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合同法的论文
目录: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三、关于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之思考 (一)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 (二)、缔约过失责任表现形式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主题词:合同法 缔约过失责任 内容摘要: 缔约过失责任,也称之缔约上过失责任。
它的提出其目的是解决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由于缔约当事人一方的不谨慎或恶意而使将要或缔结的合同归于无效,或被撤销,从而给信赖其合同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带来损失,也可能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而导致对方当事人的损失。简言之,就是合同缔结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这正是合同法上缔约过失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缔约过失责任存在的重要意义。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产生,正是由于合同法和侵权法在各自调整范围上出现的真空地带,对在缔约阶段因一方过失、过错致他方受损害均无法解决。
为了弥补这一漏洞需要从法律上建立缔约过失责任。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责任密切相关,在新的合同法中将缔约过失责任纳入其中,实是一种创举。
本文试从分析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构成要件着手,准确把握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不同点。为实践中适用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适用范围上把握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时间上,准确确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先合同义务;在适用空间上,准确确认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事由的产生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各种表现形式及补偿范围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对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思考 缔约过失责任有的学者们称之为先契约责任,先合同义务或直接称之缔约过失。何谓缔约过失责任,学者们归纳的定义不尽统一,一般认为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并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
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理论是德国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首先提出的。1861年,在其主编的《耶林学说年报》上发表的《缔约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的损害赔偿》一文中指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的积极义务范畴。
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善尽必要的注意。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
契约的缔结产生了一种履行义务,若此种效力因法律上的障碍而被排除时,则会产生一种损害赔偿义务。因此,所谓契约无效,仅指不发生履行效力,非谓不发生任何效力。
简言之,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信赖而产生的损害 。 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前,应当认为我国并没有相对完整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
对缔约过失责任原来的三部合同法(即《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才较系统地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及构成要件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产生于缔结合同过程的一种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何时,何时终结,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应以要约生效作为起点。主要理由是因为要约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此时要约分别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力,双方才能进入一个特定信赖领域。
在这种特定的信赖领域内,合同当事人双方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约合同的必要的准备。另种观点认为,由于缔约过程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想要确立一个时间点非常困难,而且是僵化的。
因此,应根据不同的先合同义务,灵活确立一个可变的时间点较为理想。 本文基本同意第一种观点。
缔约过失责任以要约生效为起始,是因为缔约过程中是一种双边行为,缔约之初双方不具有缔约上的实际联系,不可能产生信赖利益,也不产生先合同义务。必须是双方之间接触、了解、确信后才能产生一种信赖关系,如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对相对方构成损害,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要约生效,终止于合同生效,判断是否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其关键是看缔约双方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一方或双方是否有违反先合同义务,而致使相对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2、缔约过失责任是以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是在诚实信用原则下的产生先契约义务,或称之为先合同义务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负有相互协助、通知、说明、照顾、保密、保护等附随义务。
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了不同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 。
2.关于合同法,要600字的论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一方,更是坐卧不宁,其实,这是误解了该法内容,作为法律人,完全可指导相关当事企业,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尽量与部分员工建立经济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从而减少成本。
1、与有关销售业务人员签订《业务合作合同》; 2、与有关技术专家签订《技术顾问咨询服务合同》; 3、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签订《承包经营合同》; 4、向劳务派遣公司进行人事外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应注意事项:①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②不得向母子公司派遣;③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④劳务派遣协议;⑤告知劳动者。
二、如何合法的解雇员工并将成本控制到最低。 一)解雇技巧: 1、尽量争取说服员工让员工辞职; 2、协议解除; 3、过失性解除合同:①试用期解除,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应予以明确具体情形);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失(规章制度中应明确);④、利益冲突,员工同时到其他单位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⑤员工以欺诈、协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企业真实意思而订立合同。 4、非过失性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a不能胜任工作的认定:①依据规章制度进行考核②应保留相关人员的记录b对不能胜任员工的处理:①岗位调整:应注意合理性;②培训: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和待遇、培训记录等③注意通知程序等 二)、员工的离职管理: ①解雇理由管理:a注意保留辞职性文件;b注意保留员工拒绝签合同书面证据;c协商解除时注明劳动者协商提出协商解除;d尽可能协商解除;e尽量签订固定期限合同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f避免非法解雇,由专职人员或律师严格按法律程序处理。 ②程序管理:a非过失解除合同,提前30天通知或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b要求签收解除、终止通知文件或作相应证据处理c如果是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要通知工会或召开职工大会出席并获得全体员工80%的同意); ③离职交接:a认可离职;b档案和社保保险转移;c出具离职证明。
④支付相应离职补偿金(以上应在规章制度明确) 三、签订《劳动合同》技巧 1、签署合同中只约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不写进合同,岗位工资奖金补贴等单独支付。
2、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应签署协议,依法应约定补偿金。 3、有一些工种签成完成一定任务的劳动合同。
4、工作内容签署得较笼统,不要太明确。 5、中断工龄(避免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快10年时进行人事外包或与另一关联公司签约,借用另一关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借用员工进行交叉任职及交叉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
四、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事项 1、审查主体、资料、告知义务(工作内容、条件、地点、职业危害、报酬、安全生产状况等)。 2、备份、签收手续。
3、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得扣押身份证、财物。 4、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断工龄):①连续满10年;②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合同;③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对技巧:A交换任职;B人事外包; 5、事实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用工日起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
6、签订流程:①员工书写简历,提供相应身份学历等资料并要求员工签名②提供范本③要求受聘员工在企业提供的告知资料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上签名③受聘员工签收劳动合同④制定职工名册 7、劳动合同中明确薪随岗变的条款,具体岗位具体的薪酬通过薪酬制度或通知等来确定。 8、专项培训费用,提前解约赔偿,专项培训协议。
约定服务期违约金。 9、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
①商业知识产权:A保密制度;B保密协议。 ②竞业限制:A经济补偿;B违约金;C主体: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商业秘密人员。
五、如何订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1、内容必须合法,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①法律已明确的。
②引入具体违法行为。③细化相关规定:工作纪律、保密制度、薪酬制度、奖惩制度、岗位职责、考核制度、竞聘制度等。
2、制订程序必须合法:①必须完成与职工代表协商(开会、记录);②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或意见并通过;③应当公示或直接告知、签收。 以上方式,均是在合法前提下进行,既保护了企业一方利益,又保护了劳动者利益,值得各方进行尝试。
欲了解详细操作实例,可与本所联系。
3.关于合同法的小论文
一、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 从立法指导思想入手,然后分析这部法律,对我们每一个法官、律师、学校教员来说,掌握这部法律可能更深入。
立法指导思想是在立法方案中明文规定的。这部合同法的制定与别的法律制定不一样。
新中国历史上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基本上都是这样的:由一个行政部门牵头,组织一个班子,大家一来就列提纲、设计章节、拟条文,反反覆覆地修改。而这部合同法的制定却是首先设计立法方案,而立法方案的设计委托给八位专家来完成。
八位专家中有两位法官,一位是最高院的李凡(音)副庭长和北京高院的何新,当时是研究室主任,现在是告申庭的庭长,两位庭长都是四十岁刚出头。其他六位同志,年龄最大的是江平教授,他当时六十多岁。
其次就是我,当时五十岁刚出头。接下来就是三、四十岁的,如人民大学的王利明教授〔最年轻的,大概三十多岁〕;吉林大学的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的郭明瑞教授;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法学研究》副主编张广新研究员。
我们不是一开始设计合同法的章节,而是大家先来漫谈合同法发展的情况,即务虚。大家讨论本世纪以来合同法有哪些发展趋势,其精神实质发生了哪些变化,有些什么新的制度。
在大陆法国家的德国、法国、日本,英美法国家的英国、美国等的合同法中以及在国际公约中比如联合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中有些什么新的制度、新的创新、新的原则。讨论后先拟定制定本法的指导思想。
共五个指导思想。 1.制定本法要从中国实际出发。
什么是中国的实际,经大家讨论斟酌,最后定下来四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改革开放;第二个要点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第三个要点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第四个要点是与国际市场接轨。
只有这四点是中国的实际,其他任何的特征都不是中国的实际。 确定了中国实际以后,紧接着是要总结我们的合同立法和合同司法的经验。
这就是要总结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制定的《民法通则》、三个合同法以及各个合同条例和一系列实施条例中的经验和不足。还有更重要的就是法院的经验,尤其表现在最高法院关于《民法通则》的意见、关于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合同法的意见,最高法院平时的解答、批复。
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就是最高法院公报,公报自1985年创刊以来,陆续刊登了一些判决,这些判决当中有一些是有非常典型的意义,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这些都要进行斟酌、分析,凡是成功的、符合中国实际的、符合法理的,我们都要采纳。
然后还要广泛地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战后以来在立法上通过修改法律、修订法律、制定法律创立了很多新的东西以及很多新的经验,一些重要的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战后都有一些修订,还有一些单行立法和他们的法院、法官创设的规则,都需要斟酌借鉴。战后以来发达国家法院同样面临着社会关系极度动荡、极度复杂,社会环境极度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新的案件、奇怪的案件在战前没有,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规定。
而这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官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案件创设了一些新的规则,新的制度,我们都要尽可能地采纳、吸收。 除了国外先进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外,不能忽略我国的台湾。
台湾的法律是我们国家在1929—1931年制定的,他们的民法典是我们中国当时的民法典,虽然现在叫台湾民法典,但它是我们自己的东西。并且台湾后来的经济生活有极大的发展,当我们在经历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的动荡、动乱时,台湾抓住这个机会发展其经济。
经济一发展,就产生很多新的问题,因此它的法院和法官也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则,这些我们当然都要参考借鉴。 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合同立法和司法经验,要达到的目的,就是使我们的合同法成为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
这是在第一个指导思想当中就提出来的目的。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
我们的市场需要和国际沟通,我们的法律不仅要我们自己能够理解、能够掌握,也要使国外的企业、企业家、法官、律师能够掌握。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只有我们采纳共同规则才能做到。
我们平常说的和国际接轨,它的前提是要法律规则接轨,法律规则不接轨,经济无法接轨。所以在第一个指导思想上我觉得很重要的是要尽量采纳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这里没有说和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完全一致,说的是协调一致。就是说我们并不是照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为我们国家对一些国际公约有保留条款,还有些惯例不见得和我们合适。
所以我们提的是协调一致。这是第一个立法指导思想,是非常重要的。
2.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享有充分的合同自由。
合同法不过就是两个独立、平等、自由的当事人在一起共同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个当事人应该是独立的、自由的、平等的,如果他们不平等,一个人隶属于另一个人,合同内容无法决定,如果他们没有自由,不能支配自己的行动,。
4.关于合同法条款的一篇论文,1500字左右
内容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论述了通过讲述实际例子所联系的关于合同法基本知识,从而让我认识到学习合同法对我们生活中起到的不可代替的作用。
关键字:合同解释,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引言:短暂的合同法学习结束了,起初只是知道合同法是和“法”有关的,通过短暂的学习使进一步的了解了合同法。学习中主要学习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的效力等。
为了能让我们更加的认识合同法,老师讲的例子更加让我记忆深刻,生活中难免也会遇见类似的事情,这样我们便可以用我们所学的知识正确的渠道来解决问题。 一,债权物权化 债权物权化,指法律规定是债权具有对抗一般人之效力[1]。
传统民法观念认为,债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债的相对性逐渐被突破,具有了一定的绝对性,具体表现为如下几种情况: (一) 租赁权物权化 该效力集中表现为"买卖不击破租赁"原则,即房屋承租人得在出租人转让房屋时继续享有承租权,该租赁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除此之外,租赁权物权化还包含如下几方面内容:承租人可基于对不动产的合法占有,对第三人侵害租赁物和租赁权的行为,可请求其停止妨害和赔偿损失。
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为转租或租赁权让与之行为[2]。 但也有学者对租赁权是否为债权提出了质疑[3]。
认为正确的理解应该是根据买卖合同而取得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此前存在的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进而认为这种权利的性质也是一种物权。因此"买卖不破租赁"完全符合民法相关法理,并非属于"债权物权化"情形。
笔者认为,依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租赁权为物权时,不宜认定租赁权因具有物权性质而就此认定为物权,而只能做边缘化的理解,即其被物权化。这一过程考虑到了人的基本权利居住权,使得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转变,保障了承租人生活的稳定。
体现了促进资源合理利用的价值取向,使得房屋的利用价值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同时也保护了房屋租赁交易安全。 (二) 债权的公示 债权的设立,本无须公示,因为债权是相对权。
但特定情况下为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当事人可通过一定的方式明示其权利的存在并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例如,在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过程中,作为其原因行为的债权行为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故而债权行为往往先于不动产的变动登记,二者在时间上多存在差距,商品房预售便是典型。
而在此期间内不动产权利人的其他处分足以危害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基于发生特定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虽然原不动产物权人负有于将来移转物权的义务,权利人也获得要求对方移转物权的请求权,但该请求权毕竟属于债权,由于债权相互之间一般固有的平等原则,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一旦原不动产物权人违约,将该物权移转于第三人并办理登记,则在同一物权之上既有债权又有物权,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法理,第三人将获得物权。债权人仅得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不得要求债务人完成原约定的物权行为。
这势必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相反,建立了债权物权化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他债权公示制度,则不动产物权人所为的处分行为,若妨害已公示登记的债权,则为无效行为,这样可以使不动产请求权得到切实的保护,债权人能切实地实现债权,也能有效地平衡不动产变动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
(三) 债权的优先力 传统债权理论认为债权是一个相对权,其权利的对象直接指向的是人而非物,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给付行为。在权利实现的安排顺序上并没有如同物权般规定有先后,因其在权利的效力上都是平等的,所以得平等受偿。
然而在债权物权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在特定情况下,某些债权较之于其他权利具有特定的优先效力。譬如破产法上的工人工资优先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合同法上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规定。
该规定是为适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出于特殊的政策性考虑因素而做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虽然被法律赋予优先权效力的特殊债权其基本性质虽不发生根本的改变,但却在权利的实现上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
(四) 债权成为物权客体 现代社会,随着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使得债权不仅是种交换的权利,而且其自身也被作为可交换的物,即债权本身就是一种物权客体。 就债权本身作为权利客体而言,权利人在处分该债权或处于债权被侵害的情形时,往往会表现出为一定物权行为的特征。
例如在债权人处分其债权时,有类似所有权人的地位。现代法上,债权也具有让与性,即债权人可以依法处分其债权,而处分行为则又是典型的行使物权的表现。
从这一现象上看,债权人对其债权具有支配权,故债权人让与、处分其债权时,其地位与所有权人并无本质的区别[4]。又如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即如果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对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故意破坏,债权人可以据此要求其赔。
5.1500字论文,题目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合同法立法、执法、司法及其研究都有重要意义。如此,将什么原则确立为合同法基本原则本身即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来看,合同自由、诚实信用、鼓励交易应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该三原则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键词]合同法 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 诚实信用 鼓励交易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内涵 法律原则指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在内的整个法制活动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它是储存于法律规定中的价值准则,不是法律规定本身,不直接涵摄案件事实,须被法律规定或法条承载。但这种承载并非明白无误地直接宣示。直接宣示只是部份法律原则的确定方式,但多数法律原则必须从法律规定中借助整体类推或回归立法理由的办法推求出来。 那些贯穿于某一类法中的最高层次的共同性价值准则,可称为该类法律的基本原则。具体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的价值准则,是合同法的主旨和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合同法基本原则既然是合同法的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就应该能与整个合同法的内容和功能结合起来,既要适用于整个合同法规范,又能体现出合同法的基本价值;既不能将其他法律、特别是其上位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作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那样便体现不出其特殊性,同时,也不能将适用于某一合同制度的具体法律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此便丧失了其价值承载功能。 为此,我认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为合同自由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鼓励交易原则。三、基本原则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自由是前提 合同既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这种意思的表示就必须是自由的,不受非法干涉与强制的,才能体现主体的真实意思,才符合正义的要求。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当事人须受自己意思表示的约束,如果这种意思表示不自由,将导致非正义的发生。 (二)诚实信用矫正合同自由 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变化,原先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不复存在。随着垄断的出现,劳动者与雇主、大企业与消费者、出租者与租借者之间地位的不对等日益明显,彼此之间的矛盾开始激化;反映在民法领域,传统民法所推崇的合同自由原则受到怀疑。对合同正义的追求,成了现代合同法矫正合同自由的一把锐利武器,这种矫正主要体现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合同自由原则以个人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则以社会为本位。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均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其有效弥补了合同自由对合同正义背离的不足。 (三)鼓励交易是目的 法是一定经济基础的反映,它必须为其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服务。合同法是规制市场交易的基本法,交易的繁荣是市场繁荣的体现,鼓励交易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为此,也要求合同法以鼓励交易为目的。合同自由是为了创造更多的交易机会,使更多的交易能够成功;诚实信用在一定程度上也保证了市场主体交易机会的获得,并同时保证了交易的公平,公平的实现会激励人们进行更多的交易,从而同样起到了鼓励交易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查士丁尼著,张企泰译《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商务印书馆1989年12月第1版 [2]周枏 著《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3]龙卫球 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第2版 [4]李永军 著《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第2版 [5]王利明、崔建远 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6]王利明 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7]彭万林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第2次修订版 [8]黄名述、张玉敏 主编《罗马契约制度与现代合同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
6.浙江省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论文供选的题目有哪
浙江省2017年4月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毕论文供选的题目有334个,详见如下:(注:三位数字为选题代码)001中国司法改革问题002中国法治建设问题003法律与社会问题004法律职业问题005中国法学问题006西方法律发展运动研究007发展权及发展权理论008革命与法律发展009法国律师职业组织及其自由主义思想的产生010美国律师协会与美国司法制度的变革011德国的律师协会与法西斯主义的关系012英国的法律职业中的政治保守主义与政治自由主义013发展中国家的司法改革的经验与教训014个案判决中的正当性问题研究015法律发现与法律论证的关系问题研究016立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与司法过程中的法律论证之比较研究017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研究018法学中的现代性与后现代性的划界及比较研究019全球化对于两大法系法律思维模式的潜在影响及发展趋势研究020法治本士化的理论基点及方法论研究021法律的局限性研究022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关系问题研究023霍费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及其在中国语境下的应用性研究024法的本质问题研究025中国法律思想中的自然法问题研究026中国各家法律思想的共同文化原型比较研究027中国法律思想中的信仰问题研究028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方法问题029宪政与法治的关系之梳理030程序与宪政031作为政体结构的正义032市民社会、私法文化与法治建设033中国法治障碍的个案分析034当代中国司法改革及其反思(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反思)035从刑法或诉讼法的变迁看20世纪中国法文化的转型036农民法律意识的嬗变(个案分析)037法官与行政官在职业素养、职业道德上的区别038法学教育、司法统一考试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构建039论“活法”(living law)与中国法治进程040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分类培养、管理研究041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研究042论社会法的精神043中国法治进程的条件分析044论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045论法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046论专家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047论农村承包土地的流转制度048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立法研究049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仲裁制度研究050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051古希腊法律演进的特点及其背景分析052罗马私法体系形成中的经济因素053宗教与法律相互关系探讨054欧洲城市法的性质及其作用055普通法的程序优先原则及对法治的意义056大陆法的成文法典法及对法治的意义057法系特点比较研究058部门法形成的条件及意义059法律职业的概念与特征060对抗制与纠问制诉讼方式的历史成因、异同及对现代诉讼制度的影响061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功能062从基本制度构件分析司法公正的条件063“不患寡而患不均”之我见064论复仇065论“准五服以制罪”066《韩非子·忠孝》篇读后067“天人合一”观念与“秋冬行刑”068论明代吏治的得失069从“葫芦僧判葫芦案”说起 070论“官当”071论孙中山的“权能分治”072“治之经,礼与法”——论荀子的法律思想及其影响073宪法诉讼制度探析074中国违宪审查制度探析075宪法解释问题研究076制宪权问题研究077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078论宪法的经济功能079选举制度改革探析080论公民的迁徙自由权081平等权问题研究082欧美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08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逻辑分析与道德解读084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适用范围研究085行政立法中的听证制度研究(从个案出发展开研究,比如贵州人大立法听证)086论行政职权(运用实证分析法学方法展开研究)087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或宪政基础)088行政诉讼领域举证责任的配置(新的证据规则出台后的视角)089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090行政不成文法源探微091调解在行政诉讼中的生存可能及制度建构092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质疑093行政撤诉的社会学分析094论行政合理性原则095论授权行政主体096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097论行政许可的性质098论无效行政行为099论授益行政行为的撤销100论行政侵权归责原则101论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责任102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拓宽趋势103论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104论比例原则及其适用105行政法上不成文法渊源研究106论行政听证及其适用107论卷宗阅览权108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109论行政确认判决110论行政回避制度111论行政行为的撤销112论受教育权的行政法保护113论行政资讯公开114论行政合理性原则115论行政法律保留原则116论行政许可制度117论行政知情权118论行政公开原则的法律实现119论行政听证制度120行政强制程序法定化121WTO与中国司法审查的完善 122WTO与中国行政程序法制化 123论行政调查程序124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125论罪刑法定原则126论犯罪概念127论犯罪构成128论正当防卫129论自首130论危害国家安全罪131论危害公共安全罪132论走私罪133论贪污罪134论贿赂罪135论金融犯罪136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37论涉税犯罪138论违反公司法的犯罪139论危害环境与自然资源犯罪140论刑法中的不作为141论正当防卫142论共同犯罪143论危害公共安全罪144论绑架罪145论抢劫罪146论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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