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急求】《论公务员权力的制约与保障》论文一篇
公务员权力的制约与保障 公务员是国家的治理者,他们行使着国家赋予他们的特别权力,同时利用这些权力管理人民,协调事务,使国家繁荣发展、人民安居乐业。
然而,人毕竟是会有私欲的,重权加于以身引发了一些公务员抵抗不住诸多诱惑而产生腐败现象。这样一来,国家人民给予公务员的特别权力当然会惹来争议,没有人会愿意让滥用职权的官员管理自己,当然更没有人愿意看到每年公务员考试到达残酷的程度仅仅是人民追逐权力的结果。
由公务员用权不当而引发的公务员权力制约问题已成焦点,可以说这种行为几乎激发起了民众仇权的心态。而对于公务员的权力过分制约又会大大消解他们在社会活动中应该发挥的作用,如此方式无异于瓦解了国家的管理能力,是极其危险的举动。
因此,对于公务员权力的态度必然是既制约又保障。只有加以制约,人民才会安心让公务员行使职权;只有加以保障,公务员才会尽职尽责为人民服务。
权衡利弊后我们须以恰当的力度限制公务员的权力,协调好制约与保障的对立统一关系,这样才能建设起健康的官民关系,使社会和谐发展。 公务员权力的制约是重要的。
自古以来中国民众的官宦意识都极为强烈的,尤其是儒家备受推崇的“学而优则仕”的至高理念,两千五百年以来不见其降温。孔老夫子一心为专制统治打下的基础而今成为我们前进的绊脚石。
难以料到世界上还有哪个国家的精英分子像中国的精英这么狂热于做官。狂热的根源还是权力,而这种权力在过去的专制制度下还是被无形放大了。
现在我们的社会讲法治,健全的法律体系能够很好的制约住官员的权力,通过官员权力的削减可以缓解举国的公务员热。这就是我想说明的关于制约公务员权力的第一点,即可以明确定义权力应有的效应,避免民众盲目加入国家公务员队伍而造成公务员队伍腐败现象增多。
其次,积极限制公务员权力是民心所向的结果。权力一向是一个敏感的话题,热衷于权力的人往往被大众轻视,究其原由,还是人民从心底对管理者的不信任。
权术在民众看来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事物,没有一技之长的官员往往成为大众对命运不公发泄的突破口。积极地控制官员的权力,使官员以谦卑的态度面对民众,这样才能迎合民众面对管理者的心态。
最后,限制公务员权力是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必要因素。法治与德治最根本的区别还是在于管理社会国家的标准是唯物的客观实事还是唯心的主观想法。
我们选择了法治是时代进步的结果,用客观的法律约束人民的行为最为可靠。这里面暗藏的便是对人性私欲本质地透彻分析。
当我们用法律约束人民的公共生活时必定也要想到用特定的法律来限制公务员,而且此限制必须更加严格更加权威。这是最简单的逻辑,因为公务员应为人表率,严于律己。
加强对公务员权力的限制无非是多制定些修正草案,用以监督他们的工作。公务员也会有个人私欲,指望他们通过过人的修为抵抗诱惑实在愚蠢,最后往往是使社会风气败坏,国家日益式微。
公务员权力的保障是重要的。首先,公务员作为管理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权威性是不可或缺的。
如果国家没有保障好公务员权力实施的权威性,那么国家的治理将成为一个重大难题。对于公务员权力的制约我们多是从人民的立场考虑,而对于公务员权力的保障我们一定是从国家的立场考虑。
国家的安定是与管理者的业绩紧密相连的,管理者在管理上的能力低下将会直接导致国家的动荡。尤其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随着社会面临转型,社会问题凸显,管理者更是要维护自己权力的权威。
其次,公务员自身同样有争取正当权力的权利。由于他们自身特殊的工作性质,公务员争取到权力的保障其实是对他们工作的保障。
我们要顺应人民的意愿,但公务员也要能够平等地提出他们自己的要求,而国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也应给予满足。如果国家连自己的形象代言人的要求都置之不理那么这个国家不会有前途。
也只有通过满足公务员自身的合理要求才能使公务员尽心尽力工作,到头来受益的还是国家与人民。最后,保障好公务员的权力国家才能正常运作,积极发展。
无论是古代的科举制度还是如今的公务员考试制度,我们在看到惨烈的竞争的同时应该肯定由这些机制选出的人才。这些佼佼者可能有时太过自以为是、雍权自重,但是他们都有着普通人不具备的能力与知识。
他们在实现自己抱负的过程中其实也是在为人民谋利,为国家解忧。而他们实现抱负最需要的工具无非是权力。
通过权力的应用他们才能协调好人民间的关系,人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只有这些关系真正和谐了我们的社会才会不断进步。
因此,国家对于公务员的权力的保障是让公务员这一优秀团队施展才华,追求梦想的重要基石。能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国家精心挑选出的人才不能被束缚得无所作为。
对于公务员权力的过度限制必然导致公务员追求平庸与安定,那么社会的发展动力何在? 协调好制约与保障的关系。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平衡点来对公务员权力进行适当的约束,而这些约束的指定应遵从因地制宜,与时具进的特性。
对于不同职务不同地域的公务员,我们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限制。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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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大量的公务员考试报名人员报考公务员似乎已经成为一种流行趋势,为追求舒适的出路。查看中国的千多年的历史,可以看到官方正式的职业生涯,一直是个人的立场和重要出路。官方正式的职业生涯意味着平均值最高权力和金钱财源广进。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也意味着要得到一个不错的金饭碗。为了获得,他第一次意识到,即使最糟糕的稳定和良好的收入,如果运气也有一官半职,这将更有可能辉煌腾达。说真的,有多少学生可以实现,这是一个艰难的责任在体内,并促进服务方利民人的理想。
当然,我们不能去指责这个想法,当我们反思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吗?我认为关键是对公务员的管理和评估方法。公务员,公务员,顾名思义是公共服务人员。由于服务人员应该知道的公共服务是根本。如果想在其他服务领域的工作人员进有出的激烈竞争。要限制每个人经过了严格的,科学的管理和考核,成为公务员,进入旱涝保收的安全,是不是门槛加官进爵,充分认识到。
“官方”谁不管理人员,但管家代理人。通过要求?人,人。
事实上,许多人热衷于报考公务员,我看到的一件喜事,但充满了一件坏事。你说怎么办呢?你想啊,一个人比李更肯定的意思,所以很多人坐在这里比其他地方更好。优秀在哪?最低旱涝保收,即使工作人员,而且是一个最糟糕的日子,快乐,有事没事看报纸在互联网上,有其他地区的城市,在激烈的竞争中,人做的工作,让自己一堆微笑的面孔,说话轻声细语言,充满了手感极佳,说,工资也比其他地方好了,不说不仅仅是在该地区更是一种媒介,和其他灰色收入,当然日,舒适。事情并没有运行,受到领导的诅咒受到就是了,只要失业情况不会犯大错误,几乎为零的概率。所以,如果这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改革公务员管理办法,并在公务员队伍中,类似的竞争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类似庸者下,平,贪婪将立即淘汰,引进的感公务员的危机,从而使每个公务员有公务员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我们能否像美国建立要赚钱,你不这样做公务员,公务员,你不指望赚钱。只有当钱,享受和公务员了,我想,腐败会好很多(不能说消失)。第二,中国的就业环境不容乐观。就业是困难的,它一般是不困难的。三,中国普通工人的利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非法的践踏和剥夺。从社会福利的光,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最好的公务员的福利,国家规定的各种社会福利是一个完整的实现,甚至一些单位也超出了国家规定范围。基层的普通工人,能够完全满足企业是最小的,很多人都是伪装的配合,或转让政策的空子。再加上相关部门的政府调控不到位,一些地方政府打开和关闭这种情况下,基层工人享有的好处成立期望。结合低工资水平,工作量大,竞争是激烈的,当然每个人都希望公务员考试。公务员考试的痛苦是最好的方式。第四,公务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很大的不同,也带来了社会矛盾的激化。无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五,当每个人都感到自豪官方的社会价值?会被扭曲,创造,创新,科学,积极,平等,正义,争取社会的缺点。没有人想进入的企业,从工人来自农村,这个国家和民族才会有进步和发展?中国的千百年的历史是不正确的,只崇官,崇供应商,以便我们走向没落,我们都落后挨打,所以我们实施了几十年来西方。这是我们不能再走老路。第六,要官场的大多数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力资源流动,那么谁去的科学,技术,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发展?说官方立场可以将其设置多少呢?由于社会和文化氛围决定,不能进入官场,或希望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感到失望,而转向国外,这是不是自找的环境背景人才外流吗?因此,改变优先级的官员,辉煌腾达人员社会,所以,岁月不待人!
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损害时,请求救济的渠道,即通过何种渠道请求救济。
对于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是行政救济的法律制度的宗旨。 法国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包括:(1)议会救济。
(2)行政救济。(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1)监察救济。
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这种救济途径,相对人只能就行政违法、侵权的行政工作人员请求为之一定处理,如行政纪律处分,监察机关同样不能直接撤销、变更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也不能裁决予以赔偿,此种救济属于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但是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只限于重大决策和立法活动,是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较少。对于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政策的失误或立法与宪法、法律抵触,可以撤销或改变,或责令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造成的损害,相对人一般只能采用其他救济途径,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
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复议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申诉,请求救济。
复议救济是功能较完备的救济途径,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判明责任的基础上,可以撤销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使其违法行为效力消灭,恢复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变更一个不当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获得合理的权益或消除相对人所承担的不合理的义务,使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影响恢复正常;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就损害后进行经济赔偿,使相对人的物质损失或精神损害获得补救。 (4)诉讼救济。
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法院可以运用诸多的救济手段,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
如判决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判决变更不当的行政行为,判令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和判令行政机关予以赔偿等。 应该指出的是,在行政救济中,还有一种很重要的行政赔偿救济,。
但是,它在我国不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救济途径,因为我国立法并未设立一种专门的赔偿救济机关,赔偿救济的取得,可以通过复议救济途径,也可以通过诉讼救济途径。 因此,目前的赔偿救济只以一种救济手段而存在。
4.我国公务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论文提纲
(一)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尚未真正形成。
干部人事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不高,群众参与的渠道不畅,选人用人的视野不宽。“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在许多地方仍然继续存在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并没有完全形成。
(二)干部能上不能下的状况没有明显改变。除了干部到龄离退休外,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干部难以及时调整和更换,干部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优胜劣汰的机制没有真正形成。 (三)选人用人质量不高,用人失误的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在用人问题上个人说了算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严重存在;二是干部选拔缺乏科学的考核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三是用人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 (四)对领导干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更显薄弱。
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也比较普遍。有很多制度只规定该怎么做,而对不该怎么做、违反了规定怎么处理、谁来处理等,则规定的不明确。
有的制度本身很好,但贯彻执行不力,形同虚设。 (五)用人上的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屡禁不止。
任人唯亲,凭个人好恶选用干部,培植个人势力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造假骗官等现象有蔓延趋势,甚至发生了数起图官害命的案件。其原因之一是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
(六)干部激励机制不健全,各类人才的创造潜能释放不充分。脑体倒挂,人才的价格与价值严重偏离,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远远没有释放出来。
对策:1、实行新陈代谢机制 2、实行勤政廉保障机制 3、实行法制化管理体制4、实行竞争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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