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事务专科毕业论文该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2.帮着想几个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
提供一些法律专科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
1、浅谈现行《收养法》的缺陷与完善
2、论代位继承
3、论无效婚姻
4、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
5、论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
6、论行政处罚中的若问题
7、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8、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论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0、关于单位犯罪的若问题
11、试论自首和立功制度的把握与适用
12、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13、关于共同犯罪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4、论上诉不加刑
15、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6、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18、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问题
19、国有资产流失及其法律对策
20、试述国有独资公司性质、特点及适用范围
21、论律师辩护工作的任务和主要业务
22、论民事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23、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24、论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效力
25、动产抵押若问题研究
26、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27、完善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若思考
28、民事证据规则的新突破
29、债的抵销之处理
30、产品责任的民事责任性质剖析
31、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32、试论我国新《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问题
33、融资租赁与借款合同之比较研究
34、试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35、论未成年人的作证能力
3.法律专业毕业的大专生毕业论文的新颖点有哪些
法律论文推荐 由生命权看安乐死 浅析安乐死问题 投标书范本(建筑工程) 论正当防卫 经济法与现代行政管理 改革开放与中国的社会变迁 入党介绍人意见书 论合同效力 中国遗产税立法问题研究(B) 中国婚姻法的完善与发展 论知识产权 试论依法行政之障碍 法家思想传统的现代反思 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论网络犯罪 浅析沉默权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中国城镇居民消费结构研究 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 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 论法与道德 谈依法治国 论洗钱罪 民法公平原则的伦理分析 未成年人的犯罪与刑罚 西方政治法律传统与人权学说 法律社会学 浅析信用卡诈骗罪的若干问题 道德与法律的嬗变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预防 试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及其 重读戊戌变法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如何定位 法律文化论 法院文化建设的理性思考 试论建设现代化文明监狱 我国婚姻法离婚理由的立法完善 法治与德治的调和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中国农村政治现状和趋势 公安行政复议书格式 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 理性看房价 论公平 从自由民族主义到宪法爱国主义 论违约责任 再论工伤与雇佣损害赔偿之区别 跨国公司并购的发展趋势极其法律问题研究 论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的完善 浅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适用 论行政公益诉讼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道德与中国法的实施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 怎样当好一把手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53-1/1968.htm。
8.法律系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这里有四篇法学论文,可以参考一下
新外资银行法:完善中的不足
2006年12月11日,随着银行业入世过渡期的结束,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生效实施。新外资银行法全面地履行了我国开放银行业的入世承诺,充分吸纳了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着力于统一对内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监管,对于促进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在某些具体的立法思路、技术、内容方面还存在不足,影响了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一、外资银行的准入
新《条例》把原外资银行法对外资法人机构外方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修改为外方的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笔者曾指出原外资银行法“最大股东”存在着一定的缺陷,〔1〕而新法将其修改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并没有消除笔者所指出的缺陷。首先,设想独资银行有20个股东,每个股东只持5%的股份,它们都可以被认为是控股股东,都必须符合《条例》有关代表机构设立年限和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的要求。相反,如果该独资银行只有两个股东,分别持股51%和49%,持有外资银行49%股份的申请人(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其是非控股股东而免于遵守这两方面的条件。实际上,对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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