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如何做好民行检察工作
A 浅谈如何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行检察科作为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业务窗口,其工作效率的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形象,关系到群众对法律监督机关的信任度,因此,做好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意义重大。
一、规范民行检察监督行为,全力推进民行检察工作
(一)是规范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要严把受理立案关,实行立案告知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对申诉案件实行集体讨论、严格审查制度,对影响较大、标的额较大、对案件争议较大的案件报主管检察长审查决定,对每一件案件都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以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
(二)是注重审查公开制。在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注重公开,对必要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抗前证据开示,公开证据、公开不涉密的事实、公开适用的法律、公开双方意见,让办案人清白,让当事人满意;
(三)是规范办案协调制度。规范内部协调,加强民行和控申、公诉等科室的联系,建立统一登记、案件移送、归口答复、督促起诉线索移送等内部工作制度;规范协调机制,探索建立与法院的协调机制,组织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对调卷阅档、支持起诉、执行监督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多进行有益的协商探讨,从制度上规范民行部门与法院关于案件的工作流程。
二、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并逐步完善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机制。
(一)是加大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力度。始终坚持把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作为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主要方式,逐步扩大办案规模,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形成一定的监督规模和态势。
(二)是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多元化监督格局。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有效监督,始终把抓好抗诉作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中心任务,充分运用抗诉手段纠正错误裁判;加强再审检察建议工作。认真研究强化再审检察建议的措施,充分发挥好再审检察建议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强化同级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规范适用范围、标准和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把纠正错误裁判与纠正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既要依法提出抗诉,又要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更换办案人建议书,及时监督纠正法院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违法行为。
(三)是做好重点领域的监督检察工作。大力推行民事督促起诉、支持起诉工作,切实保护国有资产、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开展好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确有问题的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加强对调解的监督,通过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虚假调解、恶意调解以及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四)是加快推进监督制约机制建设。民事行政检察办案的特殊性,决定了上级检察院办案任务重、下级检察院案源不足的现状,要积极创新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
强化以办案规则为重点的办案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和结案环节的办案程序,细化工作流程。
强化办案责任,严格案件审查期限规定。积极推行立审分离的办案制度。规范案件讨论制度,统一法律文书格式,简化办案程序,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建立健全上下级检察院协同办案机制,开展巡回办案、交叉办案和集中办案等办案方式,实现民事行政检察一体化工作模式。重视征求人民法院对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落实和完善听取各方当事人及律师意见等制度。
2.请问行政毕业论文怎么写
共行政文化创新的意义、转变及其理念摘要:公共行政文化创新对于推进公共行政制度变迁,降低公共政策执行成本和塑造现代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公共行政文化创新必须实现参与型、服务型和法治型行政文化的根本转变,通过树立效益、服务、公开、信用和团队学习等基本理念,以构筑我国21世纪全新的公共行政文化。
关键词:行政文化;公共行政制度;创新一、公共行政文化创新的现实意义公共行政文化是公共行政管理之魂,是指导、规范、约束行政主体或行政客体的动机与行为的内在力量,是人们在从事公共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行政心理、行政思想和行政道德等的总和。公共行政文化必须随着行政环境与系统的变化而作回应或改进性的调整与变革,即实现公共行政文化创新。
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加人世贸组织,我国公共行政内外部环境的全球化、知识化和信息化等发展变化,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创新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1、公共行政文化创新是推进行政制度变迁的心理基础。
道格拉斯。
3.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论文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
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
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
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
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
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
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
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
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
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 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
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
4.浅谈新形势下 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摘要:规范执法不仅是检察机关自身公正执法的保证,也是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的途经。
假如刑事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被忽视,得不到监督或及时的纠正,将会直接关系到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社会长远发展及和谐稳定。本文将从内化公正廉洁为检察人员的执法品德、有效发挥检察机关执法监督机制的作用、创新和拓宽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途径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对如何加强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一些探讨。
(剩余3419字)。
5.哪位热心朋友提供几篇关于行政还有刑法方面的毕业论文啊
内容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重要目的在于保障被害人权利,促进被害人与犯罪人权利均衡化,有效控制犯罪总量。目前这一制度在很多国家已经建立起来,并已经成为一种世界趋势。然而我国在刑事被害人救助方面缺乏制度保障,每年都有大量的刑事被害人因犯罪陷入生活困境,却无法得到救助。由此可见,在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很有必要,也具有可行性。我国应当立足我国国情,总结我国实践成果,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制建设,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我国建立此制度,应从补偿原则、补偿对象和范围、补偿资金来源、补偿金额限制、补偿机构与程序等方面构建。
关键字: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权利均衡化;刑事被害人补偿基金
目 录
内容摘要 I
Abstract II
1 导言 1
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含义、历史发展及其理论依据 1
2.1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含义及历史发展 1
2.2 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理论依据 3
3 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救助制度的现状 5
3.1 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救助制度的立法现状 5
3.2 我国刑事被害人损害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6
4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6
4.1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6
4.2 我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可能性 8
5 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构想 11
5.1 补偿原则 11
5.2 补偿对象 12
5.3 补偿的条件与限制 13
6.环境监察方面的毕业论文
新《水污染防治法》打破环境监察执法瓶颈口李丹/文新水污染防治法对“行政代履行制度”的规定部分解决了长期制约环境监察执法的行政强制权缺位问题,有利于督促违法者尽快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而“行政拘留”和“双罚制”作为环境执法手段在新法中的适用,则既是对现行环境保护立法的突破,又是对我国现行环境执法手段的创新。然而,这些有利于环境监察执法的规定也从队伍、装备、执法程序、处罚保障等方面,对环境监察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和实施在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中具有标本价值,不仅折射出我国环境保护立法发展的方向,也必将从各个方面影响我国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的建设,促进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解决制约环境监察执法工作的各种束缚。一、建立了许多利于环境执法的新制度加大了政府对水环境负责的力度,规定了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也就是说,水污染防治不再仅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而且是政府的工作,水环境保护对政府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这也是“十一五”规划和党的十七大关于环保工作的精神在法律修改中的具体体现。
为了完成减排任务,各地出现了很多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的 河长”、“段长”。这些变化对环境监察执法工作而言既是机遇,也意味着责任。
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应当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加大执法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另一方面,各级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也应当认清身上肩负的历史使命,严格执法,用足法律授予的职权。规定了全面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制度,需要对每一个被许可对象的排污种类和数量进行连续准确的监测,以确定其排污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考虑,其适用对象应是排污量较大的企业事业单位。
个体工商户数量庞大,但排污量所占比例较小,主要应按照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将其纳入排污许可范围,由环保部门逐一核定并蓝续监测其排污数量,实际中难以做到。此外,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未经消毒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以及含高放射性或者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等,禁止向水体排放,不属于许可的问题。
因此新法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监察执法机构现场执法的重要依据,环境监察执法机构在现场检查时就应当注意区别哪些企业需要许可,哪些企业不需要许可,并将企业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明确了区域限批制度。以前,区域限批只是作为一种行政措施予以运用,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使区域限批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遏制区域性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今后,环境监察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排污的日常监管,督促其落实排污总量控制和区域限批的各项要求,并对限批地区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移送未批先建的违法案件。
按照“超标即违法”的原则,明确了违法的界限。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对超标排污的罚款数额,按照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倍数确定。对限期治理期间,通过限制生产、限制排放不能消除对环境的严重危害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环境监察执法部门而言,以后排污超标不能再收超标排污费了,而是应当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以罚款。严格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对暗管偷排严厉禁止。
修改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对于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对违反排污口规范化管理要求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同时法律还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是否超标,只要用暗管排放,均可以进行处罚。无须超标,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即可处罚。
原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污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超过规。
7.浅谈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
立足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保持严打态势不动摇,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要加大对涉及侵害企业案件的办案力度及对企业周边环境的治安整治力度,积极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害企业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企业发展的经济犯罪案件,坚决斩断伸向企业的“黑手”,坚决堵住向企业乱张的“黑口”,切实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立足为企业维护合法的权益,加强诉讼监督不动摇,是检察机关依法保护和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
要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延伸监督触角,强化监督措施,积极开展立案、侦查、审判等专项监督。对该立案而未立案查处的涉及企业的案件和对涉及企业的案件处理不公的,坚决依法提出纠正,并跟踪到位。
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依法受理侵犯企业和人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坚决纠正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维护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
立足为企业营造正常有序的竞争氛围,强化预防工作不动摇,是检察机关为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妨害企业发展的障碍性因素和问题,积极提出解决办法和防范对策;要积极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引导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正常竞争;要结合办案,帮助企业发现和查找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检察建议,提高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后劲。
立足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执法行为不动摇,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重要表现。要在办案中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对企业在创业发展过程中的失误,要客观评价,正确对待,给予最大程度的宽容和理解,做到打击犯罪者,保护无辜者,支持改革者,挽救失误者。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讲究时机与方法,避免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秩序。
立足为企业发展壮大排忧解难,坚持文明接访不动摇,是检察机关拓宽服务领域,为企业排忧解难的重要举措。要继续坚持检察长接访日、巡回接访和节假日接访等制度,注意倾听企业界的呼声,切实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办企业之所需,真诚呵护企业发展壮大。
要专人负责办理企业界的来信来访和举报、控告申诉案件,以文明言语和善对待来访人员,热情接待,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积极为企业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 立足为服务企业发展夯实基础,加强自身建设不动摇,是检察机关服务企业发展的根本要求。
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为企业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干警的个人综合素质。要自觉接受人大、企业家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护短、不包庇,从严查处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8.谁能我推荐几个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
提供一些行政法的毕业论文题目,供参考。
1.论依法行政原则
2.论行政公开原则
3.行政处罚程序问题研究
4.听证制度研究
5.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6.给付行政中的法律问题探讨
7.行政复议问题研究
8.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研究
9.国家赔偿责任理论问题研究
10.我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11.国家公务员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9.检察权的性质和地位论文如何去写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中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定位于司法权,已得到宪法之确认;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三大法系检察制度进行分析,进而论证中国的检察权是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权的第四项权力——法律监督权。
检察权伴随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干预、制衡国家其他权力,特别是制约司法权、行政权的职能日趋显著。检察权在性质上属于法律监督权,这是因为:
一.从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来看,检察权是隶属于统一的国家最高权力,与行政权、司法权并列、独立的国家权力。
二.从检察权的内容来看,检察权本身具有监督法律实施的特点。
三.从检察权的宗旨来看,检察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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