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帮我写论刑讯逼供的论文 有奖励
再谈刑讯逼供 作者:张楠 【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本文从刑讯的产生根源,它的弊端,以及其真正含义谈了作者的一些不成熟的见解。
希望大家从理论方面能够对刑讯有一个新的了解。 【关键词】刑讯逼供 证据 刑事诉讼 刑罚 无罪推定 罪刑相适应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 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禁止刑讯逼供,但是,此类案件仍然是层出不穷。近年来学者们也对这一问题做过深入的分析,但大多都是从制度和历史的角度来分析着个问题。
下面笔者从学理的角度来提一点个人的不成熟的看法。 刑讯并不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产物,在野蛮的古老法制中,烈火和沸水的考验以及其他琢磨不定的械斗的“神明裁判”就是刑讯的雏形。
古老野蛮法的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将人致于烈火中交给神来裁判。而几千年后的今天的刑讯已经有了自己新的意义,其产生的根源也发生了变化。
那么当代刑讯到底根源是什么?笔者想以刑讯本身为基点的推理方法向大家揭开其真正的面纱。 前面提到了刑讯的概念,既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
口供在刑事诉讼中被称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属于证据的一种。而且是直接的,原始的证据。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正是因为案件已经发生不能重现,所以其他证据的获得具有很大的困难,激发人的惰性而使用刑讯来获得证明力强的口供。司法机关要口供就是要证据,这里我们推出了第二层的概念——证据。
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它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
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而且不可能重现的客观事实,司法工作人员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唯一途径,就是充分,全面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宾运用证据,经过正确的推理,判断,查明案件的情况,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离开了证据,要想查明案情,证实犯罪,是基本上不可能的,所以公安机关要费劲力气来获得证据。
不仅如此,证据还是进行刑事诉讼的依据,刑事诉讼的全部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运用证据的过程。在立案,逮捕,定罪的各个过程中,没有了证据就无法进行下去。
这里我们有从证据引出了第三层的概念——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2从定义中我们就能看出,实际上刑事诉讼的是将犯罪与刑事责任想连接的纽带,只有通过通过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才能是国家实现刑罚权,能使一个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刑罚处罚,使无罪的公民的权利得到保护。这里提到了犯罪与刑罚便是我们要的第四层概念,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一般情况下,犯罪是与刑罚是对立的统一,两者的对立主要表现在:犯罪是侵犯法益的行为,而刑罚是保护法益的手段,刑罚是对付犯罪的工具。
其统一表现在:刑罚与犯罪都是阶级社会的特有现象,二者相互依存,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没有刑罚也就没有了犯罪。○3但是刑罚的真正目的不是惩治罪犯,而是保护法益,预防犯罪,所以刑罚的强度和犯罪的下场应该更注重对他人的效果,既预防他人犯罪。
而刑罚对于他人的影响是正是法律想得到的效果——看到了别人因为犯罪的行为受到了身体的痛苦,而这种贝卡利亚所称的易感触的力量○4更能在人们心中流下印象,促使人们在自己行为之前回考虑到自己行为要承受的身体痛苦,从而使其重新考虑自己的决定,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之间有存在这刑事诉讼的一个过程,如果推迟刑罚会得到使犯罪与刑罚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推迟刑罚尽管也能给人惩罚犯罪的印象,但是,他造成的印象不象是刑罚,倒象是表演。
因此,刑罚的及时性是比较有益的:犯罪与刑罚之间相隔的时间越短,在人们心中,犯罪与刑罚的联系就越突出,越持续,因此,人们可以很自然的将犯罪当作起因,将刑罚当作必然的结果。所以为了实现刑法的终极目的,刑罚的及时性是必要的。
这便是我们看到的第五层概念。 经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这样的一条推理线索:刑讯——证据——刑事诉讼——犯罪与刑罚——刑罚的及时性。
从而得出了刑讯产生的根源是刑罚的必要性。 从上面的推理来看,我们不仅能够得到刑讯产生的根源,而且,我们也能够通过这条线路找到它理论上的弊端及错误所在。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首先,我们从刑讯这个概念出发,对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由于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举证工作是有他们来完成,所以证据的取得具有职务性,加之案件本身并不和办案人员有直接的关系,有时候难免出现一些玩忽职守的现象,出现只将工作的中心放在结论上,而忽略了案件的客观。
2.刑讯逼供的论文写哪方面的
写论刑讯逼供的危害、产生原因及预防对策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进行折磨和摧残,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
一、刑讯逼供的危害
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
(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
“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
(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
3.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
8、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
刑讯逼供盛行的另外的原因是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遏制刑讯逼供的制度显得非常弱小,力量微薄,关键的相关配套制度跟不上。
象没有侦押分离制度,没有录像制度,没有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等!这些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也是刑讯逼供盛行的原因。三、刑讯逼供的性质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我们认为,刑讯逼供不是一般的工作错误,而是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将修改后的刑法的这一规定,与修改前刑法第136条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相比较,修改后的刑法对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行为按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为从严惩治刑讯逼供者提供了法律依据,加大了打击的力度。另外,修改前、后的刑法对刑讯逼供均没有用“情节严重”之类的限制性词语加以限制,只要实施了刑讯逼供的行为即构成犯罪。
只不过造成伤残、死亡后果的,修改后的刑法更明确地要求按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而已。所以,我们决不能把刑讯逼供看成是一般性的工作错误,而应当作为犯罪行为同它进行斗争。
四、刑讯逼供的危害(1)侵犯人权。刑讯逼供的最直接的危害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公民的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刑法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
所以,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严重践踏。(2)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
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党和国家的威信,易导致被讯问者及其亲友与政府产生对立情绪,形成不安定因素,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3)容易酿成错案。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这方面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4)容易造成积案、疑案。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时,往往把精力用于对付犯罪嫌疑人,围绕口供花费过多的时间,这往往耽误了收集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使有些证据因为时过境迁而灭失,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即使勉强取得一些口供,也会因案中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先供后翻而使案件扑朔迷离,造成长期破不了的积案,或者难以认定和处理的疑案。五、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1、领导重视是解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问题的关键公安机关的各级领导在本单位、本部门各项工作中起着主导、决策的作用,具有组织指挥、管理、监督的权利,也有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规章制度发布指示,执行各项规定的权利,同时有对本单位、本部门不合理、不合法的事件进行制止、纠正的权利。
所以,他们在解决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刑讯逼供问题上,起着关键作用。好的领导,在刑侦工作中,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智慧、经验、技能来突破刑事案件,用艺术化的讯问技巧来讯问嫌疑人;素质较差的领导会以打骂、体罚(即使有时只是含有体罚的趋势)来讯问嫌疑人员。
在本单位,领导干部的行为规范成了民警同志日常工作中借鉴的样本。禁止刑讯逼供,首先要让领导同志从内心深入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刑讯逼供是与我国目前进行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背道而驰的,它是民主与法制建设倒退的表现。
(2)、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案假错案,影响大,后果严重,使好人得不到保护,案犯得不到打击,同时也使案侦工作走向误区。(3)、刑讯逼供会影响到社会的平安,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割裂人民群众与党和政府的血肉关系。
其次,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对刑讯逼供问题要常抓不懈,对自己、对民警要加强时事政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全局观念,增加民警同志的政治敏锐力,自觉克服刑讯逼供的陋习,把搞刑讯逼供的事件如数、彻底曝光,同时把这一问题上升到民警政治上是否合格,是否可靠的高度来认识。2、提高警察队伍素质,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的有效途径(1)政治素质好,就会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自觉地将自己的言行用国家政策和法律加以约束,对工作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2)业务素质好,就能出战斗力,就能够破大案、难案、复杂案件,队伍中产生刑讯逼供的概率就低。就民警个人来说,有较高的业务素质,以熟练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与嫌疑人展开激烈的、机智的斗争,他总会想办法和有办法对案件打开突破口。
(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民警心理素质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要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首先要加强对民警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民警的政治敏锐力,思想教育是提高民警政治素质的必要手段。
其次,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提高干警的业务技能。
4.刑法学论文题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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