵纪守法,默默奉献,但也有相当部分“中间者”在“大气候”的影响下,法律意识淡薄,随波逐流,最终走向了拜金主义歧途,成为社会的败类。究其原因,主要是大众心理和个体素质与社会义务相分离的社会认同感从中作祟,政治素质低下,导致以身试法。
二、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⒈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目前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取得和继续教育方面,《会计法》和财政部发布的相应规章之中都作出了规定,除需具备一定的财会专业知识外,财经法律法规的掌握也被列入了重要内容。
遗憾的是,在这方面,许多会计人员对法律本身的理解熟悉程度令人堪忧。在会计人员之中,许多人对于会计人员的基本职责、业务规范和法律责任方面的知识都非常贫乏,而有些会计人员甚至认为这些问题无关紧要,只要做好“份内之事”,便尽到了职责。
可见《会计法》的普及工作到目前为止不是可以暂告一段落,而是需要进一步推进。从现实层出不穷的违法会计行为的案例中也可以发现,会计人员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这一现象不仅已经严重影响了会计队伍的形象,也严重影响到会计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⒉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在追究会计法律责任时,关键性的一步就是要确认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
而对于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理论上有分歧,有观点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而有的观点则认为,应从会计专业角度衡量,因而在认定方式上难以统一。笔者认为在认定时,应先考虑从其行为构成,即从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是否有过错,行为结果的危害程度来加以区分,也就是采用行为目的、行为性质、行为结果三方面结合综合认定的方式。
但在具体认定会计信息是否属虚假时,由于执法、司法人员往往缺少专业知识,单纯由其认定尚有困难,因而可考虑聘请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借助专业知识分析判断。⒊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新《会计法》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而现实中许多单位负责人在认识上还是多把自己定位在企业法人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即只认识到其对本单位的重大决策负有全面责任,而对于会计工作往往认为属于部门工作范畴,应由其机构负责人或主管人员负责,表现在具体方面,单位负责人或是忙于行政管理或是忙于业务经营或是忙于应付大小会议,而疏于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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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会计责任体系
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会计法》在许多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特别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本文拟就会计责任体系做一点探讨。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论述。
1、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只有当某一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愿望就越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负;操纵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价;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获得提升和高额奖金及职务消费;职务侵占。除了职务侵占以外,其他造假行为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几乎全部归单位负责人占有。既然单位负责人占有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几乎全部收益,他自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就更有足够的造假冲动。因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许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对会计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来自单位负责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配合造假的成本。虽然法律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领导的单位负责人要找一个理由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配合会计造假。此次制度修订,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成本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会计责任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对外提供会计资料。我国的《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具体的会计经办人员是基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授权而代其行使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重要事项的权利,他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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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法》的会计责任体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
《会计法》在许多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特别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本文拟就会计责任体系做一点探讨。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这实际上确立了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和在通常情况下对会计资料的虚假和重大遗漏承担主要责任。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此项制度的合理性予以论述。
1、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
只有当某一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愿望就越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负;操纵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价;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获得提升和高额奖金及职务消费;职务侵占。
除了职务侵占以外,其他造假行为不会给会计人员带来任何直接的收益。这些行为所带来的好处几乎全部归单位负责人占有。
既然单位负责人占有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几乎全部收益,他自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就更有足够的造假冲动。
因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许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对会计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来自单位负责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配合造假的成本。
虽然法律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领导的单位负责人要找一个理由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配合会计造假。此次制度修订,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成本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会计责任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对外提供会计资料。
我国的《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具体的会计经办人员是基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授权而代其行使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按照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代理行为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会计责任的主体应对会计造假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单位负责人拥有管理单位重要事项的权利,他可以通过选用合适的会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希望可帮到您。
4.哪里有一篇关于会计法律责任的毕业论文
《会计法》的会计责任体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重新修订后的《会计法》。
《会计法》在许多方面都做了重大修订,特别是明确了单位负责人是会计责任的主体。本文拟就会计责任体系做一点探讨。
一、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修订后的《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还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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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是经济个体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要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
只有当某一行为所带来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经济个体才会实施该行为;收益和成本的差异越大,实施该行为的愿望就越强烈。提供虚假、片面的会计资料,其目的不外乎以下几种:隐瞒利润,以减少税负;操纵盈余,以保持和抬高股价;粉饰会计报告,以骗取投资者的信任及其资本;虚夸业绩,以获得提升和高额奖金及职务消费;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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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单位负责人占有了会计造假行为的几乎全部收益,他自然应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如果让会计人员对此承担主要责任,单位负责人就更有足够的造假冲动。
因为在此情形下,巨大的收益成本顺差会使单位负责人肆无忌惮地“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提供虚假会计报告。会计人员的许多切身利益都受制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对会计造假予以抵制,一方面要承受来自单位负责人的巨大压力,另一方面因抵制而带来的预期损失可能远远超过配合造假的成本。
虽然法律对打击报复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作了禁止性规定,但作为领导的单位负责人要找一个理由来打击报复会计人员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因此会计人员往往不得不配合会计造假。此次制度修订,就是想通过增加对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单位负责人的造假成本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
2、会计责任的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活动,包括对外提供会计资料。
我国的《会计法》和《公司法》都规定单位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章,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具体的会计经办人员是基于公司负责人的委托授权而代其行使会计的反映和控制职能,会计人员和公司负责人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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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的毕业论文怎么写啊
结构:一介绍二:主体什么是会计工作,会计工作的目的:例如披露会计信息给内部作为财务分析,给外部使用者提供企业经营运作的信息..等等会计工作的风险:为什么会计工作需要法律责任-(提供正确的财务信息)会计报表的使用者:-对国家来说,税收,-对投资者来说,可比性,增加信息透明度降低投资风险-对债权人来说,反映公司经营状况---需要用法律来保障上面团体的利益---例子用美国安然事件对会计的影响以及法律上的行动:如新法律Sarbanes-OxleyAct.。
6.论文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浅谈会计法律责任 [摘 要]新《会计法》的颁布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新会计法的实施规范了企业的会计法律责任,提高了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
本文从会计法律责任的定义出发,简单介绍了会计法律责任的分类,明确会计法律责任的必要性,指出现阶段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的不足,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 认识误区 完善建议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其目标是建立和发展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灵活的市场经济体制。
会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经济工作的方方面面,与经济发展紧密相连,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越重要。我国新颁布的《会计法》,针对我国目前经济形势特点,对于会计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保证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有所提高。
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一部分会计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法律责任意识不够强,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保障机制,因此要强化会计法律责任意识,以确保会计工作高效、有序完成。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的监管部门。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会计法》,还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所得税法》等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不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会计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如果会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巨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和执行中还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加强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经济形势的需要。 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的全面实施强化了企业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贪污的发生,总体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但是,还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会计造假的认定存在误解,同时在会计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刚力不够,导致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 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方面,目前的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识,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
另外,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总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 在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时候,关键性的一步是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而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存在着分歧。
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三、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几点建议 由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涉及到单位的管理层,因此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
7.关于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毕业论文的致谢语怎么写啊
在毕业论文写作期间,我得到了陈飞老师的精心指导和许多朋友的鼓励,使我顺利完稿.在此,我要对每一位曾在我论文写作过程给予帮助的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论文的研究工作,从选题、论文结构与内容的安排都得到了陈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使论文的内容结构更加合理,文字表述更加完善,从而使我顺利完成此次论文的写作.写作过程中,老师渊博的知识、宽阔的视野、严谨的治学态度以及高尚的人品情操,使我铭刻在心,终生受益.对老师各方面给予的热诚关心、鼓励和帮助,在此表示深切的谢意.另外,我也非常感谢大学四年耐心教导我的任课老师,他们在专业方面的指导和做人方面的启迪,都使我受益匪浅,在这里由衷地向各位老师表示感激和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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