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精算学论文
浅论入世对我国保险精算的挑战及其对策 论文 随着旷日持久的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束,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入了实质性操作阶段。
入世之后,我国的金融市场将在2005年之前逐步开放,这就使得国内银行业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将逐渐失去各种特殊的政策保护,外资金融机构将享有国民待遇,我国金融市场将进入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而作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精算,更是面临着极大的挑战。 一、中国精算的现状 精算在现代保险业的经营和发展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说它是一个保险公司的灵魂。
对一个保险公司来说,从新险种的开发与设计,到费率的厘定、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分保额的确定、计算保单红利及投资决策,直至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分析和偿付能力的测算等都离不开精算。而我国由于现代保险业本身起步就晚,加之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运行,对保险精算的重视程度一直不够。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也越来越意识到精算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的精算还处于起步阶段,同国外的很多公司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1.我国精算人才缺乏,精算师素质有待提高。有些公司因缺乏精算方面的专业人才而未能将《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到具体的工作中去,而有些公司即使配备了精算专业人员,由于我国现有精算师的职责主要限于费率和准备金的计算,在新产品的开发等方面缺少尝试,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能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2.我国精算教育制度相对落后,在课程的开设等方面与国际上有较大的差距,人才培养标准的制定不够健全。而且,我国精算考试制度刚刚设立,有待进一步完善。
同时,我国还缺乏精算中介机构。 二、入世对保险公司精算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开展技术创新,积极设计符合国内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产品是一个保险企业的生命,一家保险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关键在于不断开发吸引顾客的各种新产品,以满足不同层次人们的保险需求。入世以后,大量外资保险公司将进入中国市场,他们的经营历史悠久,积累了大量统计数据,而且一般都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一旦他们发挥自己的险种优势,那么其险种的推出将填补国内保险市场长久以来的空缺,赢得市场,面对挑战,精算人员作为产品设计的核心,应在产品创新上下大功夫。
技术创新是推动企业发展的源动力,保险公司也不例外。精算人员应根据市场的潜在需求,设计出新的险种,满足投保人的要求,变潜在需求为现实的市场,甚至是创造出新的保险需求。
有时还要根据投保人的特点,为其专门设计保险方案,满足其特殊要求。这就要求善于发掘市场上存在的新的或尚未被满足的风险保障需要,通过设计某种简单易行、便于被消费者接受的保险品种来最大限度地满足顾客的要求。
比如:目前国内的医疗健康保险是一个很大的空缺。这种险种和其他一般险种不同,它是面向大众的,是几乎人人都需要的。
但是目前很多医疗方面的保险都只作为附加险存在,至今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经营人们迫切需要的门诊医疗保险。精算人员可以考虑从这方面入手,来填补这一空白。
2.针对市场变化,合理确定费率。在完成产品开发以后,精算人员面临一个严峻的定价问题:一方面不能定价过高,这样会失去顾客;另一方面也不能为了争取更多的顾客将产品定价过低而使公司受损。
精算人员应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对影响某险种的各因素的预测,给产品一个合理定价。 比如对寿险产品而言,决定其价格的因素主要有利率、死亡率、费用率,其中死亡率和费用率相对而言较稳定,而利率的变动对价格的影响很大。
对非寿险产品,影响其价格的主要因素有发生损失的频率(frequency)和损失的程度(severity),非寿险产品一般期限较短(如:一年),受到利率变动的影响很小,但也有一些非寿险产品(如:责任险)涉及的时间较长,因此受利率变动的影响较大。可见利率因素在产品定价中极其重要。
随着中国加入WTO,我国原有的强有力的对利率的管制将逐渐取消,也就是说我国的利率将逐步市场化,这意味着保险公司产品面临更大的利率风险。在利率市场化的条件下,精算人员如果能准确预测利率变量,对利率的变化做出及时的应变,制订较为合理的预定利率,就能降低甚至避免利率风险的影响。
经验表明:利率更容易在几个相邻的区间维持高水平或低水平,而不是围绕某个平均利率随机地上下跳动。较常用的离散时间下的利率随机处理模型为自回归模型(AR模型),更一般的有滑动平均模型(MA模型)和自回归模型(AR模型)的结合(ARIMA模型)。
然而模型毕竟过于理想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要考虑将来很多因素如政治、经济等动态风险的影响,而这些风险是精算人员很难控制的,对于一些长期险种,要对那么长一段时间内的利率作精确预测就更困难了。因此精算人员应在尽可能作精确预测的基础上,采用较保守的预定利率,然后在将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保单分红,或者通过投资连结的方式将利率风险转移给客户。
此外,精算人员可以在设计新险种时就考虑到利率市场化这一因素的影响,尽可能。
2.保险学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1、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而转让残车是非法的。
2、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赔偿原则,因此保险公司可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
3、王某获得的是张某非法转让的残车,但由于他是受张某之托打捞残车及现金,付出了劳动,且获得该车是有偿的,可视为善意取得,保险公司不得请求其归还残车。
【启示】
《保险法》第44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保险标的推定全损以后,标的的残值应属保险公司所有。
3.保险学案例分析
结果应该是这样的:保险金应该支付给王某的妻子。
分析如下:
首先,王某在合同中只指定王妹为受益人,但是很不幸,王妹比王某先去世半个月,而且王某并没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那么根据《保险法》第42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这显然符合第二项规定,也就是说王某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有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然后,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那么在案例中,王某并没有和妻子离婚,所以从法律意义来说他们还是夫妻关系,王某父母双亡,那么这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就是王妻和王某的儿子,而王某的儿子由王妻监护,所以这笔保险金应该有王妻取得。
有点啰嗦,希望对你有帮助。↖(^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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