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本科的毕业论文写完后知识产权是归老师所有吗
归学校所有,一般学生毕业论文除声明之外,都会被学校存档,正常都会有一份声明说,学生授予学校处理论文发表或者引用的权力等等的。
但是现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普遍大学本科论文90%以上都是在应付,水平质量严重不行,因此学校也不会引用,除非学生个人拿去参赛或者评优了,不然这个论文大多数不会再被提及,仅作为学业结束的一份证明结晶。
但研究生论文很多都会被导师或者学校引用,因为比较有研究价值,一些理论都是经过大数据分析的,所以研究生论文 会签署授权学校引用的协议。
2.是否侵权
问:我是2010年毕业的,前段时间无意中发现自己毕业论文被大学的指导老师发表在一本地理期刊杂志上,杂志时间是2011年11月份的。
他是第一作者,还有另外一个是第二作者,我的名字排在最后。请问这种行为是不是违法的(这篇论文是我的毕业论文,指导老师在我写的时候确实给过一些建议,可是整篇文章还是由我自己完成的) 答:毕业论文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从你的描述来看,该作品的创作是由你直接和实质地完成的,虽然指导老师提供了一些建议,但是这不等同于付出了实质的智力劳动,不视为“创作”。故你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人身权和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在你得知自己论文被人发表之日起开始起两年内你可以起诉至法院,否则将丧失胜诉权。 你的大学指导老师未经你的同意将你的毕业论文对外发表、在你的作品上署上他以及第三人的姓名的行为涉嫌侵犯了你对该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你可以依法对其提起著作权诉讼。
3.研究生毕业论文送审
盲审 基本概念 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 编辑本段基本概念 一种组织专家组评审的制度:就是匿名送审,意味着评阅导师不知道论文作者是谁。
盲审制度,就是将不署作者名的学位论文送给作者不可能知道的专家审核,这样打出来的分数,应是最为客观。 一般高校,特别是研究生院,均有对学位论文进行定期盲审的相关规定,多为随机抽取一定数目的论文进行盲审。
外审是指将论文送外单位专家审阅,有的学校是学位办统一进行,有的学校是导师个人进行。自己导师指定的审论文专家,自己送审,占90%,由于专家和导师关系一般不错,都能通过。
盲审和外审通后过才能取得答辩权,答辩不通过,一样不能毕业。只要盲审2个专家通过,或者外审的2个专家通过就取得答辩权利,答辩委员会不包括外审专家,要半数通过就能够毕业。
博士和硕士都有不能毕业的,但是硕士的比例很小的,也有没有毕业的硕士,但是比例不到1%。所有的博士论文和部分硕士论文在答辩前由学位办送到外单位做盲审,以保证答辩论文的质量。
另外省市级教委会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论文请外单位做盲审,以检查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所有博士硕士论文在盲审、外审都过了才能参加答辩,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决定是否通过答辩, 是否授予学位。
最后由单位的学位委员会综合论文质量、修科成绩、思想表现、有无发表论文等因素,无记名投票会决定是否给学位,同意给了还要公示3个月后拿学位证书。博士和硕士都有不毕业的,一般无学历和学位。
毕业的有的有学历无学位,有的有学历和学位。 不同学校硕士论文盲审所占的比例不同,一般在30%-50%之间,博士论文全部盲审,不能毕业的当然存在,尤其是好的学校更注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上海市是全市抽取一定比例的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参加盲审。博士生的话是强制盲审,只要申请博士学位就要参加盲审。
盲审就是论文的内容和标题都不能涉及你的导师姓名和你的姓名,一般都是送到外校审阅,审稿人不会知道是谁的论文谁是这论文的指导老师。因此叫盲审。
盲审有不过的,特别是博士,所以一定要认真对待,不过话又说回来,如果认真对待,基本也就都过了(硕士论文)。博士的论文本身就对学术水平要求高,所以通过要难些。
编辑本段江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盲审实施细则 一、盲审原则 (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和规定; (二)有利于客观地反映各学位点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 (三)有利于加强学位点建设,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和监督机制; (四)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二、盲审对象 论文盲审的对象为我校当年准备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全日制研究生。
三、盲审办法 1.参加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博士生100%,每人送审三份。硕士生(含同等学力申请学位)按当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数的3~5%,每人送审二份。
2.研究生部根据每年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学科、专业研究生分布情况制定出盲审方案,并交分管校长审批。 3.研究生部根据盲审方案,抽出需进行论文盲审的研究生名单,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名单核对无误后,将盲审论文的信息通知本人及学科所属学院。
4.被抽出参加盲审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的二天内,按规定格式制作论文(隐去作者和导师姓名),硕士生论文一式二份,博士生论文一式三份,报送研究生处。 四、盲审工作要求 (一)论文盲审人员全部由校外同行专家承担,由研究生部负责在专家库中抽取。
(二) 为了保证学位论文盲审工作正常进行,所有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硕士生必须提前30天、博士生提前45天提交学位论文(扣除寒暑假时间)。 (三) 参加盲审的论文,要在盲审结果确定后方可组织答辩工作,盲审结果应作为答辩资格、论文成绩评定的依据。
(四) 评审论文一般不退回。 四、盲审结果处理 (一)论文送审意见全部收回,评审意见有效,若不能全部收回,缺额份数必须追加送审。
(二)论文送审意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全部收回,研究生部可根据已收回的评审意见,决定是否让研究生先进行论文答辩,再根据缺额份数收回情况及评审意见确定答辩的处理意见。 (三)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中若出现一票否决的,则追加二位评阅人重审,如再出现否决意见,则该论文评审定为不合格。
若出现二票否决,则该论文评审即定为不合格。硕士学位论文实行盲审意见一票否决制。
(四)通过盲审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导师及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定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部通知研究生本人及导师,进行论文的修改;如研究生本人及导师对盲审结果有异议,可填写“复审申请表”申请复审。
(五)责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复审申请表”后,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分委员会成员对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及盲审意见进行评议,如认同盲审结果,则应责成指导教师负责指导研究生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论文进行认真修改。其盲审费用由导师或研究生承担。
(六)被盲审为不合格学位论文修改期限,博士不超过二年,硕士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论文仍必须参加双盲评审,原则上由原。
4.论文抄袭后的法律解决方法
著作权侵权行为 1侵权举证采用过错推定:不能证明其出版复制行为有合法来源的,推定其为侵权;过 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还有商标法56 条和专利法里面新产品的生产方法侵权的 举证责任倒置和著作权法63条2 款善意使用侵权; 2.损害计算方法三种: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侵权人的非法所得;3.法定的赔偿额:50 万 元以下的赔偿。
3 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的客体:程序和说明文档。保护前提:独立开发和固定在有形物 体上。
保护时间和文字作品一样,没有特殊之处; 限制:合理使用的范围非常小:1.合法用户可以装载和备份,2.适当的作功能改进3.非商 业性的使用的少量复制可以; 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 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权 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 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 二年计算。 法律责任 1.赔偿损失: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 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 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2.诉前禁令: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 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 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3.诉前证据保全: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 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 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4.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 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 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出版社出版抄袭作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未规定侵害著作权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因此,出版社应仅在有过错并造成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才就出版抄袭制品一事与 抄袭者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出版社没有过错,应由抄袭者独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出版社应停止出版发行抄袭作品,并依法返还不当得利。
不论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这种 责任都是分别对著作权人和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承担的。在任何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 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都可以以出版抄袭制品的出版社或发行单位为被告提起诉讼。
所谓有过错,是指出版社出版抄袭制品时处于一种敌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例如, 出版社在接受抄袭品时处于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状态。
例如,出版社在接受抄袭品时因疏 忽或者轻信而未查询权利状况,或者出版社在接到著作权人或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 投诉后,仍继续出版社发行抄袭制品(不论投诉人是否提供担保),等等,都可以认为出版 社有过错。 行政处罪以惩戒和教育为目的,如果出版社没有过错,不宜给予行政处罚,因为在 这种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罪有失公正,且不能达到惩戒和教育的目的。
鉴于抄袭者是故意侵权, 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原则也应适用于处理出版社出版其他侵权制品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
参考资料:万国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张海峡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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