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求一篇3000字左右的论文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
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
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3.法学的毕业论文
法学学术论文的一般格局是一)题目。
题目是论文的窗户,应是论文内容的高度概括。好的论文题目能大体反映出作者研究的方向、功效、内容、意义。
题目引用语要确切、简洁、精炼、通俗和新颖。确定题目时,题目要专一,开掘要透,道理要深,立意要新。
二)内容提要。就是将文章的主要内容简要地概括出来,使读者了解论文概貌,以确定其有无阅读价值。
提要以二三百字为宜,不要过长。一般较短的论文(三千字以下)可不写提要。
三)绪论(引论、引言、前言、序言)概述研究该课题的动机,目的意义和主要方法,指出前人或旁人做了哪些工作,进展到何种水平,哪些尚未解决,说明自己研究这个问题的主要功效和贡献。这部分占比例要小,起简介作用。
文字要简洁、明确、具体,使人看到绪论,就知道本文的基本价值。四)本论(正文)这部分占论文的绝大部分篇幅,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作者表达研究功效的部门。
这部分的关键在于论证,即证明作者所提出的论题。这里包括课题的提出,对解决问题的设想、研究过程(研究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方法。
手段、主要数据)研究结果等。写这部分要注意理论的运用和逻辑推理,注意段与段之间的过渡衔接,注意主次,抓住素质。
如果内容多,可加小标题。也可使用由大到小的不同序码。
五)结论。整个研究的结晶,论证得到结果,即对本论进行分析、比力、归纳、综合、概括而得出的结论,审视整个课题的答案。
写结论时,措词要严谨,逻辑要严密,文字要简明具体,使读者看到作者的独到见解。不得使用“大概”可能”之类含混不清的字眼。
不能得出明确结论时,要说明有待进一步探讨。六)参考文献。
文章的最后注明写作论文时所参考的文献;引用他人原话或原文时还需注明出处,以便查找。这样做反映作者科学态度和求实精神,表示作者对他人成果的尊重。
也反映了作者对本课题的历史和现状研究的水平,便于读者了解该领域的研究情况、评价论文的水平和结论的可信度。lw777.net这里有法学论文专区,有什么问题你可以问他站长,就说是小黑哥介绍的站长会帮助你人很好!法学论文包孕以下方面:法学学术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种。
法学学术论文是以法为研究对象的理论文章。>。
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XF032
目 录
摘 要 ……………………………………………………………………………………Ⅱ
Abstract …………………………………………………………………………………Ⅲ
引 言…………………………………………………………………………………………1
一、关于侦查监督中的检警关系的基本论述……………………………………2
(一)检警关系在侦查监督中的概念 ………………………………………………2
(二)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界定 ………………………………………………………2
⒈检察权的概念…………………………………………………………………………2
⒉侦查权的概念…………………………………………………………………………2
⒊检察权与侦查权的相互关系…………………………………………………………2
二、世界其他国家国家检警关系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4
(一)世界其他国家检警关系的现状 ………………………………………………
4⒈检警一体模式 ………………………………………………………………………
4⒉检警分离模式 ………………………………………………………………………4
⒊适当结合模式 ………………………………………………………………………5
(二)世界检警关系总体的发展趋势 ………………………………………………5
三、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5
(一)我国检警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 6
(二)我国检警关系问题存在的原因……………………………………………… 7
四、对改善我国检警关系的建议 …………………………………………………8
(一)检警一体化的观点………………………………………………………8
(二)检察指导侦查的观点……………………………………………………8
(三)笔者的观点 ……………………………………………………………10
结束语………………………………………………………………………………………10
参考文献……………………………………………………………………………… 11
致 谢………………………………………………………………………………………12
以上回答来自:
5.谁能帮我找到一篇3000字左右的关于法律的论文
法律在我们身边 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的社会里!小时候妈妈就跟我说一定要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孩子!上了学后,老师也对我们说许多关于法律法规的知识!我也知道如果没有了法律矛盾和战争就会不断!问问法律是什么?其实我们心里都很明白! 法律会涉及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怎么样过马路,不破坏文物,在乘坐交通工具时要注意什么等等。
有很多事情在一些同学看来是不起眼的小事,像随地吐痰,乱闯红灯,还有携带管制刀具,实际上这样做已经是违法了。如果不想犯法的话一定要知道法律知识和小学生日常常规,也要按照他这样做! 有时候同学们后调皮捣蛋,把一些同学绊倒•有的同学会和别的同学吵架•有的同学不爱护公物,故意损毁公共场所的物品•有些同学以大欺小,没有钱上网吧玩游戏就强行向弱小同学索要钱财等等。
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在这里我要告诉同学们平时一定要听老师和家长的话,遵纪守法。
有的时候我们也要帮助其他人。别的同学犯法了,我们不要逃避要去制止他。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的诱惑,有金钱、物质。我们呀,一定要顶得住诱惑,把心思放在学习上,决不放松自己的防线。
我就有一个为例子:我班同学刘鼎鑫就是吃了别人的东西后别人把他揍了一顿!如果我们不贪图的话就不会像这样一样被别人打!首先是交朋友要慎重,拒绝不良交往。交往对同学们的成长不可忽视的作用。
现在社会上有些人,他们抽烟喝酒、打牌跳舞、打架斗殴、追求低级趣味等等,有的还利用同学们好奇心强,以物质引诱、暴力威胁等方式,得取钱财。
6.求法学论文一篇
医疗损害鉴定: 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这种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常常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完成,鉴定就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核心环节。就目前而言,鉴定在鉴定体制、鉴定结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医医相互现象越来越严重,让法官最为头痛的是,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医闹的加剧,这种保护越来越隐密。鉴定机构一方面要部门保护,一方面又怕承担责任,结果是鉴定结论越来越模糊不清,如:许多鉴定结论一方面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又承认“医疗行为虽无过错但存在不足”或“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说理不严谨,理论依据出处不明确,变更事故性质或责任过于随意;鉴定结论中对事实的认定依据不充分;从医政管理角度指明医疗行为存在的瑕疵,但对其与疾病自然转归的因果关系强度分析不细致,易引发歧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能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出庭接受质询,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
面对着一份似似而非的鉴定结论,对于医疗并不精通的法官往往难于下判。总之,鉴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隐藏着民事法律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医学科学进步等诸多矛盾。
鉴定缺乏一个更有效的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鉴定机制还有一个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我们要从审判观念上正确认识医与法的关系,慎重处理下列问题: 一、如何确定进行鉴定的案件范围 按照《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在当前医疗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对医疗知识不了解为由,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要求当事人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实际上将审判权让渡给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违背了民诉法的独立审判原则。实际上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具有高度判断力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不但具备常人的经验,还能从日常生活经验中,推定出其认为正确的法律事实。
具有下列几种情况可以直接推定医方具有过错:1、医疗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诸如“拔错牙”、“割错部位”、“配错药”等显而意见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以判断的事实,法官完全不必、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去作医疗事故鉴定,而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直接推定医方的过错;2、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3、涂改、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4、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但为安慰或者鼓励患者而作出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的除外;5、违反职业道德,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抢救而贻误救治的。上述案件不需再委托鉴定。
对需要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可以采用咨询专家、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当事人申请鉴定。如双方当事人均拒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不需以职权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判决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败诉。
二、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 依据2003年1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对于医疗事故应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即“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故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应走二元化鉴定模式。实践是复杂多变的,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化,不能忽视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医疗损害一律搞医疗事故鉴定。
具体来讲,医疗损害赔偿和责任密切关联,当事人起诉对是否构成事故并不十分关注,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赔偿。而是否构成过错即能满足这一需求。
故在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况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1、当事人起诉后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2、虽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但鉴定结论不合法的;3、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项内容;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鉴定申请期限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必须依据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5、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有过错,申请进行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鉴定的[i]。 三、从严把握重新鉴定条件,避免出现多个鉴定、重复鉴定 重复鉴定往往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例如,马环诉徐大庄医疗损害赔偿一案,马环因感冒去医院注射针剂,后经诊断右臀部神经损伤,先后形成三个鉴定结论:徐州医学会认为该神经损伤和注射行为无因果关系,徐州求是所认为。
7.求一篇关于法律有关的论文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8.浅谈建设法规的现状及其发展论文3000字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也是政府进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我国建筑市场混乱现象严重:(一)转包及承包不合法。
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
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n月1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一、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有资格进行发包。
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
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承包单位从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
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境外企业也需向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
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范必须严格。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
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为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
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
我们不仅仅要用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等行为。
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1.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
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管理水平和建立业绩等,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等,且三级均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或者高级经济师做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职高级工程师、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另外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还规定,监理单位必须在核定的监理范围内。
9.求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中国最早的法学研究生教育》 ·《试论法学的财产性收入与法律保护》 ·《坚持实事求是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 ·《两岸租税法学之研究方法与发展现况分析》 ·《政策法学:迈向实践与理想形态的中国法学》 ·《2003年我国法学研究述评与展望》 ·《法学近代化论考 》 ·《法学与经济学视野下政府职能的比较研究》 ·《法学近代化论考》 ·《格老秀斯法学思想研究》 ·《论法律行为概念的缘起与法学方法(四)》 ·《实证法学的新阐释与自然法观念陷阱》 ·《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法学研究中的价值处理》 ·《从东西法学文化的融合谈要约的法律性》 /lwkey_free_1_%B7%A8%D1%A7/。
10.求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一篇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 【开场白】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对象】 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
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 【立论基础】 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
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例外考量】 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 【核心观点】 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
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 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 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
为什么? 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 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 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
【结论】 “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引申】 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
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感叹】 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
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 20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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