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
神明裁判作为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常用的司法裁判方法,从法律文化的多元现象的角度讲,是很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的。从学术上来说,穗积陈重称其为潜势法之一类,中国现今大多数学者则称其为习惯法或民间法之一种。毕竟在中国这样一个以地缘文化和血缘文化为主导的社会中,民族聚居区的社会构造及其运转,主要不是因为国家法发挥了强大的协调控制功能,而往往是凭借其固有的传承的民间习惯法的作用的结果。在法律尚未独立,尚未完全从其他社会控制系统中分化出来以前,在法律还没有开始发挥它的社会功能之先,神明裁判则代替法律发挥了相似的功能。它首先明确了人们的是非观念,形成了人们关于生活中一切事务的对与错的评判标准;其次,它在纠纷发生时,邪恶行为产生后及时有效的做出了惩治,这是至关重要的,它的这种有效的惩治措施使得社会得以稳定,人心得以安抚,正义得以伸张;最后,更为重要的是它的过程的恐怖引起了人们内心充满了巨大的心里反映,因而产生了巨大的震慑作用,正是这种震慑作用得以使人们循规蹈矩的安分的生活。在它的经常性的适用过程中,神明裁判则具备了强大的规范和引导力量,给予了一个社会威严有力的正义和邪恶的评价标准,使得人们得以精神上的凭借和依偎。由此可见,“神判与后来产生的法律形式共同具备了仪式性、权威性、普遍性,以及习俗、约束力等属性,共同具备了判断、惩治、震慑等社会功能,而且即使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他们的这些属性也基本上形成了互相交叉的关系,并首先是由神判培养了这些属性,担负了这些功能,确定无疑的影响了法的变迁。”(海乃拉莫(彝)、曲木约质(彝)、刘尧汉: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39,53,47.)
可见,我们不能简单的以现代法学的眼光来评判神明裁判的作用和价值,不能简单的视其为愚昧与落后,也不能盲目的以国家法来替代。因为,它作为中国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基本生活习惯,已然成为这些民族聚居区人们的生存方式和精神土壤,在这样一个传统与习惯对人们的日常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作用的社会中,国家法的强制力即使不降到最低限度,也还要谨慎的考虑它自己的所能起的作用和所应摆的位置,不可以纯粹的以现代理性逻辑公式化的以国家法同化或替代民间习惯法,而应当适时而恰当的寻求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的契合点与相似处,以达到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在处理民族聚居区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效的妥协与合作。因为,毕竟“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的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调整社会关系,使人们比较协调,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
2.关于神明裁判的详细介绍
神明裁判。在古代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由于生产力落后、人类处于愚昧状态,在司法证明上盛行“神明裁判”制度。在当时的诉讼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主张有争议,就根据神的示意来判断,将神的示意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依据。因为当时人们相信只有神能明辨是非、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神判方式多式多样,通行的有水审、火审等。例如古《汉穆拉比法典》第132条规定:在通奸案中,妇女不承认,将其投入河中,如未被淹死,就证明她是清白的。中国古代的神判制度尽管消失得比较早,但根据有关史料记载也确实存在过。如法的古字是“灋”
《说文解字》解释“灋”字道:“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麚,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又解“廌”字道:“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
王充在《论衡》中也说:“皋陶治狱,其罪疑者,令羊触之,有罪则触。”
3.古代神判法和神誓法的特点
1. 神誓法:
(1)含义:即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2)方法:在诉讼中,当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而且难辨真伪时,裁判者就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发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
(3)特点
a.司法的天平倾斜(方向):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人{按照“神誓法”的规则,接受审查者在面对神灵发誓之后,只要没有“特殊反应”出现,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甚至(是)胜诉。(因为)由于“特殊反应”的出现概率较低,所以接受审查者比较容易过关。};
b.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比神判法大。
2. 神判法:
(1)含义: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因此又称为“神明裁判法”或“折磨考验法”。
(2)仪式:这种折磨或考验通常都在由神职人员主持的宗教仪式下进行。即:(在诉讼中,当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而且难辨真伪时,裁判者就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不敢接受折磨或考验,或者在接受折磨或考验过程中神态慌乱或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
(3)特点
a.司法的天平倾斜(方向):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按照“神判法”的规则,接受审查者在接受审查之后,(肉体折磨和考验的结果概率明显对其不利),一般情况下,裁判者决定让某人接受(肉体折磨或)神灵的考验,往往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
b.司法的适用范围: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考验往往用于那些名声不好的被告人,以及那些难以让人信赖的当事人。
4.古代神判法和神誓法的特点
神誓法:(1)含义:即通过诉讼当事人面对神灵宣誓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2)方法:在诉讼中,当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而且难辨真伪时,裁判者就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发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
(3)特点a.司法的天平倾斜(方向):往往有利于接受审查的人{按照“神誓法”的规则,接受审查者在面对神灵发誓之后,只要没有“特殊反应”出现,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查甚至(是)胜诉。(因为)由于“特殊反应”的出现概率较低,所以接受审查者比较容易过关。
}; b.司法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比神判法大。神判法:(1)含义:即通过让当事人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
因此又称为“神明裁判法”或“折磨考验法”。(2)仪式:这种折磨或考验通常都在由神职人员主持的宗教仪式下进行。
即:(在诉讼中,当双方陈述的事实不一致而且难辨真伪时,裁判者就要求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庄严的宗教仪式下接受某种肉体折磨或考验,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当事人不敢接受折磨或考验,或者在接受折磨或考验过程中神态慌乱或显示出某种神灵报应的迹象,裁判者就可以认定其说的是假话并判其败诉。)
(3)特点a.司法的天平倾斜(方向):明显不利于接受审查的人{按照“神判法”的规则,接受审查者在接受审查之后,(肉体折磨和考验的结果概率明显对其不利),一般情况下,裁判者决定让某人接受(肉体折磨或)神灵的考验,往往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审判的结果。};b.司法的适用范围:在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这种考验往往用于那些名声不好的被告人,以及那些难以让人信赖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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