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原地产,
中原集团创立于一九七八年,是一家以房地产代理业务为主,涉足物业管理、测量估价、按揭代理、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的大型综合性企业,旗下拥有旗舰品牌中原地产、及利嘉阁地产、宝原地产、森拓普等多家子公司及附属品牌,是房地产代理行业及相关服务领域的先行者和市场引领者。同时敢于大胆尝试,努力开创全方位多元化服务的中原集团,其业务范围还涉及投资移民、人事顾问、数据整合及软件开发等多个领域。
中原集团立足香港,以服务中国内地、香港及澳门三地的房地产市场为业务发展核心,经过三十五年发展,已经在三十八个城市成立分公司,业务辐射至全国过百城市,聘任员工逾五万人,跨地域分店总数逾二千间,是目前房地产代理行业内最具规模的企业之一。中原集团更将业务拓展至台北及新加坡两地市场,逐步扩大在华语区的布局。
2.解读中原地产销售陷阱~!
号称:深圳坪山兰竹路东的惠州楼盘:龙光城正在发生的消费欺诈和陷阱;
深圳的朋友们,介绍卖楼的时候中原的销售员是不会告诉你:贷款利率比深圳买楼高20%的,也不会说要在惠州贷款也可以,不过要找中介公司在惠州地税局花5千5百块买个个人纳税证明才可以享受基本利率,比深圳还是高15%,说他们欺诈,售楼经理回答:你不问,我是不会主动告诉你的。泥马真是坑爹呀,等你发现提出异议,他们中原地产的人也没所谓,可以强盗一样的吃你交的定金,好赚呀,已经吃了一百多万的定金了,真有一套呀,对中原地产的人佩服得五体投地呀~!
3.中原地产的企业文化是什么?
中原地产的企业文化是:无为管理,有为行事。
一、中原地产核心理念:
1、管理:我们推崇“无为而治”的管理模式,我们“无为而非无作为”,我们提倡管理“不妄为”,我们期望每一位员工拥有自己的创新空间,重视员工积极性与创造性,我们期望以管理层不妄为为员工创造大有为的环境,以“无为管理,有为行事”的精神迈向大治的最高境界。
2、营运:我们在市场规则下,寻找顺应自然发展的道路;我们相信“交易创造价值”,努力促成每一单交易,我们要成为市场的领导者,让自己在任何环境下能够保持适者生存。
3、人力:我们认为回报来自于自身的奋斗,我们用人唯贤,我们重视能力,不认为学历与资历代表一切(不论资排辈),我们竭力为每一位贤者创造发展空间。
二、中原地产的宗旨:
1、我们勇于担当责任,发挥企业的社会功能,整合社会资源,有责任承担和引领中原集团所涉及行业的健康发展!
2、我们秉承诚信理念,以客户为核心,做最全面最专业的服务提供商;
3、我们不参与投机,提供公平公开的资讯平台,着力让资讯透明,我们不为利所图,绝不操控资讯,认为违背社会利益的做法,最终会被社会抛弃。
三、中原地产的远景:
1、我们全力以赴做最优秀的服务提供商。
2、我们立志让中原集团的服务走近每个人,让中原的生命力生生不息。
四、企业文化的性质:
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经营理念、经营目的、经营方针、价值观念、经营行为、社会责任、经营形象等的总和。是企业个性化的根本体现,它是企业生存、竞争和发展的灵魂。
五、企业文化的应用:
企业文化由三个层次构成:
1、表面层的物质文化,称为企业的“硬文化”。包括厂容、厂貌、机械设备,产品造型、外观、质量等。
2、中间层次的制度文化,包括领导体制、人际关系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等。
3、核心层的精神文化,称为“企业软文化”。包括各种行为规范、价值观念、企业的群体意识、职工素质和优良传统等,是企业文化的核心,被称为企业精神。
4.请问论文提纲怎么写呢
对当前房地产案件中几个常见问题的调查分析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房地产市场已发展起来,房地产的买卖、租赁等行为日趋活跃,由此也产生了为数不少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现已构成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很大一部分。 其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很多,亦有多年以来未彻底解决的老问题。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其中的几个常见问题做了调查分析,在此略抒己见。 一、预售商品房按揭 按揭是英语"MORTGAGE"一词的粤语音译,是一种担保方式,指在楼宇建筑期内,商品房预购人将其与开发商(预售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购人所应拥有的全部权益作为贷款的抵押物抵押给银行,同时商品房预售方作为贷款担保人,并保证银行为第一受益人,如预购人或担保人未能依约履行还款责任或担保义务时,银行即可取得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内的全部权益,以清偿其对银行的所有欠款。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银行为按揭权人,预购人为按揭人,担保人一般是销售商品房的开发商。预售商品房按揭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又不完全等同于抵押。
一般抵押权的标的是债务人提供的、其自己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而在商品房按揭期间,商品房实际上并不存在,按揭人无法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所有权,他向按揭权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楼宇的权利,它是一种期待性利益,而非以实体形式存在的楼宇。
商品房按揭的出现将期待性利益引入抵押标的范畴,丰富了我国传统抵押标的理论的内容。 预售商品房按揭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到规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预售商品房按揭是一种从合同,是为担保主债权得以实现而订立的; (3)预售商品房按揭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合同一经成立即对三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4)预售商品房按揭是有偿合同。银行通揭业务收取贷款利息,除少数政策性无息贷款外,预售商品房按揭均系有偿合同。
预售商品房按揭是近几年才出现的,目前在我国尤其是在沿海地区,发展规模很大。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的状况,使普通百姓拥有商品房成为可能,同时也为房地产开发商提供了融资手段,增加了建房资金。
但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按揭尚无规定,与目前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很不适应。审判人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能依据法理。
而银行则大多制订一些标准式合同,购房者与发展商只有签约与否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修改的自由。这种状况极不利于预售商品房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试举二个案例说明之。
案例一:个人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正在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价金为五十万元,甲应分五次交购房款二十五万元,余二十五万元房款办理银行按揭。合同签订后,甲如约履行支付了二十五万元购房款,要求乙交付房屋。
乙公司称甲应在全部付清购房款后才能入住房屋。 甲认为合同中约定余款由银行按揭提供,因而认为乙公司违约,起诉至法院。
此案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是对按揭的性质认识不清。预售商品房按揭的当事人有三方:购房人、售房方和银行。
按揭合同应当由三方当事人订立,而此案中甲与乙公司双方约定办理按揭,实际并未办理,因而按揭合同不能成立。 鉴于双方对付款方式尚未约定明确,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为尚未成立,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双方分担。
由于乙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商,对有关按揭的规定应当了解,合同未能成立其有一定过失,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二:甲与乙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其中百分之四十房款由甲直接交纳,另百分之六十房款由甲向乙公司指定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交纳了百分之四十购房款。在办理银行按揭之前,银行通知停止办理按揭贷款,此后双方就如何付清购房余款协商不成。
甲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合同、乙公司返还其购房款。 此案双方当事人对付款方式约定明确,且乙公司与银行之间已有关于办理按揭贷款的协议,但由于国家政策性调整,银行停止办理按揭,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合同无法履行。
此案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预售商品房按揭中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都有待完备的立法来进行调整。建议立法部门在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时,对此问题做出规定。
二、无效房屋租赁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经营管理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权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房屋租赁是一种民事行为,它适用民法通则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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