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助:毕业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急求,论文题目消费者权
浅谈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仅供参考) [摘要]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改变了传统商务手段,开拓了新的市场,产生了巨大的效应,同时也为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本文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面临问题 政策建议 在信息高速发展的现时代,电子商务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另一方面,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一、电子商务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最大威胁来自于消费产品及服务的可用性。
既使消费者确认了经营者的真实性,鉴别了消费品的完整性,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交易信息的可用性同样可能导致信任危机。 可用性一般可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消费者本身对商品是否需要。
第二,信息本身是否真实、有效。第三,消费行为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面临的问题,归纳如下: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
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消费欺诈。信用缺失、网络消费欺诈现象严重出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良商家往往利用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及欺诈活动与非法传销。
2。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
(1)延迟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3。
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4。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
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
5。 网络消费纠纷和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
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打破了主权疆界的界限,并动摇了在传统的地域主权基础上形成的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消失,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而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
二、对电子商务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策建议 1。立法先行,充实,完善现行法律体系。
对于网络支付安全,除了采取当事人自律规范、从网络技术上确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从法律上明确银行、经营者的赔偿责任,平衡其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立法内容应当考虑以下几点:规定经营者的义务。
制定隐私保护政策与措施并予以公示,对消费者面临的隐私风险有说明和提示义务,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与限制、禁止使用的义务我国目前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可以援引作为依据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等,但这些法律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传统的交易形式,并没有将电子商务交易的特性考虑在内。 就目前情况而言,国家已经制定出相应的电子商务法规,但远远不能解决实际中的纠纷,有待从信息披露、合同履行、格式条款、个人数据保护、意外损失的风险承担等方面规范网络经营者的义务进一步完善。
2。发挥公权力量,加强网上交易监管。
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技术手段先进,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也大。 因此,对网上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监管要捕捉和识别违法行为的较高的科技手段,并设置相应的监测体系,如网上投诉网站、网上仲裁机构等,兼采取强硬的法律措施与手段,让行政监管和司法救济相互配合、双管齐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 加强信用制度,健全全社会信用体系。
通过法律规定网络经营者的义务。具有在线信息披露义务,包括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务信息和交易条件信息。
建立一个统一的、覆盖面广的信用体系,将信用缺失者的信用记录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从而大大提高其失信成本,只有这样,全社会的信用意识才能得到有效提高,网上消费才能变得更加轻松和可靠。 4。
规避风险,选择CA中心。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CA认证中心作为 PKI 中最重要的角色,同时作为第三方机构来面对消费者和经营者。
CA 中心主要通过在互联网上给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发放各种电子证书,以确保消费者在交易中的合法权益。选择标准:第一,需要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选择服务领域广泛、公正、全面的认证中心。第三,选择技术比较全面的认证中心。
第四,选择管理严格、服务规范的认证中心。 5。
加强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在传统的消费市场中,隐私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
2.急需一篇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的论文
摘 要:本文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这一问题;进一步阐述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 网络经营者 侵权 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已逐渐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因此,在尊重电子商务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关系,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的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
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以及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等问题。 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途径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改变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所以现行法律对消费者的定义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解释消费者的定义,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要清晰地界定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身份,就必须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及概念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规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
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内。笔者认为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
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将消费者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的地位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
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个人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
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不具有与经营者对等的实力,所以需要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团体力量与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没有必要给予特殊保护。 因此,笔者认为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
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那么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主体资格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
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
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我国对经营者管理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的取得或商业行为。本文将“经营者”界定为: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同时,本文认为电子商务中具有经营者主体资格的有:采用电子商务方式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在C2C交易模式中,虽然销售方为没有经营许可证的个人,但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具体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且在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电子商务中,因网络的虚拟化、电子化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
例如在C。
3.毕业论文:论消费者权益的自我保护
1 论文 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开创消费者权益 保护工作新局面 ―――浅谈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做法和有关法律问题 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质检、物价、卫生等部门的作用,实行工商12315与公安110联动,各有关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各司其责、依法行政。同时,各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互相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必须努力达到的目标要求,更是检验和衡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标准。要切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必须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新时期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根本方针,落实到各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去,努力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新局面。
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验、做法 一、消费纠纷调解中归责原则的运用 1、过错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过错是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故意也称恶意,是指行为人知道并且促使或希望侵害结果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希望也无法预见,但是应当预见并避免其发生。
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是通过行为人的外部活动表现出来的,通过那些足以表明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的客观事实的综合性判断来确定行为人的过错。因此,在法律上可建立一个客观标准对过错进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即“一个具有普通判断力和意志力的人在相关背景环境下以相关注意力能够避免的情形”。
在消费纠纷中,能够清晰地判断侵害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案例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需要对侵害人是否存在过失进行判断,这时就应运用“注意义务”客观判断标准。 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过错的客观判断标准和过错推定的判断方法在消费纠纷调解实践中的运用,可按以下三步骤进行:1、损害事实的证明。
消费者必须证明自己的权益或利益受到损害,并证明这种损害与经营者的行为有直接的联系。2、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
按照过错推定方法,经营者主观方面的过错问题应由他自己作出反面证明,即经营者应当提出其无过错的反证。3、责任的确定。
调解人员需要判断:消费者的权益损害实施是否明确,损害与经营者行为的因果联系是否存在,经营者提出的过错反证是否达到免责要求。如;去年12月,黄女士在某酒楼吃饭时被服务员手上开水壶洒落的开水轻微烫伤。
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虽然消费者与服务员产生身体碰撞被烫伤并非服务员的故意造成,但服务员应有防止此类事情发生的义务,而且,经营者不能提供不可抗力、消费者存在重大过错、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等免责事由。
所以,经营者对其过失造成的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向消费者赔偿前期医疗费、合理的后续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1300元。 2、无过错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第一类是缺陷产品致损责任。
对缺陷产品致损纠纷,根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消费者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不管有没有过错都应先进行赔偿,再按责任归属进行追偿。如:消费者刘某在某儿童用品专营店购买一辆儿童三轮车,使用时座位的扶栏断裂,孩子轻微摔伤。
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该产品属于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扶栏强度明显不足是一种设计上的缺陷,依据《产品质量法》规定,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损害,消费者可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无需举证其存在过错。经调解,儿童用品专营店退还货款并赔偿医疗费300元。
2 论文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只要有违约事实,不管违约方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在消费者的投诉中多见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如:消费者王某在使用广东某公司生产销售的“特制黑发灵”后无效且造成头发脱落。
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调查案情后认为,产品说明书是生产者对产品的保证和承诺,该产品的效果与产品说明不符,实质上是一种产品质量违约责任。按《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退货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经调解,被投诉人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赔偿600元。 3、公平责任原则在消费纠纷调解中的运用 由于公平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体现“公平”这样一个社会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让当。
4.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 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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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毕业论文
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Research On Consumer Online Shopping Behavior Factors
目录
摘要1关键词1一、网络购物的发展2(一)网络购物的全球现状3(二)网络购物在国内的现状3二、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心理因素分析6(一)享乐主义和个性化需求6(二)购物成本和方便性6(三)商品价格6(四)选择商品的自主性7三、影响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障碍因素分析7(一)外部因素81商家诚信因素82物流配送因素93消费者权益法律保障因素94网站建设因素105信息安全因素12(二)内部因素131消费者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因素132消费者的行为模式因素13五、促进网络购物的途径14(一)宣传网络购物优势,扩大网络购物的影响15(二)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树立网络购物的信心15(三)整合传统实体销售,推动网络购物的发展15(四)建立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网络购物的权益16六、结束语16参考文献16致谢17消费者网络购物行为的影响因素研究学生:吕倩
指导老师:朱幸辉
(湖南农业大学东方科技学院,长沙410128)
摘要:本研究在总结和吸取以往的消费者购买行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电子商务和网络营销理论的新发展,通过构建一个网络购物影响因素概念分析模型,探讨了在网络购物环境下,影响消费者购买行为的有关因素,并重点研究了Student随着全球性的英特网的发展和普及,网民数量在不断的剧增;通信技术、数据库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通过网络媒介交换
5.急求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论文,四千字左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
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
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
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
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
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
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
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
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
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
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
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
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
6.有关网上购物系统的毕业论文要怎么写
[摘要] 随着2113Internet的普及,网上购物5261越来越多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4102。
网上购物带给人们的便1653捷之处是众所周知的,然而,有时它也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网上购物的发展。本文主要就网上购物可能会带来的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加强广大消费者和网络企业对于网上购物的认识。
[关键词] 网上购物 安全性 隐私权 税收 消费者权益 一、引言 随着Internet的飞速发展,网上购物逐渐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网上购物在带给用户便捷性的同时,同时引来一系列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安全性、隐私权等方面,同时也对税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网上购物简介及存在的问题 网上购物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商务活动,它通过Internet使交易双方进行商品交易,由于双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性,从而不仅大大扩大了消费者和网络企业的商品交易机会,而且大大降低商品交易的成本。但是,目前国内仍存在诸多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网上购物的发展。
1.安全性。安全性问题是阻碍网上购物发展的最大问题。
目前,国内一些网上购物网站经常忽视安全体系的建设,使其容易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从而为网上购物的开展带来了安全隐患。其次,我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在许多方面也远未达到进行网上购物活动的要求,比如接入速率低、反应速度慢、网络带宽窄。
再次,网络上的数据经常会遭到窃听、截取和篡改。以上因素都会导致广大用户因为安全问题而对网上购物望而却步。
现存的支付宝方式虽然在网上购物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它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度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2.隐私权的保护。
随着网上购物时代的到来, 人们的生活方式得到了日益明显的变化。然而也给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隐私权的保护正受到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由于网络中的信息易于复制和窃取,且不留痕迹,这就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各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屡屡发生。例如网络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和利益使用甚至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有的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商业活动。
这些情况都会引发人们对网上购物的不信任, 阻碍网上购物的快速、健康发展。 3.税收问题。
随着网上购物的迅猛发展,以及由于网上购物的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和电子支付等特点使税收工作难于有效的开展,出现了一系列税收管理的漏洞,导致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传统的税收法律制度和征收管理方式都已难以解决网上购物税收及相关问题。
然而,我国现今对网上购物的税收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 4.消费者权益的保障。
在网上购物活动中交易双方缺少面对面的交互, 交易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买方都是通过网络获得相应商品的信息。
一些不良网络企业就利用消费者无法看到商品的实样和无法当面交易,为了谋取暴利,制造假冒伪劣商品坑害消费者。因此,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不肯轻易相信网络上的“花言巧语”,商品质量难以得到保证。
其结果是给网上购物的发展造成了不小的障碍。网上购物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该去找谁负责。
因此,网上交易投诉近几年呈现大幅度增加。 此外,送货不及时也是现今网上购物的一大弊病。
网上购物的发展依赖于强大的物流体系。在我国,迄今为止依然缺乏系统化的全国性货运配送企业。
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第三方物流服务发展滞后等等都阻碍了网上购物的发展。 三、网上购物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 1.网上购物的发展必须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例如加强网络安全协议(SSL、SET)的制定、密码技术应用、认证中心(CA)的建立等等。
只有保障了网上购物的安全顺利进行, 广大用户才会建立对网上购物交易的信心。 2.在开展网上购物的活动中,应该切实抓紧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消除消费者对泄露个人隐私及重要个人信息的担忧。
此外,消费者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自觉防范网上欺诈行为、网络黑客和流氓软件的侵袭,提高个人信息资料和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3.面对网上购物而漏洞百出的税务法规制度,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现行的财税机制,补充有关应对网上购物征税的条款,以便和网上购物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从技术上要开发专门针对网上购物的征税系统;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规范网络交易;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网上购物税收的征管稽查工作。
4.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 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进行保障显得简单、散乱、缺陷很多、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
远不能适应网上购物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迫切需要。因此,加强对网上购物中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了。
此外,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现代化物流配送系统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不受伤害的重要措施之。
7.浅析电子商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cn/Article/CJFD2006-WHZY200601019.htm
浅析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胡俊
在电子商务日渐发展的今天,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也日渐突出,主要存在交易对象模糊、交易不安金、消费者知情权得不到保护、退货困难、责任界定及管辖权界定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采取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完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建立行业自律及消费者自律组织及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等手段和措施来切实维护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作者单位】:芜湖职业技术学院电气工程系 安徽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号】:D923.8
【DOI】:cnki:ISSN:1009-1114.0.2006-01-019
【正文快照】: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代表 的信息革命,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生活,给人们的 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一些新的技术和手段代替 了传统生活方式在人们的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其 中电子商务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电子商务适应了 现代经济和现代社会低成本、快节奏的客观需要, 跨越了时空的界限,改变了贸易的形态,给交易方 式带来了根本性的变化,代表着未来商务的发展方 向。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改变传统交易方式的 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其中在消费 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问题上更显突出。 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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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论文消费者权益参考文献 论文上要写参考文献 给我几个现成的参考一
参考文献:
[1]王启云.保护消费者权益,关键在于强化政府部门监管. 《消费经济》 PKU CSSCI -2008年4期
[2]杨慧.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007年4期
[3]杨慧.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对策.《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4期
[4]王德山,吕雁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中国市场》.2009年13期
[5]张天胤.浅析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侵害 .《商场现代化》.2009年18期
[6]杨辉.发达国家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审视及启示.《标准科学》.2009年3期
[7]任书体.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消费和谐.《中国商贸》.2010年19期周宇杰,
[8]刘瑛.互联网消费者权益及其保护现状问题分析.《前沿》.2010年12期
[9]马远俊.消费者权益救济方式的创新——小额消费诉讼机制的构建.《理论月刊》.2009年12期
[10]王剑锋,韩赢.浅析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威胁与保护.《中国商贸》.2010年12期
9.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论文怎么写
论文写作指南 如何写出一篇好的论文关键点在于以下几点:一.论文写作的形式 1.经验总结式2.理论运用反思式等各种形式。
二.论文在标题方面1.主副标题的联系要紧密。2.标题要准确概括论文内容,能反映研究范围、方向和深度。
3.文字要简练,能不说的就删掉。4.便于分类。
能够从题目上判断是什么范畴,能抓住课题,抓住位置和特点。三.内容摘要1.语言要精炼。
2.能调动别人的胃口。3.能够阐明文章的主要观点。
4.内容摘要要求独立成篇,准确、简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5.字数在200到300字左右。
四.关键词1.关键词能够反映文章的基本观点,为了文献索引方便。2.只需列出3到6个即可。
3.关键词可以与标题相吻合,也可以与内容相吻合,可以从标题中去找或是从内容中寻找。五.文章框架1.论文的引言是论文的理论部分,要讲清楚研究的理由及背景。
2.引言文字不要太长,内容选择不要太过分散。3.正文是论文主体,占最大篇幅。
4.内容要充实,论据要充分,层次要分明。5.结论。
结尾要通过严密的逻辑推理做出判断,引出新的教学思考。6.措辞要严谨,逻辑要严密。
7.论文的质量要注意以下问题:(1)选题宽泛。(2)总结过于宽泛,文章没有升华。
(3)谈论的话题过于陈旧。六.参考文献 1.要尊重原作者,标明引用的是谁的在哪篇文章第几页中的内容2.详细记录相关文献资料3.为什么要参考文献?4.为别人提供查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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