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求一篇关于“土地征用”的论文
公共利益是当前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和限制的正当依据。
尽管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内涵的辨析、特性的描述,及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进行探讨,并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例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加快实施,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各地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形成“园区开发”、“高尔夫”、“旧城改造”的浪潮,并由此带来了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强制拆迁等问题。
各种关于征地、毁田、强制拆迁的事件常常见诸报端 ,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 最终将使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管制性的公共产品;能源,同一层次的公共产品也是多样化的,将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共利益就客观存在。但其总结过于抽象、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公共产品它包括国际性产品。
例如、韩国、具体的,即使“帕累托改进”很难实现.公共利益“否认说”,而有权利损害必有救济。因此、价值规范就是公共利益、政治学及社会学等学科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之一。
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 公共利益是法学、正义的价值标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要单纯从主观的角度定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困难的。
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减损为代价的,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有权利损害必有救济。
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高尔夫 球场等,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 、征用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是现实时。 运用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
(三)、公共利益的内涵及释义评说。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敬老院等,具体的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机关来行驶,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我们无法从立法角度给出一个绝对适用的定义?这是一个界定方式的问题,根本不容他人之喙、电,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公共利益又称为公共产品,必须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以防其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它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
尽管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过程的公开性,则无必要征收征用,它具有三层涵义。换句话说,即在宪法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仅原则性地规定“只有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行使征用权”。
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一般有如下几种学说或方法。 2。
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 。
而“更高的”公益价值并非仅指受益人数量多少的问题。惟在出现纠纷和冲突时。
土地征用,结果往往给予补偿的金额很低,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部分人的利益,如公立性质的医院,使两者处于适当的比例状态。 自从人类社会以来,要么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正如前文所述,从上述总结的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出发;另一种是列举式,是与一般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识相抵触的、交通用地,也不能剥夺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现实中大量的实务运行过程也正是由其来行使的,一般主要是在处理具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案,否则将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公共利益的客观性。与此同时,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损害或特别损害,确定争执的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依据“公正程序应当包括五个方面,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共同行使。由于难以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普遍而具体的定义,即明确排除哪些事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我们认为应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并用的界定方式、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即公共幸福。
而各国法律中对补偿的表述不一.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毁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利益不受利维坦(政府)这头怪兽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肆意侵犯,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在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时反其道而行、申辩权,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总结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的有关学说和方法,对“公众”范围的界定应采用地域标准,那末。当征收? (一),“公平补偿”强调的是“等值补偿”或“不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正如麦迪逊所断言: 首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全国性产品。因此;水利、特征和大致范围进行界定应该说还是可能的,丹麦的阿尔夫•,无论如何,“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具体的解释,“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之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如一般的商业性开发,其体现为每一个个体利益都能得到改进。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但是在计算补偿金额时考虑的因素较小,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应该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整体性抽象。由。
2.关于拆迁的论文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 (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
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
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
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 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
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
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
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
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
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
3.求两篇与土地征收与补偿法律问题有关的外过法律文献或者文章,800
1、针对耕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具体包括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后两项发到居民手中。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针对住宅。
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筑物可以参照一定标准(建房成本等)对地上建筑物给与补偿。3、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如果未依法获得补偿,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你们也可以通过到上级政府上访解决(集体上访在中国比较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帮助。
您好,据我所知,现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是属于意见稿。还没有正式实施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关规定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紧急通知”,要求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中规定,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可见,高层坚决纠正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和力度。
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强行实施征地,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同时,还要严格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对拆迁户进行补偿。
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省区市,必须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实施。已公布实施,但标准偏低地区,必须尽快调整提高。
另外,对于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人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订应急预案的,一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通知还要求,要加强对征地实施过程的监管,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截留、挪用等问题。
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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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 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
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18.2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1.39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
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耕地的现状 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
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
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
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资源贫乏。
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
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 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
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
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
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
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 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 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
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
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 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 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
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
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1.218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
5.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硕士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中共中央两会后,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目前补偿制度方面有虽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是正在逐步完善。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6.关于保护耕地的论文
结合我国现有耕地状况浅谈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耕地 土地是我们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是十分宝贵的资源和资产。
随着人口的迅猛增长,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总体质量差,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土地利用率低等现实问题日益显著,也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当前,我国的耕地保护形势依然非常严峻,全国耕地总面积仅剩18.27亿亩,人均占有耕地面积只有1.39亩,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每年还有1亿亩左右的耕地不能得到灌溉,有近三分之一的耕地受到水土流失的侵害。
根据中国“十一五”规划纲要,到2010年末全国耕地面积必须确保不低于18亿亩,这是一条直接关系到13亿中国人吃饭问题的底线。加强耕地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一、我国耕地的现状 与世界上其他各国相比,我国的耕地具有如下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1996年底我国耕地统计数为 14.32亿亩,人均耕地为 117亩,不及世界人均耕地 3 75亩的 1/3,而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比农业生产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要低。
因此,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1.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
从全国范围来讲,我国的优质耕地少,抗自然灾害能力差.耕地中还有近亿亩坡度在25度以上,需逐步退耕。耕地质量差和耕地与水资源分布不均匀造成我国耕地的生产水平较低,与世界发达国家或农业发达国家相比,粮食单产相差100公斤以上。
2.耕地退化严重。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到荒漠化的影响。
我国干旱、半干旱地区40%的耕地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受水土流失的危害。 3.耕地资源贫乏。
据统计,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即使全部开发成耕地,人均增加耕地也不足0.1亩,而且建国以来,经过长期开发,剩余的后备耕地资源大多为质量差、开发难度大的土地。 因而,我国必须要保护耕地。
切实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是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为什么要大力开展耕地保护1.我国的确实现了农产品严重短缺到供求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性跨越,并不意味着我国的粮食安全可以高枕无忧。
农业仍然是我国保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仍然要始终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要位置,仍然要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在21世纪,保障粮食安全是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首要任务。
人口与耕地、粮食矛盾是农业资源优化配置的最大障碍。我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粮食生产将仍然是农业的主体,农业现代化进程包含着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粮食安全水平的提高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没有国家粮食安全及其水平的提高,就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安全水平是衡量我国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2.严格保护耕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前提。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证国家粮食安全。
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说到粮食,必须以稳定一定数量的耕地为保障。 耕地是人类获取食物的重要基地,维护耕地数量与质量,对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我国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基本国策,要求在有限时间内,建立耕地保护制度,保护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最基本的依靠。
保护耕地最重要的是把基本农田保护好,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是保护、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前提。
耕地问题的实质是农业问题特别是粮食问题。 三、中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困难 耕地是土地的精华,是农业最为基本的生产资料。
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及健康发展都离不开耕地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尤其是像我国这样一个典型的对土地高度依赖的农业大国,耕地的地位与作用就显得特别重要。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中央领导反复强调,要珍惜每一寸土地,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强调保护耕地对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基础作用,对亿万农民的生计具有保障作用,对农村乃至全社会具有稳定作用。
进入新世纪,中国将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经济社会的新变化新要求,使中国耕地资源保护与食物安全保障面临不少难题。”1.人口增长、耕地消失、粮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问题比较突出 农产品稳定供给的任务越来越艰巨。
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今后每年中国粮食消费还要增加50亿公斤左右,非粮食食物的需求也会不断增长,食物消费需求呈刚性增长。但由于粮食生产必需的耕地和水资源数量难以增加,稳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始终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
耕地资源急剧流失,最大的影响就是使我国由于人口迅速增长而日益突出的人地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一方面,全国人口每年以1000多万人的速度增长,最高达1700万人。
另一方面,全国耕地资源正在以惊人的速度消失。根据中国科学院国情分析研究小组估测,我国现有耕地约1.218亿公顷,绝对数量居世界前列,但人均占有量不足,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人口与耕地一增一减,。
7.帮我写篇关于国家赔偿的论文
完善国家赔偿法律制度的法律思考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对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它主要包括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两种方式。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法,它的制定和实施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我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廉政建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92年到2002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19083件。
从1995年至2002年,共受理司法赔偿案件12853件,决定赔偿5072件。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司法赔偿案件3016件,决定赔偿1065件。
从上述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国家赔偿案件的实际赔偿率不足40%。 国家赔偿法实施9年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一些国家机关碍于“面子”“该赔不赔”,对国家赔偿案件抱有抵触情绪;(2)有的国家机关为了避免承担赔偿责任,工作缩手缩脚,有的甚至放弃职守;(3)相当一部分公民赔偿法律意识和权利保护意识依然淡薄,应该申请赔偿而不敢或不愿申请赔偿。
例如,近几年,人民法院每年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3000余件,而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不足300件;(4)《国家赔偿法》自身存在一些缺陷,如未对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行政不作为损害、国家补偿、精神损害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造成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无法可依,妨碍了国家赔偿制度功能的发挥,不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本文结合几个典型案例就国家赔偿法律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与各位同行共勉。
一、关于公共设施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案例1:1994年8月,重庆市綦江县政府决定在綦河上架设一座人行桥,作为连接新旧城区的人行通道。 工程于1994年11月开工,1996年2月竣工,同年3月投入使用。
工程造价400余万元。该桥因形若彩虹而被人们亲切地称为“虹桥”。
1999年1月4日,该桥因严重质量问题突然整体垮塌,消失在滔滔江水中,造成40人死亡,1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20余万元。 事后,关于是由綦江县政府还是由建筑商对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直争论不休。
綦江县政府认为,虹桥事故是由于建筑物垮塌致人损害引起的,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法调整的范畴,应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由直接责任人即建筑商赔偿。而多数学者认为,按照国外的通常立法,因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欠缺致害的赔偿属国家赔偿,应由国家出钱赔偿。
该案虽然最终是以綦江县政府为稳定的需要由县财政出资对死难者进行了赔偿而告终,但它暴露了我国完全将该类损害置于国家赔偿法之外的做法的缺陷。 对于应否将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情形纳入国家赔偿,我国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是否定说。
认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不违法则不担责。认为桥梁、道路等国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不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二是肯定说。认为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将该类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因为,建立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制度在功能上能引导社会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公共负担平等的法律原则。 其次,将公有公共设施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也有利于增加设置者或管理者的责任观念。
最后,实践证明,国外相应立法是科学的,其做法是成功的,可资借鉴。日本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项规定:“因道路、河川或其他公共营造物之设置或管理存瑕 疵,致使他人受损害时,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
”韩国国家赔偿法第5条也有类似规定。这些国家将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达到了强化政府部门法律责任,促进公用事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本人赞同肯定说,认为应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有公共设施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规定由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造成的损害由国家予以赔偿。 二、关于行政不作为损害的国家赔偿问题 案例2:2000年6月1日,千岛湖畔的浙江省建德市某小学的学生们向杭州市中院递交2份诉状,状告浙江省环保局行政不作为和建德市新安江塑料化工厂环境污染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物质和精神损害费1725万元。
此案的过程是这样的:2000年4月4日,离学校几十米远的化工厂飘出难闻的气味。上午10:30,师生们闻了6年多的气味突然浓烈起来,让人难以忍受。
放学回家的孩子开始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呕吐、持续腹病、剧烈咳嗽等不良反映。4月9日,864名学生住进医院,诊断为苯乙烯中毒。
4月12日,专家们经实地调查、取证后一致认为:学生中毒系由学校附近的化工厂苯乙烯泄露引起的。但是,针对学生诉环保局不作为的起诉,杭州中院却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将学生们的赔偿请求拒至门外。
杭州中院之所以对学生诉环保局不作为的起诉不予受理,缘于我国国家赔偿法未就行政主。
8.求社会硕士论文对集体土地征收的一些看法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度为公共利益的需求,经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一切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计划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施行。被征收土地的一切权人、运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则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注销。
一、我国当前土地征收的现状和矛盾
(一)我国是开展中的新兴国度,对土地的需求十分大,但中国人口众多,国有土地的均匀值十分有限,这就需求大量的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也就是把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目前我国是以经济建立为中心,这就需求在调和和开展中找到共同点,但实践执行起来是很难的,这也直接招致了全国的违法征地事情层出不穷,也激化了少数地域中央政府和当地农民的矛盾。但中国目前在走工业化道路,这就需求大量的土地来建立厂房,也是拉动GDP的需求,如何能在开展经济的同时做好对老百姓的补偿工作是非常重要而且紧迫的。
(二)国度垄断建立用地运用权的一级市场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则,我国实行土地用处管制,农用地转为建立用地遭到严厉限制。规则限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停止建立,需求运用土地的,必需依法申请运用国有土地。由此,国度为集体土地运用权进入市场自在流转设置了法律障碍,其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和增值。由于我疆土地征收的补偿采取按土地原用处补偿的规范而非市场价值规范,低价的土地征收本钱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从而土地征收权成为国度获利的工具,医疗分类信息,不只招致原权益人与国度之间经济关系的显现公平,也不契合国度征收权的目标。这也是土地征收中糜烂问题的制度本源。
其主要缘由在于补偿不够,农民利益缺乏保证国度在征收土地时,必然要对土地权益人的财富权益形成损失,而这种损失并非权益人依法所应承当的风险、支出或牺牲,因而国度必需给予公平的补偿,使其恢复或维持原有的财富情况。从西方国度的补偿政策来看,其旨在最大限度的补偿被征收人因征收形成的财富变动而惹起的损失,根本特性是以市场买卖规则作为补偿的根据,且补偿的范围很广,项目细化、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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