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论文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
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
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
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
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
(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
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
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
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
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
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
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 (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
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
2.劳动者合法权益论文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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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中国妇女权益的研究成果显示,妇女在劳动就业、失业、生育、家庭生活等方面仍存在许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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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维护妇女权益、防止家庭暴力研讨会综述 曹诗权 文献来自: 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2000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是适应中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要求和保护妇女权益的客观需要创建的。 该中心以“厉行法律援助保护妇女权益 ,维护法律公正 ,研究妇女权益问题 ,推动国家法律援助和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为宗旨。
自成立起来 ,该中心的工作内容和成就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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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 夏吟兰 文献来自: 中国妇运 2004年 第1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一是妇女权益保障法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甚至在一些地区没有作为执法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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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由于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过于抽象原则、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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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流失与有效救济 吴业苗,张桂芳 文献来自: 社会 2004年 第09期 CAJ下载 PDF下载 针对农村土地分配中存在侵犯部分妇女权益的现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于2001年5月8日发布了《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简称《通知》),第一次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了政府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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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刘雪梅 文献来自: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 第04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妇女权益保护法》都没有根本解决这个缺陷。 这样的法律规定是难以保护农户,尤其是妇女的土地权益的。
这也是目前农村立法较多,而侵害农民权益却日趋严重的原因之一。第三、农村家庭成员如何享有集体土地承包权的规定不明确。
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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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与妇女权益──关于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妇女权益被侵害情况的调查 文献来自: 中国妇运 2000年 第03期 CAJ下载 PDF下载 维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土地承包与妇女权益──关于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妇女权益被侵害情况的调查$全国妇联权益部 。
被引用次数: 4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8。 桂西壮族妇女财产权益习惯法略述 韦小明 文献来自: 广西民族研究 1997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实际上壮族习惯法规定了妇女从多方面取得财产权益。
只要略为剖析壮族妇女财产权益习惯法的内容,即可弄清这个问题。桂西壮族妇女财产权益习惯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妇女在娘家享有财产权益、在夫家享有财产权益和在特殊情况下事有财产权益等三个方面。
l、在娘家享有财产权益 。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文献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2年 第02期 CAJ下载 PDF下载 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妇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妇女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社会公德,履行法律所规定 。
被引用次数: 1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10。 生殖健康和妇女权益 邱仁宗 文献来自: 中国妇幼保健 1995年 第01期 CAJ下载 PDF下载 我国最近通过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现了男女权利平等,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以及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等原则。
它在改善妇女权利方面,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它的落实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例如不少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公开声称不要妇女 。
被引用次数: 3 文献引用-相似文献-同类文献 搜妇女权益 的学术趋势 翻译 妇女权益 搜。
4.如何写关于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论文
那么下面我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劳动者权益也就是劳动力产权 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首先包括资本产权,而完整的产权应包括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
劳动力产权是市场经济劳动者地位、身份、权利、利益的根本性基础。 劳动力产权是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利益和负利益的总和。
一般由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四权”组成。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就是实现劳动力产权。
劳动力产权使劳动者地位得到了定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是要保证劳动力产权所体现的劳动者的下述“主人”地位得以实现。 维护劳动力产权的所有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要进入市场配置,其前提是劳动者占有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
在任何情况下,劳动力的所有权都必须掌握在劳动者本人身上,这是劳动力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重要区别。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买卖,但买卖的对象只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
正因为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因此,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力主人”。由此必须维护劳动力产权主体相应的权益,否则难以保证劳动力产权的实现。
这些权益有: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劳动者对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者对劳动力的自主支配权,劳动者对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等。 产权主体的激励程度大大高于一般收入分配所产生的经济刺激,在产权制度下的产权主体所激发出的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和能动性,正是我们所说的作为职工主人翁地位所应具有的,只有在产权制下,赋予劳动者的产权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发挥其主人作用。
维护劳动力产权的控制权 劳动或劳动力投入与经济增长有密切的联系。劳动力投入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到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
因为劳动资料要靠劳动者来创造、改进和使用,劳动对象要靠劳动者来加工,离开了劳动者的劳动,任何先进的劳动资料也难以发挥作用。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中最具能动性的、最为基本的生产要素。
21世纪的竞争,关键是高素质劳动力即人才的竞争。 生产中的资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质资源,一种是劳动力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力资源是一种更为重要的资源,不仅劳动力与资本、技术等要素,共同构成生产要素,而且物质资源能否被有效利用,最终要取决于劳动力资源能否被有效利用。
因此,劳动力对其他资源起到“控制”的作用,是“生产力的主人”。 维护劳动力产权的参与权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劳动力产权又可以转化为企业所有权。
在这里,劳动力产权的使用权和由此积累的劳动力资本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与企业所有权的共同占有和使用,正好构成现代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内涵。这种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一种更为直接、更为紧密的结合,这种结合的方式决定了职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人地位,这也是劳动力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本质要求。
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是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组成,是他们互相交易的结果。即物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们通过交易,形成企业,形成企业治理结构,产生了企业所有权。
如此,物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一样都是企业所有者,企业主人,他们共同拥有企业。劳动力产权应当和资本技术等要素一样共同享有对企业的参与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包括对自己劳动成果分配的权利,还应包括对企业其他重大问题的参与决策权利,这种权利的拥有是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
劳动力产权权利束中的一切权利都应在企业中得到实现,而且,劳动力产权权利束的权利也只有在企业中才能得到实现,进一步说,也只有当劳动力产权权利束中的一切权利得到实现,企业才能有效运行。 维护劳动力产权的剩余索取权 劳动者能否获得剩余索取权是衡量劳动者地位的重要标志。
劳动力产权的价值实现,其关键在于获得剩余索取权,这是实现劳动者主人地位的重要标志。 1、剩余索取权的获得,在分配关系上实现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发展首先表现在分配内容方面,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仅表现在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上,而且还表现在劳动者参与自己所创造的利润的分配上;第二,体现在分配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三,体现在分配形式上,劳动者不仅获得工资,还获得股权、红利等等。
这种分配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地位的真正体现。 2、剩余索取权的获得,可以极大地激发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
劳动者不仅期望工资部分的保证,还期望企业良好的经营,可以扩大和增加其所分享利润的部分,这与资本所有者所期望的不仅要实现资本价值,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增值的目标是一致的。 3、剩余索取权的获得,可以较好地协调劳资矛盾,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在剩余索取权的支配下,利润目标可以成为企业和劳动者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使劳动者的利益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二者是企业利益的共同承担者,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5.论文:论性别平等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女性约占13亿总人口的一半。
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不仅对中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而且对人类的进步有着特殊影响。 由于受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和限制,特别是在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中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女性群体的社会分层日益复杂,妇女生存、发展和权益保障的需求呈现多样性;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妇女发展的不平衡现象比较明显;历史文化中残存的男女不平等的陈规陋习尚未完全消除,侵犯妇女权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
在中国,全面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任重道远。 近年来,中国政府将包括性别平等在内的公平正义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运用经济、法律、行政及舆论等多种措施,努力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断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
一、促进妇女就业 国家将保障妇女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作为推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首要目标和优先领域,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增强妇女的自我发展能力,改善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 第一,促进妇女实现创业和再就业。
第二,改善妇女就业结构。 第三,提高城镇妇女的社会保障水平。
第四,发挥妇女在农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维护农村进城就业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六,为积极促进劳动就业领域中的社会性别主流化,提高妇女就业和创业能力。 二、制定政策消除妇女贫困 第一,制定有利于消除妇女贫困的倾斜政策。
第二,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消除农村妇女贫困。 第三,支持和倡导非政府组织开展帮助妇女脱贫致富工作。
三、积极支持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不断增强,参政水平逐步提高。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男女政治权利平等的基本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实现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保障措施作出进一步规定,妇女发展纲要明确提出妇女参政的具体目标。
这些为提高妇女参政水平奠定了法律政策基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国家重视发挥妇女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重要作用。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国家明确提出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使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一大批优秀女性进入了各级领导班子。
四、加强妇女与教育 在中国,女性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中国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对女性受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予以明确规定。
国家采取切实措施和行动,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增加女性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机会,重点扫除青壮年女性文盲,提高妇女的终身教育水平和平均受教育年限。 五、保障妇女健康 中国政府把妇女健康作为促进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
重视满足妇女在生命周期各阶段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妇女预期寿命。 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确保母亲安全。
努力为流动妇女提供卫生保健服务,维护她们的健康福祉。 六、促进妇女婚姻家庭的幸福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作为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对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2001年中国颁布的婚姻法修正案重申男女平等基本原则,强调夫妻地位平等和婚姻家庭权利义务平等,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重婚等有利于维护妇女权利的条款。目前,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明显提高,在家庭决策中的作用显著增强,人身、财产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
七、建立妇女良好生存环境 中国政府不断优化妇女的生存和发展环境,积极发挥妇女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努力为妇女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 八、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
十年来,中国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颁布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 逐步建立起保障妇女权益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
开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和法制宣传活动。 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解决。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犯罪活动。 依法保护女性罪犯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根据字数要求,把框架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完善的多写点,可以简化的一笔带过。
6.求《关于女职工特殊权益维护》文章一篇或者提纲,麻烦了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制度研究来源: 作者: 摘 要:女职工特殊保护,是指国家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其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还存在着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维权成本太高等方面的问题。应该树立科学的立法观,完善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各项制度,加强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强化对损害女职工特殊权益违法行为的刑事制裁,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向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女职工特殊保护 问题 思考 我国政府从来都重视女职工特殊保护立法。在国际法方面,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35年井下劳动(妇女)公约》、《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和《1990年关于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药品公约》;批准了联合国文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和《社会、经济和文化公约》。
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8年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劳动部1990年发布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同时,在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颁布,2005年修改)和《劳动法》(1993年颁布)中对女职工特殊保护设有专章规定。
一、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立法概况 在法律层面上,我国已经建立起内容比较全面、标准比较高、体系比较完善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一)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的内容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之中,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间,在有关设施方面,在劳动合同期限方面和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方面的特殊权益保护,都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二)修改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亮点 首先是增加了条款,丰富了内容。《妇女权益保障法》由原来的54条增加为60条;将第4章中的“劳动权益”更名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并将其原来的7条10款增加为8条14款。
其次是将妇女特殊权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第3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特殊保护作出具体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23条第2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第27条第1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第28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妇女享有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医疗卫生保健等权益。” 然而,法定的权利不等于已经享受到的权利近几年来,在“以发展经济为中心”的口号下性别意识被日益地淡化甚至退出了“历史舞台”除了公务员和国家干部身份的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权能够实现以外,其他部门的大部分女职工,特别是女工人,事实上并没有完全享受到法律赋予的特殊保护权利。
例如,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年至2000年)》的11类目标项目没有实现的两类目标中,其中的一项目标就是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再如,多年来,虽然国家的一直保持着8-9%以上的发展速度,然而,却没有带来女职工乃至妇女的全面发展,女职工特殊保护的权利被逐渐忽视而问题不断。 二、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察不力、内容滞后、无法可依、女职工维权成本高等现象。
其一,女职工在从事着法律禁忌的劳动。近几年来,不少的乡村个体锑矿、煤矿和乡村无证煤矿违法招收妇女从事矿山井下工作现象十分严重。
个别乡村个体锑矿、小煤矿井下的一线工人,女职工占了一半以上。[1](149)某些男职工不愿意从事的劳动强度大、劳动环境恶劣、属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工种或岗位,女职工在从事着,且恶性事故不断。
例如,2004年2月15日,云南省富源县上则村无证开采小煤矿瓦斯爆炸,在27名遇难者中有10人是女性,在15名受伤者中有12人是女性。[2] 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不到位。
某些用人单位为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往往被其“忽略不计”。据山东省近年来对新建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的调查发现,没有一家企业同时依法配套卫生室、孕妇休息室、淋浴室和哺乳室。
其中无卫生室的占64.4%,无孕妇休息室的占91.1%,无哺乳室的占97.8%,无淋浴室的占45.6%.[3](37)女职工“四期”保护权难于实现。在江苏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未能实行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保护和有毒有害禁忌保护的分别为38.1%和35.4%;怀孕7个月以上的哺乳期女职工仍从事加班或。
7.关于“劳动合同法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方面的论文
关于“劳动合同法对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意义”方面的论文: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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