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法律有关的论文、要4000字左右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保护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著作权法律制度也不例外。
由此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传统的著作权法律制度是否适用于新兴的网络世界,如果适用,应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互联网初兴之时,这个虚拟世界几乎完全脱离了现实世界的法律约束,一些业内人士也不主张法律介入互联网,担心法律管制会妨害信息流通,扼杀互联网这样的新生事物,最终阻碍信息产业的发展乃至人类文明的进步。
由于网络具有方便快捷和信息传播量大的特点,一时间网络世界几乎成了盗版天堂,这种消极影响至今未能消除。令人欣慰的是,更多的人主张互联网只是一种全新的媒体,它仍应接受法律的规范,如果著作权在网络世界得不到有效保护,必将导致著作权人失去创作动力,信息产业的发展将因此受到阻碍。
虽然人们普遍认为著作权保护应当同样适用于网络世界,但是由于当时的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著作权法均产生于网络出现之前,不可能涉及作品的网络传播,因此,应如何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成了另一争论焦点。对于作品的网络传播,有的解释为发行,有的解释为复制,还有的解释为播放权。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明确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的基础上,认为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也就是说不是勉强地将网络传播权归入业已存在的某项权利之中,而是视网络传播为使用作品的一种方式,从而将其纳入著作权法规范之中。事实上,这种解释正是因应网络传播的特点,借鉴国际立法的结果。
在此之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已经确立了“向公众传播权”。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也确认了该项权利,并称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
根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据此可以看出它有四个基本特征:其一,该项权利由著作权人享有,只有其本人或经其授权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未经作者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损害公共利益的,还将受到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其二,作品的传播是以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也就是说不仅限于互联网,还包括业已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其他网络。其三,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公开的,任何公众均可以获得,电子邮件等点对点的传播应排除在外;其四,作品的网络传播是交互性的,公众可以在某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公众是主动获得,而不是被动接受。
著作权法不仅赋予著作权人(作者)以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赋予邻接权人如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该项权利。 显然,将作品直接上载发表在网络上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方式,须由作者本人行使或者授权他人行使。
网络媒体使用在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以及网络媒体使用在其他网络媒体上发表的作品是否也需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呢?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对著作权法关于报刊转载的规定作了扩大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使用传统媒体或网络媒体上的文章无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但是,在此司法解释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著作权法时并没有修改报刊转载的规定,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32条仍然只是规定,“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显然报刊不包括网络媒体,国务院随后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也没有对此作出扩大解释。
笔者认为,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既已确认信息网络传播权为作者的一项独立权利,那么任何一种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方式均属于作者专有的权利,也就是说,网络媒体使用其他媒体文章时仍需征得作者的同意,即使相关媒体之间有合作协议,也不能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探究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本义不难看出,最高人民法院试图为网络媒体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给予网络媒体自由转载的权利,以促进信息产业的发展。
但是,由于作品数字化后处理便捷,转载、摘编都非常容易,同时网络传播速度快、传播面广,且转载、摘编的文章很容易从网络上删除,显然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两者矛盾的实质是如何寻找在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最佳平衡点,显然,《著作权法》更侧重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只有著作权人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才能真正促进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社会整体利益才能得到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
2.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
3.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该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4.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一篇!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000字,分析部
案例在同一家商场里面,居然出现两个“益达”牙膏,通过对比注册商标才知道,原来一家是“益达yida”牌,另一家是“益”+“达”+“extra”牌。
工商机关认定生产“益达extra”牙膏的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并作出处罚,伊亮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其生产的涉案牙膏“益达extra”,产品上集中使用了3个注册商标,分别为“益”、“达”和“extra”。
2010年9月13日,广州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 (以下简称白云工商局)投诉称,该公司拥有“益达yi-da”商标,伊亮公司的“益达extra”牙膏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告使用在牙膏上的“益达yida”商标与被告伊亮公司同样使用在牙膏上的“益达ex-tra”和“extra益达”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商标的汉字均为“益达”,从含义来看,两者均着重“益达”两字,对外宣传也是使用“益达牙膏”这一称谓,而且,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虽然被告伊亮公司在牙膏上分别注册了“益”和“达”两件商标,我国相关法律也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将多件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但该种使用不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伊亮公司在其生产的牙膏上将“益”和“达”两件注册商标并列使用,组合后突出了“益达”这一内容,与原告的“益达yida”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5.法律专业毕业的大专生毕业论文的新颖点有哪些
法律论文推荐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 浅析安乐死问题 投标书范本(建筑工程) 论正当防卫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改革开放与中国的社会变迁 入党介绍人意见书 论合同效力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婚姻法的完善与发展 论知识产权 试论依法行政之障碍 法家思想传统的现代反思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论网络犯罪 浅析沉默权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研究 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法与道德 谈依法治国 论洗钱罪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 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学说 法律社会学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及其 重读戊戌变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 法律文化论 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 试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 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中国农村政治现状和趋势 公安行政复议书格式 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理性看房价 论公平 从自由民族主义到宪法爱国主义 论违约责任 再论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趋势极其法律问题研究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论行政公益诉讼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道德与中国法的实施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 怎样当好一把手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bigclass/falv.asp。
6.法律方面论文求一篇法律论文,字数3000到4000.要求:写法律 爱问知
你好,法律方面的论文大部分是按照这个思路去写的:1。
选题,你在生活中发现存在哪些法律问题,你对这个法律问题有看法。比如:论保险代位求偿行使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2。选好你要写的论题后,就开始查找有关论题方面的资料,比如现行规定,学者们对这方面的定义,主流的观点,这方面的案例等。
3。大概熟悉在你论题方面的基本知识和对问题的认识后,就可以开始着手正文了。
4。各个学校都有对论文格式的要求,一定要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的格式来完成论文。
多和同学交流,不懂就问老师。5。
跟你说说正文怎么写。本科论文可以分成三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中文摘要,引言,相关概念特征,立法现状等;第二部分,重点是第二部分,这一部分要求你提出在存在的问题,然后针对问题给出解决的办法。
第三部分就是把你的参考文献列出,再致谢就可以了。谢谢,请采纳。
7.浅谈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中如何抵制金钱的诱惑 论文4000字
这篇在3000字左右,您可以加一些自我发挥,希望对您有帮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是人民警察一个独立警种。
其兼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尊严,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特殊司法职能。由于司法警察职能和身份的特殊性,因此,加强法院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铸就一支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高素质的现代法警队伍,对于践行科学发展观,开创法院工作新局面至关重要。
一、队伍建设规范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
因此,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范化要求,既要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共性特点,又要具有法警独具的个性特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其中,“ 服从命令”最能体现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准军事化的内在要求。要打造一支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下的有较高政治素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必须进行队伍规范化建设。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至少要做到以下四点:一是仪表规范。仪表规范是司法警察精神面貌的外在表现,司法警察在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提押、看管人犯,值庭时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执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执行死刑,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工作中要做到:执勤中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行为得体,既要举止文明,又不失庄严。
在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二是管理规范。
要按照法院的统一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约束法警的日常工作和行为。三是纪律规范。
法警要有铁的纪律,实行“警营式”集中训练,将“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奉为天职,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
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更要注意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公克难关。四是装备规范。
创造条件改善法警物质装备,改善法警警械、交通、通讯设施,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二、队伍管理制度化队伍管理制度化是管理规范的具体体现。
要结合法警自身特点,形成制度化管理长效机制。在制度面前没有特殊,一律平等。
要本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工作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学习制度、警卫制度、值庭制度、送达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文明办案制度等等。在执行制度中一要自觉,二要坚决。
从执行的角度来说,要提倡法警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是制度禁止的,坚决不做,凡是制度要求做到的,努力去做。例如,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要与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保持高度一致,做到学习计划、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坚持不懈地教育法警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宗旨,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明确职业责任。
特别要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教育干警自觉地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侵蚀,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从管理的角度来说,要加强对制度实行的监督和指导,坚决抓好落实,对模范遵守制度者,要及时予以肯定和表扬,对违反制度者,要及时教育和批评,对违纪性质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政纪处分,对违法者要坚决绳之于法。
三、队伍素质职业化首先,要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加强法警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法警队伍具备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职守, 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讲文明、英勇果断、无所畏惧的政治素质。
其次,要加强道德修养,养成自律意识。道德修养是个人品行的自我完善,加强道德修养是适应法警工作必备的前提条件。
司法警察只有不间断地提升道德修养,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从细微之处着眼,从一点一滴的小事情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时时处处都严格要求自己,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不断进行自我反省、自我解剖,不断去除思想中不道德的意识、观念和情感,久而久之,潜移默化,成为道德行为习惯,形成法警特有的职业道德。
再次,要加强业务训练,提升专业能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力量,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的规定,实行单独管理、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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