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的论文怎么写和封面格式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参考格式) 男方: ,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
女方: , ,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号: 。 协议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上海市达成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现双方协商一致自愿对离婚财产分割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座落于上海市 路 弄 号 层 室的房产,离婚后属于 方的共有份额归 方所有。
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上述房产向银行抵押借款所产生未偿债务,离婚后由 方继续承担清偿责任。本协议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本协议中涉及房产事项的,其内容自办理完房产过户登记时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违约,则由违约一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男方: 女方: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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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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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资料【篇名】---夫妻财产制度研究
【相关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又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制度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各方对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幼老病残者的生活,促进家庭生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在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引起人们的关注,而我国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立法也很不完善。鉴于此,本文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理论及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分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这一部分明确了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性质及设立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分析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价值趋向和立法应当规制的内容,从总体上对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研究。 第二部分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这一部分对各国已出现的夫妻财产制度: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进行考察,笔者认为,统一财产制是一种不平等的财产制度,在现代社会已无存在价值,联合财产制也因不合时代潮流而被废除。分别财产制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基础,体现了夫妻平等的理念,被广泛采用日益扩大。共同财产制则弥补了分别财产制的不足,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质目的,有助于实现实质意义的夫妻平等,是最具现代意义的财产制度。通过对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具有多样性,又有许多共同性。兼有分别财产制与共同财产制双重属性的复合形态,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共同特征。 第三部分是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及评析,这一部分系统介绍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概况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立法的成功与不足,并根据夫妻财产制度的一般理论,借鉴国外立法经验,进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议,以使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更加科学完善。
4.谁写过有关夫妻约定财产的论文啊
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作为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两性关系,在法律上必将产生一定的身份关系和以此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法律必然会设定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财产制。所以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并且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促进夫妻平等,维护共同生活之圆满,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为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在夫妻财产关系以及与第三人的财产归属和债务问题,也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划分出来。
所以就有必要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我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对夫妻约定财产的概念、种类、内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总结概括与分析。
5.婚姻法论文
摘 要:随着《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介入私人生活,并体现社会变迁的要求的。
另外,从古今婚姻制度的对比中,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朝着个体化、量化的方向发展,且在现代社会由于市场经济对于婚姻的解构,婚姻法正把“同居关系”、“婚外恋中的财产关系”等纳入其调整范围内。 关键词:婚姻制度;介入;科层制;个体化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1-00-02 《婚姻法》是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即调节以男女两性和亲属间的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这种社会关系具有广泛性和私人性的特点。每一个公民,无论其性别、年龄如何,无论其为已婚、未婚还是终生独身,也无论其生活在国内还是国外,他都以亲属关系的一个实体而存在,并受到婚姻法的调整。
婚姻法对每一个中国公民都发生效力。且婚姻调整的是一个人从其出生到死亡(甚至包括其死亡后的遗产分割问题),跨度非常大。
这种关系也具有很强的私人性和感情性特征,同时受到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因此法律和制度对于婚姻关系的调整必然其对于其它民事关系的调整。
本文借助对古今婚姻制度的考察,探讨婚姻制度是如何反映和服务于社会需要的,以及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化趋势的问题。 一、婚姻制度与社会生活 爱情是两个人的事,而婚姻的背后则有着一个社会的力量。
“如果纯粹是两个人之间的私事,那么无论是感情还是性都无需婚姻这种法律的或习俗的认可。”同样道理,如果婚姻仅仅是两个家庭之间的事,那么只需一分有形或者无形的契约即可,而无需建立起一套社会性的、具有普世作用,且极度复杂的婚姻制度。
人类总有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倾向,“穷尽一切手段”以求以最低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而婚姻则是与此倾向相违背的,假如取消婚姻,实现“零环节”,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自在地恋爱、生子,不受任何制度的束缚。
那么整个社会就会省下一大笔为维持此制度而支出的费用。而事实上自古以来,人类不仅花费了大量的物质成本来维持此制度,还自愿地使经济关系和性关系被限制在婚姻中。
“任何社会制度都针对一种基本需要”,婚姻制度也是为了人类生活而服务的。婚姻制度的建立针对的主要是“育”的需要、家庭内成员相互扶持的需要。
婚姻制度总是以一种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方式维持着这种需要。 以古代中国为例,由于生产力的水平有限,个人不足以获取正常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家庭是人们实现生产和生活的基本单位,因此婚姻家庭的维系显得尤为重要,而那个时期的法律也有着很强的维护家庭、宗族关系的倾向。
人们需要借助婚姻制度确保家庭的维系,因为单靠感情的冲动和抽象的利他主义无法实现这一种职能的。(一)在程序上,婚姻的缔结就要经过“婚姻六礼”,即: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系列极其复杂的程序,结婚需要花费一大笔成本和精力,离婚也一样,纵然夫可以“七出之条”休妻,但妻也有“三不去”与之抗衡。
正因为程序繁琐且成本昂贵,因此人们轻易不离婚;(二)人们通过引入权威的第三方,共同维持婚姻的稳定。婚姻的正式成立先要拜天地、拜高堂,最后才夫妻交拜。
很显然,人们把“老天”、家族等极具权威的要素也拉了进来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因为经过了上天和整个家族的见证,所以婚姻不能轻易解散;(三)人们通过文化,强加给婚姻双方(特别是妻子)许多道德的义务,例如妇女的“三从四德”、“事世纪论文网代发中心()给您提供优质的服务奉循公姥”、“夫有恶行,妻不得去”等。生活在现代的我们都坚持爱情是婚姻的基础,没有爱情就没有婚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爱情的婚姻真真切切的存在过,而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是现代才出现的问题。
二、社会发展视野下的婚姻制度变迁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引发了学术界的关注的热烈讨论和媒体大众的广泛讨论,不少人认为,《司法解释三》是对1950年《婚姻法》价值观的颠覆,更多的人认为《司法解释三》保护的群体在发生变化。对比1950年《婚姻法》和《婚姻法解释三》我们发现整个婚姻法从具体条文到理念,从形式到侧重点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现存的婚姻法绝不是某一部分人婚姻价值观的体现,其变迁皆缘于其所依存的社会的变化。通过古今对比,我们发现婚姻制度按着一下几个方向发展: (一)个体化 任何社会制度都建筑在一套物质的基础上,包括环境的一部分及种种文化设备。
远古时代,人类生活环境及其恶劣,人类生活一群体为单位,以群体的力量去抵抗自然,而婚姻也以群体为单位展开,这个时期的婚姻形式表现为为群婚制。进入封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生活转为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实行封建家长制。
婚姻也在家庭之间进行。进入现代社会,科技和社会的巨大发展正在不断地解构维持。
6.论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论文哪位高人能给我啊
离婚损害赔偿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离婚时的损害赔偿制度,因一方的法定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赔偿请求权,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征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违法行为应为过错行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情形过于狭窄。应将赌博、吸毒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论行为人是故意的或者是过失的,即应当认定行为人有过错。
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求被侵权的夫妻一方须无过错。无过错方的过错是指不存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不是指没有任何过错。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
该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财产和人身、精神上的损害事实。没有物质、人身或精神损害,也就失去了赔偿的前提。
财产损害是指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人格权的侵犯而在人的精神上产生的损害后果。 4、违法行为导致了夫妻间的离婚。
该违法行为与感情破裂具有因果关系,即该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夫妻之间没有被判离婚,也就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编辑本段]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中所指的无过错方,只能是离婚夫妻的无过错方。对因不合法婚姻如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以及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论采用什么手段)中存在的无过错方,不享有该项请求权,因为这种无过错方不是适格的主体。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该条所指的配偶中有过错的一方,与无过错一方互为配偶。
对有的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为前提。
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的,也就是说,只有一方在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的禁止性规定导致离婚的,才可以行使此项权利。笔者认为,此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具体操作。
对于一方过错的范围应当扩大一些。如将吸毒、赌博包括在内,才能真正发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保护无过错一方的作用。
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时间 1、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并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损害赔偿请求应当与离婚诉讼请求同时提出。
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和保证判决得到执行。对于当事人不知道损害赔偿应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的,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了法院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以避免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未得到保护。
2、对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为被告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的,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从保护无过错方的角度出发,应该允许其事后提起损害赔偿,但也不是无限期的。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另一种是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一审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赔偿的,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无过错方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编辑本段]审理离婚姻损害赔偿案件需注意的两个问题 1、注意区分离婚损害赔偿与婚内侵权的界限。
婚内侵权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急~~急~~急~~离婚效力论文试从人身、财产、子女三方面论述离婚 爱
离婚的效力 离婚在夫妻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抚养教育方面发生的法律后果。
世界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在中国,这些后果有:(1)离婚后夫妻的身份关系解除,基于夫妻关系而形成的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消灭,同时双方的结婚自由恢复。
(2)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故对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3)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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