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1.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浅论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 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 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 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 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 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 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任何公民在面 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 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 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 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 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 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它不 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 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 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 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 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 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 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 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

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 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 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 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 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 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 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 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 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 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 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 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 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 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 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 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 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 适应。

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 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 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 卫的必要限度。

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 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 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 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 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 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 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 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 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

2.要写法学毕业论文 打算写刑法方面的 正当防卫有没有的写啊 貌似这个

最好不要写正当防卫。

因为一些特殊原因,我写了两年的毕业论文,对此深有体会。

1、最好不要自拟题目。一般来说,老师都会给你们很多题目,让你们自己去选一个,最好在老师给你的题目里挑选。这样的话,一方面表现出对老师的尊重,另一方面这些题目都是老师出的,比较了解,也容易给你指导。如果你一定要自拟题目的话,也一定要跟老师商量后再做决定。

2、刑法论文最好写分论的,不要写总论的。因为总论的东西都太大了,你要么就写成“大而化之”,空洞无物,要么就内容详细,过于冗长,而如果你只是本科水平的话,你肯定写不了这样大的论文;等你到了研究生阶段,就可以写总论的了。

3、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你写论文的时候一定要以老师为主,常常向老师请教,不要太自我中心。我第一年论文没通过,就是吃了这个亏。

3.毕业论文 准备 写 浅析 正当防卫 可以从那几个方面 入手

相关步骤,希望对你有帮助,无偿援助呵呵

一、简述我国相关法规

二、一大堆题材,关键在于你怎么看了。存在的司法解释漏洞或者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判定,或者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这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不同专家关于这类问题的看法(把看法分成几大类意见进行总结),然后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等等等太多了。

三、典型案例剖析,最好有不同意见、不同角度的探讨。

四、总结,提出个人观点(这点很重要)

五、感谢你的导师,请他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4.论正当防卫.谁可以把我搞片这样的论文

内容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字:正当防卫, 特殊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

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

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 造成不适当的损害。

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 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

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

5.谁知道正当防卫的论文怎么写

一>法律解释: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进行反击,致使侵害人受到某种损害的行为。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具备两方面的要件,即侵害方面的要件和防卫方面的要件。 侵害方面的要件是:①必须存在不法侵害的行为。

②侵害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 。对于预备的或想象的侵害行为,不能借口正当防卫,先发制人,而只能采取预防措施;对于已经实施的侵害行为,如果没有实施到底而中止或者已经实施完了,也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但侵害行为虽已完成,却在仍能排除其危害的情况下,则应认为侵害行为仍在继续中。例如罪犯抢夺他人财物逃跑,事主立即追踪并强行将财物夺回的行为应属正当防卫。

如果抢夺者已经逃匿,事后被事主发现,就不能认为侵害的事实正在进行。 防卫方面的要件是:①防卫必须针对侵害人本人,而不能针对第三人。

如果实施了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方法,不能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②防卫不能过当。

即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必要限度不是指防卫者和侵害者的损害是否基本均衡,而是指是否超过了有效地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

如果防卫行为不是当时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因而对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就是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第五,必须有防卫意图的存在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 1、防卫过当。

它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

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

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

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

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

它是指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一个第三人称动作类游戏。

中文名:正当防卫 英文 名:(Just Cause) 发布时间:2006. 秋官方网站: 制作厂商:avalancheStudio 代理厂商:Eidos 适应平台:电脑单机 游戏的故事背景设定在一个名为SanEsperito的南美洲岛国上,游戏中玩家的任务就是推翻SanEsperito腐朽政府的残暴统治,这个岛国的政府秘密储藏了大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一场恶战是在所难免了,总之玩家扮演的角色将是战场胜败和政权更迭的关键人物。《正当防卫》将会具有完全开放性的结局、超过300以上个的任务以及广阔的岛屿丛林可供玩家从海、陆、空三方面探索。

另外Eidos还透露,玩家在游戏中可以自由地选择完成任务的方式而不受任何拘束,比如设法挑动敌人自相残杀、与反政府武装甚至毒品贩子结为同盟或是煽动当地百姓起来反抗政府的统治。

6.论文:论防卫过当(请教论文怎么写)

司法考试教材的第二本中,有专章讲正当防卫的理论的及防卫过当等。

你可以在网上下载。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标准,可分为对社会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对社会无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

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三、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

7.论文:论防卫过当(请教论文怎么写)

司法考试教材的第二本中,有专章讲正当防卫的理论的及防卫过当等。

你可以在网上下载。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标准,可分为对社会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对社会无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

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三、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

8.我想知道怎么写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毕业论文,字数在八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度明显地超过了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从而造成重大危害。它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的基础上(四个要件为: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由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

9.找正当防卫的文献综述和开题报告

[编辑本段]一、法律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规定,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 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这种不法侵害可能是针对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针对自然人的;可能是对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人的;可能是侵害人身权利,也可能是侵害财产或其他权利,只要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行为,即符合本要件。

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某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

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

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包括不法侵害者的家属)造成损害。 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另一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袭击,防卫人往往没有防备,骤然临之,情况紧急,精神高度紧张。

一般在实施防卫行为的当时很难迅速判明不法侵害的确实意图的危险程度,也没有条件准确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工具和强度来进行防卫。因此,只要不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都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过当刑事责任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因为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法侵害引起的,是为了使被不法侵害者所侵害的客体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以“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不负责任的规定。本款是对第一款的重要补充。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和其他后果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的爆炸犯罪等。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公民应牢记这个权利,善于运用这个权利,保卫国家、公共利益,保卫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由此可知,所谓正当防卫,是指用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某种损害的方法,来保卫是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公民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个法律武器,公民应当掌握好这个武器。当遇到抢劫、盗窃、强奸、行凶、杀人、放火等等违法犯罪行为时,就要善于运用正当防卫行为来维护合法权利。

怎样正确运用正当防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 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 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当您准备进行防卫时,如果符合上述四个条件,那么,您就不必担心自己会负刑事责任了,而应积极勇敢地进行防卫。

哪些是非正当防卫呢? 既有正当防卫,那么就有非正当防卫。如果非正当防卫造成了损害,则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正当防卫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卫过当。它是指行为人的实施正当防卫时,超过了正当防卫所需要的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2、防卫挑拨。它是指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

3、防卫侵害了第三人,也叫局外防卫。它是指防卫者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以外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4、假想防卫。它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根本不存在,由于行为人猜想、估计、推断不法侵害行为存在,而对其实施侵袭的一种不法侵害行为。

5、事前防卫,也叫提前防卫。它是指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或者说还未到来的时候,而对准备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了所谓的防卫行为。

6、事后防卫。它是指在不法侵害终止后,而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所谓防卫行为。

10.正当防卫论

.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 4.综合说。

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 1. 基本相适应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 2. 需要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3. 相当说。

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 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

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

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 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

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 度条件的一体两面。

“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

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

法学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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