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侦查技术的应用论文
刑事技术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
现代刑事科学技术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等。 它们主要是运用物质转移和互换原理、种属鉴别原理和同一认定原理完成对物证的识别、检验和鉴定工作。
刑事科学技术在实践中为确定案件性质、判明案情、刻画作案人的人身条件、提供案件的证据材料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学科不可替代的作用。
2.我是刑事侦查专业,现需要一篇刑事侦查相关方面的本科毕业论文
1、侦查理论的研究与探讨
2、侦查措施和谋略运用的探讨与研究
3、现场勘查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4、侦查讯问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5、各类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方法和对策的研究
6、各类刑事案件侦查方法和对策的研究
7、侦查通信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8、刑侦基础业务建设中相关问题的研究
9、反恐斗争与国家安全相关问题研究
10、人质危机处理方法和对策的研究
3.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4.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5.刑事科学技术毕业论文什么题目比较好写
刑事技术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写作须知
毕业论文正文的题目下面必须有论文摘要(100字-200字左右)和关键词(3~8个)。摘要应摘出全文的主要观点,内容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不以“本文”、“作者”等词作主语。示例如下:
摘要:应用自行研制的改性塑胶提取子弹弹头上的立体痕迹,提取的阳模能完整地显示其被提取物的痕迹特征,并对制模剂的配制、提取的方法等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枪弹痕迹 弹头 痕迹检验 痕迹提取
3、正文的层次结构为:一、(一)、1、(1)、①。
4、论文正文后必须附上主要参考文献目录。格式如下:
(1)著作类:[序号]主要责任者.书名[文献类型标识].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写作方法和步骤
1、选准题目。学生选题时,在首先考虑题目意义的同时,要根据本人的兴趣、基础和条件,选择恰当的题目。
2、调查研究、搜集资料。围绕选题,搜集、阅读有关的文献资料。了解和掌握在本题目上已有的研究成果,包括各种不同观点、论据、数据资料。为写作参考方便,应将主要内容摘抄或复印成卡片,集中使用,避免在写作过程中需要某种资料时,花费很多时间重新查找。多数题目的研究和写作,都需要作实地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资料。
3、撰写提纲、向指导教师提交开题报告,并进行交流、改进。开题报告经指导老师审定后,方可进行论文正文的撰写。
4、写作过程中要继续搜集、补充资料,写作要层次分明,条理清楚,观点明确,论证有理有据,具有说服能力。文章的文字要简洁、通顺、流畅、无错别字。凡引用文字、数据注明出处。写完初稿后,根据文章的内容写一份100~200字左右的论文提要,写出关键词。
5、将论文的初稿及提要送交指导教师审阅,根据导师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直到导师认可为止。
6、将论文按规定的规格打印清楚,送交指导教师。
6.求一篇证据在刑事侦查中的作用的论文
论网络时代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 在2005年6月cfat2005中国计算机取证技术峰会上,与会代表们曾经探讨过这样一个问题:现在有一些作案人通过代理服务器,登录、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然后实施各种网络犯罪,在这种情况下,调查人员通过技术手段可能反向追踪到被操控作案的计算机——即业内所说的“肉机”或“傀儡机”,但怎么能够确定该计算机的持有人是否就是真正的作案人?主讲技术专家建议通过技术手段继续追踪,直至作案者的计算机或ip地址。
作为法律人士的代表,笔者指出,这其实涉及网络时代侦查模式的革新问题。本文就此作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传统侦查模式在网络时代遭遇挑战 网络技术是计算机技术与通信技术相互渗透、不断发展的产物,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许多人惊呼,人类已经不知不觉进入了网络时代。
在享受网络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人类也正在承受着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破坏计算机系统、网上色情、网上赌博、网上洗钱、网上盗窃等新型犯罪引发的恶果。因此,打击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是各国面临的两项同等艰巨的任务。
在长期的实践中,侦查机关形成了两种针对传统犯罪的侦查模式:其一是“从事到人”开展侦查,其二是“从人到事”开展侦查。前者是对受案时侦查机关只知道犯罪案件发生、而不知道谁是作案人的犯罪案件,所以侦查从已知的犯罪事实入手,通过对事的侦查揭露与证实作案人;后者是对受案时已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进行侦查,侦查工作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活动与社会关系开始的,通过查证线索发现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进而认定或否定其犯罪。
以此为标准,应该说网络犯罪的侦查看似属于第一种模式。通常侦查人员总是先掌握了网上的某种犯罪信息,如因接受群众举报发现了色情网站、赌博网站或者某重要网站被侵入、数据被篡改等等,然后开展调查,最终揭露和证实作案人。
然而,从侦查途径方面作微观考察,网络犯罪的侦查模式同传统案件实际上有着重大不同。 对于传统犯罪而言,“从事到人”开展侦查的方法有:(1)从因果关系入手;(2)从作案规律入手;(3)从作案手段入手;(4)从并案侦查入手;等等。
所有这些具体途径都是以“何事”为起点、以“何人”为终点,以已知的其他案件要素为中间媒介展开的,进而形成了“何事——何时——何人”、“何事——何地——何人”、“何事——何故——何人”、“何事——何物——何人”以及“何事——何情——何人”等五种带有摸排特点的、具体的侦查思路。这是传统案件“从事到人”模式的应有之义。
图1传统的“从事到人”侦查模式 而就网络犯罪而言,这五种侦查思路均无法直接适用。例如,在一起传统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根据“案件发生时是否到过现场”或“案件发生时是否去向不明”来查找和审查嫌疑人,这属于“何事——何时(地)——何人”的范畴。
而在一起网络盗窃案件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则很难以“案发现场”或“案发时间”为中介来查找和审查嫌疑人。无数侦查实例表明,网络犯罪的“案发现场”或“案发时间”要素同作案人之间的联系太遥远,不能起到连接已知案件事实与未知事实的作用。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问题?盖因为网络犯罪主要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空间,而作案人则处于现实的物理空间。其“何人”和“何事”基本上横跨虚拟与现实两大空间,两者之间联系的中间纽带非常特殊,必须经过两大空间之间的转换。
如果侦查人员事先知道了“何事”,很难直接通过上述中间要素——“何时”、“何地”、“何故”、“何物”与“何情”,查清楚未知的“何人”。这些中间要素不具有将“何人”和“何事”连接起来的侦查价值。
由此可见,网络犯罪的侦查必须另外寻求思路与模式。 二、网络犯罪侦查适用全新的模式 如何有效地侦查网络犯罪,这需要探究网络犯罪的一般机理。
假如某个作案人想策划实施网络色情犯罪、网络赌博犯罪、网络侵入犯罪与网络数据窃取或篡改犯罪等,显然他本身不能直接闯入虚拟空间,而必须通过一定的计算机系统行事。没有可供操作的计算机登录网络,就不可能有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在所有网络犯罪的过程中,计算机实际上起到了“帮凶”或“电子代理人”的角色,它虽然不是传统刑法学或犯罪学意义上的行为主体,但却实质上起到了协助犯罪的作用。 这就表明,大凡网络犯罪都至少经历过两个形成阶段:一是作案人操作计算机,敲打键盘等向外发出犯罪指令;二是有关犯罪指令以数字形式发出、传递与被执行。
前者使得计算机实现了向作案“帮凶”或“代理人”的转变,后者使犯罪得以实现,这是网络犯罪的演变顺序;前者是在物理空间完成的,后者则处在虚拟空间。图2网络犯罪的空间模型 人们常说侦查犹如历史考古。
侦查人员的思考方向必然与犯罪的演变顺序相反,他总是千方百计地“重建”过去的案件情况。在网络犯罪侦查中,这一“重建”的过程大致情形如下:他首先要找到作案的计算机,然后找到操作计算机犯罪的作案人,即遵循“事——机——人”模式。
这种新的侦查模式也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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