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他人专利或申请冲突怎么办?
如果检索到与己方申报项目相冲突的他人有效专利,迫在眉睫的工作是将自己的技术与他人的专利进行比较分析,以便评估是否涉及侵权。
这是一项极其关键又极其复杂的工作。因为,是否存在潜在侵权可能性的判定,最终能够做出决定性的结论的人,不是专利代理人、不是律师、不是药监局,也不是专利管理机关,最终盖棺定论的是法官,而且诉讼程序还有一审、二审,甚至于再审。
除本案审理法官外,其他所有人的意见都是“咨询服务”。 如果有涉案专利缺乏“三性”的证据,可以提出无效请求;如果是一专利申请,可以向国知局提意见陈述,使该专利申请在授权时缩小权利要求,使自己跳出其保护的范围,亦可尽量避开冲突的部分。
但是,这种避开应咨询专家,不能自以为是,因为“等同替代”也属侵权。 如果己方项目是在涉案专利基础上作出的创造发明,哪怕己方也申请了专利、获得了专利,擅自实施,也许还会侵权。
但是,自己有专利在手,远比赤手空拳强,可以利用其与基础专利专利权人进行交叉许可。 如果己方项目完全是利用现有技术(涉案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公知技术),或者就是仿制现有技术进行的,应该注意最大限度地收集证据。
这样,即使在侵权诉讼中,亦可用现有技术抗辩。
2.在申请专利的前五天,公开了一篇学位论文,专利局说新颖性遭到了
由于没有看到具体核驳理由,不好明确回答楼主的问题。
不过,按笔者的经验,通常都是按如下三个步骤来面对:
(1)审查员的意见并非永远正确,所以,先期也抱着怀疑的态度,一个子一个字的抠,既从字面上,又从实质上,去判断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是否真的如审查员所说被对比文件揭露了。如果所有的技术特征均被实质揭露了,则仅从权利要求着手修改或争辩,就很难成功。
(2)当确认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时,再看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文字部分内容的每个技术特征是否完全被对比文件所揭露。若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未被对比文件揭露,且该技术特征能带来好的技术效果,则可将该技术特征并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书中,以克服新颖性缺陷。
(3)若具体实施方式文字任然找不到实质性的区别特征,那么再看本发明附图,看看是否与对比文件的附图相同,如果不同,那么看看是否有一些显而易见的图形区别特征,并将该特征以文字的形式并入到独立权利要求中,以克服新颖性缺陷。然而,本款修改的风险性较大,很多审查员不愿意或不敢认同这种修改法。
以上,仅供参考。
3.我发现别人申请的专利抄袭我已在先申请的专利,我能起诉他侵权吗?
1、首先区分专利类型: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只有在授权后才获得专利权,如果构成侵权可要求对授权后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发明除了授权后获得的专利权,在公开后授权前还有临时保护权,可以要求实施你专利方案的人支付使用费,如对方拒不支付,则仍需在授权后诉诸法律。
2、看对方是否将你的专利方案用于生产经营行为,即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此外还有假冒你专利的行为,
除了这些其它行为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
3、如果行为符合第2点,实施的技术方案又落入你专利的保护范围内,在授权和临时保护期前,建议做好时间点监控和取证准备工作,一旦到达保护时间点立即保全证据,为日后维权做准备,还可根据需要随时发出警告函。
4、“抄袭”一词用在专利上是没有确切含义的:
如果你想说的是侵犯你的专利权,请比照上述;
如果你想说的是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也就是说对方在看到你的方案后抄袭并发表论文,则要看该论文与你之前发表过的文章或专利申请文件的相似程度有多少;
如果你想说的是对方用和你相同或相近的技术方案又申请专利,则要看他是否有所改进,如无改进的可主动提交意见陈述书给审查员以期阻碍该在后申请授权,或在其授权后将其无效,即使有改进,该在后申请一旦用于生产经营行为,则仍可能构成对你专利权的侵犯。
5、上述都是基于你问题的字面含义,即在你专利申请提出后出现的抄袭行为做出的分析,如上面几位同仁说的,如果对方是在你提出申请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Litecarve专利
4.论文中设计的产品结构涉及别人的专利可以吗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个人认为,如果你只是做科学研究,并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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