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和谐社会还有德治于法治的 论文
摘要:法治在当下中国法学界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依法治国、举措而已”、“君尊则令行”则是古代法家所述。
道德是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德服人是传承的文化。 法治和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但在现代社会中,法治是主流,治国在制度层面上只能依法,道德通过转化参与了治国,但不能谓之德治,它的主要功能在于育人。
因此,依法治国、以德育人,共创理想社会,既是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中的合理分工,又是法治与德治的对立统一。 人类关于法、德的经验和原理,揭示了法治、德治的含义与构成,法治及德治的历史和实践表明,法治之法应具有道德性,法治离不开道德。
但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主流控制模式,是未来中国的必由之路。而为了促成法治的实现,从中国的社会实际出发,必须加强道德建设。
从中国当今的实践出发,从对历史与现实的深刻反思中找到德治与法治互相契合的现实合理性。 关键词:法治;德治;社会控制模式 引言: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运用什么样的社会控制模式来管理当今社会,来促进新世纪发展进程中中国的各项社会事业,概括起来讲,有法治和德治两种典型的模式。
用法来治理国家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如果没有德治因素的存在,那样是否能够给我们带来理想的社会?本文主要对法治与德治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必要的探讨。 一、法治的含义、特征和历史演变 (一)法治的含义 法治是什么,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并没有统一的定义。
在英文中,与之相对应的常见词有:“rule of the law”、“rule by law”、“government through law”等。这些词的含义分别可以译为“法的统治”、“依法统治”、“通过法律的治理”。
由此,法治应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 (二)中国古代法家提倡的“法治” 具体到这个网区看 。
2.论文关于 儒家的德治 法家的法治 老子的无为而治在学生管理当中的应
1.儒家的德治,强调“仁”和“礼”,所以,在学生管理中或许也应该做到“仁”和“礼”。真正意义上的德治,就是所谓“春风化雨”吧,可以让学生们真正认识到自己,认同你的行为。
(1)“仁”:“仁者爱人”,真心爱你的学生,不求功利,真切的为了学生的成长,而不仅仅说是为了自己的职业需要和班级整体。学生会知道你对他们真的好。
(2)“礼”:尊重学生,他们的天性,他们的喜好;不好的习惯给予纠正,耐心的扶正,避免粗暴行为和武断。
2.法家的法治,强调制度规章的重要性。强调“法”“术”“势”相结合。
(1)“法”: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使学生们都能够明确知道自己不能够做什么,什么行为是学校、班级制度不允许的,会受到相应处罚的。
(2)“术”:有效管理学生、班级的策略和手段。良好的管理方法对班级和学生的管理、成长是有着莫大关系的。
(3)“势”:老师的权威,纪律的威势。让学生们能够知道,纪律不能触碰,规矩不能违反。如果说“德”强调一种亲近感,那么“法”则需要有一种畏惧感。当然,法是必要,也是必然。
3.道家的无为,“无为而无不为”,即不违背规律、本性,让其自然发展,最后就可以达到有所作为,有效管理的目的。有些方面,可以让学生自律和自我管理,充分发挥其主体性,无须太多干预,这也是现在教学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和出发点。由此最终达到老师和学生的相互融洽、和谐。
总之,学生管理中多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和有效应用,仅仅都是手段,其目的仍然是为了学生的更好发展。
最后,给你送上魏征的《谏太宗十思疏》段,或有启发:
君人者,诚能见可欲,则思知足以自戒;将有作,则思知止以安人;念高危,则思谦冲而自牧;惧满盈,则思江海下百川;乐盘游,则思三驱以为度;忧懈怠,则思慎始而敬终;虑壅蔽,则思虚心以纳下;惧谗邪,则思正身以黜恶;恩所加,则思无因喜以谬赏;罚所及,则思无因怒而滥刑。总此十思,宏兹九德。简能而任之,择善而从之,则智者尽其谋,勇者竭其力,仁者播其惠,信者效其忠。文武争驰,君臣无事,可以尽豫游之乐,可以养松乔之寿,鸣琴垂拱,不言而化。何必劳神苦思,代下司职,役聪明之耳目,亏无为之大道哉?
3.德治比法治重要的观点
德治与法治,两个途径,同个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发展。
今天我们讨论当代中国,德治与法治哪个更重要就是要比较哪一个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我方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更重要。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下定义。德治是存在于人们的意识和社会舆论之中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交往中应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其目的是提高人的思想道德水平使其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
而法治。德治是靠社会舆论道德规范的说服力、劝导力、影响力以及人们的内心信念。
而法治则是靠法律的权威性和国家的强制力。接下来我方将从三个方面陈述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一, 从对人的约束作用看。法治和德治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的发展,但是前者侧重于治法 而后者侧重于治人,而治人应重于治法。
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 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
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
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 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
所以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二, 从对人的引导作用看。
法治只能告诉人们什么是错的,并在人们犯错之后进行惩罚。 而德治不仅会告诉人们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还会告诉人们那些为什么是错的又 为什么是对的。
使人从内心接受,进而落实到实际行动中。不论德治还是法治都是 为了引导人们去做应该做的事情,去做好的事情。
而在这一点上德治做的远远要比法治多得多也好得多。故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第三, 从作用范围看。德治的作用范围要比法治的作用范围广得多,所以德治的覆盖面就 更大,受众更多,包含的内容也就更多。
许多法律没有涉及或者或者法律无法涉及 的地方道德也都会存在。例如在公交车上为老弱病残孕让座,再如在与外界联系及困难的地方哪里的人们或许不知道法律规定了什么,但是他们一定知道道德要求他 们什么。
所以德治比法治更能促进社会的发展。 我方并不否认法治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我方也承认法治以其清楚明朗,刚性严格的特点做了一些仅靠道德所无法做到的事情。
但是基于中国当代的国情出发,基于对长远的发展考虑,我方坚持认为当代中国德治比法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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