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你对法律的认识论文
我是学法律出身的,我想我有义务在这里为中国的法治进一言。
中国的法制不够健全,宪法诉讼问题一直没有解决。民事法律领域,对于私权的规定,保护和救济制度规定不够全面,有待于进一步细化。
诉讼监督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没有完全中立化。 中国的法治进程日益加快,各项法律制度都在不断的完善,并且与时俱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权力来源于斤斤计较”,只有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了,知道用法律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才能够真正享有更多的权利。
“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大家擦亮眼睛,监督公权力的行使,才能够形成有效的监督,才能使自己的权利不被侵害。这些对于打造法治化的中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2.中国法制史试题 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单项选择题 1.夏朝的法制观是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2.商朝思想政治范畴的罪名是 A.腹非罪 B."乱政"、"疑众" C."好党" D.妄言罪 3.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A.夏 B.商 C.西周 D.春秋 4.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A.郑 B.晋 C.齐 D.楚 5.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A.韩非 B.商秧 C.李俚 D.吴起 6.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俚 7.《盐铁论》称之为"论心定罪"的司法审判方式指 A.文字狱 B.春秋决狱 C.秋审 D.三司推事 8.中国古代社会中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是 A.《九章律》 B.《傍章》 C.《泰始律》 D.《唐律疏议》 9.科举制首创于 A.隋 B.唐 C.元 D.清 10.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史选任采取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征召 11.中国古代经济立法最活跃的时期是 A.秦 B.唐 C.宋 D.元 12.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规定于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3.汉朝提出一套唯心主义"君权神授"理论的思想家是 A.董仲舒 B.班固 C.蔡邕 D.叔孙通 14.唐律规定,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构成 A.不孝 B.恶逆 C.大不敬 D.不义 15.首创以程朱理学为程式的经义取士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元 D.清 16.元朝地方官吏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 A.《元典章》 B.《大元通制》 C.《经世大典》 D.《至元新格》 17.元朝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 A.理藩院 B.宣政院 C.大宗正府 D.中书省 18.充军作为正式刑名,始自 A.宋朝 B.明朝 C.清朝 D.元朝 19.明代中央的审判机关是 A.大理寺 B.都察院 C.刑部 D.御史台 20.首创市舶制度的朝代是 A.唐 B.宋 C.明 D.清21.清朝特别创立的刑罚有 A.发遣 B.充军 C.枷号 D.刺字 22.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是 A.《大清律集解附例》 B.《大清律例》 C.《大清新刑律》 D.《大清会典》 23.清朝在广州设立的对外垄断代理商行称 A.申明亭 B.十三行 C.官本船 D.市舶司 24.清末立法中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是 A.《商人通例》 B.《公司律》 C.《奖励华商公司章程》 D.《大清商律草案》 25.首次规定废除帝制、确立共和制的立法是 A.《临时约法》 B.《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C."天坛宪草" D."贿选宪法" 26.《临时约法》规定的立法机关是 A.立法院 B.参议院 C.参政院 D.国会 27.南京国民政府普通法院的审级制度为 A.二级二审制 B.三级三审级制 C.四级三审制 D.四级四审制 28.南京国民政府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性文件是 A.《中华民国宪法》 B."五·五宪草" C.《训政纲领》 D.《训政时期约法》 29.抗日民主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是 A.党中央 B.参议会 C.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D.人民代表会议 30.新民主主义时期,规定少数民族自治权的立法是 A.《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B.《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C.《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D.抗战施政纲领 二、多项选择题1.《九章律》在《法经》六篇基础上增加了 A.《傍章》 B.《户律》 C.《兴律》 D.《厩律》 E.《张杜律》 2.唐律规定的赃罪有 A.受财枉法 B.受所监临 C.强盗 D.窃盗 E.坐赃 3.元代科举包括的级别是 A.乡试 B.差遣 C.会试 D.殿试 E.致仕 4.明初"刑乱国用重典"的内容包括 A."重典治史" B.镇压"犯上作乱" C.德主刑辅 D.治乱世用重典 E.推行法治 5.南京国民政府的民法篇目包括 A.总则 B.债 C.物权 D.亲属 E.继承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 2.编敕 3.朝贡贸易 4.地丁合一 5.三三制 四、简答题 1."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是什么? 2.简述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3.简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五、论述题1.试论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2.试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及意义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 2.B 3.C 4.A 5.B 6.A 7.B 8.C 9.A 10.C 11.C 12.D 13.A 14.B 15.C 16.A 17.D 13.B 19.C 20.A 21.A 22.B 23.B 24.A 25.B 26.B 27.B 28.D 29.B 30.C 二、多项选择题 1.BCD 2.ABCDE 3.ACD 4.ABD 5.ABCDE 三、名词解释 1.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初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周天子是天下的大宗,而受封的诸侯对天于是为小宗,但在本诸侯国则为大宗,以下的卿大夫同理。对于异姓贵族,通过联姻也纳入宗法关系。
全国上下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形成了竞相拱卫的等级体制。 2.编敕--是宋代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敕。
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 3.朝贡贸易--明朝官方允许的一种对外贸易,是受到严格限制的政治性贸易。
通商国家要受明朝的册封、经明廷发给朝贡"勘合"方可来华朝贡,同时允许附带与中国商人贸易,这一阻碍海外贸易的落后制度一直被明坚持。 4.地丁合一--雍正年间,在全国推行"摊丁入地"的赋役改革,即以省为单位,将已固定的丁银数额平摊至田赋银之上,使丁银成为田赋银的附加税。
丁银的征收与田赋银的征收完全合一,总称"地丁银",也被称作为"地下合一"。地丁合一制完成了唐两税法以来赋役合并的演变,是中国赋役制度的重大发展,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一定意义。
5.三三制--为团结各阶层人民参加抗战,抗日根。
3.依法治国1200字论文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上层建筑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
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 是保持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基础,也是维系社会进步、保障人民福祉、促进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以德治国是根植于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优良道德传统,继承和发扬了我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优秀成果,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站在代表先进文化前进发展方向的高度,以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关键所在。
首先依法治国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执法、司法态度。依法治国须有法可依;依法治国需要司法公正。
其次以德治国要建立社会主义的“德治观”。社会主义的“德治”把道德建设和道德教育提高到治国方略的高度;社会主义“德治”的根本目的,是要通过加强道德建设,把提高人的道德素质作为实现中华民族振兴的一个重要环节;社会主义的“德治”是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道德准则。
第三“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法治与德治,一个靠国家机器的强制和威严来起作用,一个靠人们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来起作用,二者其目的都是要达到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一个正常社会的健康运行,各自起着独特、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都是建立在共同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第四发展社会主义,必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
运用立法、执法、法制宣传等手段,促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发动群众制定和执行各种道德守则、公约,法律对这种活动则给予一定支持;从严治党,使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成为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和实践社会主义道德的表率,成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有力推动者。
4.求一篇思修 关于依法治国的论文 2000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5.论文:论中国古代法治儒家化的历程
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是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儒法结合的思想。
这一思想是随着西汉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而逐步形成的,最终成为古代封建社会的正统法律思想,并全面贯彻到古代的立法和司法领域。 一、西汉——法律儒家化的发端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
从李悝的《法经》到秦朝的商鞅变法,均以法家理论为其立法建制的指导思想。 以法为本是法家思想的核心。
法家强调,治理国家事务,规范民众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标准。法家思想的另一个特征是“一断于法”。
司马迁在《史记》中概括法家思想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①]商鞅在变法时,即提出“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刑损;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②]春秋战国处于社会变革动荡时期,统治者为维护自己的统治,大都采用法家的重刑主义原则。
法家认为重刑止奸,严刑峻罚可以起到威慑的作用,从而有利于社会稳定。 汉朝建立以后,在社会制度和国家基本体制方面,与秦朝是一脉相承的,但是,汉朝却对秦朝的法律制度进行了革新,而这一革新主要是随着儒学独尊地位的确立而逐渐开展开来的。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观点,这一政策被统治者艘采纳,孔孟之学成为正统。但这时的儒家已不同于先秦儒学,它是以儒为主、儒法结合、杂柔道家、阴阳家,甚至句括一些神学观点的一种思根理论体系。
其要旨主要是天人合一的君权神授和三纲理论,以及“大德小刑'学说,德是阳,刑是阴,上天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这样治理国家应做到“德主刑辅”。
因此,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儒家注释法律。据《晋书·刑法志》记载:“后人生意,各为章句。
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三千二百余言”。
[③]儒家对法律产生如此浓厚的兴趣决非偶然,儒家重视法律,是由于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在政治上的重要作用,有著突出的现实意义。他们可以用儒家的观点来解释法律,改变法律条文的实质内容,借以使儒家的法律观得以实现。
2、依据经义决狱。所谓依据经义决狱,就是把儒家思想作为最高司法原则,并以此为准绳,来判决是有罪还是无罪,罪轻还是罪重。
汉朝的司法制度之一“春秋决狱”,是指在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之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据《汉书·应邵传》记载,“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
[④]值得注意的是,身为中央最高司法官吏的廷尉,却要受命去向硕儒求教,这除了说明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有关外,更充分证明了儒家在司法中的重要地位。 二、魏晋南北朝——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
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
法律的进一步儒家化主要表现在: 1、“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
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氏族门阀势力的发展,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尊卑名分和礼教的作用,因而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2、“重罪十条”的确立。秦汉的律法中已经有了“不孝”、“降叛”等罪行的处罚条款,但只有简单的几条,规定也不严密,并未形成系统,而《北齐律》将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国家根本利益和统治秩序最严重的犯罪集中概括为“重罪十条”,作为封建法典重点打击的对象。
犯此十条者,不仅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而且不得适用“八议”和赎刑的有关规定。 “重罪十条”被置于篇首名例律中,反映了统治阶级对这些犯罪现象的重视和打击之严厉。
严惩这些严重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目的在于维护封建王朝的专制统治和封建伦理道德、家族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秩序,反应了汉代以来儒家地位不断上升、儒家的伦理道德与法律进一步紧密结合”。 3、八议、官当制度的确立。
所谓“八议”,即《周礼》中的“八辟”。“八议”入律,就是“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它始于曹魏,讫于明清,在中国一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一直被沿用不变。“官当”,原指某些官僚犯罪后,允许以其官职抵罪即折当徒刑,后到北。
6.我的法治观 论文
法治应该是我说得最多的话题了。我始终认为法律包含着三个层面。
最低的是制度层面,即法律就是制度的化身。在这一点上,我常说,我们跟经济学有共同的交集,那就是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家要建立各种制度,我们法律学家也要建立各种制度。制度包含各种方面。
除了制度层面,我认为方法层面的法律是更高一层的法治。实际上我们学法律,也是学一种方法,这可以从法学院里法律教育的方法中揣摩出来。典型的美国法学教育方式,是教授拿出一个案例,让学生来漫无拘束地讨论,人人都可以自由发言;但是到最后,学生要问老师:你有什么意见?老师说,我没有意见和结论,我教给你们的是方法,是用法律思维。
过去我们有一篇文章,叫做“Thinking like a Lawyer”,这就是像“律师一样思考”,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法律的思维特点是什么?首要的是重证据,无论何事都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你就不要说话;没有证据说的话没用,人家也不会采纳你。不仅拿证据说话,而且拿证据作为辩论的手段。
第三个层面,我觉得法律还必须要有一种理念。这个理念对我们来说就是法治。我们现在已经把对法律的理解进一步提升了,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就在这里。我们原来说,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则当然全部是正确的。现在我们则认识到法律有善法和恶法的区分了,制度里面也有好坏之分了。判断善法和恶法,就在于有没有法治理念。就像宪法有好坏一样,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只有好的宪法,才可能被叫做宪政。宪政是在constitution后面加一个ism,这就说明宪法是有理念的。
如此,我们研究法律,就不能仅仅关注制度本身,还有方法和理念。
与法治息息相关的是宪政。宪政里面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两个,一个民主,一个自由。宪政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是评判宪法好坏的重要标志。而这个评判,就是靠民主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的东西。
民主讲了国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上帝赋予神权最高?君权最高?还是民权最高?实际上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不管你是什么样的制度,人民的选举权、监督权的有无,是评价国家权力的划分是否科学、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权力之间的分工制约,是宪政体制最根本的东西。三权分立也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什么制度也好,人们要看哪一种权力分工最科学,人民得有个比较。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表达了权力的来源,或者说“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是民主的核心精神。
自由是宪政的第二个核心内容。自由回答的是公民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国家赋予了多大的保障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权利的保障,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国家会来保护权利不受侵犯,那么这个问题就是自由的问题、人权的问题。所以宪法里面应该规定公民的人权,应该规定公民的自由和限度。这就是自由的问题。
一般来说,西方传统中所讲的自由与民主,实际上就是公民和国家的契约。既然要规定宪法,宪法就要保障公民有哪些权利,或规定公民可以放弃哪些权利。所以权利的限度或者自由的限度,本身就是一个契约问题。我们国家的宪法,现在还有什么政府的政策,这显然没必要。宪法就是讲国家机关的设置和公权力的分配,完全不用讲我们施行哪些政策,政策毕竟是会变的。
所以说来说去,如果脱离民主和自由,或者脱离我们共同的宪政理念,再提依法治国,那就没有意思了。我们生活在共同的社会里,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那怎么行啊!
依据对于制度、方法、理念三个层次的区分,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六十年,前三十年就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后三十年是从法律经验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
所谓法律理念主义,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目前这个阶段刚刚开始,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7.谈谈对中国法制史的认识
任何一门学科的发展和完善,都经历了长期的不断探索的过程。
回顾多年来法史研究走过的路程,人们不难看到,影响法史开拓研究、古为今用的症结,多是与如何认识中国传统法制、法律文化及相关的一些重大问题有关。因此,正确对待传统法律文化,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发展史,是推动法律史学走向科学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
一、正确看待和评价中国传统法制 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从理论上讲,似乎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了,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时至今日,人们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空洞无物,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律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律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囿于先入为主的框架,还没有完全按照实事求是的认识论去审视中国法律史,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来,在如何对待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的问题上,经历了曲折的历程。
从20世纪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虚无主义、“阶级斗争为纲”等左的思想影响,传统法律被说成是封建主义的毒瘤,属于被肃清的对象,受到全面的否定。“文化大革命”中,“四人帮”为篡党夺权,批孔批儒,中国历史被全面歪曲,更谈不到传统法律文化有什么优良传统。
进入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期以后,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近二十多年来法史研究的实践表明,凡是有建树的学术成果,其成功之处都在于能够实事求是地对待和评析传统法文化,注重依据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结论。
但也应当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学的认识论和研究方法论仍有市场。 表现在脱离历史实际,把中国传统法制视为现代法治的对立物,割裂二者的传承关系,简单地以现代法学理念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旧的“以论代史”研究方法的影响,不是论从史出,而是摘录史籍中的只言片语去证明自己预设的、批判传统法制的观点。
受这种非科学的思想方法论的影响,就很难对中国传统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要科学地认识和阐述中国法制史,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认识论。
实事求是是治学的基本原则,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实事求是原则运用于法史研究,就是要以历史实事为根据,客观地再现中国法制史的面目,探讨它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历史虚无主义。历史虚无主义无视古代法制在推进中华文明进程中的作用,认为中国传统法制漆黑一团,都是落后的、反科学和反民主的东西,不值得研究。
另一种是苛救古人,无视古今法制的概念、内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现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绘和拔高古代法制。 这两种倾向都不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确地阐述中国法制史,也无法区分古代法制的精华与糟粕,达不到研究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在这两种倾向中,前一种倾向是主要的,应特别注意予以克服。 以实事求是的认识论研究中国法制史,要求我们必须按照科学的发展观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评价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
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评价中国传统法制。中国古代法制既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维护和推动当时社会文明的法律保障。
尽管古代法制与现代法治在许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来也存在不少消极因素,但它总体上是同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和历史进程相适应的。 中华法系曾在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为发达,并对周边国家法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全面评析中国古代法制,应该说其在历史上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其二,要以科学的发展观而不是形而上学的观点去认识中国法制史。
在中华文明发展史上,社会在进步,法制也随着不断完善,后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既使当代中国的法制,也与历史上的法制在许多方面有着传承关系。
因此,我们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断历史,更不能以今天的进步否定古人的贡献。而应当以科学的发展观,对历史上的法制产生的原因、社会作用、功过是非作出客观的评价。
其三,要用辩证的而不是绝对的观点去研究中国法制史。 对于中国古代法制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应以事实为依据,进行科学的分析。
有些在我们今天看来属于消极的部分,在当时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应实事求是地做出评价。古代法律注重礼教,维护等级制度,致使法有等差,这是我们今天应该抛弃的。
但是,礼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则,亲属相容隐不为罪的原则,仍有借鉴的价值,不能因其属于礼教范畴一概否定。 总之,只有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评价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学科的内容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正确地区分古代传统法制的精华与糟粕,更好地发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服务于当代法制建。
8.简述宋朝法制的严厉化及调节
(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这是唐代首部法典。《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贞观律》仍为12篇500条。
《贞观律》的修改。如增设加役流,缩小连坐处死的范围,确定了五刑、十恶、八议以及类推等原则与制度。
《贞观律》的修订,基本上确定了唐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后来的《永徽律》及其他法典有很深的影响。2、《永徽律疏》的颁行。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师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日”二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书》的完成,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
作为中国法制的最高成就,《永徽律疏》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几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因此前的《贞观律》等至今都已秩失,所以《永徽律疏》成为中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得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二)十恶1从“重罪十条”到“十恶”。
所谓“十恶”是隋唐以后历代法律中规定的严重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常赦不原的十种最严重犯罪,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隋《开皇律》在“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唐律承袭此制,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唐律》名例书仪即云:“五刑之中,十恶尤切,亏损名教,毁裂冠冕,特标篇首,以为明诫。”
2唐律中十恶的具体内容: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将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相应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此即俗语所谓“十恶不赦”的渊源。这些特别规定充分体现了唐律的本质重点在于维护皇权、特权、传统的伦理纲常及伦理关系。
(三)六杀、六赃与保辜1、六杀。《唐律》贼盗、斗讼篇中依犯罪人主观意图区分了“六杀”,即所谓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等。
唐律的“谋杀”指预谋杀人;“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斗杀”指在斗殴中因为激愤失手而把人杀死的杀人犯罪;“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错置了杀人对象;“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即出于过失杀人;“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基于上述区别,唐律规定了不同的处罚。
谋杀人,一般杀人罪数等处罚,但奴婢谋杀主,子孙谋杀尊亲则处于死刑,体现了对传统礼教原则的维护。故意杀人,一般处斩刑。
误杀则减杀人罪一等处罚。斗杀也同样减杀人罪一等出罚。
戏杀则减斗罪二等处罚。过失杀,一般“以赎论”,即允许以铜赎罪。
“六杀”理论的出现,反映了唐律对传统杀人罪理论的发展与完善。2、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唐律要求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或贪赃枉法的行为,唐律中均规定了较常人犯财产罪更重的刑罚。
六赃具体包括以下罪名:一是“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枉法裁判的行为。《唐律》职制篇规定,凡官吏受财枉法,赃满15匹处绞。
二是“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唐。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中国法制史宋代法治的毕业论文(你对法律的认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