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起源毕业论文(谁能帮我想一个关于法的起源法的适用并且与社会学有关的论文题)

1.谁能帮我想一个关于法的起源、法的适用并且与社会学有关的论文题

关于法的起源的起源的论文。”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这段经典词句被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对法的起源问题的最早表述,更后的马克思关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笔记和恩格斯《家庭、私有者和国家的起源》,只是对法的起源进行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表达而已。

我想,几乎不需要引用什么著作,就可以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举出一个众所周知的知识点,那就是关于法的起源的经典词句:

“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这段经典词句被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对法的起源问题的最早表述,更后的马克思关于摩尔根《古代社会》的笔记和恩格斯《家庭、私有者和国家的起源》,只是对法的起源进行了更为系统和完整的表达而已。

《论住宅问题》的三篇文章由恩格斯写于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所以,有不少人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起源的观点的诞生时间是该时间,而诞生地就是《论住宅问题》,――《论住宅问题》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的法的起源的起源。

但,恐怕不是全然做上解。

《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篇“商品和货币”中第二章“交换过程”有如下交代:

“直接的产品交换一方面具有简单价值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还不具有这种形式。这种形式就是x量商品A=y量商品B。直接的产品交换形式是x量使用物品A=y量使用物品B。在这里,A物和B物在交换之前不是商品,它们通过交换才成为商品。使用物品可能成为交换价值的第一步,就是它作为非使用价值而存在,作为超过它的所有者的直接需要的使用价值量而存在。物本身存在于人之外,因而是可以让渡的。为使让渡成为相互的让渡,人们只须默默地彼此当作让渡的物的私有者,从而彼此当作独立的人相对立就行了。然而这种彼此当作外人看待看待的关系在原始共同体的成员之间并不存在,不管这种共同体的形式是家长制家庭,古代印度公社,还是印加国,等等。商品交换是在共同体的尽头,在它们与别的共同体或其成员接触的地方开始的。但是物一旦对外成为商品,由于反作用,它们在共同体内部也成为商品。它们交换的量的比例起初完全是偶然的。它们能够交换,是由于它们的所有者彼此愿意把它们让渡出去的意志行为。同时,对别人的使用物品的需要渐渐固定下来。交换的不断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至少有一部分劳动产品必定是为了交换而生产的。从那时起,一方面,物满足直接需要的效用和物用于交换的效用的分离固定下来。它们的使用价值同它们的交换价值分离开来。另一方面,它们相交换的量的比例是由它们的生产本身决定的,习惯把它们作为价值固定下来。”(《全集》一版第23卷,第105―106页)

可见,马克思在探讨商品交换的起源和发展的时候,实际上蕴含了法的起源的观点。即在共同体存在的末期,商品交换已经开始出现:最初,只是商品所有者的个人意愿,后者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化和秩序化,最终导致“交换的不但重复使交换成为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其实,只要稍作思考,这里的“有规则的”社会过程,即具有了法律的雏形概念,也可以说是法的起源的解说。如果再对照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就法的起源的论断而进行阅读,相信可以看到二者之间的“一脉相承”。只不过唯一的区别,就是后者的用语更加明确而已。

《资本论》的第一卷写于19世纪的60年代,《论住宅问题》则形成于70年代。――换句话说,《资本论》在《论住宅问题》之前。那么,关于法的起源的观点,应当诞生在《资本论》中,而不是《论住宅问题》。所以,较为谨慎的观点,可以认为《资本论》首次阐发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法的起源的观点,《论住宅问题》则是给予了更加具体的明确说明。

这就是我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的起源的起源的理解。

2.恩格斯如何论述法的起源和发展问题的

法律究竟是怎样产生的?这是法理学所要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马克思主义对这个问题给予了科学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分析和阐述也有一个逐渐深化和发展的过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针对蒲鲁东主义者散布解决工人阶级住宅问题的资产阶级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写了一组重要文章,先后发表在《人民国家报》上,而后以《论住宅问题》为题出版了单行本。在《论住宅问题》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鲁东主义者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案的理论基础——“永恒公平”论,明确指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住宅问题的解决总是有利于资产者,资产阶级法律不可能解决住宅问题,并从正面科学地揭示了法、法学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内在联系,对法律起源问题做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阐述,然而由于受科学资料和研究成果的历史局限,恩格斯关于法律起源的论述中仍然包涵着若干没有获得解决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人类学研究的迅速进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尔根关于史前史研究的权威成果,才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观条件。《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尔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撰写出来的一本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和法的问题的杰出著作,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定型之作。

《论住宅问题》关于法律起源问题的阐述与存疑《论住宅问题》是恩格斯同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和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尤其是蒲鲁东主义者)论战的产物。法律的起源是这场论战过程中涉及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恩格斯看来,与国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问题是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两种历史观根本对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他指出:“唯物史观是以一定的历史时期物质经济生活条件来说明一切历史事实和观念,一切政治、哲学和宗教的。”(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7页。)但是,这个研究的基本点却很容易被忽略,“人们往往忘记他们的法权起源于经济生活条件,正如他们忘记了他们自己起源于动物一样。”(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9页。)例如,拉萨尔在他的那本法学专著《既得权利体系》中给自己规定的任务,就是“要证明法权不是起源于经济关系,而是起源于‘仅以法哲学为发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538页。)至于蒲鲁东主义者A·米尔伯格,更毫无掩饰地宣布法权为“永恒公平”或“永恒正义”的产物。诸如此类的观点,正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严厉驳斥的“法学家幻想”的典型表现。

3.法律起源的论述,及其研究意义

一、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主要有: (1) 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 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 ① 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 合理管理说〔法社会学者〕: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① 生产力的发展、② 社会经济的发展、③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 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 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社会经济的发展、③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一)根源·法产生的根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所代替。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具体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使得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公有制因此逐渐地解体了。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可见,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们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那时的习惯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人们能自觉遵守。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产生。私有制的发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劳动者为其创造剩余产品,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作为奴隶保留下来,奴隶制开始萌芽了,随着个体劳动发展成为普遍现象,产生了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继承制,社会逐渐向两极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领通过剥削和掠夺而成为贵族和奴隶主,而广大自由民由于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开始出现而沦为债务人,进而沦为奴隶,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与奴隶、贵族与平民、剥削者与被剥削者,。

4.从法律的起源及其历史发展角度论述法律的本质

一、从古到今,许多思想家、法学家对法的起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关于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主要有: (1) 神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人格化的超人类力量的创造物,各种各样的神为人类创造法。

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神法派生出来的。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认识。

(2) 暴力说:这一学说认为法是暴力斗争的结果,是暴力统治的产物。中国的法家代表人物韩非子就认为:“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有斗争有暴力才需要解决冲突的规则。

(3) 契约说〔古典自然法学者〕:人类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处于自然状态,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或更好地生活,人们相互间缔结契约,通过缔结契约人们放弃、让与部分自然权利,组成政府,这最初的契约是法律。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 发展说:具体包括两种: ① 人的能力发展说:随着社会的进化,人的能力有了发展,例如,火的作用,弓箭的发明等,财富有了增加,社会关系开始复杂,因而需要法。 ② 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民族精神论者提出法来自民族的精神或历史传统。 (5) 合理管理说〔法社会学者〕:许多法社会学者持此说,如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① 生产力的发展、② 社会经济的发展、③ 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 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及其与法的本质学说之间存在内在的一致和对应的关系,如神创说就与法的本质的神意论观点一致,是神学法学的主要内容;契约说则是自然法学派的观点,与法的本质的理性论观点紧密联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出现的社会现象。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是随着 ①生产力的发展、②社会经济的发展、③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④国家出现而产生的,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

(一)根源·法产生的根源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逐渐被国家和法所代替。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具体而言: 1.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从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导致了法的产生。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原始公社制度解体以前,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产品实行平均分配,个人与集体浑然一体。利益基本一致使他们只需依靠传统习惯就可以把经济关系调整好了。

在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发生了三次社会大分工,出现了产品的交换,逐渐促进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而使得财富向少数人的积累,公有制因此逐渐地解体了。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有制的解体,私有制的产生,出现了各种不同形式的所有制。

在这些所有制的背后,存在着各种不同利益的集团,其中在对抗性的所有制经济关系中,还存在着两个对抗性的社会利益集团——奴隶主阶级和奴隶。各个不同利益的社会集团为了自身利益而进行着保护一种所有制和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斗争,这就使社会的经济秩序陷入混乱之中。

如何才能调整这些经济关系呢?如何才能迫使广大劳动者——奴隶服从当时奴隶主所有制的劳动条件进行生产呢?靠原来的习惯显然是不行了。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同时也是为了避免社会各集团在毫无限制的冲突和争夺中同归于尽,于是就根据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一些特殊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来维持社会秩序,以保护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限制甚至消灭那些不利于奴隶制发展的经济,这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就是法。

可见,法是为了维护某种所有制、调整一定经济关系和秩序的需要而产生的。 2.阶级的产生是法产生的阶级根源。

法是为了维护和调整一定阶级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公社以前,人们的关系是平等、互助的关系,那时的习惯也是符合氏族公社全体成员利益的,人们能自觉遵守。

后来到了父系氏族公社时期,随着公社制度的解体,私有制和阶级开始产生。私有制的发展促使私有者吸收更多的劳动者为其创造剩余产品,战俘不再被杀死而是作为奴隶保留下来,奴隶制开始萌芽了,随着个体劳动发展成为普遍现象,产生了个体家庭私有制和子女继承制,社会逐渐向两极分化:一些氏族部落首领通过剥削和掠夺而成为贵族和奴隶主,而广大自由民由于货币、高利贷以及土地所有权和抵押的开始出现而沦为债务人,进而沦为奴隶,社会逐渐分裂为奴隶主与奴隶、贵族与平民、剥削者与被剥削者,他们由于根。

5.关于法律的毕业论文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27 摘 要 能否将侵权纠纷提交仲裁,在我国仲裁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针对我国现行有关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立法规定不明确及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否提交仲裁的规定不一致而影响到我国仲裁实务、阻碍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现状,从争议事项可否提交仲裁的判定标准,意思自治原则,侵权纠纷的适仲裁性及促进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的角度,对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仲裁以解决财产纠纷为己任,能够通过给付金钱来了结的侵权纠纷就为仲裁提供了可能。

侵权纠纷中包括财产性侵权纠纷和人身性侵权纠纷两种类型,对于财产性侵权纠纷是可以提交仲裁机构来解决的,而对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需要一分为二的看待。关键词: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 可仲裁性 Abstract Whether the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put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a dispute in the field of law all the time. This paper will make a detailed analysis in allusion to the ambiguous law about whether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can be arbitrated and the disagreement abou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can be put in the arbitration, which have affected China's arbitral reality and blocked the developed actuality of arbitral system. Ay the same time, the paper will make a research about the determinant standard of whether disputed proceeding being put in arbitration, the principle of intention autonomy promotion of China's arbitral system. The purpose of arbitration is to solve the property dispute and put to the tortuous dissension an end by paying for the money makes the possibility to arbitrati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ontains property tortuous and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Dissension can be solved by putting in arbitral institution. However, person infringement dispute can be treated properly.Key words: tort;infringement dispute;arbitrability 目 录 摘 要 。

.II Abstract 。

.III 引言。

.. 1 一、侵权纠纷的概念界定 。

..2 (一)有关侵权行为界定的理论观点 。

.2 (二)本文对侵权纠纷的具体理解 。

3 二、我国现行法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述评。

.. 4 (一)现行法关于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规定。

. 4 (二)现行法关于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评析 。

..41.对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定义不明确。

. 52.可仲裁的范围狭窄且规定存在瑕疵 。

.53.现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可仲裁性规定不一致 。

..5 三、对侵权纠纷可仲裁性的具体思考 。

.7 (一)判定争议事项可仲裁性的标准 。

.7 (二)财产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1.物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72.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83.依法受法律保护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可仲裁性 。

9 (三)人身性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1.身份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92.人格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

..10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致谢。

13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3.htm。

6.法的起源的主要原因

在法有没有起源的问题上,基本的观点分为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法没有起源问题。理由是说,有人类社会就有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就是人类社会的社会规范,法是与人类社会同在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有法存在,法无所谓起源问题,它是从来就有的,是永世不灭的。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有起源问题。理由在于:如同任何事物一样,法也有发生、发展、消亡或转化问题。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恒地存在下去。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才产生的,其后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当着社会发展到法所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的历史时代,法也就随之消亡而退出历史舞台。

前一种观点混淆了法与社会规范的界限,把法与社会规范完全等同起来,以为法就是社会规范。这在方法上是混淆了法与社会规范的种属概念,在理论上是违背了事物发展规律,在事实上则是有悖于法的起源和发展的实际。

后一种观点在方法上、理论上和事实上则是可以成立的。法的确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但法只是社会规范的一种,而不是所有社会规范的总称。

在社会规范这个整体或体系中,除却法这个重要的成员之外,还有诸如习惯、道德、宗教戒律以及与社会秩序密切相联的其他种种社会规范。并且,社会规范作为一个整体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只要有人类社会就必然会有社会规范,并且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和道德的确是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但社会规范同时也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不同时代和国情之下的社会规范所包括的要素或所包涵的具体种类的社会规范,是有分别的,有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和发展就是同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条件直接相联的,它们并不是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法就属于这种并非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一种社会规 范。

在这个问题上,同样存在着显豁的分歧,并且不同的观点相当之多。这些不同的观点,大体上都是在法是起源于精神还是起源于物质生活条件这个标志上显示出分野。

有人认为法是起源于神的意志,古代埃及的法老就被认为是太阳神与人间女子结合所生的地上的神,他的命令就是神意、就是法。古巴比伦的《汉穆拉比法典》在序言中说,汉穆拉比王的一切权力都是神给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是代表神意的。

有人认为法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订立社会契约的产物,是人类意志、理性、自身的产物,是正义、公平观念的产物。另一些认为法是由民族精神特别是由习惯自然而然地发展起来的,是民族精神的体现。

还有人认为,法是心理规律、心理因素作用的结果。 同这些认为法是起源于精神的观点相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运用大量的历史事实和唯物辨证的方法考察法的现象,阐明了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不知法和国家为何物的社会,这就是原始社会;只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在阶级和国家产生的同时,才产生了法。 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1、法的起源的经济根源 法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社会大分工和产品交换。开始的交换带有偶然性和任意性,没有一定的规则。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剩余产品日渐增多,交换逐渐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产生了一定的规则和秩序。这种规则和秩序起初表现为习惯。

以后,随着生产力和交换的进一步发展,随着贸易的兴起、高利贷和典当抵押制的出现,人们的生产、分配、交换等经济活动不断发展变化。新的经济生活需要有新的行为规范来进一步规制日常生产、分配和交换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们为固定有利于自己的新的经济关系,也需要有新的行为规则。

这样,原来的氏族习惯就逐渐被新的规则所代替,这种不再是全体氏族成员意志体现而首先是一部分人的意志体现的规则,就是法。对于这种新情况,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写道:“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

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2、法的起源的阶级根源 社会经济的发展引发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也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法是在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阶级,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基础上产生的。原始社会末期,青铜器的出现,特别是铁器的发明和使用,使生产工具大为改观,社会生产力水平大大提高,由此而产生了个体劳动,出现了剩余、私有制和剥削,并进而产生了阶级。

社会上的人逐步分裂为穷人和富人、剥削者和被剥削者两大对立阶级。原始社会分裂为阶级社会。

原始社会的各种社会关系被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统治与统治的新的社会关系所取代。原来体现全体氏族成员意志和利益的原始社会规范,已经不能调整阶级社会新的社会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统治,不仅需要建立国家政权,而且需要凭借国家政权认可或制定新的社会规范,规定人们应做什么,不应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并且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得以实行,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新秩序。这种新的。

7.法的起源是什么

法的起源指的是法的起始和法源。关于法的起源世界各国有各种学说:

1.神创说 (西塞罗:作为最高理性的自然法来源于上帝的一贯的意志,中世纪神学政治的鼻祖奥

古斯丁提出:秩序和安排来源于上帝的永远的正义和永恒的法律,即神法;人法服从神法,是从

神法派生出来的。)

2.暴力说中国的法家代表任务韩非子:人民众而财货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争。)

3.契约说17、18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者大部分都持此说。)

4.发展说:

(1)人的能力发展说。

(2)精神发展说:黑格尔就认为绝对精神在自然界产生之前就已存在,绝对精神发展到自然界

阶段,才有了人类、人类精神的发展产生法。

5.合理管理说 (美国当代法的社会学家塞尔茨尼克认为,一个群体的法律秩序,是基于合理性管

理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

8.外交关系法的历史渊源 论文

摘要】:美国的人权观念最早受到"天赋人权"和《独立宣言》的影响。在外交领域内首先涉及人权问题的是威尔逊总统的理想主义外交,二战期间罗斯福总统"四大自由"的主张把人权渗透到外交领域。1977年上台的卡特总统正式把人权外交作为一项长期国策。从此以后的历届美国政府都以维护人权为借口,在全球范围内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美国政府人权外交的实质是其推行世界霸权,干涉别国内政,实现其政治经济军事利益的工具。 【作者单位】: 渭南师范学院历史与文化传播系

【关键词】: 美国人权外交历史渊源实质

【分类号】:D871.2

【DOI】:CNKI:SUN:XSLT.0.2004-06-013

【正文快照】:人权外交是美国政府的一项长期国策。它是指美国政府在处理对外关系中,以维护人权为借口,运用政治、经济、军事等手段,强制推行美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和价值观念的一项重要政策。本文拟就其历史渊源及实质作一全面分析。一、美国人权外交的历史渊源1783年,北美独立战争的胜利

9.关于“法”的起源,法家认为

这是什么狗屁题目?

怎么能叫法家认为?

首先要明白一点,法家不代表法的创造者,法家是一种执法思想,与结合当时的社会矛盾,为了缓解社会矛盾而设计的一套适合该国使用的法律。

炎黄时期就已经有了法的雏形。夏商周开始逐步沿用与改善。

而以上的“法”都是针对平民与百姓的。天子,贵族们是不受“法”约束的。天子可以随意杀死一个国君,大诸侯也可以随意杀死小诸侯,贵族也是有等级的,等级高者能随意处置等级低者。

而“法”是用来管制平民与奴隶的日常行为的。所以儒家推崇回复周礼:“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直到法家的出现,才彻底让人类步入了又一文明,法家要求的是“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什么贵族,功臣,触法都得依法办事。切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不能你想怎样就怎样!比如现在的富二代撞死人,可以拿钱来“赎罪”。当时的先秦法家可不允许,你犯法就得伏法,不能因为你有钱有势就可以来其他来抵换!

而造成今天中国社会毫无法治意识的就是儒家。儒家强调的就是等级尊卑制,官本位!至今中国只是一具批了现代外衣的古代人而已!

再来回答你的答案: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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