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样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
一、欧盟对华反倾销现状 从历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来看,其对华反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欧盟是最早对中国提起反倾销的地区 1979年欧盟就对中国的机械闹钟和糖精钠提出了反倾销指控。
这既是欧盟对中国的第一次反倾销,也是中国在全世界遭受的首次反倾销。 可以说是欧盟率先对中国发动了反倾销,打开了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大门。
(二)我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首要目标 欧盟对华反倾销占欧盟反倾销案件总数的比例,从1998年开始,除了1998年和2001年,其余平均在12%以上,2003年最高达到了42。 8%。
从1995—2003年上半年,欧盟对中国的产品共采取了27个反倾销措施(包括中国香港,不包括中国台湾),印度15个,泰国14个,韩国和俄罗斯11个,中国位居首位。可见,中国已成为欧盟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三)对华反倾销数量迅速增加 欧盟对华反倾销调查,从第一案起到2003年底,整个趋势是上升的。 特别是90年代,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其中,“1991年4个,1993年4个,1995年5个,1997年5个,1999年竟然达到了12个”。
不难看出,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四)对华反倾销的产品范围逐步扩大 起初,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主要集中在五矿、化工类初级产品,后来扩大至轻纺、机电、钢铁产品,近几年其目标已扩展至我国传统大宗出口产品,主要有自行车、彩电、鞋类和微波炉等,这种大范围、大规模的反倾销严重限制了中国对欧盟的出口贸易,同时,使中国工业发展受到了严重损害,对我国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五)对华反倾销税率高 欧盟反倾销税率的征收有时高达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已经不是以维持正常的贸易秩序、抵消和防止倾销为目的,而是通过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来使中国产品丧失在欧盟的竞争力,最终退出欧盟市场。例如,中国彩电在欧盟遭受反倾销起诉,从1991年起,欧盟商务委员会对中国彩电的惩罚性关税提到15。
3%,1995年提到25。6%,1998年提到44。
6%,致使2000年中国彩电在欧盟的总出口量下降到3万台左右。 (六)对华反倾销存在明显的不公正性 这种不公正性体现在诸多方面,如,1、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而是实行有条件的市场经济待遇,在确定正常价值时给中国寻找替代国。
2、对中国实行一国一税政策。此外,还有许多不公平的做法,如欧盟对华采取替代国措施的同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允许中国查看有关替代国的相关资料等。
二、欧盟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 欧盟对我国反倾销之所以如此活跃,其原因是多方面和复杂的,具体包括: (一)相关企业不熟悉反倾销的“游戏规则”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间不长,我国企业对于国际上有关反倾销的国际条例和国际惯例都不是很熟悉,更不用说是欧盟的有关反倾销立法,因此应对欧盟反倾销诉讼缺乏信心和经验技巧。 欧盟反倾销及其相关法规是经过多年的沉积而形成的,专业性和强,处在不断的更新之中。
中国作为一个刚刚跨入世贸组织大门不久的“新手”,是无法在短时间内将其完全掌握的。 (二)中欧贸易发展的不平衡 自1978年以来,中欧贸易已增长三十多倍。
对欧洲的进出口情况从1987年的逆差267902万美元变为2002年的顺差579942万美元。而且,自1999年1月1日发行欧元以来,欧元汇率一直走强,人民币兑欧元相对贬值,增强了中国出口欧盟产品的竞争力。
中国加入WTO后,由于欧元汇率的增长,完全抵消了汇率的下调,所以虽然关税税率有所下调,但对在中国市场的欧盟产品没有多大影响。 中国向欧盟出口就具有相对优势,自然成了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三)全球反倾销热潮的影响 从全球来看,反倾销炙手可热。这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因为,大环境会影响小环境,没有国际上的反倾销大比拼,中国产品也就不会屡屡遭到欧盟的反倾销。
根据WTO的资料,全球反倾销立案数目1980—1984年5年间是703起,1985—1989年间是699起,1990—1994年间是1244起,1995—1999年间是1219起,2000—2004年间达到1448起。 (四)我国相关反倾销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我国在1997年之前没有自己的反倾销体系,对外国对华反倾销缺少对抗策略,使欧盟对我实施反倾销时往往有恃无恐。
但是,现在,我国反倾销法规抽象、含糊,缺乏可操作性,对反规避、司法审查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有些规定尚未与国际规则完全衔接。比如,1、我国反倾销调查期限比较长,规定自立案调查公告之日起到最终裁定公告之日止为12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18个月,比发达国家的相应期限要长2—3倍;2、我国关于倾销的认定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的比较具体如何进行,适用何种价格,《反倾销条例》没有规定,而在损害的确定中,何谓“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并不明确;3、在程序方面,机构设置不合理,对政府部门间的职责、执行程序、行为界定、奖惩措施等含义模糊等。
这使被起诉的企业心存疑虑,使欧盟无所顾忌。[next] (五)欧盟对中国实行歧视性政策 这主要表现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制度上。
其根源是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外国尤其是欧盟对中国“非市场。
2.谁知道论文题目为欧美对中国的反倾销的原因及对策 分哪几重要部分
一直以来,西方国家都利用其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或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实施歧视性的不公平措施,在反倾销的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中国是其受害国之一。
本文拟从欧美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概况及其原因,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分析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提出中国对替代国问题的应对措施。关键词: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 正常价值 反倾销是世贸组织允许采取的、也是各国公认的维护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合法手段。
一些西方国家利用某些贸易纠纷案件,把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的工具,人为的夸大对方国家所谓的倾销幅度。众所周知,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常用的重要概念。
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施以对应的征税措施。尤其是欧美国家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随意选择替代国,从而对我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损害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一、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概况及其原因 近年来,欧美经常把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轨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采用与这些国家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这些国家的正常价值,而不按照这些国家产品的实际成本和价格进行计算。这就不能真实反映出口国经济的现实,导致误判。
在欧美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一些西方国家把我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替代国价格作为基础,而在第三国参考价格选取上又别有用心。如在欧盟对华彩电的“反倾销”调查中,常用新加坡作为替代国,而新加坡人力成本是我国的20倍,所以很容易得出反倾销结论[①]。
这种歧视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我国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给我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给国际贸易公平秩序造成过度的摩擦和动荡。欧美对我国进行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制度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国家经济普遍不景气,经济增长率低,失业率居高不下,为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和考虑到某些政治利益,频繁运用反倾销措施来限制外国产品进入。
在确定倾销过程中,使用替代国制度,增大了倾销幅度,提高了反倾销税,从而有利于欧美国家保护本国利益。2、进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较快,出口产品种类多,数量大,在成本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维持对较多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的贸易顺差,于是就成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之一。
由于中国目前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因此欧美国家对我国进行“制度歧视”,总拿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做文章,随意指定替代国,依据不切实际的替代国价格进行裁决,严重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3、欧美国家理论界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既无自身利益,又无追求利润的动机和给产品定价的权利,一切活动都是由政府安排和操纵的,因此不应当也不可能将适用于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法规定同等条件的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
于是,许多国家的反倾销法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应运而生,就产生了所谓的替代国制度。二、欧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一) 美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美国“1974年贸易法”针对原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专门写了“非市场经济国家”条款,规定要选用“生产相同产品的市场经济的国内市场价格”来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美国商务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美国采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生产时使用的要素价值加上一般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内外包装的成本和其他费用,来确定正常价值”。
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要求该企业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决策没有政府介入,所有重要的产品投入都是以市场价格支付的;六是商务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二) 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确定的标准欧盟的反倾销法在确定正常价值上明确规定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的问题。
在对所谓的非市场经济的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时,欧盟选择一个经济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的第三国的同类产品在该国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或该国向其他国家,包括向欧盟销售时的出口价格,或该国同类产品的结构价格为基础,以此来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欧盟认为中国还处在一个市场机制转型的过度时期,因而有针对性的搞了一套“市场经济五条标准”,对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资格的五个条件:一是生产投入及销售中,投资的方式要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二是企业要有一套用于所有场合的,按国际会。
3.快毕业了,想写篇论文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田亦夫 【内容提要】通过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新的对策。
【摘 要 题】环球了望 【关 键 词】反倾销/特点/原因/对策 【正 文】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认可的保护国内产业的合法手段之一。近十几年来,世界各国对中国的反倾销投诉此起彼伏,我国已成为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
对此,我们应以加入wto为契机,认真应对国外的歧视性反倾销。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 1、提起反倾销诉讼的次数频繁。
从1979年8月欧盟对中国出口的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调查以来,对华反倾销案件逐年上升,自1979年至1999年底20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案共立案80起,且1990年以后的调查占总数的70%以上,仅在1996年至1997年上半年就发动了10起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1999年欧盟对华反倾销更是变本加厉,1月至10月份共立案12起,超出历年立案数量。
美国1999年6月开始对中国浓缩苹果汁征收反倾销税,8月中旬又指控中国钢材对美倾销。在2000年,国外对中国大宗出口商品反倾销案件达38起。
截至2001年3月底,中国出口商品遭遇的反倾销调查达422起,涉及产品4000多种,涉案金额数百亿美元,高居全球之冠。 2、被诉讼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商品遭指控的主人有鞋、布、帽、轴承等,基本上是劳动密集型的传统商品;90年代以后,被国外指控出口倾销的产品种类由以前的40个大类增加到150多个大类,其中包括一定科技含量和较高科技含量的彩电、相机、微波炉等。尤其是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从一股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其诉的范围还会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3、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大。西方一些国家反倾销税的征收幅度低则百分之十几,高则达百分之几百乃到上千。
1997年7月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几家企业出口小龙虾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平均为122.9%,最低的是91.5%,最高的156.7%。而墨西哥对我国出口商品征收100%以上的税率的就有:家电129%,自行车144%,玩具315%,服装537%,有机化学产品673%,而鞋类竟高达1105%。
2000年8月,欧盟决定对中国出口欧盟的未加工的镁金属从1998年的反倾销税31.7%增加到63.4%。面对如此高的税率,无论哪家企业都无法承受,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相关企业将不得不退出已经占有的出口市场。
4、涉及金额趋大。我国出口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时,涉案金额不断飙长,一次涉案金额高达上亿元已属平常。
在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到目前为止,涉案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大案共有15起。 5、反倾销重点突出。
从反倾销的策略来看,为有效抵制中国出口商品,欧盟现今专门指控我出口势能高的产品,如对欧盟出口自行车1989年至1991年势能达86万辆/年,结果被征34%的反倾销税,使我出口商品无法立足,不得不退出欧盟市场,其理由是带有“明显增长出口倾向” 6、对中国产品倾销的确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一般说,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产品以低于国内的价格或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向进口国进行销售;二是销售的数量猛增;三是销售的产品对进口国造成实质性的危害,且这种危害与倾销之间存在着因果联系。
但是西方一些国家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条件,甚至有些时候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条件。在明确哪些是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
作为倾销产品的对象,大多数是我国竞争力较强的产业,特别是低附加值、劳动力密集的产品,如中国生产和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从1992-1996年一直在上升,但占欧洲的市场份额1995年、1996年、1997年基本持平。为了保护这些不景气的纺织企业,减少失业人数,欧洲国家把中国的纺织产品的出口确定为倾销。
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常常不用统一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同一产品的国家。1998年,欧盟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度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实施反倾销,征收的平均税率12%,但是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
而实际上,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比中国低40%。再如,1999年2月宣布对中国、印度、墨西哥、波兰、南非和乌克兰的钢丝绳和钢缆征收6个月的惩罚性倾销税,其中南非是33%,而中国则达74.8%。
7、国外反倾销具有连锁反应效应。我国某一出口商品在一个国家遭到反倾销投诉后,其他国家担心这一中国商品会大量涌向其国家,因而也采用反倾销进行预防。
我国出口的鬃刷、钨制品、鞋、硅锰、碳化硅、高锰酸钾、硅铁、糠醇、钢板等都遭到如此厄运。 二、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 中国出口产品屡遭反倾销指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国际的,也有国内的;既有客观的,也有主观的;既有经济因素的影响,也有法律因素的制约。
综合起来,其主要原因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中国出口贸易增长迅速,引起一些贸易伙伴的关注与不安。1994年中国出口贸易跃上千亿美元台阶,2000年又跃上2000亿美元台阶,整个90年代,中国出口贸易平均增长率达到14.5%,几乎是世界出口贸易增速的两倍。
2001年世界贸易不景。
4.有效应对外贸中对华反倾销现象的策略研究
如果能够证明中国彩电向欧盟市场的出口价格不低于它们在国内市场的可比价格,如果没有足够的中国企业应诉,难免形成“唐·吉诃德与风车作战”的悲壮局面,自然免不了溃不成军,长期以来屡有发生。总的说来。
实际上,从中国改革开放的那一天起,欧盟两次受理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案,由于中国企业采取了消极不抵抗态度,主要体会有三条,在输掉的案件中,这就是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去争取我们作为国际市场成员的正当权利。
积极应对原则也可以叫做集体应对原则,而且断送在自己手里。按照WTO和欧盟反倾销规则。这意味着,个别应诉企业将不得不充当所有出口彩电的代言人。无庸讳言,倘若有一天中国的彩电业“全军覆没”,那么历史将会说,中国彩电不是断送在外国人手里。今天我们召开这个会议,就是要唤起我们的忧患意识。由于得不到其它企业的配合,加上财力有限。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后一个题目。为此,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中国企业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而之所以缺乏一致对外的行动,则在于缺乏一致对外的意志、依法应对原则和理性应对原则,反倾销就一直是悬在中国出口产品头上的一把利剑。国外反倾销使中国人付出沉重的代价,单靠政府的督促是不够的。首先,国内企业要有荣辱与共的意识,齐心合力,其基本精神归纳起来就是一句话:“众志成城”,赢的少,我国企业在这些案件中输的多,中国人已经将这把利剑握在自己的手里,对中国彩电的出口价格和国内价格的综合评价是十分重要的。可是。其次,中国的各界人士,特别是法学家和法律职业者。具体说,措施得力,就有可能获得胜诉。如此怯不思战、弱不经战,可以说,起初应诉时并没有胜诉把握。总结经验教训,第二是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维护我国产品在国外市场的合法权益:第一,中国产品要进入国际市场,就要随时做好应对反倾销的准备,有些企业因为自己在欧盟市场份额少而甘愿放弃。现在,随着中国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欧盟对中国彩电的反倾销,针对的是中国出口欧盟的所有彩电产品。
一、积极应对原则
1988年和1992年,协同作战,共同开拓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生存空间。其结果将不仅是应诉企业的惨败,而且是整个中国彩电业的惨败。由此蒙受损害的,不仅是个别应诉企业,而是整个中国彩电业。而由此给中国彩电业造成的损失。我们要问,韩国彩电企业能够通过一致行动打赢欧盟反倾销诉讼,中国的彩电企业为什么就不行?
可喜的是,国家经贸部已经作出了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我们希望这个规定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但是,则可以对抗反倾销指控。因此,下定决心,排除万难。据研究发现,我想结合欧盟反倾销规则及有关案例,就应对国外反倾销的方略提出以下原则性意见,振奋我们的拼搏精神,有一部分本来是有可能赢的,而一些赢了的案件;第三,应对国外反倾销,也不是一件深不可测、高不可攀的事情,只要方法得当,也使中国人学到很多东西,希望别人冲锋陷阵而自己坐享其成;第二,应对国外反倾销,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掌握专门知识,个别应诉企业证明本企业产品的出口价高于成本是无济于事的,就很难对此提出充分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人要有志气,不仅是当前的,而且是长远的、聘用专业人士和付出较高费用,中国彩电基本上被赶出欧盟市场。究其原因。现在,我们在反倾销问题上有两个方面的任务,第一是运用反倾销的法律武器维护国内市场的竞争秩序。概括地说,有三条:积极应对原则、一败涂地。
从法律上讲,要积极支持国内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如开展国外反倾销问题的研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后援等等,有些企业因为有畏难情绪而退避三舍,有些企业则存在“搭便车思想”。市场竞争是无情的。竞争中的失败者不能埋怨对手,只能检讨自己面这篇文章应该可以解你燃眉之急,希望对你论文有所借鉴
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
我国产品在国外受到反倾销调查的案件
5.我国2013年已提出应对欧盟反倾销应对策略及新的思考是什么
我国政府、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我国遭遇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也与目前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比如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等。
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国际市场的纷争,也会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2、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3、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 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就可以大大减少反倾销诉讼。从长远看,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首先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量,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
其次,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SA8000体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大力开拓绿色环保市场,应对外国采用种种苛刻技术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实现中国企业高效、持续和健康发展。
最后,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建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4、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预警机制 我国相关企业和商会能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相关信息,充分争取时间进行防止立案的游说和相关的材料准备工作,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或者是为正式立案后的问卷回答、资料收集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随时准备应对有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6.请分析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可采取哪些应对策略
一、倾销概述 1、倾销的概念及特点 在经济学中,倾销被定义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歧视。
而倾销的法律概念通常以《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为依据,即指如果一个产品经一国出口到另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出口国正常贸易中旨在用十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低于该产品的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的商业,则此产品被视为倾销总结起来倾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
(2)倾销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争夺国外市场,扩大出口,或者为销售过剩产品。(3)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
2、反倾销措施 由于倾销阻碍和威胁了进口国相关产业的发展,扰乱了进口国的市场秩序,威胁和抑制了进口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新兴产业的建立。进口国纷纷通过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经济及其生产者的利益。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三种合法手段(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之一。 二、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及其影响 1、国外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状况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外贸易尤其是出口贸易迅速发展,在进口国及国际市场上占有份额不断扩大,我国的出口商品也成为其他国家反倾销的主要目标。
从1979年对中国的第一例反倾销案件以来,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中国逐渐成为世界上被反倾销立案最多的国家。 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在1987年到1997年的10年间,中国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的数量排在世界首位,占全世界总数的11.25%,高出第二名美国近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的数量也居世界第一位,比第二名美国高出6.3个百分点.遭受反倾销最终裁定比率同样高达63.97%。
因此,称我国是反倾销“最大受害国”毫不为过。 2、国外对华反倾销对中国的影响 (1)阻碍中国产品出口 据统计,20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造成直接损失超过100亿美元,仅在欧洲市场就损失了30亿美元。
从短期看,外国对华反倾销限制了我产品的正常出口,减少了我国国际市场占有率;从长期看,外国对华反倾销使我国外汇收入减少,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并进一步影响我国制造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 (2)影响中国外商投资环境 多方利用外资,开办三资企业,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策略。
经过多年发展,三资企业已成为我国出口产品的一支生力军,出口额己占到我国出口总额的40%左右。在外国对华反倾销的剧烈冲击下,我国三资企业的经济效益不同程度地受到损害,部分三资企业甚至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
从而使外商在我国投资的信心受挫,大大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三、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转变低价竞销的出口战略 (1)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当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 三、中国企业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对策分析 1、转变低价竞销的出口战略 (1)制定正确的价格战略,及时提价争取主动。
其基本原则是,出口产品的价格不能低于其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而当相同产品的国内市场价格低于国际价格或进口国市场价格时,则出口品质价格应尽可能接近国际市场价格或进口国市场的价格。
(2)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在避免遭受反倾销的大前提下,千方百计转变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是根本目的。
其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优化产品结构,实施产品差别化战略。坚决贯彻“以质取胜”,“以技取胜”的集约型经营战略。
引导出日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出口产品的档次和创汇率,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提高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质量,实现出口产品结构的第二次转变。 第二、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变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状况。
其基本要求是,在巩固现有国际市场的同时,鼓励、引导出口企业开拓其它市场。在国际贸易中,出口数量的增加是引发反倾销调查的第二敏感因素。
出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的迅速增长,不仅会引起进口国生产商对其是否倾销的怀疑,也是造成进口国产业损害的有力证据。 2、积极应诉,保护出口权益 (1)积极应诉 在反倾销这个问题上,只有积极应诉才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唯一有效手段,也只有通过积极应诉才可能使反倾销问题得到公平解决的机会。
国外反倾销法一般都规定如果涉诉企业不应诉,负责案件审理的部门可以依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直接作出“缺席判决”,这方面我们的教训是很多的。 (2)依法采取应诉步骤 敢于应诉还必须解决怎样如何应诉的问题。
应当指出,反倾销应诉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由律师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决定。并且,有关企业主动与进口国配合,可以使之在相应的反倾销案件中承认中国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地位,承认中国相应的行业是具有市场经济因素的行业,这是最终解决中国企业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有效途径。
因此,面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我国企业首先应从自身做起,坚决杜绝低价倾销的行为。其次,如果国外仍指控我国倾销,就应奋起应诉,无论是为国家还是为企业自身,都应有理有据,不卑不亢地。
7.我国2013年已提出应对欧盟反倾销应对策略及新的思考是什么
我国政府、企业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1、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我国遭遇如此频繁的反倾销指控,也与目前产业和企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关,比如行业发展缺乏长远规划,只注重眼前利益,行业管理和协调力度不够等。
解决好这些问题,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息国际市场的纷争,也会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今后应当继续加强与国内有关产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建立良性的产业协调机制。
2、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要建立应对国外反倾销的协调网络,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全面调研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以利于国内反倾销应诉协调机构和行业商会及时有效地组织相关企业积极应诉。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3、企业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质取胜 企业在定价时参考一下国际市场行情及反倾销动态,就可以大大减少反倾销诉讼。从长远看,我国企业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首先必须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量,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核心产品,实现技术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升级。
其次,企业要认真研究各种重要的国际标准,如ISO9000、ISO14000、SA8000体系等,保证出口产品在技术、安全、卫生、环保各方面接近或达到国际标准。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大力开拓绿色环保市场,应对外国采用种种苛刻技术标准限制我国产品出口,实现中国企业高效、持续和健康发展。
最后,要实施出口产品差异化。即突出产品非价格方面的特征,如产品的物理特征、质量内涵、分销渠道、培养消费者群体等,建立品牌形象,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4、建立反倾销的信息中心和反倾销调查案件的预警机制 我国相关企业和商会能尽早得到哪种商品可能被反倾销立案的相关信息,充分争取时间进行防止立案的游说和相关的材料准备工作,掌握动态,提供咨询,形成一套较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争取将案件消灭在萌芽阶段或者是为正式立案后的问卷回答、资料收集工作争取更多的时间,随时准备应对有关国家的反倾销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调整出口导向政策,实施市场多元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 政府应当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出口产品总量和产品结构进行宏观调控,鼓励和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和互补型产业,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开拓新市场。
目前我国出口贸易的地区主要集中在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这种过分集中的市场结构削弱了我国对外贸易的灵活性和竞争力。我们应加强对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市场结构多元化,提高外贸抵抗外来风险的能力。
8.中国应对反倾销都有哪些策略
1、升级产业结构和经济结构 理论与历史都表明,经济繁荣则自由贸易主义盛行,经济衰退则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2008年下半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世界经济连续下滑、消费不振、投资减少、失业率飙升。在这种情况下,全球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中国作为拥有最高增长率的世界贸易大国,自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针对目标。
金融危机和贸易保护主义对中国是严峻的挑战,反映了我国经济增长过于依赖外需的弊端,同时也是机遇,我国应借此机会加速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包括:调整需求结构,在保持投资适度增长和稳定外需的同时,大力扩大内需;调整三大产业结构,巩固和加强第一产业,改造第二产业,积极发展第三产业;调整产业内部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培育新兴产业,落实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和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调整城乡结构,加强农村建设、提高城市化水平,缩小城乡差距;调整区域经济结构,实施区域总体发展战略,加速西部大开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并充分发挥东部沿海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
要减少对外需的过分依赖,就要大力扩大内需,将国家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结构性减税、消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到实处,拉动消费市场和投资市场。只有内需提高了,才能减少我国经济过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降低世界经济形势波动对我国经济的不利影响,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优化出口结构 就商品结构而言,我国的出口产品多为轻工、纺织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及机电、电子等低附加值的产品。我国目前还是处于中下游的产品制造环节的国家,仅靠低廉劳动成本的优势获得全球制造业加工工厂的地位,所创造的附加价值极为有限。
从倾销的概念来看,与高附加值产品相比,劳动密集型等低附加值产品自然更容易受到反倾销的指控。 我国应该努力改变自己在国际分工和全球产业链上处于中低端的不利格局,通过产业结构升级、自主创新等方法来获取上游地位。
企业应努力进行技术升级,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完成从“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转变。 就出口市场结构而言,我国出口仍然以欧盟、美国和香港为主要目标市场,而经香港转口的出口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到达欧美市场,出口市场过于集中;具体到某些出口产品,出口市场集中甚至单一的现象更为严重。
市场集中导致出口产品在进口国更易成为反倾销的对象,也降低了产品抵御反倾销风险的能力。我国企业应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同时,大力开拓新市场,改变我国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欧盟、美国、日本的局面,加大对亚非拉发展中国家市场的开拓,逐步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
3、实施出口可持续发展战略 我国出口企业大多缺乏对国际市场的深入调研和宏观把握,往往制定出不合理的国际营销战略。 无论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长期以来我国很多企业实行“薄利多销”的营销战略,同行竞相压价,以低价求胜,给进口国留下了“低价倾销”的印象。
在以低价战略打入国际市场后,不重视服务、品牌等非价格竞争手段,继续依赖低价战略。加上缺乏宏观调控和长远观,曾经出现了哪个出口商品成本低、经济效益好,各方就一哄而上的局面,导致多头对外、低价竞销,一些企业未能把握国际市场和进口国行情,及时调整出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致使某些商品大量涌入进口国,增大了对华反倾销的概率。
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国际市场和主要贸易对象国的市场调研,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商品市场的各种信息资料,了解进口国市场有无同类产品的生产商及其生产能力、市场销售渠道和数量等,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确定并及时调整出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出口企业应尽快转换竞争方式,由价格竞争转变为非价格竞争,积极利用商标、原产地标志、包装、公关、广告、售后服务等非价格竞争手段,创建名牌,以质取胜,多方位地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严禁出口产品在短期内大量涌入进口国,严禁恶性出口竞争行为,以减少遭遇反倾销的己方因素。 4、政府强化保障,企业积极应诉 结构的调整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完成,在如今频遭反倾销袭击的现实下,我国政府和企业应该充分运用世贸规则和进口国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对政府来讲,应该努力争取国际经济秩序的话语权,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建立健全应对反倾销的保障体系,包括预警机制和协调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全面调研所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随时预警、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加大对外贸企业宏观调控的力度,进一步整顿贸易秩序,严格禁止出口企业相互倾轧、恶性竞争的做法;培养我国从事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培训出口企业反倾销知识;指导和组织企业应诉,在必要时通过与对方政府的交涉,解决反倾销问题。
对企业来讲,则要做到积极应诉,而非消极等待。近年来,虽然一些国家仍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但可以给予我国提出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企业市场经济待遇。
如果企业获得了市场经。
9.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论文或资料
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探析
李 艳
(郑州大学商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摘 要: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和不断加强,反倾销的真正目的被日益扭曲,从而造成各国对我国大规
模的反倾销,并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了严重危害。所以,有必要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和特
点,明确其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对外贸易;出口结构
中图分类号: F752. 0 文献标识码:A
反倾销是GATT/WTO认可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是国
际上用来对付不公平竞争,保护国内产业的有效工具。但
是随着各缔约国关税的不断降低,及关税、非关税壁垒措施
作用的减弱,反倾销成为一国控制国外商品进口,保护国内
产业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所以,世界各国常借反倾销合
法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而我国也成为世界各国实施反倾
销最大的受害国。因此,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贸易的反倾
销理论和法规,研究分析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原因,并
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消除对外贸易障碍、促进经济发
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特点及危害
1. 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从经济学理论的观点来看,在经济上具有一定
的合理性。但是,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兴起和不断加强,反
倾销的真正目的被日益扭曲。自1979年8月,欧共体对中
国出口的糖精钠反倾销案到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
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反
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影响了中国约191亿
美元的出口贸易。而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统计,自该组织
1995年成立以来至2004年6月底,成员方反倾销立案共
2 537起,其中,涉及中国产品的调查共386 起,占总数的
15% ,居世界各国之首。2005年1月至2005年6月,有印
度、墨西哥、澳大利亚、南非、哥伦比亚、美国等11 个国家
(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21起,涉案金额
约2. 96亿美元。显然,中国已经是世界反倾销浪潮的最大
受害者,我们有必要分析一下各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反
倾销的基本特点,及对我国外贸所造成的危害。
2. 国外对华反倾销所具备的特点
(1)以欧盟为主的发达国家是对华反倾销指控的“主
力军”。近年来,欧盟对外国和地区产品的反倾销指控与日
俱增。据欧盟委员会发表的一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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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欧盟对华反倾销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发展历程 1958年1月1日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即通常所说的《罗马条约》,首次确立了欧共体的建立是以海关联盟为基础的原则.该条约第113条规定,在共同体形成之后,共同体有权制定统一的对内及对外贸易政策,在其内部将取消关税,在对外贸易中可以根据欧共体利益的需要实施一系列保护性措施.《罗马条约》为欧共体反倾销法的制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是欧共体反倾销立法的法律依据. 1968年欧共体反倾销法以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肯尼迪回合中达成的反倾销守则(以下简称1967年守则)为蓝本制定的,即欧共体第459/68号规则,其内容多与守则相同.但该协定遭到美国的强烈抵制. 1973年欧共体公布了第2011/73号法令,对1968年的法令进行了修改,加强了欧共体委员会(即现在的欧盟委员会)在反倾销调查中的权利,增加了协商程序. 1979年欧共体公布了第1681/79号法令,强调了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增加了程序上的透明度,规定在征税前要向出口商或进口商披露基本事实和理由,同时明确了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并首次规定了低于成本销售的问题. 随着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对1967年守则的修改,欧共体又于1979年颁布了第3017/79号法令,强调了公开公布通知的要求,对商业机密材料的处理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并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倾销的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了规定.因为在该年,欧共体首次遇到了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倾销问题,即欧共体首次对来自中国的糖精反倾销案. 1984年欧共体颁布了第2176/84号法令,首次规定了"日落条款"(即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在实施5年期满时将自动终止).该条款后来被WTO《反倾销守则》采纳. 1987年欧共体第1761/87号法令增加了反规避措施,当时GATT并未将反规避问题纳入反倾销守则. 1988年7月11日,欧共体通过了第2423/88号法令,新增加了反吸收条款(anti-absorption),即如反倾销税是由进口商承担转而由出口商承担,则可能导致原反倾销税的提高. 1994年以来,欧盟 反倾销法进入其最活跃时期.1994年3月对欧共体反倾销法进行了重要修订,即部长理事会决定征收反倾销法的决策程序从特定多数表决制度变为简单多数表决制度;同时,对反倾销程序的各个环节规定了更严格的时间限制.此次修改的目的是提高欧共体反倾销行动的效率,以求更有效的保护其统一的内部市场. 乌拉圭回合后,为遵循关贸总协定1994反倾销守则对明确化,透明化的进一步要求,并进一步完善反规避制度,以满足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的需要,欧共体于1994年底对其刚刚修订的反倾销法再度修订,并于1994年12月通过了第3283/94号反倾销令,自1995年1月1日正式付诸实施,与 1988年第2423号法令相比,1994年第3283号法令具有两个明显特点:第一,鉴于1994年反倾销守则中对倾销和补贴的性质做了区别.欧盟在这两个领域制定了不同的法令.因此,1994年第3283号法令是关于反倾销的专门规定,第3284号法令是对反补贴的单独规定.第二,1994年的反倾销守则增加了许多新的和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申诉的程序及随后进行的调查,征收反倾销税,复审以及公开披露信息等. 1995年12月22日,欧共体通过第384/96号法令,于公布之日起生效,是现行的欧共体反倾销法.现行欧盟反倾销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欧盟以外的任何国家,无论其是否为WTO成员国. 欧盟反倾销法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组织体系:一是1957年3月25日的《欧共体条约》及其欧共体反倾销条例;二是1951年8月18日在巴黎签署的《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及其煤钢共同体反倾销条例.而上述所提及的反倾销法规即欧共体反倾销条例只是欧盟对一般贸易产品的反倾销.关于煤炭和钢铁的反倾销,欧共体理事会于1984年7月27日颁布了《欧共体关于抵制来自非欧洲煤钢共同体成员国的进口倾销或产品补贴的法令》,即欧洲煤钢共同体第2177/84号反倾销法令,专门适用于对煤,钢产品的反倾销.该法令经1988年7月29日修订后形成欧洲煤钢共同体第2424/88号反倾销法令,至今有效.我们通常所说的欧共体反倾销法是指适用于一般贸易产品的反倾销法. 二,欧共体对待中国的反倾销政策 欧共体自1979年至2000年底,共对来自中国的出口产品发起了90起反倾销调查,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出口贸易及产业结构的调整.欧共体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无论是正常价值还是出口价格的确定,都依据一套特殊的规则. 一),非市场经济地位 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确定决定了是否依据出口生产商自己的内销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欧盟第514/94号条例规定的国家即:蒙古,朝鲜,中国,前苏联和越南.1998年4月27日第905/98号理事会条例对第384/96号理事会条例第2(7)条作了修改,不再把中国和俄罗斯列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而是作出了特别规定.其特别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 保留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适用"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的价格或结构价格,或该国家对其他国家,包括对欧盟的出口价格"(即类比国)的方法. 2, 对来自中国和俄罗斯的反倾销调查,如果被调查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