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浅论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 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 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 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 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 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 行为”。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 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 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
任何公民在面 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 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 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 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
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 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 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
它不 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 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 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 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 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 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
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 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 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实行。
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 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
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 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
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 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 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 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 侵害。
(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 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 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 经开始。
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 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 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 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 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 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 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 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 则是不适时的。
(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 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
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 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 适应。
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 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 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 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 卫的必要限度。
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 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 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 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 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 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 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 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 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
2.论文:论防卫过当(请教论文怎么写)
司法考试教材的第二本中,有专章讲正当防卫的理论的及防卫过当等。
你可以在网上下载。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标准,可分为对社会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对社会无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
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三、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
3.论文:论防卫过当(请教论文怎么写)
司法考试教材的第二本中,有专章讲正当防卫的理论的及防卫过当等。
你可以在网上下载。排除犯罪的事由概述一、排除犯罪的事由的概念排除犯罪的事由(有的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有的称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是指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并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就是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排除犯罪的事由的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在实质上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一种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排除犯罪性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总则的重要制度之一。
二、排除犯罪的事由的种类对于排除犯罪的事由是多种多样的,如以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非法定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以是否对社会有利为标准,可分为对社会有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与对社会无利的排除犯罪的事由,等等。我国刑法上对排除犯罪的事由,只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而客观上还有如执行命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经受害人承诺的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行为等,尚未作出明文规定。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更为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正当防卫行为,科学地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我们认为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即违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
(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防卫不适时有两种情况:一是事前加害或事前防卫,二是事后加害或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是指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起对方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借口,给对方造成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具有防卫意识,是滥用正当防卫的行为,因而是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是指双方以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进行相互攻击的行为。由于斗殴的双方都具有不法侵害他人的意图,而没有防卫意识,故不属于正当防卫,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等。
但是,在斗殴过程中或结束时,也可能出现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能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其他条件。
(四)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一般来说,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进行防卫;二是针对不法侵害人的财产进行防卫,即当不法侵害人使用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时,如果能够通过毁损其财产达到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则可以通过毁损其财产进行正当防卫。(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一方面要分析双方的手段、强度、人员多少与强弱、在现场所处的客观环境与形势。
另一方面,还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即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所损害的利益之间,不能悬殊过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权利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伤或者死亡。三、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对这一规定,有的称之为无限防卫,有的称之为特殊防卫,有的称之为无过当防卫。我们认为,称之为特殊防卫为好。
特殊防卫的防卫性质和防卫条件与前述的防卫理论是一致的,其特殊之处有两点:一是针对杀人、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作的特殊规定;二是针对这种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特殊防卫措施。所以,它又是对刑法第20条第1款的一个补充,以便更加有力地制止严重的暴力犯罪。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防卫过当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与客观后果,援引相应的刑法分则条文定罪。对于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紧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
4.什么是偶然防卫论
各国刑事立法当中都有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并将其作为阻却违法或责任的事由。
在正当防卫理论研究中,往往会遇到的一个相关联的概念就是偶然防卫。那么,什么是偶然防卫,它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该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就是必须要明确的。
以下,本文将对偶然防卫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 一、偶然防卫的概念 关于偶然防卫的概念,面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对方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第二,偶然防卫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客观条件的情况”。 第三,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出于一定的犯罪故意实施其行为,但该行为在客观上发生了防卫效果的情形”。
第四,偶然防卫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 第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第六,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其行为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的情况”。 综合上述观点,我们可以看到学界对于偶然防卫概念的界定有以下共同之处:(一)存在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而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侵害行为,对于偶然防卫问题就没有讨论的必要,而应该以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进行处理。 (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也就是说,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所谓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可有可能构成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目的。 但是,防卫意识的重点在于防卫认识”。
而这一点,也是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的主要区别所在,在正当防卫的情形下,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三)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偶然防卫之所以有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它有一定的积极的社会效果,行为人的行为虽是一种不法侵害行为,但其客观上却有应予以肯定评价的价值”。
学界对偶然防卫概念界定的分歧之处在于:行为人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基于故意还是基于过失。在该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的行为人只能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的行为人既可以基于故意,也可以基于过失。在此,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一)对偶然防卫进行研究,目的是明确其性质及对其如何处理的问题,即偶然防卫是否是阻却违法性事由,或者说偶然防卫是否阻却责任,这对故意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以及过失的罪过形式支配下的不法侵害而致的偶然防卫都有必要,如果将过失的偶然防卫排除在偶然防卫之外,这是不全面的,实际上大大缩小了偶然防卫的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
(二)从偶然防卫之偶然性角度而言,偶然”强调的是行为人所造成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即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结果是出于其主观预料之外的,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是偶然的;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形下,其所造成的有利的违法结果”同样也是偶然的。
(三)从偶然防卫之防卫性角度而言。偶然发生的客观的有利的违法结果”从解释论的角度而言,入罪,举轻以明重;出罪,举重以明轻”。
既然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故意的情况下,都承认其行为的防卫性,那在行为人主观罪过是过失的情况下就更没有理由来否认其行为的防卫性。 至此,我们认为,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对他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没有防卫意识的情况下,故意或者过失地对不法侵害人实施了侵害行为,其行为在客观上恰好制止了不法侵害人的加害行为。
二、偶然防卫的性质 对于偶然防卫性质的确定,中外学者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以下,我们对学界对于该问题的进行简要介绍,并进行分析。
(一)日本刑法理论。对于偶然防卫属于何种性质,日本学者有不同的认识。
有学者认为,防卫意思不是正当防卫的必要条件,因此,偶然防卫仍不失为正当防卫;有学者认为,违法的本质在于结果无价值,而偶然防卫的结果保卫了合法权益,因而,不具有违法性;有学者认为,偶然防卫不是正当防卫,不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有学者认为,所谓的二分说”,即对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应视为正当防卫,以无罪论处,对保护自己利益的偶然防卫则以犯罪论。 [13] (二)域外立法规定。
各国立法例中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一般都体现了防卫意思的必要性。例如,德国刑法第23条第4款规定:紧急防卫是为了避免自己或者他人的现时的违法的攻击所必需的防御”。
日本刑法第16条规定:对于急迫不正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利而出于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法国刑法第112条规定:在本人或他人面临不法侵。
5.什么是偶然防卫举例
偶然防卫,在类型上,基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可分为"故意偶然防卫"和"过失偶然防卫";在性质上,是-种不能完全排除其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处罚原则上,应在考虑行为本身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为基点的基础上,根据偶然防卫行为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 偶然防卫是行为人对客观事实的一种错误认识.因其不具有主观正当化事由,偶然防卫被作为犯罪看待是妥当的.同时,在基于故意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当发生了行为人预想的结果时,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基于过失的偶然防卫的场合,如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失,客观上又阻止了不法侵害的发生,则不认为是犯罪;如果存在严重过失,则应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但在保护了重大利益的场合,也可以对行为人减轻处罚,而与此同时,在给他人造成的侵害很小时,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不知他人正在实行不法侵害,而故意对其实施侵害行为,结果正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并且没有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情形。
总体上可以把偶然防卫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保护他人利益的偶然防卫,即偶然防卫在客观上产生了保护他人利益的效果。例如,甲正准备枪杀乙时,丙在后面对甲先开了一枪,将其打死。
而丙在开枪时并不知道甲正准备杀乙,纯粹是出于报复泄愤的目的杀甲,结果却起到了保护乙的生命的作用. 二是保护本人利益的偶然防卫,也就是偶然防卫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这又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误以为他人的非法行为是合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而进行抵抗,结果正好起到了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
例如,甲身穿警服带着电警棍,冒充警察去“抓赌”,甲抓住乙搜身时,乙将甲打伤后逃离。乙的行为正好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本人利益的作用。
但他并不知甲是冒充警察进行抢劫的犯罪分子,也不是出于防卫意图进行反击的。另一种情形是不知他人正在对自己实行不法侵害而出于犯罪目的对其实行侵害,但恰好制止了其不法侵害,保护了本人的利益。
例如,甲与乙积怨很深,某日发生激烈冲突后,甲回家拿了手枪打算去杀甲,两人在路上正好碰上,甲先开枪杀死乙但开枪时不知乙的右手已抓住口袋中的枪机正准备对其射击。甲的偶然防卫行为正好保住了本人的生命。
从刑事角度分析,行为人出于犯罪的故意,实施了不法行为,应以故意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由于这种行为在客观上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作用,在量刑上可以作为一个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适当的考虑。
在民事上,偶然防卫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法侵害的故意,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是考虑到受害人本也有不法侵害的意图,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偶然防卫人的民事责任。
6.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
根据这个定义来看,上述行为属于偶然防卫,但是英国法律认为对防卫正当性的相关因素无认识的偶然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根据中国的刑法,偶然防卫是不认为防卫的,可以说是一种对象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丙要杀甲,事实也是杀了甲,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然要负全部刑事责任。
7.毕业论文 准备 写 浅析 正当防卫 可以从那几个方面 入手
相关步骤,希望对你有帮助,无偿援助呵呵
一、简述我国相关法规
二、一大堆题材,关键在于你怎么看了。存在的司法解释漏洞或者现实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正当防卫的判定,或者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关于这方面的区别与联系,不同专家关于这类问题的看法(把看法分成几大类意见进行总结),然后对中国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等等等太多了。
三、典型案例剖析,最好有不同意见、不同角度的探讨。
四、总结,提出个人观点(这点很重要)
五、感谢你的导师,请他初审并提出修改意见
8.我想知道怎么写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毕业论文,字数在八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具体来说,防卫过当是指防卫的限度明显地超过了有效地制止正在进行的的不法侵害所必要的程度、范围,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过了仅仅使其丧失侵害能力或者中止其侵害行为的程度,从而造成重大危害。它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它是在具备正当防卫的四个要件的基础上(四个要件为: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人),由于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合法行为向非法行为转化成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犯罪。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本科生毕业论文偶然防卫(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