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法律有关的论文、要4000字左右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著作权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由此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兴的网络世界,如果适用,应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初兴之时,这个虚拟世界几乎完全脱离了现实世界的法律约束,一些业内人士也不主张法律介入互联网,担心法律管制会妨害信息流通,扼杀互联网这样的新生事物,最终阻碍信息产业的发展乃至人类文明的进步。
由于网络具有方便快捷和信息传播量大的特点,一时间网络世界几乎成了盗版天堂,这种消极影响至今未能消除。令人欣慰的是,更多的人主张互联网只是一种全新的媒体,它仍应接受法律的规范,如果著作权在网络世界得不到有效保护,必将导致著作权人失去创作动力,信息产业的发展将因此受到阻碍。
虽然人们普遍认为著作权保护应当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但是由于当时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均产生于网络出现之前,不可能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因此,应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成了另一争论焦点。对于作品的网络传播,有的解释为发行,有的解释为复制,还有的解释为播放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的基础上,认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就是说不是勉强地将网络传播权归入业已存在的某项权利之中,而是视网络传播为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从而将其纳入著作权法规范之中。事实上,这种解释正是因应网络传播的特点,借鉴国际立法的结果。
在此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已经确立了“向公众传播权”。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也确认了该项权利,并称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它有四个基本特征:其一,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经其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其二,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其三,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排除在外;其四,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交互性的,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
著作权法不仅赋予著作权人(作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赋予邻接权人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该项权利。 显然,将作品直接上载发表在网络上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方式,须由作者本人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
网络媒体使用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以及网络媒体使用在其他网络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是否也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呢?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对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使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上的文章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是,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著作权法时并没有修改报刊转载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2条仍然只是规定,“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显然报刊不包括网络媒体,国务院随后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作出扩大解释。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既已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作者的一项独立权利,那么任何一种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方式均属于作者专有的权利,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使用其他媒体文章时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即使相关媒体之间有合作协议,也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本义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为网络媒体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给予网络媒体自由转载的权利,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作品数字化后处理便捷,转载、摘编都非常容易,同时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且转载、摘编的文章很容易从网络上删除,显然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两者矛盾的实质是如何寻找在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显然,《著作权法》更侧重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只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社会整体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2.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3.法律方面论文求一篇法律论文,字数3000到4000.要求:写法律 爱问知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
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
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
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
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
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4.急需一篇法制论刚论文不少于4000字,谢谢
【内容提要】在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要处理好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法制传统与现代法治,法律本土化与国际化,法律制度与法律意识之间的矛盾关系。
法制变革应当要与现代民主政治、现代市场经济和现代文化建设同步进行,应当吸收传统文化中的合理因素,吸纳他国法律文明的先进因素,在现代法律制度建构的同时,特别应重视现代法律意识在全社会的牢固确立。这些均是中国法制变革应当要做好的基础性工作。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中华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开始的旨在实现现代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与文明发展的现代法制变革运动。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特殊的国情与文化背景的国家进行法制现代化变革,需要我们处理好诸多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与关系。
一、法制变革与社会发展的关系 在对中国法制变革进行研究时,国内外有些学者常常认为西方法制发展属于“内发型”法制现代化,而中国则属于“外发型”法制现代化,是对西方现代化的冲击而做出的回应。确实,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事实上从一开始就处于相对不利的环境之中。
即相对于西方国家特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已经建成的相对成熟的政治体制、经济体制以及比较发达的物质文明而言,我国在各个方面都相对落后。这几乎是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极为头痛的问题。
这种反差极易带来一些不良的心理,比如或急躁,希冀一蹴而就赶上发达国家;或抱怨,总以外国的标准来衡量国内的事情;或崇外,丧失民族的自尊心与自信心等等。而为了尽快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多发展中国家常常将法制变革当做推动社会发展的手段。
其实,这实在是一个误区。 在论及法律与社会经济关系的内在关联时,马克思指出:“只有毫无历史知识的人才不知道: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还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集中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21—122页。)
相对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言,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因素,其内容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而法律虽然对社会发展也有能动的反作用,但这种能动作用只有与社会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并基于一定的社会关系条件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综观中国近代历史上的法制变革,其屡遭失败的根源之一即在于没有基于相应的社会生活条件来进行。如清末修律、戊戌变法与辛亥革命后孙中山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的《临时约法》,均是在没有根本触动甚至是在保持、维护原有政治、经济体制的情况下,企图仅靠法制变革而实现其社会理想。
这样,尽管其颁布的法律均涉及到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内容也具有一些近现代革命性的因素,但这样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几乎形同废纸,没有起到任何作用。这种功利性的法制变革除了留下失败的惨痛教训外,对整个社会几乎没有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与触动。
(注:国内学术界对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有相当一致而清醒的认识。即日本明治维新成功的关键在于它首先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政治革命,然后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教育、文化等都进行了相当彻底的变革。
国外也有学者对中日两国的法制变革运动进行了对比研究,也得出了与上述观点基本一致的结论。参见(美)斯塔夫里亚诺斯著:《全球分裂——第三世界的历史进程》(上),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13—376页。)
现代法治社会的建构与实现,其基本前提就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的同步进行,而法制变革则贯穿于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建设过程的始终。离开了民主政治,所谓的现代法制不仅难以建立,而且即使从形式上建立了现代法制模式,其在社会生活中也会出现扭曲、变形、走样甚至形同虚设的情形。
因为没有民主政治作前提,法制从产生、运作到实施,整个过程便不可能做到科学化、合理化,权力凌驾于法律 。
5.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求一篇3000字左右的论文
还要的可以找我,下面提供一些论文的结构。
优秀论文的要素正确的选题、合适的切入点、简洁明了、说清自己的贡献、可靠的/可重现的结果、可重复的过程、好的文章结构和逻辑流程、精选的参考文献。误区Idea越多越好、一味追求革命性的、突破性的成果、数学、理论和公式越复杂越好、显示自己的聪明、追求最好,史无前例显示权威性、引文中大量引用自己的论文。
优秀论文结构范例一、Abstract – 对自己工作及其贡献的总结1、阐述问题。2、说明自己的解决方案和结果。
二、Introdu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纲1、题X是重要的。2、前人的工作A、B曾经研究过这个问题。
3、A、B有一些缺陷。4、我们提出了方法D。
5、D的基本特征,和A、B进行比较。6、实验证明D比A、B优越。
7、文章的基本结构,大纲。三、Previous Work – 说明自己与前人的不同1、将历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类别。
2、对每项重要的历史工作进行简短的回顾(一到几句),注意要回顾正确,抓住要点,避免歧义。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进行比较。
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评价前人的工作,不要过于苛刻。5、强调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举出各自适用例子。
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个部分1、从读者的角度,阐明定义和表示法。2、提供算法的伪码,图解和相应解释。
3、用设问的方式回答读者可能提出的潜在问题。4、复杂的冗长的证明和细节可以放在附录中,这里关键是把问题阐述清楚。
5、特例和例外应该在脚注中给予说明。五、Experiments – 验证提出的方法和思路1、合理地设计实验(简洁的实验和详尽的实验步骤)。
2、必要的比较,突出科学性。3、讨论,说明结果的意义。
4、给出结论。六、Conclusion – 总结和前景展望,结文1、快速简短的总结。
2、未来工作的展望。3、结束全文。
七、References – 对相关重要背景文献的全面应用1、选择引文(众所周知的结论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2、与前文保持一致。
八、Others – 致谢、附录、脚注技巧有了,范例也有了,那还在等什么,赶快行动起来吧。如果你在写作过程中还有其它的问题,随时联系。
6.求一篇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5000字左右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 【开场白】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对象】 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
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 【立论基础】 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
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例外考量】 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 【核心观点】 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
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 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 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
为什么? 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 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 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
【结论】 “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引申】 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
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感叹】 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
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 2011-5-2。
7.谁帮我写一篇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交通肇事罪研究 近几年来,交通肇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呈上升趋势。
交通肇事案件的增多,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善后处理难,针对这类案件大幅度增长的趋势,而立法却相对滞后,给审理这类案件带来了许多难题,因此认真研究此罪对立法的完善和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只有交通肇事行为完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 交通肇事罪的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
“交通运输”,这里是指公路、水上和城市的交通运输,不包括铁路和空中的交通运输,因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对铁路职工和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和重大飞行事故作了专门规定。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
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
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 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
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二、如何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础,“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构成该罪的结果条件。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如何理解和把握重大事故及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目前尚无法规可循。
作为过失危害公共秩序和安全的交通肇事行为,其社会危害程度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事故中的人员伤亡情况,二是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数额。因此,交通肇事罪的情节标准,应从这两方面来确定: (一)以伤亡人数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属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的,可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个标准虽然具体、明了,但对一次事故造成重伤人数特多或者一次造成死亡1人、重伤多人的交通肇事者,参照这一规定处理时,只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显然量刑过轻,与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不符。
因此,笔者建议,将交通肇事罪情节标准中的伤亡人数修改为: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为重大事故;造成死亡2人以上,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视为情节特别恶劣。这样规定就与公安部1991年12月2日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衔接和协调起来,以体现执法的严肃性。
(二)以财产损失数额来确定犯罪情节标准。 1、“重大公私财产损失”是客观上造成的损害还是不能赔偿的数额。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包括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客观危害性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有形的物质的损害。
在以法定的危害结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只要该罪所要求的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就可成立该罪。无论行为人对此客观损害有无赔偿能力都不影响犯罪的定性。
交通肇事罪是结果犯,即交通肇事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成立本罪。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包括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其中“造成重大公私财产损失”就是本。
8.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
9.谁能帮我找到一篇3000字左右的关于法律的论文
法律在我们身边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小时候妈妈就跟我说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上了学后,老师也对我们说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知识!我也知道如果没有了法律矛盾和战争就会不断!问问法律是什么?其实我们心里都很明白! 法律会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
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如果不想犯法的话一定要知道法律知识和小学生日常常规,也要按照他这样做! 有时候同学们后调皮捣蛋,把一些同学绊倒•有的同学会和别的同学吵架•有的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损毁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上网吧玩游戏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钱财等等。
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有的时候我们也要帮助其他人。别的同学犯法了,我们不要逃避要去制止他。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诱惑,有金钱、物质。我们呀,一定要顶得住诱惑,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决不放松自己的防线。
我就有一个为例子:我班同学刘鼎鑫就是吃了别人的东西后别人把他揍了一顿!如果我们不贪图的话就不会像这样一样被别人打!首先是交朋友要慎重,拒绝不良交往。交往对同学们的成长不可忽视的作用。
现在社会上有些人,他们抽烟喝酒、打牌跳舞、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等,有的还利用同学们好奇心强,以物质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得取钱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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