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能帮我写一篇有关反恐的论文
恐怖主义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它已经成为人类社会面临的一大祸害,它严重影响了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妨害了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①特别是发生在美国的9·11恐怖事件,其所带来的危害是空前的,也是绝无仅有的。如何有效地惩治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了目前法学理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
本文将主要谈谈国际恐怖主义的相关国际法问题。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述 一般讲,“恐怖主义”(terrorism)是18世纪后从法文“terreur”一词演变而来。
[1]一般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本质应包括两个基本内容:一是目标的随意性,惟一的方法是暴行;二是结果的无预测性,惟一可预测的结果是在人群中产生直接的极大的恐慌与震撼。〔2〕正是这种本质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严重危害社会的国际犯罪,而非纯正的政治犯罪,即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非政治性的特征。
2.国际社会反对恐怖主义的立法与实践 目前构成有关制止国际恐怖主义国际法的重要法律渊源包括:一是由联合国或国际组织主持制定的有关公约;二是有关区域性国际组织制定的公约:三是各国政府自己制定的相关立法。2.1国际公约1937年在国际联盟的主持下,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社会上所制定的第一个针对恐怖主义的专门公约。
虽然最后未能生效批准,但是它的影响深远,可以说该公约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立法的基础。[3]20世纪60年代之后,空中劫机和破坏事件屡屡发生,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已经在民用航空领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等五个公约和议定书。
20世纪80年代,反恐立法集中在国际海事领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冷战的结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国际格局的变化,国际社会在反恐立法上取得了新的进展。
1994年12月9日联大通过《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1997年12月15日通过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12月9日联大又通过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此外,2000年联大通过的打击跨国组织犯罪公约对打击恐怖主义也有重要作用。2.2区域性国际公约 为了有效地控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地区也积极地签订了本区域范围内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的公约。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于1977年在法国斯特拉斯堡订立了《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欧洲公约》。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了《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
欧洲公约和美洲公约都确立了惩治国际恐怖活动的两项原则,即普遍性原则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1987年亚太区际合作协会成员国签署了《惩治恐怖主义区域公约》,1993年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第15次会议通过了《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等。
2.3各国政府 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
2001年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
3.国际反恐斗争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3.1国家主权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署以来,主权一直是国际法律框架中最核心的原则。主权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是国家的重要属性,主权是不可侵犯的。
但是,近年来,各国打击恐怖活动的行为对主权的冲击按照传统的国家主权的思维是难以想象的。欧盟2001年9月21日批准的有关反恐怖法案中,决定采取的反恐怖措施共有37项之多,其中包括对恐怖主义及其行为实行统一的司法界定和量刑标准;建立全欧盟范围内对涉嫌恐怖活动人员实行统一的通缉令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国司法机构对某一个或多个涉嫌恐怖主义犯罪的人员发出通缉令,它将在其它所有成员国自动生效,各国都有义务对有关人员进行追捕,并引渡给发布通缉令的国家;在欧洲刑警组织内部设立专门的反恐怖武装力量等等。
这种对国家主权的侵蚀是前所未有的。[4]笔者认为,随着国际合作的加深导致对主权的限制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
但是,这种限制只能建立在国际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而且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即使是打击恐怖主义,也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3.2关于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武力的使用9·11事件后,美国宣布将对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的国家进行严厉的打击,包括武力措施,在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中,依据一些断定就可以随便地对一个主权国家使用武力,这与当代国际法律框架中的基本法律原则是冲突的。不使用武力是在习惯法中确定的一般规则。
虽然使用武力的国家认为是在行使“自卫权”,因为《联合国宪章》51条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受到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
2.找一篇关于 恐怖主义对当今世界的危害 的论文
长期以来,恐怖主义以其血腥的暴力活动为显著标志,在世界许多地区制造混乱,造成社会的动荡不安。
“9·11”事件更是使这种活动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它以空前的破坏力、冲击力和影响力,给世界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国际关系、国际秩序带来深刻的变化;它也迫使世界各国再度聚焦恐怖主义,重新评估恐怖主义危害,并把反恐纳入国家安全的战略层面。虽然恐怖主义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但恐怖主义威胁并没有在国际反恐斗争的严厉打击下日趋减小。
仍不断发生的一系列恶性恐怖事件显示,恐怖主义威胁不仅依然存在,而且在一些地区还不断恶化。由此可见,反恐斗争仍是一项十分复杂、长期、艰巨的任务。
一、正确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 虽然从事恐怖主义活动的人只是极少的一小撮,但由于恐怖活动所具有的特性,使它所造成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的刑事暴力犯罪,并影响到政治、经济、军事、外交、国际关系等各个领域。 (一)恐怖主义危害不因从事恐怖活动的人员减少而缩小。
恐怖主义既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也不同于常规战争,它是一种“以小搏大”的极端不对称的暴力活动。这种“不对称”之所以极端,是因为它并不是军事作战中的不对称,而是恐怖组织有预谋地针对毫无防范能力的平民进行袭击的不对称。
这种“不对称”还体现在政府难以给予“受害群体”全面保护而防范这种袭击,也就是说,任何国家、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把所有人都像保护要人一样地保护起来,不可能把所有民用建筑、设施都像保护使领馆、军事基地、政府办公驻地一样地安装各种防恐设备。由此可见,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与各国军队相比是“弱者”,但与它们袭击对象相比则是“强者”。
虽然说恐怖组织不断遭到重创,许多恐怖分子不断落网,但残余的恐怖分子“以小搏大”的危害并没有减少。这种“以小搏大”,可以通过在人群密集的地方或交通工具里放置炸弹、大规模劫持人质、使用汽车炸弹、用导弹袭击民用航空器等方式实现。
在这些恐怖活动中,几个恐怖分子、几个炸弹、几枚导弹同它们所造成的伤害与影响可以说难以成比例。因此,我们评估恐怖主义的危害,不能仅仅因其人员的减少而放松警惕。
(二)恐怖主义危害仍在不断扩大。常规恐怖活动已经显示了它的杀伤性与破坏力,每年死于恐怖活动的人数有增无减。
与此同时,人们更加关注大规模杀伤性恐怖主义出现的可能。恐怖主义无视人类的任何道德规范,不受任何国际法约束,因此,它追求最具轰动、最具血腥、最具影响的各种恐怖活动方式,核、生、化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直是其寻求使用的手段之一。
1995年造成10多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使人们更加警觉使用化学武器的恐怖主义;越来越多的放射性材料的走私活动,也使人们对包括“脏弹”在内的核恐怖主义的恐惧与日俱增;而在美国蔓延的炭疽恐慌更使人们忧虑生物恐怖主义的来临。随着国际社会的日益开放,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恐怖分子得到制造包括核、生、化在内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技术和制造材料的途径与方式也越来越多,亟需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与警惕。
“9·11”事件中,载满乘客和油料的大型客机撞向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的恐怖举措表明,恐怖分子在使用常规武器的同时,也在不断寻求新的更具危害的恐怖活动方式。一些恐怖组织逐渐超越传统,尝试高科技带来的恐怖效应。
它们在异地建立支持性网站,从事各种培训、宣传等活动;利用现代两用技术如全球定位系统、移动电话、寻呼机等进一步加强其恐怖活动。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非暴力恐怖主义的危害越来越大,信息恐怖主义就是其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
当人们在享受现代化传播技术给人们带来的便利,当人们越来越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时,恐怖主义也把邪恶的目光瞄准这一领域。他们不仅利用互联网结成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组织,利用网络的便利条件获取和发送各种信息、交流经验,利用网络从事各种犯罪活动;同时,他们也把这种支撑现代化社会的系统作为攻击目标:瘫痪网络、干扰攻击通信卫星等。
此外,人们赖以生存的基础设施也处在恐怖活动的威胁之下。 (三)恐怖主义危害还在于它造成大范围的心理恐慌,影响经济发展。
恐怖主义主要特征有二:一是以滥杀无辜来追求更大规模的血腥效果;二是力图制造更大范围的恐慌效应。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与物质财产损失只是恐怖主义危害的一个方面,它的危害还表现在对人们心理的冲击。
虽然恐怖活动最直接的受害者只局限于案件现场,但人们由此所产生的心理恐慌则远远超过这个范围。因心理恐慌而产生的负面效应是全方位的:一是对政权的稳定有所影响,有时甚至造成政府的更迭;二是造成社会一定程度的动荡不安,人人自危;三是妨碍正常的工作与生活秩序,一遇到事件便与恐怖活动相联系,造成交通中断、工作停止等状态。
而且,恐怖主义的危害还在于恐怖活动的放射性作用,极大地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表现一,通过各种类型的恐怖活动,增加社会安全成本。
为防范恐怖袭击,各国都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各种安保措施。这不仅使得人们工作生活的各。
3.急求关于恐怖主义的威胁与反恐对策的论文
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源可归纳如下: 1. 冷战结束后,意识形态冲突让位于种族的与宗教的以文化价值为分界线的冲突。
这种冲突是孕育国际恐怖主义的温床; 2. 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的帝国,它的单边主义政策引起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弱小的不发达国家的不满与仇恨; 3. 西方文化价值与东方文化价值的冲突是造成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的催化剂; 4. 全球化使经济不发达的穆斯林国家愈益贫穷,伊斯兰恐怖主义是阿拉伯国家从石油聚敛的金钱与赤贫的政治与文化落后的穆斯林国家结合而生的怪胎; 5. 美国亲以色列的中东政策激发起阿拉伯国家的反美与反犹情绪,这种反美与反犹情绪在原教旨主义中找到了极端的反映; 6. 有些穆斯林国家教育极不发达,对青少年的教育大部分由宗教学校免费提供,而这种宗教学校正是灌输原教旨主义和圣战思想的基地,正是驱使穆斯林青年追从宗教狂热的基地。 国际恐怖主义的特点 1.恐怖主义国际化或全球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速,国际恐怖主义网络和活动 也呈现出全球化趋势。在当今世界上,已形成了一个松散的国际恐怖主义网络,国际恐怖主 义把它的触角伸向了世界各地。
以本•拉登为例,他控制和影响了从埃及到菲律宾的众多恐 怖组织,形成了一个庞大的联盟。 2.目的政治性和思想狂热性。
恐怖主义活动的动机带有鲜明的政治性,恐怖活动的主 要目的不是消灭和摧毁行动目标,而是要制造恐惧和惊慌以影响公众的心理,造成特定的恐 怖气氛和政治压力,从而对政府和特定的社会团体形成压力和威慑,迫使对方(通常是政府、社会团体)做出让步,以便达到政治报复、破坏统治秩序或影响政府内外政策的目的。 恐怖活动大多具有政治的或意识形态的动机,有着强烈的信仰支撑和精神动力。
恐怖分 子的行为动机与一般暴力犯罪不同,其行为特征也不相同。他们思想顽固,精神狂热,行为 极端,根本不受法律、道德,传统和舆论的约束,具有反人类的特点。
3.主体组织性。现代恐怖主义活动通常以严密的组织形式出现。
恐怖组织分工明确、组织严密、活动诡秘,其人员的募集和训练、目标的选择、方案的制订、手段的运用、工具 的使用、力量的组织以及逃跑的路线和方法,一般事前都经过精心准备和密谋策划。 4.恐怖手段的高科技化。
高科技的发展像一柄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好处的同时给恐 怖分子提供了更有利的武器,也给人类带来了更大的灾难。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向高 智能、高科技方向发展,以致传统的暗杀、爆炸、绑架、劫机、施毒等手段不断被使用的同 时,利用生物化学武器、核武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恐怖活动也渐露苗头,且有进一步发展 之势。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恐怖活动暴力性增强,破坏能量增大。可以预见,一 旦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控制和掌握了城市生活的命脉和毁灭性的武器和技术,形成能够对环 境、对人类、对地球造成毁灭性破坏的能力和手段,其危害将无法估量。
5.恐怖方式的暴力性、残酷性。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的袭击范围和对象在不断地扩大, 这是一个极为危险的趋势。
如果说传统恐怖活动是“要更多的人看,而不是让更多的人死” 的话,现在的恐怖活动是“既要更多的人死,也要更多的人看”,无辜人群成为恐怖分子大 规模袭击的目标。以往的恐怖分子往往把矛头指向各国的政治领导人、外交官、军警人员、跨国公司的经理等。
但当前的国际恐怖主义却出现了令人担忧的现象,他们抛却了传统的恐 怖活动尽量不伤及一般平民的顾忌,而企图以大规模屠杀平民来向政府施加压力 6. 在人员构成上,更趋凶残狡诈和职业化犯罪特征的新生代恐怖分子渐成气候。许多恐怖组织年轻一代的思想也正发生转变,认为老一代的活动方式使他们的组织陷入无足轻重的境地,只有“基地”式攻击方可重新使“埃塔”为世人瞩目。
当今国际恐怖组织新生代中不少人曾在西方接受教育,对恐怖犯罪技术手段和西方社会治安漏洞了如指掌。 7. 在袭击目标选择上,扩大化趋势非常明显。
一是陆、海、空目标都处于恐怖袭击的阴霾之下,针对“软目标”的袭击越来越多。 各国目前的反恐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立法,扩大执法与情报机构权力,严惩恐怖分子。
二、加大反恐资金、技术以及人力与物力的投入。如美国在2004年度财政预算中大幅增加与反恐相关的费用。
美国防部还拨款70亿美元给美国特别行动司令部购买设备及战机并为其增加4000人提供经费。俄将增加20亿卢布的反恐投入。
三、设立新的反恐机构。日本警视厅新设“紧急恐怖对策本部”;美国建立“恐怖威胁综合中心”,为政府提供包括情报与分析等在内的恐怖威胁评估。
四、加强对恐怖主义动向跟踪。包括加强对私人通讯的监管力度。
密切跟踪高危人员。美吸收大量阿语人才,从电话、互联网上准确截获恐怖分子的交流信息,有效遏制一些极端势力对西方国家的恐怖图谋。
加强对可疑流动资金的监控。英美等国在银行中派驻情报人员,监视可疑资金的流向。
五、重视反恐的综合治理。同时采取军事、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手段,开展打击恐怖主义的斗争;加大发展经济的力度,努。
4.关于恐怖罪名
关于恐怖犯罪的规定
恐怖犯罪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国际犯罪。恐怖犯罪使用的手段包括绑架、劫持人质、暗杀、劫机、劫船、爆炸、军事行动等,而且,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其目的而不择手段,越来越野蛮、凶残和灭绝人性。从1968年到2001年间,全球的恐怖主义事件共发生了8000多起,参见蔡高强:“反恐怖主义国际公约与完善中国刑事立法”,载《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年第2期。这给世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和无穷的痛苦。无理性的种族冲突、宗教冲突、社会冲突、国际冲突,导致恐怖主义愈演愈烈,泛滥成灾、祸及全球。可见,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都严重地威胁着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威胁着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安全。恐怖主义一般具备如下四个特征:(1)实施恐怖犯罪活动的主体通常为恐怖主义者个人、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个别国家及其机构实施、参与或者支持了恐怖活动;(2)恐怖主义的手段多为对不特定公众、无辜平民实施暴力或者其他严重破坏性、毁灭性手段;(3)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直接目标是在公众中制造恐怖,造成社会的动荡与不安;(4)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目的背后往往包含着某种政治动机。
中国政府历来反对一切形式和表现的国际恐怖主义,反对把恐怖主义活动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方式和手段,反对任何国家、组织、团体或个人采取违反公认的国际法准则的恐怖暴力行为;同时也反对任何假借反国际恐怖主义的名义侵犯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干涉他国内部事务等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强调各国应严格履行所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加强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认为国际社会应深入探讨国际恐怖主义产生、发展的根源和社会基础,以期从根本上消除这一危害人类社会的隐患;并多次强调,联合国宪章所揭示的包括尊重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不干涉内政等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各国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进行国际合作的基础。中国还参加了一系列旨在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包括三个反劫机公约,即《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议定书》,《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等。
以前,中国没有反恐怖主义的专门立法,甚至没有这方面的专门刑法条文可以引用,对于恐怖主义案件,一般只能根据其恐怖行为本身所触犯的相关罪名进行定罪处罚。随着恐怖主义活动的危害越来越大,特别是为了加强与国际社会在共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方面的合作,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中国立法机关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规定了惩治恐怖犯罪的规范并适时加强了其力度。现行中国刑法典分则中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第120条)、绑架罪(第239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1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294条第3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6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7条)、劫持航空器罪(第121条)、劫持船只、汽车罪(第122条)、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第123条)、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第125条第2款)等,特别是在2001年“9·11”美国遭受恐怖袭击之后不久,2001年12月29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及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提高了对恐怖犯罪的量刑幅度,增设了资助恐怖活动罪,编造、传播恐怖信息罪等罪名,从而使反恐怖的国内立法更加完善。这些规定为更有效地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提供了有力的国内法根据和保证。
5.那里有写好的关于犯罪心理学的论文
论犯罪心理学在侦查实践中的应用摘要: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存在的犯罪心理,如动机、需要、意志,以及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都会由于“个性”具有的独特性和稳定性,使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在无意识状态下表现出来,并因其个性的不同,在目的、犯罪类型、侵害目标的选择上都表现出差异性,这就为我们通过犯罪现场的态势和获取的证据材料分析犯罪心理并确定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理论依据,使我们识别犯罪人成为一种可能。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动机实践应用1前言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始于1979年,至今也不过20年,可见起步之晚,但在众法律工作者的努力下,也有重大发展、硕果累累,出版犯罪心理学著作、论文、教材。同时相关的社会调研实践也应运而生,犯罪心理学的教育也有重大的进步与发展。
发展我国的犯罪心理学研究,必须要科学的理解西方心理学家的犯罪观。奥地利著名的精神病学家、现代心理学精神分析学派创始人弗洛伊德的本能论,精神分析学,无意识理论都对犯罪心理学理论的探讨有一定意义。
弗洛伊德提出了无疑是犯罪动机的概念和事实。这一点对犯罪研究来说是很重要的。
无意识犯罪动机“使人们对犯罪心理学中的许多题目有了新的认识,并为惩罚犯罪人提供了新的心理学方面的基础。”虽然弗洛伊德对无意识犯罪动机的解释,是与本能论结合在一起的,具有唯心主义的倾向。
但是,它毕竟为犯罪动机的无意识领域打开了大门。现代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对无意识犯罪动机的研究,除了弗洛伊德的唯心主义的倾向外,另一种观点是可以沿着唯物主义的发展方向的。
即使如此,还是要承认弗洛伊德拓宽了犯罪动机的研究领域,把无意识引进犯罪动机的领域是具有创造性意义的,他的开创性的历史功绩是永远不能抹煞的。因此,在研究无意识犯罪动机的过程中,应该从弗洛伊德的无意识犯罪动机理论中吸取有价值的内容从中揣摩而得出有意义的启发。
此外,弗洛伊德的过失心理学无意识理论,对于我们研究无意识在过失犯罪中的作用和表现是有一定意义的,重视过失犯罪中的无意识因素,对揭示过失犯罪的原因的复杂性,对预防和减少过失犯罪等来说,是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的。对于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界是人格与犯罪关系的具体观点,我并不能完全同意,但也从中得到了启迪,人格与犯罪时存在一定联系的,怎样培养良好的自我无疑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一个重要心理学途径,尚不能在此阐释自我、本我、超我的真实境界。
如果弗洛伊德的体系摆脱其里比较多的狭隘影响,他的性格理论就会又有更大的意义。而对于弗洛伊德把犯罪看作人的本能并用死本能解释犯罪的观点。
我持否定态度,对此我绞尽脑汁也没能找出肯定它的理由。总体而言,弗洛伊德的心理分析犯罪观至今还在影响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只要剔除其消极成分,其合理理论因素也是有很大发展空间的,更可“为我所用”。
随着心理学理论的发展,行为主义也成为现代心理学的主要派别之一,至今对心理学的发展起着重大影响,同样也对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发展起着重要作用。行为主义创始人、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华生反对传统心理学主张心理学放弃意识,把人的行为归结为“刺激——反应”的模式,这是一种教育万能论和环境决定论。
他的以上观点似乎不符合实际现象,意识支配行为,没有意识的行为不是真正意义的行为,而更多适用于梦游等非正常行为模式。另外,环境决定论和教育万能论更是没有将社会因素与心理因素有机的结合起来而存在较多的偏颇。
教育更不是万能的。据调查显示,戒毒人员复吸率高达9 5%,相信戒毒所工作人员对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应该是比较到位的,但其作用是极其有限的,并未达到万能。
同样,近年来高知识分子犯罪现象也有所增加,高知识分子受到的教育层次较高但却不能保证他们永不犯罪。因此我对二理论持否定态度。
毫无疑问,华生强调了心理学的客观性和实际性促进了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他所倡导的行为主义心理学在未来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对犯罪心理学还将有巨大的积极作用。在旧行为主义心理学(华生的行为主义心理学)死亡后又诞生了新行为主义心理学。
其创始人哈佛大学终身教授斯金纳提出了“操作性条件作用”概念,主张行为主要是由操作性条件反射构成的而不是简单的对此刺激的反应。同时,他反对犯罪遗传论、生理决定论,但斯金纳依旧游离于环境决定论之中。
斯金纳一贯主张不能用个性解释行为,因此他反对犯罪的人格决定论、心理决定论,强调内部感受只是环境产生行为时的副产品。行为主义心理学对待犯罪行为的分析和解释,我们在扬弃他的局限和缺陷的同时,对他的合理的、科学的内容是应该汲取的,是应该融化到犯罪心理学的有关理论之中。
犯罪心理学研究对象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犯罪行为与犯罪心理是一对关系概念,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的外化表现,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的内源存在,要揭示犯罪心理,恰恰必须重视剖析犯罪行为。研究犯罪心理的特征和规律,根本目的也就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
因此,现代犯罪心理学是十分关注犯罪行为的。同时,犯。
6.恐怖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
A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 简单地说:原则上是,但也有例外。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第294条 1、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 1、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 2、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 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依刑法规定,只要参加了原则上应当认定有罪并处以刑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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