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一)对收入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
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 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较“营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
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 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 增值税税率)]*100%(二)对成本的影响“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
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 现金流的增减和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
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受建安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税金预缴制理论上是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完工后清算,再进行找平。(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增值税税负“营改增”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
税制改革后会对建安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负要比后者的低,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积极性。
2.(一)“营改增”中增值税发票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税制及增值税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转变,对税制体制的完善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本文结合自身所在行业特点及工作经验,简述了“营改增”含义、背景及意义,深入探讨了在二级核算制建安企业“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关键词:“营改增”;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影响 一、“营改增”含义、背景及意义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
于1994 年出台的税制规定,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这两个最重要的流转税税种分立并行,规定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全部需要缴纳增值税,而第三产业的大部分需要缴纳营业税。 这种税制安排对于当时的经济环境来说是非常适应的,也发挥了相应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已不再适用,逐渐显露出本身的缺陷和不合理性,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背景下,“营改增”的出台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首先,如果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存在,就会限制增值税的作用,不利于税制的完善;其次, 如果对于大部分第三产业不采用增值税的征收政策,不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阻碍了经济结构的优化;第三, 如果并行两套税制,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在实践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所以说“营改增”这一税制改革是非常必要的,其减少重复征收环节、在总体上减轻税负的做法, 将使得很多市场主体不再受束缚,积极发挥自身潜力,昂首阔步地进行业务经营和发展、产业更新,有利于服务水平的提高,生产方式的快速转变,进而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改善民生、让利百姓等做出贡献。 二、“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企业缴纳营业税时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中进行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还可能需要在材料购进与分配、与各方的验工计价等很多方面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核算税金也更加明细化,需要增设“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于“应交税费”下的“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并进行相应的核算。
此处笔者结合自身所在行业特点及工作经验,从二级核算制建筑安装企业入手(二级核算制简单地说就是由总公司对外统一开具发票、缴纳税款,且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具体建安业务由个分公司自己核算的会计核算形式),对“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影响进行分析。 (一)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
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比较“营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
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建安业预留税率窗口为11%,利用上述公式我们可以得出,不含税收入=含税收入/1。 11,也就是说收入减少9。
9%。 (二)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 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
1。建筑材料费 首先对三种主要材料费用的影响。
三种主要材料分别为钢筋、水泥和木材,其中钢筋和水泥宜采用的增值税率均为17%,还原成不含税价格后成本将减少14。 5%;木材适用增值税率为13%,不含税成本将减少11。
5%;其次是对建筑地材费用的影响。税制改革后购买地材要按3%抵扣税款,那么地材的成本减少2。
9%;第三,对混凝土费用的影响。一般建筑企业只能抵扣6%的增值税,那么混凝土成本减少5。
6%;最后,对其他材料费用的影响。 由于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涉及到的其他材料种类非常多,其税率也都不一样,在此不做过多考虑。
2。人工费 建安企业人工费是其工程总造价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是否对人工费征收增值税以及征收多少是“营改增”后影响企业整体税负走向的关键因素。
目前在我国各地区税收政策不尽相同,主要的征税方法有两种:第一,一项建筑工程的劳务部分纯粹分包出去,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纯劳务分包费用缴纳3%的费用,是“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向付款方开具建筑业发票;第二,为对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那么劳务企业要按照合同上的全部服务费缴纳5%的费用,是“服务业”营业税。 至于建筑劳务企业应遵循哪种纳税方法,还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营改增”对人工费的影响还不明朗。
3。机械费 建安企业机械费分为设备租赁费和自有设备维护修理费用。
目前建安企业租赁设备的情况占70%到80%,“营改增”后有形资产租赁的增值税税率为17%。 (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
现金流。
3.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
“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收入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较“营
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
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
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
1+增值税税率)]*100%
(二)对成本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
(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现金流的增减和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受建安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税金预缴制理论上是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完工后清算,再进行找平。
(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增值税税负“营改增”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税制改革后会对建安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负要比后者的低,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积极性
4.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论文好写吗
浅谈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摘 要 随着我国税负制度不断地推进改革创新,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已扩大到全国。
营改增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消除税制差异、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但在改革过程中势必会对企业的税收情况和财务管理等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不少企业对营改增政策认识不到位、操作失当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因此,需要对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税负影响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从而为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改革提出管理的建议。 关键词 营改增 企业税负 影响 对策 一、引言 随着营改增在国内开展广泛的试点,其对各行各业的税收情况和财务管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在增值税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采用了不同的计税方法,前者的增值税按不含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增值税率为3%,对一般纳税人可用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来减少应纳税额。营改增对企业的财务管理、企业会计核算的会计科目、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进而对利润的核算以及会计体系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整体税负的影响 营业税最主要的弊端是重复征税,在产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这中间经过了几个环节就要征收几次营业税,而在企业环境和经济社会复杂化的背景下,产品的流通环节越来越细化,征收的营业税也越来越多,这不仅会增加企业的成本,也会制约企业的发展。而增值税只针对流通过程中新增值的部分收税,能有效避免营业税的弊端。
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不含税价格为计税基础,增值税率为3%;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所以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其减少税收的主要途径是通过进项税额抵扣来实现的。在营改增的试点下,其主要目的是降低服务行业的税收负担,避免重复征税、营业税全额征收、不可抵扣的弊端,但因各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其实际税负的影响有一定的差异,比如说,对信息技术以及咨询服务业等的税负是下降的,但对金融租赁业和运输业,其税负在改革实施过程中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税负增加可能的原因在于营改增实施之后,这些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对比较少,缺乏足够的抵扣额,从而使得企业税负最终有一定的增加。
(二)营改增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营改增的实施会影响企业的利润变化,从而影响企业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一个目标,能体现企业的经营业绩,利润总额是企业非常关注的利润形式之一,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减去生产营运成本的差额。
而营改增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从一个角度来说是体现在对企业利润核算的影响上的。具体表现如下:首先,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在核算销售收入的时候,产品价格是按照不含税价格来计算的,因此同样的价格,但分别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下,企业的销售收入是会有差别的,进而利润产生差异。
其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会计科目,然后通过计入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利润,但增值税在会计核算时不会被计入成本,因此营改增之后,对纳税业务的核算有很大的改变。第三,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可通过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应纳税额,这能够降低企业的流转税负,减少重复征税的问题。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对实体经济层面非常有益的税制改革,能够有效减少结构性税负。对企业而言,营改增会对其会计核算产生较大的影响,特别是对纳税业务和利润的核算。
企业更需要在安排财务管理工作时充分考虑结合税制改革的要求,最大限度利用好营改增政策的积极效益。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营改增细化企业的税金明细核算,分清业务不同而适用不同的税率,并按照不同的抵扣税率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避免记账混淆,清晰及时地反映企业的营改增情况,可见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影响巨大。
第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下分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用于抵扣税额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新的发票种类,为企业的发票管理增加了一定难度。第三,营改增的政策下为企业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带来了可能。
企业可以通过在税收实践中积累经验,根据自身的财务构成特点和实际业务经营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应采取的管理措施 (一)提高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探求,增加企业自身科学筹划税收的能力 企业需要增加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的研究,以及营改增实施之后对企业自身各方面所产生影响的研究,由此来加强企业对营改增政策影响的思考把握和应用能力,能够做好企业管理流程的梳理配置和实施,并科学地筹划最合适的纳税工作。
例如,对企业的相关部门进行明确的职责分工安排来加强税务的管理;企业可对自身的收入进行分解,从而降低企业的计税基础,若是企业的增值税没有达到纳税人的标准,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标。 (二)确保与税务部门的紧密联系,充分利用营改增的优惠政策 对管理部门来说,营改增的目的是降低各经济主体整体的税负水平,但并不能够保证每一个企业。
5.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会有哪些影响
“营改增”是指将以往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只对产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进行纳税,将重复纳税的环节进行了合并“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一)对收入的影响“营改增”之前,建安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依据为全部工程造价。
经过税制改革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交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的工程造价。增值税具有转嫁性,为了便于较“营改增”前后收入、成本等的变化,在此不对其转嫁性做考虑。
价税分离具体分析公式为: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不含税价格比含税价格下降百分比=(含税价格-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00%=[1-1/(1+增值税税率)]*100%(二)对成本的影响“营改增”之前,成本为价税合计数,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分离出两部分:真正成本和进项税额。“营改增”后要按照开具的进项税发票和销项税进行抵扣,抵扣数额和供应商是否为一般纳税人和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有关。
而现阶段我国建安业上游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这就提高了改制后企业税负,从而降低了利润(三)对现金流、利润的影响营改增”后利润变化情况取决于收入、成本减少的比例及营业税税金减少的程度。现金流的增减和整体税负的增减是成反比的。
征收营业税时,现金流还受建安企业税金预缴制的影响,税金预缴制理论上是预先缴纳税款,待工程完工后清算,再进行找平。(四)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增值税税负“营改增”后纳税人类别的不同会对增值税税负产生不同的影响。
税制改革后会对建安企业纳税人类型进行认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的税负要比后者的低,这非常不利于促进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积极性。
6.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有哪些影响
以下回答来自于北京诚力财务代理 从行业上分析现代服务业相对受益比较明显,大部分小规模企业已经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正常取得进项税票的企业税负基本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致使企业收益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而交通运输业的一些企业可能有税负增加的,因为税率为11%,而可以抵扣的部分又不能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用以抵扣(比如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一些费用,加油等),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再有一些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他们的一些费用支出只能是针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部分款项是不允许扣除的,所以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了。 税负的增加也使企业减少了收益,有些对于税负增加的部分驾驭到客户身上,从而使一部分企业加大了成本,减少了收益。
7.试分析全面试点营改增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带来哪些影响
从行业上分析现代服务业相对受益比较明显,大部分小规模企业已经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正常取得进项税票的企业税负基本都有了不同程度的降低,致使企业收益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而交通运输业的一些企业可能有税负增加的,因为税率为11%,而可以抵扣的部分又不能完全取得增值税专用票用以抵扣(比如支付给非试点地区的一些费用,加油等),从而导致税负增加 再有一些可以实行差额征税的企业,他们的一些费用支出只能是针对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而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部分款项是不允许扣除的,所以导致一些企业税负增加了。 税负的增加也使企业减少了收益,有些对于税负增加的部分驾驭到客户身上,从而使一部分企业加大了成本,减少了收益。
8.“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影响有哪些
不少增值税纳税人对“营改增”有一个认识上的误区,认为“营改增”主要是针对原营业税纳税人,对原增值税纳税人影响不大,只要按原有的方法处理经济业务,就能很好应对新的税务环境。
这种观点过于片面,如果原增值税纳税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且业务单一,不存在任何混合销售、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客户主要是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群体,那么这一观点成立。 除此以外,无论是“营改增”引起的税务环境变化,还是“营改增”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政策、规定,都会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税务处理产生影响。
若企业仍按老思路在新环境下处理业务,可能会为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一、税务环境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影响 “营改增”税制改革分步、有序的推进,造成企业外围的税务环境不断变化。
税务环境的变化对原增值税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
原增值税纳税人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营业税改增值税使部分原营业税的应税劳务成为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而言,原来符合“销售应税商品同时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就不再适用增值税对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而是适用增值税对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规定。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属于同税种的,应按不同税率、不同类别或项目分别设账、分别核算,若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应税的税率从高。
由此可知,混合销售行为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的并不详细,而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则需企业在日常核算中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因此,同一业务在“营改增”前和“营改增”后的税务处理与对会计核算的要求并不相同。
例如,甲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假设货物适用税率为17%)并同时向客户提供运输劳务,为此向客户收取不含税货款10万元,运输费用1万元。 ①“营改增”前,甲企业适用混合销售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提供运输劳务的营业额视同含税收入按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17%计缴增值税。纳税人不管是否分开核算,该笔业务都产生1。
85万元[10*17%+1÷(1+17%)*17%]增值税销项。 ②“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已经成为增值税的纳税范畴,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
甲企业销售货物并提供运输劳务适用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规定。假设合同中收取的运输费用为不含税收入,纳税人能够分别准确核算销售货物与提供运输劳务获取的收入,则纳税人就该笔业务需确认1。
81万元(10*17%+1*11%)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如果纳税人会计核算时没有分开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其销售货物取得的收入、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则提供运输劳务获取的收入需从高适用税率,以17%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此时,就同一笔业务企业需确认1。
87万元(11*17%)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分别设账、分别核算时多交0。06万元增值税,这无疑会加重企业纳税负担。
2。 原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同样,因税务环境变化,原增值税纳税人的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可能也会面临上述问题。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而纳税人兼营同税种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需要按税率、类别或项目分别设账,否则应税税率从高。 因此,对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原增值税纳税人而言,“营改增”的推进使业务适用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发生了改变,进而对企业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仍以销售自产货物并兼营运输劳务的甲企业为例,甲企业当期向客户乙销售货物,收取不含税货款10万元;向丙企业提供运输劳务,收取运费3万元。 ①“营改增”前,企业适用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计算缴纳相应税费。
假设甲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企业当期需确认1。7万元(10*17%)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0。
09万元(3*3%)的营业税额;但若甲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运输劳务收入,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的销售额,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货物销售额计缴增值税,其他计缴营业税。 如此看来,无论企业在核算时是否分别核算,都不会面临税率从高的风险。
②“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兼营运输劳务,则成为了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假设向丙企业收取的3万运费为不含税收入,若甲企业分别设账,分别核算,则企业当期需确认2。
03万元(10*17%+3*11%)增值税销项税额;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则全部从高适用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此时企业需确认2。21万元(13*17%)增值税销项税额,要比分别核算时多交0。
18万元增值税。 由甲公司的两个例子可知,“营改增”前,企业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对业务相对复杂(业务范围覆盖原营业税业务与增值税业务)的。
9.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论文
对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现行的流转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最受关注且引起争议最多的一个。财政部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要求增值税核算采用价税分离模式,这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却存在不少缺陷,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一、现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l、税金的核算违背了明晰原则。主要表现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展性混淆不清。
“应交税金”科目期末若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已属于企业的资产。 因为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大部分税款转移到本企业,再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
因此,进项税额是货物总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而“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性质上尼企业的流动负债,因而“应交税金”的两个明细科目,一个是资产,一个是负债,这就使得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模糊,其属性含混不清。 2、违背了“及时,性”原则。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抵扣制,最初采用的是“累到扣税法”,即企业收到抵扣联就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的资金被长期占用。
到1995年改为“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但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会出现超前抵扣,使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占用,影响财务成果,如果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就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 3、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按规定,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独设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的则计入所购货物成本,这样就造成了同一会计主体因货物来源不同而使相同货物成本缺乏可比性,也造成不同会计主体因属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即使是以相同的价格从同一供应商处购入相同的货物,或以同一含税价格销售相同的货物,其购货成本、销售额亦可能不同,进而导致了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损益的不可比。 4、计算的时间限定与权责发生冲突。
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购买货物或劳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销官方按权货发生制确认收入并相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购买方也要对购买成本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确认。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税法对销官货物或劳务应计人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加以限定。 同时,对计人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也加以严格限定。
这些规定在许多方面与会计要素的确认时间相一致。但二者也有矛盾之处,体现在:第一,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迸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第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上述规定违反了权贡发生制原则。另外,企业的增值税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核算本期应纳的实际税额。
而当期所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中,从而导致当期增值税的多少与当期已实现的销售收人中的“法定增值额”的多少失去了客观联系,也违背了“权贡发生制”原则。 5、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待抵扣税在会计内涵上就是企业的耗费或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会计操作上把不得抵扣选项税额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导致财务状况失真。 目前,生产性企业为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人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需准备足量的库存商品,现行进项税额是“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会造成在会计月度末“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较大数额的借方余额。
从而无偿占用国家资金,而且将这一笔资产与负债中的“未交税金”混合列示,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 二、改进的对策 1、针对上述存在的前两种缺陷,笔者认为应突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框架,增设“增值税”科目。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其下可根据需要设二级科目 如“待扣税金”、“减免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
具体业务处理程序如下: (1)针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所出现的问题,应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 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借记“原材料”和“增值税 ——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等支付货款时,若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的各项条件,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货记 “增值税待扣税金”。
(2)当改变购入货物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发生非常损失,会计上按货物成本,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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