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制度毕业论文

1.帮帮忙,论文题目"论夫妻财产制度",找点资料也行

论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与公证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

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证实务也有待进一步探索。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

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诞生,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近一次婚姻法修改是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

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法与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首先,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

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

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二、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2001年《婚姻法》修改案虽然对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缺失较多,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生效问题、变更或撤销问题、约定的原则问题、约定的救济途径问题、约定的解释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突出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2。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2、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3、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4、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

2.求有关夫妻财产论文文献

论文文献资料【篇名】---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相关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在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很不完善。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及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明确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趋向和立法应当规制的内容,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部分对各国已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进行考察,笔者认为,统一财产制是一种不平等的财产制度,在现代社会已无存在价值,联合财产制也因不合时代潮流而被废除。

分别财产制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基础,体现了夫妻平等的理念,被广泛采用日益扩大。共同财产制则弥补了分别财产制的不足,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是最具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

通过对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多样性,又有许多共同性。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属性的复合形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共同特征。

第三部分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及评析,这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成功与不足,并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论文文献资料【篇名】---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相关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在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很不完善。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及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明确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趋向和立法应当规制的内容,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部分对各国已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进行考察,笔者认为,统一财产制是一种不平等的财产制度,在现代社会已无存在价值,联合财产制也因不合时代潮流而被废除。

分别财产制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基础,体现了夫妻平等的理念,被广泛采用日益扩大。共同财产制则弥补了分别财产制的不足,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是最具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

通过对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多样性,又有许多共同性。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属性的复合形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共同特征。

第三部分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及评析,这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成功与不足,并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3.帮帮忙,论文题目"论夫妻财产制度",找点资料也行

论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与公证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姻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

1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财富的增长,离婚率的上升,使原本少人问津的夫妻财产约定一时间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和人们追求的一种新时尚。

然而笔者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尚不完善,公证实务也有待进一步探索。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是对80年《婚姻法》的发展。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50年《婚姻法》并没有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当时国家并不承认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权利,夫妻财产约定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国情。

到了第二部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诞生,开始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这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结果,也是婚姻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不过它只作了“但书”规定,具体在该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显然,国家只是原则性赋予公民夫妻财产约定的权利,由于太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也在实践中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最近一次婚姻法修改是2001年4月28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该案对80年《婚姻法》有较大修改,对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内容也作了较多扩展,从以前的“但书”到独立成第十九条,并具体规定了三款内容。

具体解决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的主体、约定的时间、约定的标的、约定的内容、约定的形式、约定的对外效力以及自愿、无效、债务清偿等法律问题。新法与80年婚姻法原约定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首先,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更为明确。

新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其次,新婚姻法要求夫妻订立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原法没有提出形式要求。

第三,新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原婚姻法没有此内容。二、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不系统、尚不完善。

2001年《婚姻法》修改案虽然对80年《婚姻法》就夫妻财产约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缺失较多,如法律条文含糊不清,生效问题、变更或撤销问题、约定的原则问题、约定的救济途径问题、约定的解释问题等均未作出明确规定,突出表现如下几个方面:1、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是否受限制,立法模棱两可民法学界不少学者认为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立法陈述是选择了一种封闭式立法模式,认为其已明确地提出三种夫妻财产制度即一般共同制、分别财产制、限定共同制供婚姻当事人选择约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夫妻财产约定才有效,夫妻财产约定若以法律明文允许以外的夫妻财产制为对象,财产约定无效,当事人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2。

而法律实务界普通认为,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制立法仍然是一种开放式立法模式,婚姻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财产约定内容进行自由选择,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公共利益、公序良俗,该约定就应认定为有效。对同一法条、同一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理解上出现了严重的分歧,而立法对此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的界定,长期下去,在实践操作中势必将带来很大的麻烦。

2、夫妻财产契约何时生效问题,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是婚姻契约的从契约;夫妻订立财产所有关系的契约,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附于缔结夫妻关系的婚姻契约,婚姻契约经国家审查批准生效,附随于婚姻契约成立的夫妻财产契约才能生效。婚姻依法成立以后的夫妻财产契约,由于婚姻契约已经生效,当然可以附随生效;而婚前财产契约则只能在婚姻契约生效时生效。

3、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变更可以或撤销,立法没作出明确规定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意思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4、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

4.求论文提纲、论文标题是《论夫妻财产制》悬赏可追加

夫妻财产制研究 摘要9-11Abstract11-14引言14-15第一章 夫妻财产制概述15-24 第一节 夫妻财产制的概念及立法意义15-16 一、夫妻财产制的概念15 二、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意义15-16 第二节 夫妻财产制的内容16-18 一、夫妻的财产权利16-17 二、夫妻的对外财产责任17-18 三、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18 四、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18 第三节 夫妻财产制的类型18-24 一、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18-19 二、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19-20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20 四、妆奁制、吸收财产制、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20-24第二章 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制立法状况24-34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夫妻财产制24-28 一、法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24-26 二、德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26-28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夫妻财产制28-34 一、英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28-30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30-32 三、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发展趋势32-34第三章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情况34-40 第一节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形成与演变34-37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回顾34-35 二、新婚姻法的修订35-37 第二节 我国有关夫妻财产制的类型37-40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37-38 二、约定财产制度38-39 三、个人特有财产制39-40第四章 司法实践中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缺失与思考40-49 第一节 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40-42 一、夫妻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问题40 二、由著作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的归属问题40-42 第二节 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42-46 一、登记公信力与真实权利人利益保护的消长42-45 二、扩大保护隐名共有人权利与交易安全45-46 第三节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缺失46-49 一、日常家事代理的性质认定46-47 二、我国婚姻法引入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理由47-49第五章 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思考49-60 第一节 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49-56 一、明确知识产权可期待利益的归属49 二、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49-50 三、增补夫妻财产隐名共有人的权利保护50-51 四、完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制度51-52 五、完善个人特有财产制52-54 六、增补非常的法定财产制54-56 第二节 完善约定财产制56-60 一、完善约定财产制的必要性56 二、约定财产制的完善56-60结束语60-61参考文献。

5.谁写过有关夫妻约定财产的论文啊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

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6.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By husbands and wives property agreement system

Marriage is a "two persons", like pre-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is "joint venture" agreement, making a profit on the asset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most reasonable, and its function is "well-being", through the process of "emotional"; this article of our existing system of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had an in-depth study and discussion. First, an overview of what i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summed up the type of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but also about China's current system of perfect matrimonial property. Husband and wife in the property system were outlined, the analysis of the "Marriage" to the existing system, improve the property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At the same time, the "Marriage Law" by the Legislative technology, awareness of factors,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found for the above problem, made a number of individual legislative proposals to improve China's current expectations of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system.

7.论夫妻财产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法律制度,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

在私有经济等多种经济形式迅速发展今天,夫妻财产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了较大的变化,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趋势,对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即时探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就夫妻财产制度有关问题提些初浅的看法与同行探讨。

一、共有财产制是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夫妻法定财产制是法律直接就夫妻财产关系有关内容作出具体规定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分别财产制度和夫妻共有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个人所有、个人管理,同时也不排斥双方对其中部分或全部分财产共同管理,或者作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以约定形式由另一方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对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由夫妻双方对该财产共同管理的法律制度。

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实现婚姻家庭生活的基本物质要求,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的主导制度。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这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问题: 首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个很重要的概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的是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缔结婚姻,到婚姻关系依法解除或自然终止的期间,即依法取得结婚证之时至离婚生效或因一方死亡婚姻自然终止之时的期间。

包括当事人领取结婚证后,双方尚未共同生活期间,离婚纠纷中分居期间,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尚未判决离婚,虽经判决准予离婚,但离婚判决尚未生效之前的期间。这里所说的“婚姻关系存续”,是法律认可的合法婚姻关系的存续,法律没有确认的婚姻关系,不能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认定。

例如双方虽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因双方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依法进行结婚登记,其婚姻关系没有得到法律认可的期间;双方登记离婚或诉讼离婚生效后,俩人又同居生活在一起的期间;双方已经依法登记结婚,但是登记时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这些期间均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此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是所得的财产”,其实质内容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权,包括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和非实际占有的所有权,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取得某财产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该财产仍然是夫妻所得的财产。

但是,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实际占有,而没有取得财产权的财产,无论合法与不合法,都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比如借用他人的财产和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 第三,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只包括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

因为来源于夫妻以外的人的财产,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均不属于夫妻所得的财产,如父母、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所以夫妻所得的财产的主体仅仅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 第四,夫妻所得财产的范围,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该有以下几方面:(一)工资、奖金,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劳动而获得的报酬和基于劳动而获得的工资以外的报酬,其性质都是劳动报酬,包含货币和有关财物。

值得注意的是,现实生活中劳动报酬在以各种形式出现,如红包、津贴、房补、互助金等不同名义出现的收入越来越多,数额也越来越大,这些都应视为工资、奖金性收入,纳入工资、奖金范围,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主要指农村中的农业生产和城市里的工业生产以及第三产业等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劳动收入,也有资本收益,如股票债券收入、股份、股权等。

实践中,对股份、股权这种资本性为主的收益的认定和处理难点较多,涉及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问题,有待于立法上去完善解决,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方精神,现在司法实践中有几个问题应该明确:(1)股份(或股权)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2)股份(股权)作为一种公司股东的权益,在认定和处理时要考虑公司法的相关规定;(3)在审判实践中,要考虑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弱者,尤其是妇女合法权益,当出现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冲突时,既要考虑夫妻共同对外的义务,又要考虑夫妻间的基本公平。(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的财产收益,仅指基于知识产权而获得财产权,而不包括知识产权的人身权。

(四)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这里说的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律规定接受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的合法财产,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所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是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接受赠予人无偿给予财产的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赠予所得的财产必须是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比如受赠予人进行所有权。

8.论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夫妻法定财产制之完善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无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的制度。

我国实行婚后所得共同制,存有许多不足之处,应进一步予以完善。 1.设立非常财产制。

非常财产制是指在出现某些特殊情况的法定事由时,法院可因夫妻一方的申请,宣告终结夫妻共有关系,实行分别财产制。设立非常财产制,有利于保护婚姻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维护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故建议在婚姻法中增加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共产制终止:(1)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2)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3)夫妻双方处分共同财产无法达成一致的;(4)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给付家庭生活费用的;(5)有其他重大事由的。” 2.正确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于宽广,且有的不太合理,应重新界定。关于知识产权利益的归属问题。

婚前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内取得的利益归一方所有;婚内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婚内或离婚后取得的利益应归双方共同所有。关于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

夫妻任意一方凡是依继承或赠与取得的财产,是其个人特有财产。 3.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管理制。

在婚姻法中应增加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义务和夫妻债务清偿的内容。笔者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对重大共同财产的处分,须经夫妻双方协商书面同意,否则,一方有权主张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财产经夫妻双方协商,可以由夫妻双方或一方管理,行使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如遇特殊情形,经他方提出可协议停止其管理权,如协议不成,可诉请人民法院裁决。特殊情形消除后,经一方申请,法院可撤销原判决,恢复其管理权。

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之完善 现代许多国家都明确规定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以保护夫妻的个人财产权。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指法律规定一方对婚前财产或者婚后所得的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承担,并就该特有财产的效力等内容形成的法律制度。

笔者认为,应对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进一步予以立法完善。 1.扩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应增补规定以下5类夫妻个人特有财产:(1)婚前个人所有财产产生的孳息。这既符合原物与孳息不可分的民法原理,也符合公平原则;(2)夫妻一方用于从事职业、业余活动所购置的专用财产,但夫妻共同购置且价值较大的除外。

这样既对一方专用生活用品的外延作出界定,又防止一方用夫妻共同收入购置价值较大的专用生活用品而产生明显不公正;(3)夫妻一方取得的具有人身性质的伤害赔偿金、补偿金、保险赔偿金、奖品、奖金等财产。此类财产与公民的人身、人格休戚相关,或是夫妻一方所取得的象征性的荣誉财产,将其列入特有财产也是符合国际立法例的;(4)两地分居1年以上的夫妻各自购置、管理、使用的财产。

夫妻两地长期分居,其各自购置管理的财产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将之纳入特有财产是比较合理的。 2.建立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管理制。

明确个人财产是专属配偶个人所有,原则上由夫妻各自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配偶应尊重对方对特有财产的所有权,禁止夫妻一方擅自处分他方的特有财产,由此给他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应予承担赔偿责任。

夫妻个人债务由其个人财产清偿,如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的,另一方有权请求负债配偶以个人财产补偿。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付共同债务时,夫妻必须以个人特有财产分担清偿,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夫妻财产约定制之完善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规定得仍不够完善,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作用并不大。

笔者认为,我国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 1.设立财产约定种类。

这样,比允许当事人自由契约的任意约定制更规范、简洁、具有操作性。具体而言,可立法列举以下三种模式供当事人予以选择。

(1)一般共同制,即夫妻各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但夫妻特有财产除外。(2)联合财产制,即夫妻各自的财产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可约定由夫妻一方统一管理双方的财产,但夫妻特有财产除外。

(3)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和婚后各自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由其本人管理,委托夫妻他方代管的,则适用民法中一般代理的规定。 2.明确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

立法规定,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既可在婚前进行,也可在婚内进行。除双方在财产约定中明确约定生效时间的外,在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约定,应于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生效;在婚内订立的财产约定,自财产约定订立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对财产约定附加条件或期限,或对财产约定进行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的形式不得低于财产约定成立时的形式。 3.规范财产约定的公示。

9.求论文提纲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

该条对约定的所有权种类、约定何时生效、是否可附期限、附条件生效未涉及;对约定的方式只限制在书面形式上,显得保守、谨慎,并不能满足当前夫妻对约定财产关系自由选择的要求,称此条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其实名不副实,它的限制太多,立法好似在被动应付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条在约定的内容,是否可对债务进行约定,约定部分不明确情形下如何适用等具体问题上未做明确规定,这使约定夫妻财产制不便操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简捷的需要;该条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夫妻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夫妻 财产制 约定 限制 完善 【引 言】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在婚前、结婚时和结婚后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

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规定简略到逐渐详细的过程。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以整条篇幅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但短短一、二百字怎能完全涵盖约定夫妻财产制,它还不系统、还不完善。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 清未改制,中国几千年来,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编纂形式被打破,代之以独立的部门法编纂形式、体制。在民事立法方面,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

国民党政府继续沿用这一模式,并于1930年在民法典亲属篇中规定约定夫妻财产制,这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出现约定夫妻财产制。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共颁布修正了三次《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1980年《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

约定夫妻财产制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略到详细的过程。1950年的《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4月14日)的立法解释中规定:“婚姻法关于夫妻对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作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应自由的约定。”

可见,1950年《婚姻法》并不排斥约定夫妻财产制。1980年《婚姻法》新增设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法第十三条作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简略表述。

虽对约定夫妻财产制表示认可,但没作具体规定。这两个《婚姻法》适用期间,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和当时经济欠发达、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

实际生活中,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很少见,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更少。2001年修政的《婚姻法》(即现行《婚姻法》)以第十九条整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才变的实用起来。

同时,也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约定财产的情形多了起来。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和现实需要 (一)、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 同社会物质文化生活相适应,规定具体明确统一完善,能够满足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保障适用者的合法权益和民事交易安全。

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自己财产自由处置,最终使婚姻更加美满、家庭更加幸福、社会更加稳定和丰富多彩。这就是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目标。

(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现实需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及社会的发展,人们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公民财产的日益丰富,夫妻要求用文件形式处理双方财产,这是现实需要之一。随着婚姻问题的封建观念不断破除,离婚不再是悲剧、也不是丑事,离婚案逐渐增多,再婚特别是中老年再婚随之增多。

再婚夫妇希望对自己的财产做出约定,这是现实需要之二。随着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夫妻一方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除因对方个人原因发生财务危机对自己造成毁灭性影响,而给自己上一道保障。

夫妻财产约定是最好的选择,这是现实需要之三。现行《婚姻法》颁布后,夫妻双方进行约定财产关系的情形增多。

实际应用中,很多问题暴露了出来,需要完善具体的法律保障,这是现实需要之四。 三、现行《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并不系统尚需完善 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夫妻财产制。

该条对约定的所有权种类、约定何时生效、是否可附期限、附条件生效未涉及;对约定的方式只限制在书面形式上,显得保守、谨慎,并不能满足当前夫妻对约定财产关系自由选择的要求,称此条是约定夫妻财产制,其实名不副实,它的限制太多,立法好似在被动应付约定夫妻财产制;该条在约定的内容,是否可对债务进行约定,约定部分不明确情形下如何适用等具体问题上未做明确规定,这使约定夫妻财产制不便操作,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简捷的需要;该条在约定的对外效力上的规定不够合理,不利于保护夫妻约定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以上提到的问题叙述如下: (一)、约定的所有权种类,即是否可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处分权进行单独约定是否可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占有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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