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专业关于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论文或者文献
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船东欺诈
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 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
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 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 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 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
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
(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2.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正文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
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
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
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
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 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 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
3.如何写好论文“海运提单在进出口中的风险防范”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 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 在国际贸易中, 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
通过对海运提单的风险作了深层次的分析,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关键词] 海运提单防范措施风险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 是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中的重要单据之一, 我国《海商法》第72 条规定: “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船, 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汉堡规则》第1 条第7 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是: “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表示货物的收据, 证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表示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也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 或凭以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表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协议的证明文件, 是他们处理双方在运输中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主要依据。
另外, 海运提单也是出口方在信用证项下向银行交单议付的最重要单之一,在所有的运输单据中, 也只有其才能代表运载货物的所有权, 并能自由转让和流通。“树大招风”,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被一些不法分子瞄准、利用。
近几年来, 国际贸易中出现了许多伪造、篡改海运提单以骗取货款的案例。而且,随着我国外贸的不断发展、信用证的不断推广使用, 海运提单的诈骗案例更是层出不穷, 诈骗技巧也日新月异, 有越演越烈之势。
因此, 很多外企单位将海运提单风险防范工作列上日程。一、海运提单常见的风险类型防范于未然,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存在的风险主要有:( 一) 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 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 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 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 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 便构成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 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 顺利结汇, 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 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 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 二) 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 在信用证业务中, 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银行即凭单付款, 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 以骗取货款, 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 蒙骗客户, 从而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4.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正文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
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
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
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
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 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 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
5.信用证项下海运提单风险及防范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
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
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一)倒签和预借提单。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二)伪造提单。
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
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
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
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
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
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
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
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
6.海运提单都有那些风险 如何防范
(一)海运提单 1、海运提单及其作用 海洋运输提单 (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或港至港运输提单(port to port B/L), 简称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是一种运输单据,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的一份契约;也是承运人出 具给托运人的一份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单据,提单的收货人或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 提取货物。 2、海运提单的关系人 海关提单的关系人可有四种: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3、海运提单的物权转让 海运提单按收货人的表示分为不可流通形式和可流通形式。 可流通提单收货人抬头: 1)、可流通的来人抬头提单。
2)、可流通的指示抬头提单。 其表示方法又分为三种: (1) 以开证行的指定人作为抬头人(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2) 以申请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Applicant)。 (3) 以托运人的指定人为抬头人(To Order of Shipper)。
3)、可流通的记名抬头提单(Negotiable Named Consignee B/L)。 A、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空白背书。
B、出口商(XX X Co.)以发货人的身份作成开证行的记名背书。 C、信用证规定提单收货人是议付行,在寄单前,议付行作成记名背书给开证行。
D、进口商付款赎单时,若提单抬头人或被背书人是开证行,由开证行背书给进口商。 (二) 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单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概念及作用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货物而签发 的收据。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 不须收回该项单据。 它的基本作用是: 1)、承运人收到由它照管的货物收据。
2)、运输合约的证明。 3)、解决经济纠纷时,作为货物担保的基础。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特点 1)、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背书转让。 2)、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需提示该单据即可提货。
3)、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条件下,银行不能取得货物控制权。 4)、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除单据上写明的收货人外,他人不能提货。
5)、信用证没有要求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时,银行不接受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三) 租船合约提单 1、租船合约提单的定义 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L)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 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有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 租船合约提单上应该有类似这样一些文字:"此提单受到租船合约的约束"。
2、关于租船合约提单的特别处理 1)、即使信用证要求提交与租船合约提单有关的租船合约,银行对该租船合约不予审核, 但将予以照转而不承担责任。 2)、如果信用证不要求或不允许提交租船合约提单,银行将不接受租船合约提单。
3)、如由货物托运人作为船舶承租人时不可能产生承运人;由船舶承租人承运第三人作为 托运人的货物,成为承租人时,提单注明"运输费用及其他条款和条件根据***租船合 同办理"。 (四)多式运输单据 1、多式运输及其形成 多式运输(Multimodal Transport)是指根据多式运输合同,至少由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由一个多式运输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 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并签发单一的、包括全程的运输单据这种运输方式。
《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a 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运输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of Goods)都是国际多式联运共同遵循的国际惯例。 多式运输的关系人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
2、多式运输单据 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是一种概称,其中一程为海运的通常使用 多式运输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 1)、多式运输单据特点 A、表示至少有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
B、多式运输经营人的责任是从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 C、多式运输提单中船名、装货港、卸货港如有"预期"(Intended)或类似意义的修 饰词,银行可接受。
D、适合多式运输的贸易条件主要是FCA、CPT、CIP,并以接管的日期作为装运日期。 而FOB、CFR、CIF贸易条件不适合于多式运输,因为它们要求卖方船上交货 (on board),与多式运输的要求不符。
2)、多式运输单据的作用 A、可流通形式的多式运输单据的部分运程为海运,其作用也与海运提单相同,即具有 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物权凭证的作用,可以背书转让。 B、不可流通形式的多式运输单据只起到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的作用,不是物权凭证。
7.我要写一篇国际贸易专业的毕业论文,选什么题目好呢
1、电子商务为我国外贸企业带来的商机与挑战2、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3、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4、跨国公司在华扩张模式透析5、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6、对外贸易与可持续发展战略7、试论中国对外贸易的宏观经济效益8、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存在的隐忧9、中国在亚洲区域合作中的地位和作用10、自由贸易与“绿色壁垒”——中国的外贸与环境保护11、绿色壁垒对出口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分析12、中国农产品出口现状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3、我国服装出口的优势与问题14、中美经贸关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5、中日经贸关系回顾与展望16、无配额时代对纺织品出口的影响 17、外资商业进入中国市场状况及影响研究18、试论欧盟对国际贸易模式的影响19、美元贬值对我国经济的影响20、东亚区域合作中的中国与东盟21、当前中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摩擦与对策22、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及对策23、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现状及影响24、外国对华反倾销问题探析25、中美贸易摩擦初探(浅议)26、论绿色壁垒对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影响27、WTO农业协定与欧盟及美国的农业政策的比较研究28、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历史、现状及前景的分析29、WTO反补贴协议对我国政府补贴制度的影响及应对措施30、跨国公司从国际贸易转向国际直接投资的原因分析31、美国贸易301条款:贸易霸权主义还是迫不得已的选择32、反倾销法: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33、WTO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的企业制度改革分析34、东盟与中国经济发展的关系35、环境与绿色贸易壁垒36、SA8000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影响37、东盟零关税水果对中国水果业的影响38、新型国际贸易壁垒39、新美自由贸易带来的商机40、信用证风险如何规避41、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分析42、对外资的优惠政策与中国企业技术进步43、跨国公司并购对中国企业出口环境的影响44、WTO框架下的新贸易主义评析45、中国企业跨国并购的风险分析46、中国企业在国际工程招标中的竞争力分析47、中日经济的相互影响分析48、跨国公司避税的形式分析49、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健康发展的障碍因素分析50、取消纺织品配额对中国纺织出口企业的风险5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52、中国屡遭反倾销的根源分析53、“绿色壁垒”: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新形式54、“技术壁垒”:贸易保护主义的新策略55、贸易保护主义的新趋势及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对策56、试析“新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特点与理论基础57、中国外贸运行和展望。
58、我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评价与调整。59、浅析我国频遭国外歧视性反倾销的原因及应对之策。
60、国际贸易实务中货款拖欠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分析。61、新贸易保护主义的本质透析及对策研究。
62、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分析与思考。63、对“出口导向”和“进口替代”两种外贸发展战略的再认识。
64、如何完善我国出口退税的政策机制。65、我国出口低价竞销的原因及治理。
66、中国加工贸易管理模式探析。67、浅析区域经济一体化与中国的对策。
68、新世纪中国继续扩大利用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必要性及举措。69、我国外贸企业应如何防范L/C风险。
70、中美贸易摩擦日趋激烈的原因及对策分析。71、我国应如何合理利用非关税措施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72、浅析贸易自由与反倾销的关系。73、浅析贸易自由与保障措施的关系。
74、浅析入世对我国补贴制度的影响。75、浅析我国关税的有效保护。
76、我国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战略探析。77、WTO发展中成员优惠待遇探析。
78、我国外贸企业盈利能力探析。79、经济全球化与我国企业跨国经营。
80、浅论绿色贸易与多边规则。81、关于国际贸易中单证功能的思考。
82、对报关有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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