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排污收费制度的意义
1 影响企业决策
当企业存在减少产量、纳排污费和消减污染三种选择的时候,收取排污费可以促使企业减少产量,消减污染。
2 促进污染减排技术的采用和创新
因为根据企业的排污量来征收排污费,所以企业必须考虑减少排污量,这将促使企业不断开发新技术,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3 筹集环保资金
排污收费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的资金来源,可为公共环境保护设计提供部分资金,以及返还污染企业作为治理污染的专项基金。
2.关于环境污染的论文
关于水环境污染的论文 1. 我国水环境问题及其影响因素我国水环境面临着水体污染、水资源短缺和洪涝灾害等多方面压力。
水体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破坏促使洪涝灾害频发。据199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目前我国七大水系、主要湖泊、近岸海域及部分地区的地下水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河流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物是氨氮、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挥发酚等;湖泊以富营养化为特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和高猛酸盐指数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重金属。这些因素构成了水环境问题影响范围广,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等特征。
我国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人类主观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
工业发展中,水消耗量大、利用率低。不仅单位产值污水排放量大,而且万元产值用水量各省区间差距悬殊。
1998年全国平均万元GDP用水683m3以上。其中,北京161m3,天津201m3,上海300m3。
但是,黑龙江、内蒙古、江西、广西、贵州、青海、甘肃等省区大多在1000m3以上。宁夏、新疆为4000m3左右。
北京1m3灌溉用水可以生产2kg粮食,而宁夏才生产不到1kg。同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企业生产经营缺乏节能降耗的动力。
企业技术改造往往以扩大再生产为目的,生产工艺落后,更新换代速度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方式的日趋转变,以及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将逐步走上科学化管理轨道。
但是,这种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水环境问题严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政策导向的偏差。
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注重经济增长速度、主要产品产量、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等指标,没有把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纳入经济核算体系。迄今为止,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仍作为“非生产性福利事业”。
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由政府包揽,使政府不堪重负,以至于拿不出钱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甚至建成污染处理设施也因经费来源问题没解决而难以正常运转。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经济发展政策有悖于环境保护。
我国一度“遍地开花”的“十五”小企业,布局分散,规模不经济,生产工艺落后,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环境容量不相适应,也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
以往在确定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地区生产力布局时,往往忽视区域环境容量。我国主要江河出现的严重流域性水污染,在很大程度上与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有直接关系。
淮河流域四省自80.年代初开始,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高耗水的化工、造纸、制革、火电、食品等小型工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淮河的承载能力,使淮河流域水质急剧恶化;由于缺乏科学认证和科学管理,一些缺水地区盲目发展高耗水型工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单一的资源型产业,不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加工业,产业结构雷同,形成严重的结构型污染。自然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环境问题的恶化,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
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引起全球温度、湿度、降水量的分布变化,使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灾害频发。我国北方地区气候也明显变暖,华北地区冬季平均气温90年代比50年代上升2.1℃。
气温上升,地表径流减少,蒸发量增大,发生旱灾的机会增多。1997年我国北方地区受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降水量异常偏少,温度偏高,海河水资源量只有多年平均量的40%;黄河水资源量为多年平均量的61%。
由于河道径流减少,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加剧了水环境恶化。1998年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长江中下游、嫩江、松花江流域降水量偏多,导致特大洪水灾害的发生。
我国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南多北少,相差悬殊,水资源分布与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极不协调。北方黄河、淮河、海河、松辽河,以及内陆河5个流域,总人口占全国的47%左右,耕地面积占65%以上,GDP占全国的45%以上,而水资源却只占全国水资源总量的19%,人均占有量仅为南方地区的1/3。
这些因素也是导致水环境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2.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九五”以来,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淮河治理为先导,太湖、巢湖、滇池,以及海河、辽河相继开始。
通过采取工业污染源的末端治理,以及在产业结构调整和压缩过剩生产力中,取缔、关闭、和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设备陈旧、污染严重的企业等一系列措施,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部分水域已经接近实现第一阶段的污染防治目标。
“九五”水污染防治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对于开拓我国的环境与发展道路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但是,从总体上看,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取得的成果十分脆弱。
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充分说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域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重挑战。2.1 黄河、长江流域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九五”期间“三河三湖”。
3.排污收费制度的实施对企业和社会有什么影响
所谓“排污收费”,就是排污收费是环保部门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按照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征收的费用。在西方经济学中,环境污染被定义为一种外部不经济性,即是会带来负的外部效应。如果不对其进行一定管理、限制,一个企业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将由一个地区或更大区域的人们共同承受,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建立一定的制度对污染进行约束、管理,促使污染者减少、清除污染,来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是势在必行的。 我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个体企业发展较快,为发展经济,活跃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之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也日趋突出。
国家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等现象,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费。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一方面约束了企业的排污行为,贯彻了“谁污染,谁付费”的宗旨,另一方面规范了企业的治污行为,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更重要的是扩大了污染源治理的资金来源。同时,排污收费是促进企业防治污染的一种经济手段。 排污收费对企业排污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降低达标费用、降低监督实行环境标准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控制技术的革新和有利于筹集环保资金上。 排污收费制度对于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它利用经济的手段调节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使污染防治直接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挂钩,促进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和排污收费工作的发展,排污收费制度存在诸多弊端。 首先,在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已能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第一,目前我国除了对向水体排污既征收超标排污费,又征收排污费外,而其他的只有污染物超标排放才缴纳排污费。这样,只要不超标就可以任意排放,而实际上排放到环境中的污染物总量并未减少,但却能达到减免交纳排污费的目的,也逃避了治理污染的责任。这样不利于调动企业治理污染,减少排污的积极性。第二,在排污费被挪用和挤占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全国有一部分环境监督管理人员的经费是靠排污费开支的,这样带来了弊病,排污单位治理达标了,收的排污费减少或收不到排污费了,这些人的生计就成了问题。
其次,现行的排污收费标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一是超标收费低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治理运转费用,企业宁可缴排污费,所谓“花钱买污染”,也不愿治理污染或者擅自闲置污染防治设施。二是同一排污口排放两种以上的污染物,现行办法是只以收费最高的一种污染收费,即单因子收费,而对那些排放量和排放浓度较小、毒性却很大的污染因子却忽略不计。三是对某些较重要的污染物排放还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如对造成酸雨污染的燃煤排放的二氧化硫,全国还没有普遍收费。 再次,在环境执法过程中,排污收费制度具有强制性,但多年来环境部门在执行排污费制度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如一些环保部门对少数排污单位实行协商收费,将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变成了行政管理人协商办事,破坏了环保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也破坏了排污收费制度的法律权威性。 在收缴排污费的工作实践中我们认为:缴纳排污费是企业因生产活动而污染环境应尽的一项义务,也是企业环境管理优劣的一项重要标志,是国家加强和促进环境管理,励行节约和充分利用资源的经济手段,是国家和企业筹措污染治理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但是由于我国排污收费制度不健全,许多污染方面如居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收费以及与环境密切相关的产品(如农药、化肥、氟里昂等)收费制度均没有建立。所以,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政府部门应考虑建立健全各项排污收费制度,以有效促进环境质量的改善。总之,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虽对我国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起到过很重要的作用,但它已不适应新的市场经济体制和更严格的环境目标,必须对其进行改革以适应新的形势的要求。
4.排污收费制度的基本原则
1、排污即收费的原则:针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然人除外
2、强制征收的原则
3、属地分级征收的原则
4、征收程序法定化的原则 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申报登记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缴纳——不按照规定缴纳,经责令限期缴纳拒不履行的强制征收
5、征收时限固定的原则:按月征收或按季征收
6、政务公开的原则:通过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告。
7、上级强制补缴追征的原则
8、特殊情况下可实行减、免、缓的原则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申请减半或免缴;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可按年度申请免缴;因实际经济困难可申请不超过3个月的缓缴。
9、“收支两条线”的原则:排污费上缴财政,环保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10、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重点污染源治理、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开发及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等。
11、缴纳排污费不免除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
5.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完善
一、我国现行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排污收费制度实施效果欠佳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往往有排污者认为可以存在超标排放行为,宁可缴纳超标排污费,也不愿积极治污,造成“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二)部分地区的收费处于失控状态
首先,排污收费测算数据的基础就是申报核定,目前有一些地方主要依靠企业自报,而这些数据的可靠性、准确性、可用性较差,而在核定过程中环保部门也难以审查到企业的真实账目。其次,污染源监测也受到技术、手段、采样的瞬时性等制约,难以提供与实际排放相符的准确数据。因此,很难做到收费数据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收费处于被动状态
现行排污收费的核算是以排污者的生产需求和所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为终端,而不是以流域或区域环境容量和环境质量控制要求为终端。在环境管理上,更多只能考虑排污者是否达标排放,而不能充分发挥排污收费的经济杠杆作用来遏制区域排污总量的增加。这种收费方式难以解决环境污染总量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巨大压力。
(四)收费政策的不经济性。
一方面,排污收费低于治理成本,若协商收费差距则更大;另一方面,在收费体系中不反映环境的经济价值,既没有反映环境的所有权,也没有体现环境的稀缺性,更没有价格属性。
(五)不利于规范行政行为和实施有效监督。
例如,在排污费的管理、使用上,有很多地方尚未能脱离行政干预,原应由财政承担的费用,仍从排污费中列支,环保部门只能也以此作为日常行政支出来源。因此,排污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难以从自身得到监督。
二、排污收费制度的完善建议
只有改变原有的排污收费模式,才能突破环境问题在经济发展中的瓶颈。建议:
(一)实行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收费制度。
此项制度的改革,其核心就是排污单位通过排放污染物总量申请,同时缴纳相应费用,取得环境容量或资源的使用权。也就是根据本地区环境容量、污染控制目标核定本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向社会、排污单位发布公告,排污单位根据自己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环保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环保部门根据各排污单位申请的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审查、核定、分配、批准、发证,同时收取核定许可排放总量的开户费和排污费。
这样在征收办理程序上避免了环保人员多次上门征收、反复催缴、多次核算等多方面弊端。
(二)建立动态的附加费体制
排污总量申请收费制度是以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时刻存在复杂而多变的动态性质。为此,笔者建议在实施禁止和处罚措施的同时,实行基本收费、附加收费双轨制。
6.排污收费制度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排污收费制度是“污染者付费”原则的体现,可以使污染防 治责任与排污者的经济利益直接挂钩,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征收的排污费作为重点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 和环境综合整治资金。排污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必然 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以减少排污,并通过技术改造和资源能源综合利用以及开展节约活动,改变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技 术,淘汰落后设备。
大力开展综合利用和节约资源、能源,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的技术进步,提高经济和环境效益。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 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 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五条规定,不按国家规定缴纳 超标准排污费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都做了明确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规定凡向生活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排污费。
基于我国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严重的实际,《水 污染防治法》不但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需缴超标准排污费, 而且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只要向水体排放污染物,都要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为贯彻实施排污收费制度,国务院先后发 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 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对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等做了具体的规定。
在其他环境保护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
7.中国排污收费的应用现状和中国排污权交易的应用现状
一、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历史演变 排污收费是指国家环境保护机关或者特定的行政机关,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按照所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而征收费用。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调整排污者、治污者及污染受害者之间关系的一项基本制度,它要求排污者承担污染对社会损害的责任,加强经营管理,治理污染,从而达到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1904年德国在鲁尔流域实施了废水排放收费。
1972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环境委员会提出了PPP原则(the Polluter Pays Principle),即排污者应当承担治理污染源、消除环境污染、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费用(姜鑫,2OO6)。根据该原则的要求,我国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2O多年来该制度大体经历了提出试行、建立实施、改革发展和逐步完善四个阶段。 ??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和试行阶段(1978~1981年)。
1978年2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和排污收费制度的提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全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为正确认识我国环境形势和排污收费奠定了思想基础。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交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提出“必须把控制污染源工作作为环境管理的重要内容,排污单位实行排放污染物的收费制度,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这是我国第一次提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的设想。1979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明确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要按照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根据规定收取排污费。”
为建立排污收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 》开始进行排污收费试点,至1981年底,全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逐步开展了排污收费的试点工作,对我国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促进了污染的防治。
??排污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阶段(1982~1987年)。在总结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排污收费工作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2年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对征收排污费的目的、对象、标准、管理、使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标志着排污收费制度的正式建立和普遍实施。
1983年12月,国务院召开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明确提出保护环境是我国一项基本国策,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发展阶段。同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主管部门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企业、事业单位、作业者,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费用,赔偿国家损失;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责令其交纳排污费。”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同时,开征了污水排污费,原有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得到调整。
到1987年我国年排污收费额已达14.3亿元,比排污收费制度试行初期增长近10倍。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和实施,使“谁污染谁治理”政策付诸行动,排污者不能再把责任推给国家和社会,运用市场机制和手段保护环境成为大势所趋。
??排污收费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阶段(1988?2000年)。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施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序幕。
198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1991年6月24日,国家环保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对污水超标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制定了噪声超标收费标准。
1993年部分省市开始对排放二氧化硫进行收费试点。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新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应当缴纳排污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采取交纳排污费措施的单位在限期内提前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经改造使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自建成或者改造完成之日起,不再缴纳排污费;在限期内未建成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继续缴纳排污费,直至建成或者经改造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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