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篇《人权》的论文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人权的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权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没有自由、平等作保证,人类就不能作为人来生存和发展,就谈不上符合人的尊严、本性的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人权。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为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服务的。
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摆脱一切压迫、剥削和歧视,获得有尊严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发展。一旦脱离人的生存和发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会流于形式,变得空洞无物、失去意义。
因此,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 人权的范围非常广泛。
哪里有人存在,哪里就有人权问题。哪里有权利问题,哪里就必然存在一个平等权利的问题,即人权问题。
既然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那么,人基于其本质应该享有的权利也就必然涉及一切社会领域。按享受权利的主体分,人权包括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两种。
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作为个人的社会存在方式的集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按照权利的内容分,人权包括公民、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两大类。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个人的生命、财产、人身自由的权利以及个人作为国家成员自由、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后者是指个人作为社会劳动者参与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方面的权利,如就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权利。总之,人权是涉及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广泛、全面、有机的权利体系,是人的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权利的总称。
它既是个人的权利,也是集体的权利。
2.一篇《人权》的论文
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所谓人权,就其完整的意义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或者说,就是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近年来,我国十分注重人权保障制度的建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9个字正式载入宪法修正案,第一次把“人权”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融入立法当中,从法律法规到司法解释、地方部门规章,我国从立法层面全面构建人权保护制度。 在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的几个月里,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就依照宪法迅速作了修改。
预选再度引入,严惩贿选行为,让被选举人与选民见面,新修改的选举法确保人大代表选举阳光、纯洁和公正,有力地维护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针对一些地方违法征地、圈地开发,落实宪法的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强化了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的法律保障。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条款,正式写入了宪法修正案,从而使私有财产权上升到宪法权利。秉承宪法的精神,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物权法草案,着手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将完全撑开“保护私有财产”的大伞。
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在注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同样是亮点频频: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得超过30日;未成年人、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或者哺乳妇女,可将行政拘留折处罚款;较大数额的罚款,被处罚人要求听证。尤其是减少警察执法的自由裁量幅度,限制警察滥用职权,防止警察以权谋私,更是这个草案的一个着力点。
不仅限于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人权意识和观念已经深入到立法的各个层面。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在限制公权、保护私权上带动了政府的一场自我革命。
各地各部门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部门规章开展了一次大规模清理,让行政审批真正有法可依,行政审批程序、期限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相信过去一个审批跑上几年、盖几百个公章的“公章旅行”现象,今后应该会一去不复返。
而新近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要求不得予以查扣、冻结8种财产,以保护自然人及其所扶养家人的生存权、人格权,司法解释中透出的人权意识可窥一斑。 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了解到,未来几年里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专门就社会救济、劳动合同、农民权益保护、行政收费、违法行为矫治等进行立法,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还将对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随着这些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中融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2010年最终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必将是一个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律体系,为普通公民享有人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3.如何认识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毕业论文)
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是为广大劳动人民所享有的民主。
社会主义民主是多数人的民主,是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高形态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它和资本主义民主的最大不同在于广大人民群众翻身做了主人,获得了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是真实的民主。
它公开承认自身的阶级性,认为统治阶级的民主就意味着对于被统治者的专政,民主和专政,两个方面,相辅相成。民主建设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它的发展程度同一定的经济文化状况相关联。
由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仍不够完备,还有许多地方需要丰富和完善。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
社会主义自由解决了资本主义自由无法解决的最广大劳动人民群众实际行使自由权利的问题。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政权在人民手中,这是最大的政治自由;公有制为主体,从经济基础上铲除了金钱对自由的束缚。
与此同时,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使人们在思想上获得了空前自由。人权作为权利的一般表现形式,是社会的产物。
人权的基础是生命的生存和发展。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根本最重要的人权。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组织扶贫开发,解决了几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它充分证明社会主义对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高度重视。
人权是具体的、相对的,不是抽象的、绝对的,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状况、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文化结构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水平有很大关系。由于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比较落后,我们现在建设的社会主义还是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自由人权的经济文化条件很不充分,我们必须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集中力量提高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
民主、自由、人权,核心是民主。公民权利的实现和发展,都要通过国家政权,依赖国家政权。
只有人民掌握政权,巩固和发展政权,人民才会拥有真正属于自己的民主、自由和权利。 总之,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本质上优于和高于资本主义,在实现民主、自由和人权方面不受资本和金钱的束缚。
但如同社会主义本质的充分实现需要一个过程一样,社会主义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充分实现也需要有一个历史过程,需要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逐步创造条件,同时需要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具体实现形式,以保障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当家作主。
4.论人权的宪法保护的论文一篇
人权的宪法保障 ----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综述 -------------------------------------------------------------------------------- 杨福忠 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和山东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暨成立20周年纪念大会” 于2005年10月22日至23日在泉城济南召开。
来自全国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宪法学教授、研究人员、博士研究生和关心宪法学发展的政府实务部门的公务人员计20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是“人权的宪法保障”,有130多名学者提交了论文。
与会者围绕着“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立法保障”、“人权的司法保障”以及“人权入宪与依宪执政”、“人权公约的实施机制等方面展开讨论。现将本次研讨的主要内容综述如下: 一、人权与公民权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人权保障是宪法的核心价值,强调人权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政的宗旨和目的。
有学者指出人权和公民权问题,不仅是宪法和宪法学的主体内容,而且是宪法和宪政的核心和实质所在,是宪法学的理论基点和逻辑起点。 (一)关于人权和公民权的关系。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人权的源与流、人权的自然形式与其法律形式的关系,体现着现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二元结构的宪政格局;而公民基本权利是法定化人权——公民权的集中体现,是基本人权法律化的载体。有的学者则侧重研究了二者的区别: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
人权的享有者是“人”,只要是一个人,那么人权便与之相伴,不附带任何条件。而公民权的享有者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公民”。
享有公民权利的前提是拥有公民资格。公民资格本身是一种参与政治的资格。
因此,只有当一个人获得明确的公民资格身份时,他才能享有公民权利。第二,两者的来源不同。
人权随“人”而来,先于国家和宪法而存在。公民权则是来源于宪法,因宪法而产生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的划分。
人权是不断被认知,其实它原本就存在;公民权利是不断被确认,是因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发生新的调整。第三,两者所受限制不同。
人权行使的原则是不违反明文禁止的规则;公民权则须严格遵守宪法(包括宪法性法律)的明文规定。第四,普适程度不一。
人权不分多数与少数,不分强者与弱者,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享有;公民权是一种成员权,可以存在国家和文化差异。 (二)关于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关系。
学者们普遍认识到,所谓人权是指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主要是一种道德层面的权利,从权利的形态上看,属于应然权利。
它不考虑各国具体制度和现有的物质条件,仅以人性为根据。因此,人权的主体应该是普遍的人、抽象的人,不分国籍、种族、民族、宗教、性别、年龄、职务、财富、教育等外在身份的人。
但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人权在受到各国宪法和法律保障的同时,也被同时赋予一种国内法上的“有限”地位。这首先表现在宪法和法律以保障自己本国的公民的人权为主,从而使“人权”转变为“公民权利”。
其次,关于人权的内容,作为道德和应然层面的人权的内涵是非常广泛的,一切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都应该包括在内,但是作为宪法和法律保障的人权是较为具体和明确的,从宪法上来讲,是指在人权体系中,那些具有重要地位,并为人们所必不可少的权利,即所谓的基本权利。所以,当人权进入宪法和法律的保障范围后,人权就由一种应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利,因此可以说,基本权利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表现形式,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差别除了前面讲过的主体不同和内容不同之外,还包括:(1)产生时间的不同。
人权产生的时间早于基本权利;(2)表现形式的不同。人权通常以宣言的方式出现,表明其为一国或特定人群的政治主张和宣示,如《世界人权宣言》,而基本权利是获得国家法律认可的权利,其表现形式通常是一国的宪法。
(3)法律效力不同。由于人权仅为某一国家和群体的政治宣示,故其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一国基本权利内容的评价标准和体系,但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力。
而基本权利则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基本权利。
本次年会学者们提交论文和研讨表现出一个突出特点是注意从宪法规范的层面研究法定化的具体人权,即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宪法学研究人权的特点。 1.在基本权利理论方面,本次研讨中表现出了宪法学者们的智慧,提出许多有价值的观点。
有学者针对传统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侧重讨论了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和国家相应承担的给付义务。指出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是指公民基本权利所具有的请求国家作为某种行为,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功能。
受益权功能所针对的乃是国家的积极义务,也就是国家要以积极的作为,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一定的服务或者给付,所给付的内容可以是保障权利实现的法律程序和服务,也可以是对公民在物质上、经济上的资助。在这种意义上,受益权功能又可以称为“给付权功能”、或者“分享权功能”,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可以称为“给付义务”。
有的学者讨论了基本权利竞合的成因和解决方法问题,指出由于基本权利规范的特殊构造与基。
5.急需一篇有关宪法人权保障的论文
内容摘要 宪法权利包括人权与公民权,人权的主体是人,公民权的主体是公民。
宪法中的人权包括:作为最基本人权的生存权;作为人权核心的自由权;作为人权目标的人的尊严;作为人权保障的诉权。公民权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人参与国事的权利,属于个人,但却针对国家公共生活,需要许多公民共同行动才能行使。
人权是宪法权利的基础,公民权建立在人权的基础上。一个有公民身份的人所享有的生存权、自由权是作为“人”而不是以“公民”身份享有的。
关键词 人权 公民权 宪法 宪法权利 在宪法权利的字里行间,有一个大写的“人”。这个“人”是一个独立的人,自由的人,有尊严的人,而不是被奴役、被压迫的人。
这个人不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而且有意志的自由,不仅活着,而且活得有尊严。这种“尊严”不是来自任何人的恩赐,而是来自他(她)是一个“人”这一谁都不能改变的事实。
为了防止外界侵犯其人权,他(她)愿意与其同类建立公民共同体以调整彼此的权利;为了防止这个共同体侵犯其人权,他(她)要求享有作为共同体成员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因此宪法权利作为个人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作为“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二是作为公民共同体“成员”所享有的公民权。
宪法固然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宪法也是关于生活在这个国家中的个人作为“人”或“公民”所享有的权利法,它调整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确立和保障的是“人”或“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 一、宪法中的人权 人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
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1]]如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安全权、财产权、诉权、信仰权、自由权以及人的尊严等等。
“‘基本人权’是一种最低限度的人格利益,是主体作为‘人’的在的必要条件。主体所享有的其他性质的利益都必须要以‘基本人权’为前提。”
[2]人权先于宪法而存在,宪法只是承认它,而不是产生它,宪法的目的是要求国家保护人的那些天赋的自然权利。不论宪法存在与否,这些天赋的人权都客观存在,不以宪法的意志为转移,相反,它成为衡量恶宪与良宪的尺度。
不论是否有国家,人都享有这些天然的人权,即使将来国家消亡,只要人类还存在,这些天赋人权就将伴随着人类一直存在。从道德意义上说,人权是人超越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宪法只是将客观存在的人权进行了宣告,将存在于自然法中的人权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表现了出来,使纳入宪法范畴的人权成为国家“中”的人权。
人权虽然先于宪法而存在,但将人权宪法化却有重要的意义,它使人权具有了一种相对于国家而存在的特性。洛克最先提出的那种“人作为独立于任何组织之外的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即自然权利,之所以被纳入“宪法”权利,是“因为它体现着制约框架的一个方面,‘存在政治组织’这个简单的事实使得这种制约框架变得十分重要。”
[3] 笔者认为,宪法中的人权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层次。 (一)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 “人至少必须活着,这就要求诸如生命权(《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食物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这样的生存权。
如果这种生存的含义多于兽类的生存,它就要求诸如健康保障和社会保障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5条)这样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要想得到关心和尊重,一个人首先必须被看作是人,是社会的一员。
不受奴役、虐待和其他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对待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4、5条)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最低限度保障”。[4] 生命权是生存权以及一切权利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是第一“人”权,没有生命就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生存权及其它权利。
生命权的基本性甚至可以扩展到所有动物乃至植物,从伦理道德上讲一切有生命的东西都有生命权,这也是人类爱护动物、保护植物、追求生态平衡的原因,在这种敬畏生命的态度里,体现了人类对自然法则的崇敬和尊重。但法律意义上的生命权其主体却只限于人,人类将爱护动物、保护植物的行为纳入法律关系的时候,是将动物、植物作为客体而不是作为主体去加以保护的,因此在法律意义上,人的生命权与动物的生命权有质的不同,人权意义上的生命权仅指“人”的生命权。
除了生命权外,生存权还包括维持生命及其生命质量的健康权、安全权,维持生存的财产权乃至现代的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上帝吩咐人类生育繁衍,他自己就应该给予全体人类以一种利用食物、衣服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权利——这些东西原料上帝已为他们作了那样丰富的供应——而不应该使他们的生存从属于一个人的意志”。
也就是说,任何人都有生存的权利,这种生存的权利任何国家、任何政府、任何其他人都不能剥夺,“上帝从来没有赐予过任何个人这样的统治权”,“对于那些不承认他的主权、不服从他的意志的其余人类,可以随心所欲地不给他们食物,而让他们饿死”。“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
6.法律权利和人权的关系800字论文
人权是一种权利,但不是所有权利都是人权。
人权与其它种种不同性质的权利的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式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准确与清晰地理解人权和其他权利的差异,有利于准确把握人权的概念。
由于权利是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概念,它们不但包括国家法律上的权利,也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规章上的权利,还包括道德、习俗权利等等。因而其存在形态也呈现多样性,其或以法律规范形态存在、或以政党规范形态存在、或以团体、道德、习俗规范等形态存在。
要正确对待人权与其它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又不能对二者不加区别。只有对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态等方面的关系上有比较准确与清晰的了解,方能正确把握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为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提供理论前提。
7.求一篇关于人权的作文
尊严在尊重的前提之上,维护尊严是人的一种本能也是一种能力,它跨越了时间空间的局限。
当你不如意或遭遇不幸时,总有人刻意践踏你的尊严你的人格,而这时候你要挺起胸膛捍卫尊严,不要让尊严受辱。别人的尊重要使你更坚强而非一味退让,懦弱屈服。
维护尊严是你不受污辱的保障,不要让别人的不尊重成为尊严的枷锁。没有人可以污辱你,让你蒙羞。
一位爱好音乐的挪威青年,为了实现音乐梦想,踏上了漫长的求学之路,来到了异国他乡,他带着小提琴来到了著名音乐学院,尽管他尽了全力发挥出最大的技艺,可还是失败了。身无分文的他只能在路旁拉起了小提琴。
路过的行人都因这美妙的音乐驻足,把钱放在他的琴盒里。这时有一个流氓把钱扔在地上,年青人只是捡起钱说:“先生,您的钱掉了还您。”
流氓再次把钱扔掉,说:这钱是给你的了。”年青人说:“先生,谢谢您,刚才您的钱掉了,我帮您捡起来,现在我的钱掉了,希望您帮我捡起来。”
流氓哑口无言。 有一个公司招聘人才,每个人的题目都是一记耳光,大多数人忍气吞声,只有一位青年回敬招聘人员一记耳光,结果那个勇于维护尊严的人被聘用了。
面对尊严不能有半点马虎,就像那个勇于维护尊严的招聘者,和那个青年一样,对自已负责。受尊重是美好的,被污辱是丑陋的,那就让尊重创造出美好的生活。
赢得尊重是一种捍卫尊严的勇气,是一种挺起胸膛的魄力,那就让这种勇气,这种魄力为我们的人生着色,让生命发出异样的光辉吧! 做人如此,一个国家亦如此。08奥运会的召开,不仅是为了向世界展示中国的经济文化繁荣发展。
更是为了赢得世界的尊重和认可。通过奥运会这个大舞台让世界了解中国,展示中国的魅力与风采,用我们不断的努力来换取对中国的尊重。
让尊重之光,和谐之声永驻大地,让不断发展壮在的中国屹立于世界之林。 尊严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如果一个人连信用都没有,那他谈何让别人尊重自己让我们跟着奥运的步伐一同踏上尊严之旅,让尊严照亮整个世界。
8.求一篇人权与人本关系论文
人权决定于人本。人本思想,既可以溯源数千年中国优秀文化传统,又可以容蓄现代世界文明的进步潮流,具有极其丰富的内涵。
在我们进行全面小康建设,走向共同富裕的新的征程中,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促进人的发展作为改革的根本目的。强调必须树立人才为第一资源的理念,坚持人才资源为第一资源的思想,是为了更好地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人才保证。可以说,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最高目标取向。
简单地说,人权就是人之为人所拥有的基本权利。作为人权内容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不可剥夺的,甚至一般情况下也是不可以让渡的。根据马克思的著名论断:“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中国正在追求的小康社会也概莫能外。反过来说,如果没有人的全面发展,小康社会的目标也难以实现。人是小康社会建设的主体,只有人的素质得以全面发展,才能使人以一种正确的意识去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使人和自然和谐,才能为人自身创造一个能够获得高质量生活的生存和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并能够构筑一个协调发展的社会人文环境。这就是以人为本的人权观。
以人为本的人权观还体现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我们搞市场经济的目的何在?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何在?其一,产权主体的社会化。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一个最基本的制度缺陷是国家作为单一产权主体,改革就是要从单一产权主体走向广大老百姓即每个公民都能够成为产权主体,真正实现产权主体的普遍社会化。其二,社会分配的公正化。初次分配、微观分配讲求效率,再分配、社会分配讲求公正。其三,经济、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经济生活中强调广大劳动者的参与机制;社会生活中强调广大公民的参与和监督机制;政治生活中强调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机制。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核心,全面发展、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以及“五个统筹”,都是根据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而提出的,都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实现科学发展,或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就是要把当代中国的发展纳入以人为本的发展轨道。
尊重人权是以人为本的一个基本要求,当前提出并坚持以人为本,内在地包含尊重人权。以人为本中的“人”,既指所有的人,但在政治上或在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上,又指广大人民群众。以人为本的“本”,其题中应有之义,就是要以人的权利为本。因为人权这一概念与人这一概念具有内在直接的相关性。从逻辑上,高举“人”的旗帜,必然注重人权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科学发展观丰富了发展内涵、创新了发展观念、开拓了发展思路,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
科学发展观与人本经济学中的人本发展观是一致的。人本发展观克服了传统发展观下见物不见人的发展,强调把人的发展看作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最高目标。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前提,是实现人的发展的手段,社会的制度建设给人的发展创造了环境。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发展都是为了丰富人的需要,提高人的自由度和主体性,促进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社会的发展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本身的发展。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发展要求以人为中心,解放人、发展人、实现人,把人的发展看作是社会发展的核心和最高目标。从时态上看,人的发展不仅指当代人的发展,而且包括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从内容上看,不仅仅满足人的物质生活需要,还要满足人的社会生活、精神生活的需要,使人的体力和智力上的各种潜能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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