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近在写论文,关于老人摔倒的法律论文,请大家帮我提供一些老人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个公交站台等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
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彭宇则称自己下车时看到老太跌倒赶忙去扶她。
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判彭宇给付受害人适当补偿共45876.6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后以和解撤诉结案。
此案中,网友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并感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例2:天津许云鹤案 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却被王老太指认为撞伤自己。后被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8月22日二审开庭,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听的群众,他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许云鹤。当王老太走出法庭时,一家人打算打车回家,但被的士拒载,司机声称怕被碰瓷。
案例3:武汉老人倒地死亡 2011年9月2日,武汉88岁的老人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起。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爷的亲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难道现在老人倒地后,就真的没人敢扶了吗?难道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丢失了吗?”对于李大爷子女的悲情泣问 。
最近,又有一起 搀扶跌倒老人就医被法院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判罚7万赔偿金的事件,发生地在浙江金华,涉案人士一个90后的年轻人,名叫吴俊东。 交警现场勘验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是吴俊东的三轮车撞到了老人的摩托车。
金华中院判决依据(原文): 1,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2,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3,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4,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
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我们知道,交警的现场勘验结论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唯一的法定依据。
当然,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重新进行勘验;但是,法院的勘验的有一个必备的前提:现场仍然存在并保存完好。中国案件中,中国前提条件显然依据不存在了。
这也说所有交通事故转移到法院诉讼阶段的一个规律;他是,也说立法上把交警勘验结论作为法院诉讼阶段唯一法定依据的出发点。 既然交警在第一时间的勘验结论都无法证明责任的性质或者责任的分配,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院应当按照“衡平原则”充其量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法院按照轻重或者主次分配责任都是不适当的;换言之,是错误的。
我们再逐一剖析法院的这四个判决依据,在证据学理论上是不是站得住脚: 1,关于“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这是非常典型的超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心证”。A,“超车后听到有人喊”有二种可能:一种是撞人了;另一种是并没有撞人(“喊”的原因很复杂)。
B,“给父亲打电话说出事故了”完全符合90后这个年龄段遇到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做出判断的心理特征。不具有诉讼证据学上的证明力。
C,如果法院以这种“真实可信性”作为诉讼证据是轻率的,也是错误的。 2,关于“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
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这个叫戴某的唯一“目击证人”在后来的“证词”中又说自己“没有看见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前后矛盾,不足为证也。
3,关于“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这是一个重要情节和细节。
戴氏老人均为左腿受伤:A,如果吴俊东的三轮车在左侧,如果直接擦挂了戴氏老人,左腿必然存在严重的皮外伤和肌肉损伤;然而,这个法医鉴定并没有这方面的结论。B,如果三轮车是在老人的右侧,说明这些伤是老人的摩托车向左倒地后造成的。
那么,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又会出现二种可能:a,撞了;b,没有撞(完全有可。
2.关于帮助老人怕被讹诈的议论文,不少于800字
老人跌倒后我们该不该扶——刘婷
有一天晚上我刚躺在床上,妈妈就在一旁唠叨,“这老太太怎么这样,不就是摔倒了吗?至于赖在别人身上吗?”我从妈妈的手中夺出手机,我仔细的看了一遍那条新闻,于是我的脑海里浮现出了一个问题:老人跌倒后到底该不该扶呢?
于是,我第二天就跟同学们说了说,也听了她们的看法,有的同学说:“我们千万不能去扶老人,现在的老人都这样,尤其是家里没有子女,老伴也不在身边的老人更容易敲诈你,以后他下半辈子就赖在你家了”。也有同学说:“扶可以但是要分场合,人多的时候可以扶,人少的话就不要去扶了,以免给自己找麻烦”。
反正听来听去,这几个同学啊!没有几个是赞同应该去扶跌到老人。因为现在这样的事例太多了,给大家的印象都是不好的。社会就是这样,不可能去扶跌倒老人的这种平常的事还上新闻吧!
我认为应该去扶跌到老人,如果老人不是很严重可以几个人一起去扶,如果受伤了,那我们就应该打急救电话了。如果真的有老人跌倒了,你出于热心去帮助他,我相信那位老人不会嫁祸于你的。在生活中,只因一个个例而去肯定所有的话,这岂不是太绝对了吗?
比如说前阵子闹得沸沸扬扬的,广州老人跌倒事件,两位热心的本地女生,去搀扶摔倒地上的老人,结果老人还栽赃在她们身上。像这类的新闻还有很多,当我们班老师问我们该不该扶跌倒老人时,班里的同学几乎是异口同声的回答道:“不应该”。在我的看来好人永远是比坏人多的,而像那些看到老人跌倒而不去的扶的人,不是更应该受到谴责吗?
我记得在暑夏的一天中午,烈日炎炎,我刚上完课急匆匆地走回家,看见前面的一位白发老人忽然摔倒了,跟在后面的一位年轻小伙子一点都没犹豫就上前扶住老人,这位年轻人的精神不值得我们学习吗?总之,帮助别人是我们应该做的,这样可以增强我的责任心还可以帮助别人,这不是一举两得的事吗?
3.大学生法律意识论文3000字
[原文] 从社会学角度讲,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
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
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自然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何为法律素养,简言之,是指认识和运用法律的能力或素质。一个人的法律素养如何,是通过其掌握、运用法律知识的技能及其法律意识表现出来的。
法律知识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制定法中关于规则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条文体系;二是法律学问中关于原理的知识,即所谓的法律原理或法律理论。一般意义上的学法、懂法,就是要求既熟知一些基本的法律条文,同时又掌握一定的普遍适用的法律原理。
而法律意识,它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解释,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法制观念等。” [1] 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积极守法。
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就会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就会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权利和自由;就会积极寻求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和争议,自觉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就会主动抵制破坏法律和秩序的行为。另外,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能驱动公民理性守法,实现法治目标。
理性守法来自以法律理念为基础的理性法律情感和理性法律认知。法律意识,一般由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理论、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其中,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最高层次,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核心。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
4.扶老人被讹这则新闻,分析为什么会反转,什么人在反转
背景: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通报了淮南师范学院女生袁某扶老人事件调查的结果。经警方调查证实,袁某骑车经过桂老太太时,相互有接触,警方认定系一起交通事故,女生袁某承担主要责任,桂老太太承担次要责任。(9月22日《北京青年报》)
有赖于法律
安徽女生袁某扶老人事件,一波数折,此番尘埃落定。然而,这也从侧面反映所谓的“坏老人”命题,其实站不住脚,害怕被讹的真实原因,不是会不会遇见“坏老人”,而是法律与制度能否为我们撑腰。
数年前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日前,央视焦点访谈梳理事件始末,彭宇承认的确撞了老人。回顾彭宇案,真正让人们争论不已,甚至对案件判决引发强烈质疑的,不是法官判彭宇撞人,而是法官那一句明显缺乏事实的论断“你没撞人为什么要扶”。
对公民来说,遇见这样的事儿,不能选择私了。比如袁某扶老人事件,老人一方的家属为了医保卡报销,配合女生隐瞒撞人的事实,结果引发“扶老人被讹”的传言。可见,真正复杂的不是老人跌倒了是否该扶、被讹诈了是否说得清,而是面对纠纷时,双方能否第一时间依靠法律解决问题。
执法者当以自身的努力,促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通过具体个案的依法处理,帮助民众把法律镌刻在内心。
5.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一篇
案例在同一家商场里面,居然出现两个“益达”牙膏,通过对比注册商标才知道,原来一家是“益达yida”牌,另一家是“益”+“达”+“extra”牌。
工商机关认定生产“益达extra”牙膏的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并作出处罚,伊亮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其生产的涉案牙膏“益达extra”,产品上集中使用了3个注册商标,分别为“益”、“达”和“extra”。
2010年9月13日,广州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 (以下简称白云工商局)投诉称,该公司拥有“益达yi-da”商标,伊亮公司的“益达extra”牙膏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告使用在牙膏上的“益达yida”商标与被告伊亮公司同样使用在牙膏上的“益达ex-tra”和“extra益达”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商标的汉字均为“益达”,从含义来看,两者均着重“益达”两字,对外宣传也是使用“益达牙膏”这一称谓,而且,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虽然被告伊亮公司在牙膏上分别注册了“益”和“达”两件商标,我国相关法律也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将多件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但该种使用不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伊亮公司在其生产的牙膏上将“益”和“达”两件注册商标并列使用,组合后突出了“益达”这一内容,与原告的“益达yida”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6.如何增强法律意识,做知法守法的大学生
浅谈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 摘要: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素质教育的要求,是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在从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展开研究,对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办法。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培养 大学生善于独立思考,思维敏捷,容易接受新思想、新事物;喜欢表现自己、设计自我,注重个人的现实利益,对自身的素质要求较高。
但由于某些社会风气、传统道德和法制教育的不足,致使其法律意识方面非常淡薄,甚至缺失。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历史使命,大学生是未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主力军。
有鉴于此,加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就更不容忽视,而且应当成为大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 一、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现状 1.法律信仰缺乏 法律信仰是指基于社会主体通过对法律现象的感受而形成的内心对法律价值的认同,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和尊重,是公众自觉守法的升华。
部分大学生崇尚权力,迷恋金钱和财富,对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认识没有准确地把握,对法治缺乏信心,甚至认为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受权力和金钱的支配,有了权力和金钱,就可以为所欲为,颠倒是非。 2.法制观念淡薄 人之为人,最首要的就是其言行举止受到各种规范的约束,如校规、道德、法律,以及各种社会礼仪习惯等,其中,最基本的规范应当是道德和法律,大学生更应如此。
然而,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或者动辄恶言相向,互相看不起对方;或者漠视对方权益,无事生非,造谣中伤,恶意攻击他人;或者不知如何保护自己被他人侵犯的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更有甚者,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最终不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例如轰动全国的马加爵恶性杀人案件,还有发生在北京动物园的清华大学生刘海洋的“泼熊事件”等。
3.法律知识不足 当代大学生由于长期受“应试教育”的影响,其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所知道的一些法律知识,也仅限于课堂上的灌输所得。他们始终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学习法律便一无是处”,从不会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
殊不知,大学生法律素质的高低,不仅关系到大学生自身的命运和前途,而且关系到民族的振兴、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4.强调权利而忽视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从利益分配上讲,就是索取和付出的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统一性、平衡性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大学生片面强调自己的权利,只知道索取利益,不懂得履行相应的义务。
总之,当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干扰,法律的权威还没有在大学生的头脑中完全彻底地树立起来。但可以肯定的是仍然有不少的学生具有浓烈的忧患意识,对法律的渴求显得尤 为强烈。
他们深知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无所不在。无论是目前的生活、学习,还是将来参加工作,无一例外地都要受到来自法律的各方面的调整和约束。
所以作为合格的大学生,就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使自己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各方面,都能成为全社会的楷模。 二、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原因分析 1.自身心理因素的影响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成长的关键时期,正在迅速走向成熟又未完全成熟,其心理上具有明显的成长特征,情绪、情感的自控力较差,喜欢用批判的、怀疑的眼光看待周围事物,极力想摆脱来自外界的干涉和约束,面对着经济压力、学习压力、就业压力等众多人生考验,会使他们感到无所适从。
部分学生功利性、自我性、短期性、随意性心理症状混合交织,客观上会对法律、制度产生心理抵触。 2.外界价值观念的影响 大学生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和了解世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状态,这有利于他们学习知识、开阔视野。
但真假难辨的各种信息也会对他们的价值观造成冲击和影响。有的在主流与支流、精华与糟粕、真善美与假恶丑等问题上分辨不清;有的只顾搞所谓的“自我设计”、“自我完善”,从而陷入个人主义的泥潭;有的把追求物质享受作为人生的精神支柱,追捧“金钱万能、享乐至上”的生活方式。
这种价值观的错位一旦受外界不良因素诱导,就容易走上违法的道路。 3.大学生法律教育薄弱 一是对学生法制教育的定位不准确,重义务轻权利。
忽视对公民享有权利的宣传,使学生产生“法律就是要求公民尽义务”的错觉,有碍于大学生健康法律心理的形成。二是要求学生理解和背诵法律条文导致教育重点错位。
忽视了法律观点、法律理念、法律精神的宣传和培育,致使大学生头脑意识中缺乏现代法律意识,行为上被动、屈从地遵纪守法。三是灌输式的知识传输方式收效甚微。
法制教育缺乏应有的互动交流和案例讨论,引起大学生的普遍厌倦和反感,使他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 三、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对策研究 法律意识是不能自发形成的。
大学生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只能在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下,在社会实践中进行有意识的培养,唤起大学生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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